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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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
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
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
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
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
机联系的系统
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
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6、法的特征:
①规范性: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③利导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④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意志: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存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8、法与法律的区别: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利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9、法的要素
(1)定义:法律是一个系统,系统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
素则是组成一个而相互作用的部分。
(2)特征:
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
②具有多样性、差异性
③不可分割性
9、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
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一不可。
(2)种类:
①按照性质划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按照形式特征划分: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③按照功能划分: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0、法律原则
(1)定义: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特点: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
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3)分类
❖政策性原则: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例如宪法领域的主权在民原则,民事领域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4)在法的体系中,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①较宽的覆盖面;
②宏观上的指导性;
③稳定性强;
④原则具有使发案率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⑤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⑥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5)在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
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但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适用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②在一个发案率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11、法的渊源
(1)含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2)种类:
①成文法(制定法):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法;
②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12、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①公法与私法;
②国内法与国际法;
③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④实体法与程序法;
⑤根本法与普通法;
⑥一般法与特殊法;
(2)法的特殊分类
①普通法与衡平法;
②固有法与继受法;
③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13、法的效力
(1)含义: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2)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
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具体来说,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5、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注:若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移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生效。
16、法律关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的特殊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