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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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
西周的契约。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
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
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
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1钧金束矢
西周时期。诉讼双方交纳的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为“入钧金”民事诉讼中称为“束矢”
12质人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
答:(1)天罚思想:“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2)“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3)礼治思想: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
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间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矜老恤幼的原则
2、区别故意与过失、贯犯与偶犯的原则
3、罪刑相当的原则
4、罪疑从轻、从疑从赦的原则
5、“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
7、世轻世重原则
8、正当防卫原则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为凭证,奴隶,牛马等大宗买卖使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券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就是把写有契约的竹简一分为二,交双方各自执有,一旦发生纠纷,官府将竹简左右验合,再决断是非。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
1同姓男女禁止结婚2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3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一,告诉与受理。西周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将告诉分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告诉。司法机关受理案件,要按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
用。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缴纳“钧金”,即三十斤铜;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缴纳“束矢”,即一捆(百支)箭。拒绝缴纳诉讼费者,即被视为放弃诉讼。经过审理判决,败诉方的诉讼费也不再退还。
第二,审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证据制度。西周的司法审判活动,注重运用各种证据。首先,口供与“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盟誓对质,就是判案的重要依据。不过,西周强调“听狱之两辞”,要求兼听双方意见,反对偏信一面“单辞”。其次,西周也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作为处理诉讼纠纷和进行司法审判的重要证据。
第四,判决。经过审讯、调查、取证,就要依据刑书规定作出判决。它要求审判案件须持慎重态度,要依据刑书斟酌推理,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于刑书没有规定的内容,则适用法律类推,不受错误干扰,不搞主观臆断。
第五,法官责任制度。西周有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如《尚书?吕刑》即有“五过之疵”的规定,要求“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人格,处于从属地位。父母掌握子女的主婚权,拥有处罚子女的权力,家长拥有财产权。
2夫权,夫妻关系中,女子属于从属地位。
3妻妾地位悬殊
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1宗祧继承。又称祭祀继承,宗祧继承人又称为嫡,即祭祀祖先的主祭人
2地位继承。又称封爵继承。封爵不仅是荣誉,地位的象征,而且关系到物质待遇及特权等
3财产继承,即由家长掌握家族中财产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