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扶贫工作信息披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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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履行扶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以下简称《脱贫规划》)精神,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人才与资源优势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积极披露扶贫工作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精准扶贫概要。参照《脱贫规划》口径,披露年度具体扶贫计划、完成情况及效果等。如扶贫计划未按期完成,应说明原因及后续改进措施。

(二)精准扶贫成效。按附件表格格式,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本年度在产业发展脱贫、转移就业脱贫、易地搬迁脱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兜底保障、社会扶贫等8个

方面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取得的成果。

(三)后续精准扶贫计划。根据公司长期经营战略与扶贫规划,披露下一年度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计划,以及保障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等。

三、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单独、重点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过程中,涉及事项(如对外投资等)如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应当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此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设立扶贫产业基金、参加扶贫公益活动、实施扶贫投资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

五、鼓励上市公司在半年报和季报中,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年度精准扶贫工作情况统计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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