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习题: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习题: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
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
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现场后,
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因为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
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
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
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
风险。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
(2)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有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有?
为什么?
(3)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l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
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能够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够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
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2)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理应作为出质财产。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有了,质权仍存有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
(3)理应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能够得到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