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迟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中级)试卷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中级)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仅涉及驾驶员的安全责任B、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仅涉及运输企业的责任C、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仅涉及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D、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涉及驾驶员、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整个运输过程的安全2、以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措施B、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C、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D、应急预案应仅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3、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对于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的规定正确的是:A、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B、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5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30分钟C、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6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40分钟D、连续驾驶机动车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4、在进行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时,下列哪一项是首要步骤?A、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B、立即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C、迅速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D、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5、根据《道路运输安全法》,下列哪个机构负责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A. 交通管理部门B. 公安机关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 环保部门6、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下列哪项措施不属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手段?A.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B. 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C. 提高道路通行条件D. 减少车辆行驶速度7、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以下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A. 车辆制动系统故障B. 超载运输C. 路面湿滑D. 驾驶员疲劳驾驶8、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A. 企业B. 个体工商户C. 政府部门D. 驾驶员9、根据《道路运输安全法》,下列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责任?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B、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内容?A、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B、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C、对道路运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D、对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分析、报告11、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A.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B.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C.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制D. 安全生产考核责任制12、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下列关于事故原因分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应当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三个方面进行分析B. 事故原因分析应注重定性分析,避免定量分析C. 事故原因分析应全面、客观、准确D. 事故原因分析应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13、在道路运输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中,以下哪项不属于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A. 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B.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C. 在运输过程中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D. 减少运输时间以降低事故风险14、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 事故调查与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B. 事故调查与分析应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C. 事故调查与分析应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D. 事故调查与分析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15、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A.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B.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C.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员工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D.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以下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B.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C.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进行简化D.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计入员工的工作时间17、根据《道路运输安全法》,下列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A.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B.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C. 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D. 将危险货物运输委托给无资质的第三方18、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下列哪个部门负责协调和指挥现场救援工作?A. 公安机关B. 消防部门C. 医疗卫生部门D. 交通管理部门19、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下列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内容?A.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B.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C.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以下哪项不是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A.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B. 驾驶员操作技能检查C. 交通安全设施检查D. 企业财务状况检查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有4小题,每小题20分,共80分)第一题案例分析题某大型物流公司在组织一次长途运输任务时,由于天气原因,一辆装载危险品的货车在途中发生了侧翻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9.22•【文号】国务院令第8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交通事故实务讲座课件
骑电动车的甲承担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护理费:80元-120元/天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6、营养费:20元-30元/天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转让未过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报废、拼装车辆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护现场、收集证据拍摄照片的,应注意以下内容:受伤人员倒地情况、受伤前的行进路线;车辆特征,号牌、装载情况等;证明碰撞点和事故成因的各种痕迹、散落物等;事故其他情况:比如对方当事人是否饮酒。(四)看管财物(五)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存在违章行为而造成的,而此时如果造成的事故比较严重的话,则很有可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追究的责任自然也就严重的。
而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要求。
小编带来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ppt课件
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致自身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肇事方作为民事赔偿 主体。 2、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因执行职务(行为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内在相关的)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雇主;驾驶员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夺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擅自驾 驶他人车辆、车辆被质押期间、车辆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一般不承 担责任。由实际车主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5、车辆出租、出借时,出租、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出租、出借人没有 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般来说,肇事司机即责任主体,但当驾驶人与 车主不一致时,则存在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以 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有相关批复, 基本上坚持的是支配控制加运行利益这样一个原 则来分配责任。《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主体作了 明确,也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来确定的。
交通事故案件受理阶段的专业指导
(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报险
• 交通事故现场对于后期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 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责 任无法认定。(如果人为破坏现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
• 一是,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 误最佳治疗时机,是至关重要的。二是,事故现场原貌的保持也有例外,如果救人需要或者输通 交通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移动,但是需要作好相应标记。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交通。
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
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中级)2024年复习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中级)复习试题及解答参考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B.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C.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D.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道路运输企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理解。
选项A,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旨在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因此它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A选项正确。
选项B,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可以系统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履行,B选项正确。
选项C,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内容,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手段。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涵盖了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事故预防等多个方面,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则是这些工作的综合体现和提升,C选项错误。
选项D,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D选项正确。
2、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说法,错误的是()。
A.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B.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运行实施全天候监控C.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D.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可以自行关闭卫星定位装置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相关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或采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实现对车辆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A选项正确。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不处理如何办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不处理如何办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直拖着不处理办法: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对方不处理时,如果对方全责,可以自己拿着责任书、损失清单等资料去法院起诉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当胜诉后,对方也不处理、赔偿的,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原则。
