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法理学考点
法理学考点1.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 如何解释“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尽管并不经常适用。
”一霍贝尔【美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的特殊性;法的强制性的内涵;法的强制性是程序化的强制。
3. 法律规范从性质上的分类:义务性规则(命令式规则与禁止式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型规则。
4. 法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之间的区别: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已经形成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第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它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第四,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管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而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中,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服务于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5.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导致的私有制关系、阶级的出现和原始社会调节机制的崩溃(产权观念的产生);2•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浑然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重点总结考研题库
法理学重点总结考研题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本质、法律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以下是对法理学重点内容的考研题库总结:# 法理学重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
-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二、法的功能和作用- 规范功能:通过设定行为规范,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 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 保障功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社会公正。
三、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来源,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 按照法的内容,分为公法和私法。
四、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规定必须做或禁止做某事。
- 授权性规范: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或自由。
-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制定法的效力、习惯法的效力等。
- 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七、法律解释- 字面解释: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 系统解释: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
八、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原则等。
- 法律适用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选择、判决作出等步骤。
九、法律变革与发展- 法律变革的原因:社会变迁、科技进步、价值观念变化等。
- 法律发展的趋势:包括法律的国际化、民主化、科学化等。
十、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概念: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都严格依据法律进行。
- 法治社会的特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具有法律意识。
# 结语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深层含义和掌握法律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理学重点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为进一步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颁布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通法和专门法;法律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为现行法和过去法;法律按照立法内容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法和制度安排法等。
2. 法律的效力法律有强制力,各种法律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有具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只在其适用范围内有效;法律有时效力,对法律有有效期限的规定。
3. 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是国家授权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征。
二、法律解释1. 法律权法律权是国家授予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法律规章规定的权利。
2. 法律解释方式按照法律解释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解释和间接解释,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情境解释等。
3. 法律解释效力具体情况与法律原则相矛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相矛盾时,要根据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来解释法律;因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不明确造成的矛盾时,要根据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
1. 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是指国家与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等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下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 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四、法律程序1. 法律程序的适用法律程序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实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
2. 法律程序的原则法律程序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诉讼独立原则、审判公正原则、施政透明原则等。
3. 法律程序的实施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五、法律体系1. 民事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等。
2. 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等。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2023法理学知识考点整理
2023法理学知识考点整理●绪论●法学●法学的含义●概念: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性质:人文社会科学●分类●1、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学法律解释,法律社会学等。
●2、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分为法学本科(xx法)和法学交叉学科(法xx)●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性)●产生●1、法学现象的积累 2、专门法学阶层❤️先有法后有法学●发展●中国:春秋战国(产生发展)-西汉中期(式微)-鸦片战争(西方)●西方●古希腊(起源)-古罗马(独立)-中世纪(神学分支)-12、16世纪(罗马法复兴、注释法学派)-17、18世纪(资产阶级)●西方主要法学流派●1、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恶法非法,“洛孟卢,富罗德”●人本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2、分析法学派,19世纪,实证主义为基础,恶法亦法,“边奥,凯哈”●3,社会法学派,19世纪-20世纪,现实的法学,“艾,霍、庞”●4、其他:(1)19世纪-历史/哲理法学派(2)20世纪-经济分析/女权主义法学派(3)20世纪末-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法的本质●马克思以外的各种本质学说●理性论●神意论●公意论●卢梭●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正义论●罗尔斯●利益论●耶林●为了权利而斗争●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民族精神论●萨唯尼●自由意志论●康、黑●社会控制论●庞德●德国控股●社会连带关系论●狄骥●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物质制约性●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影响因素多样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认识: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特征●历史唯物主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马不超●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解放●核心观点●阶级性●物质的制约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中国化●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国体(谁的)、政体(管理方式)●基本指导思想●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邓、三、科●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和法学的关系: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理论法学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研究对象:一般法(一切和法相关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的本体(本体论)●法的特征与本质●概述●是一种社会规范●自然规范●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技术法规●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学考点速记
法理学考点速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掌握整个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理学考点,希望能帮助您快速记忆和理解。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理解法的概念时,要注意区分法与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
二、法的渊源和效力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综合主义。
时间效力涉及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义务则是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的分类多样,根据责任的性质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根据责任的主体可分为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根据责任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等。
五、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原则包括合宪性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等。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法旳概念旳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络;重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旳必然联络;重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对旳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当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有关法旳本质旳基本观点1.法旳正式性:国家制定和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2.法旳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应被统治阶级旳某些规定。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旳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旳主线区别。
考点3:法旳特性1.调整人旳行为旳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承认;“根据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旳默示承认。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看待;(3)普遍一致(法律旳内容一直具有与人类旳普遍规定相一致旳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旳根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考点4:法旳作用1.指导自己:规范指导包括确定旳指导(设定义务)和不确定旳指导(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旳局限性1.自身旳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使用方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2.外在旳限制:(1)不也许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发明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旳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考点6:法与秩序1.法律旳主线而首要旳任务就是保证统治秩序旳建立,秩序是法旳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旳其他价值旳基础。
3.秩序自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旳。
秩序难以波及社会生活旳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旳规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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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6、法的特征:①规范性: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③利导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7、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意志: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存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8、法与法律的区别:(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
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
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
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利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
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
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
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
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9、法的要素(1)定义:法律是一个系统,系统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2)特征: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②具有多样性、差异性③不可分割性9、法律规则(1)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一不可。
(2)种类:①按照性质划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②按照形式特征划分: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③按照功能划分: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0、法律原则(1)定义: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2)特点: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3)分类❖政策性原则: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例如宪法领域的主权在民原则,民事领域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4)在法的体系中,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①较宽的覆盖面;②宏观上的指导性;③稳定性强;④原则具有使发案率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⑤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⑥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5)在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但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适用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②在一个发案率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11、法的渊源(1)含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①成文法(制定法):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法;②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12、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①公法与私法;②国内法与国际法;③成文法与不成文法;④实体法与程序法;⑤根本法与普通法;⑥一般法与特殊法;(2)法的特殊分类①普通法与衡平法;②固有法与继受法;③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13、法的效力(1)含义: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2)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具体来说,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5、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若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移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生效。
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特征:①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①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②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③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④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5)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①物:如森林、土地、建筑物、支票;②非物质财富: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品、专利、商标;③行为和行为结果:如诉讼关系中证人的作证;行政法律关系中官员的不作为;17、权利和义务(1)概念: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关系: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②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③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④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8、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19、法律事件:事件是不以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20、法律行为(1)含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法律性、社会性、意志性。
21、法律责任(1)含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因素或条件(主体、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3)法律责任归结的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②因果关系原则;③责任相当原则;④责任公正原则;22、免责的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免责、不可抗力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人道主义免责、赦免23、法律解释(1)含义: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我国现行法律解释的体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3)立法解释: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5)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法律解释的原则:①合理性原则;②合法性原则③整体性原则;④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⑤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24、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2)实质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2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1)含义: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的指导原则:①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②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③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3)中国的立法体制(统一而又分层次):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人民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中国的立法程序:①法律案的提出;②法律案的审议;③法律案的表决;④法律的公布;26、法律体系的概念: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