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合同培训课件(共 3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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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特点 1.监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与监理人。 2.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其他建设工程合
同如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都不同。监理
服务的“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3.工程监理的工作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
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4.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
工作范围
10.1.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2月17日颁发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3)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4)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10.1.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10.4.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有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租金的权利 2.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 3.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义务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负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不负赔偿的责任 2.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4.租赁期间有因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权 5.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义务 6.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7.不可归责原因的解除权
10.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 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
10.6 承揽合同
10.6.1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 试、检验等工作。
(二)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承揽人应当独立完成工作。 3.定作物的特殊性。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的最终成果,无论以 何种形式体现,都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否则交付的成果就不合 格。 4 .承揽合同为诺成、有偿合同。
10.7.2 货运合同 10.7.3 多式联运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0.8 保 管 合 同
10.8.1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 同。 在保管合同中,涉及到保管人、寄存人、保管物等几个概念。 保管人是指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寄存人是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 管的人,保管物是指被保管的物品。
(二)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提供外部条件。 3.委托人应当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 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的资料有:与本工程 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五)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3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
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 人不承担责任。 4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 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一)监理人义务 (二)委托人义务 (三)监理人权利 (四)委托人权利 (五)监理人责任 (六)委托人责任
(一)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 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 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 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 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 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 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 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
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
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 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 理业务的工作。
(六)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
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 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Leabharlann Baidu0.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
10.4 租赁合同
10.4.1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 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 赁。
10.6.2 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承揽人的义务与责任 1.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2.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和接受检查的义务 3.交付成果的义务 4.负有妥善保管承揽物的义务 5.负有保密的义务 6.共同承揽人的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与责任 1.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 2.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3.支付价款的义务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赔偿
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 的专项报告。 5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
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
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 赔偿责任。
第十章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
10.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0.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 10.3 借款合同 10.4 租赁合同 10.5 融资租赁合同 10.6 承揽合同
10.7 运输合同
10.8 保管合同 10.9 仓储合同
10.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0.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0.1.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0.1.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 责任 10.1.4 完成监理业务时间的延长与监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1.5 关于监理报酬、费用、奖励与保密的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 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 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这是融资合同与 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不同点。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 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 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 同的的资格。
10.5 融资租赁合同
10.5.1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
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4.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 有偿合同。
10.5.2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 产财产。 (二)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 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 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收回租赁物。 (四)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10.2.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0.2.2 建设项目材料采购合同
10.2.3 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10.3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
10.3.1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 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提供钱款 的的一方成为贷款人,向对方借款,接受钱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 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是有区别的。借款合同的标的是金钱。
(三)监理人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如选择工程 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等。
2.提出变更权
3.委托人、承包人对对方意见和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四)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2.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权,而不转移所有权, 出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一点与买卖合同是不同的。买 卖合同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 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限于金钱,
即货币。金钱是可消耗物,即消费物,同时金钱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 钱占有的转移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就能发生金钱占有的转移。
10.3.2 借款合同的种类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 二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0.7 运输合同
10.7.1 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 合同有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特点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4.运输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