在《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处理实务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
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
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最大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迟菲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及原则。
在《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处理实务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
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
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实务(初级)复习试卷及答案指导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实务(初级)复习试卷及答案指导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A.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B.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C.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D.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答案:C解析:选项C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之一,而不是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职责。
2、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关于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B. 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C. 客运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30分钟D. 客运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答案:A解析: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且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要求不包括:A. 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B.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C. 可以临时改变行驶路线以避开交通高峰D. 驾驶员与押运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答案:C解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确保安全。
其他选项均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
4、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不包括:A.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B.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 直接参与现场作业,确保生产安全答案:D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等管理层面的工作,而不是直接参与现场作业。
理赔实务单选题
理赔实务单选题:1、如果你是一名查勘人员,你认为一辆投保交强险的轿车车发生以下(C)情形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A. 因超载造成的事故B。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前所有人已变更,且未在事故发生前到保险公司批改C。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D。
以上均不正确2、09版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时的免赔率为(A)。
A。
30%B。
20% C。
15% D. 10%3、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关于保险车辆轮胎损坏以下不正确的是(D).A。
车辆仅轮胎爆胎,则轮胎损失不予赔付B。
车辆轮胎爆胎后失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则只负责车身损失,轮胎损失不予赔付C. 车辆碰撞路牙造成轮胎和轮辋损失,则轮胎和轮辋损失均不予赔付D。
车辆碰撞路牙造成轮胎和车身损失,则只负责车身损失,轮胎损失不予赔付4、以下(C )不属《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A。
碰撞、倾覆、坠落B。
火灾、爆炸、自燃C。
地震D。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E.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5、发动机罩和行李箱盖损伤后,如果需要将两层分开进行整形修理,且工时费加辅料接近或超过其价值,制定维修方案时可以考虑(A)。
A。
应该更换 B. 一般不考虑更换C。
根据车主要求决定是否更换6、理赔“八字原则”是( A )。
A。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B。
“热情、迅速、准确、合理"C。
“主动、迅速、标准、合理” D.“热情、迅速、准确、服务"7、以下施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有( B )是合理的。
A。
对倾覆车辆在吊装过程中固定不合理,造成二次倾覆的B。
使用吊车吊装时,钢丝绳对车身的漆皮损伤C。
对拖移车辆未进行检查,造成车辆机械(例如:制动、传动)损坏的D。
在分解施救过程中拆卸不当,造成车辆零部件损坏或丢失的。
8、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 C )列明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实务(初级)试题及解答参考(2025年)
202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道路运输和其他安全安全生产实务(初级)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 主要B. 全面C. 直接D. 部分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且随车携带与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
A. 安全手册B. 保险单C. 应急处理器材D. 装卸工具3、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B、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C、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D、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4、以下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说法,错误的是()A、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B、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并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C、检测机构可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进行维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A) 驾驶证和行驶证•B) 车辆合格证•C) 车辆保险单•D) 车辆购置税证明6、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的职责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 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B) 检查并确保货物包装完好无损•C) 在发生事故时负责紧急救援工作•D) 制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表7、以下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的特点,描述错误的是:A. 安全风险复杂多样B. 安全事故易发、多发C. 安全管理难度较大D. 安全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边界清晰8、以下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属于其范畴的是: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依法管理、综合治理C. 政府监管、企业负责D. 人力资源配置、技术装备投入9、根据《道路运输安全法》,下列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B、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在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中,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不合格项目?A、制动系统的制动效能不符合标准B、车辆灯光信号装置不全或者故障C、车辆轮胎花纹深度不足D、车辆的外观涂装不符合规定11、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以下哪项不是属于车辆安全管理的内容?A.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B.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C. 建立车辆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D. 对车辆进行装饰和改装12、关于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B. 应急救援人员应首先确保自身安全C. 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D. 应尽快疏散现场人员,避免二次事故发生13、根据《道路运输安全法》,以下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B、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C、为驾驶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D、要求驾驶员佩戴安全帽14、以下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急预案应只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B、应急预案应由企业内部制定,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C、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后期处理等环节D、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15、题干:根据《道路运输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道路运输车辆B、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人员C、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D、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16、题干:在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事故调查组的职责?A、查明事故原因B、确定事故性质C、分析事故损失D、追究事故责任人17、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则?A. 预防为主B. 安全第一C. 事故导向D. 综合治理18、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定期检查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B. 随机检查应在每次出车前进行C.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D. 安全检查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年19、下列关于道路运输安全设施的设置,说法错误的是:A. 应在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关键部位设置警示标志B. 应在危险路段、急弯路段设置减速带C. 应在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路段设置限高杆D. 应在道路上设置监控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20、下列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说法正确的是:A. 应急预案应当由运输企业自行编制B. 应急预案应当由运输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编制C.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规D. 应急预案的编制可以不进行风险评估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有4小题,每小题20分,共80分)第一题案例分析:某运输企业从事长途货车运输业务,拥有各类货车50辆,员工100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2017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2017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查之后,要24小时内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还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等进行询问等。
交通警察要根据规定时限处理交通事故,那么这些时限是多长?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第二、24小时内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四、2日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3日内(3日前)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交通事故知识
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是多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5、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6、交通事故致死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7、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规定是怎样的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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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迟菲-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
《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
《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
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行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依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伤、自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
但是,这一规定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文书。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人身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依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
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要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应承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