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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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以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收费,其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5日
——结束——。

20140722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22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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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14]48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
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建[2014]4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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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77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

河北、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海南15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河南、安徽、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内蒙古、黑龙江、陕西、宁夏、青海、新疆、重庆、江西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

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

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

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

Column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1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5月工信部-中机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申报示范运行区域要求的通知5月国家电网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慢充、快充等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场,包括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及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并明确在充换电设施全过程服务中,将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在国家出台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前,居民低压客户及居民社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客户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将为电动汽车用户报装充电桩开辟多渠道,提供营业厅、网站、电话等多种受理方式。

6月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的目标,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建立起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2014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2014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对象方式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支持条件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按营业执照认定)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

(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参照主体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换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价,其中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由市场化机制形成。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

具体要求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2014年8月中国汽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一览表

2014年8月中国汽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一览表

2014年8月中国汽车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一览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价格优惠,执行大工业电价,并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降低充电成本。

《通知》提出,要按照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

在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充换电服务费这两项收费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由地方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20年前,各地要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积极降低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

2、反垄断撼动格局:美欧日系将踩急刹车近日上午,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奥迪、克莱斯勒的调查表明,两家车企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他同时透露,“国家发改委近日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汽车零配件垄断行为的调查,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这并非日系零部件企业首次吃“罚单”。

美国司法部去年9月26日通报,日立汽车、三菱电机、三菱重工等9家日企承认操纵美国汽车零部件价格,为此将支付逾7.4亿美元罚款。

“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外资企业在本国赚取垄断利润。

”中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向上证报记者表示。

“国家发改委对汽车及配件的调查,始于2011年底。

我们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汽车整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了调查。

”李朴民详细介绍了调查的最新进展,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近尾声。

奔驰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正调查取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2014年各地新能源商用车推广目标和补贴政策对比

2014年各地新能源商用车推广目标和补贴政策对比

2014年各地新能源商用车推广目标和补贴
政策对比
2014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调整计划,并于同期公布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名单,全国共有12个区域的26个城市入围。

随后,多个省市密集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细则,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相关优惠政策等。

本文将以商用车为主线,以表格形式对各地关于新能源政策进行了汇总。

各地新能源商用车推广目标及补贴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6日发布发改价格[2004]610号)为了有利于缓解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调节电力供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决定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经商国家电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水平本次调整电价,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和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安排,其中,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中,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具体意见另行下达),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

各地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我委组织集中测算后确定。

二、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和我委、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的规定,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停止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作者:————————————————————————————————日期:2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标准解读发表日期:2014年06月07日08:52:36 来源:宝工商城买新能源汽车,不得不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或许大多数人都知道是“国家地方”都会给予消费者补贴,但具体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补多少?以什么方式补贴?哪些新能源车型可以享受?可能就没多少人完全了解了。

宝工商城为您全方位解读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

2014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3年9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在2013年-2015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补贴。

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2013年对比2014年新能源补贴(补助标准幅度降低5%)车辆类型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80公里≤R<150公里150公里≤R<250公里R≥250公里R≥50公里纯电动乘用车(2013年)3.50万元/辆 5.00万元/辆 6.00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2014年)3.325万元/辆4.75万元/辆5.70万元/辆---包括增程式在内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13年)--------- 3.50万元/辆包括增程式在内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14年)--------- 3.325万元/辆宝工解读: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四部委2013年9月13日出台的政策,纯电动乘用车等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

但新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哪些新能源汽车有资格获得新能源汽车补贴?首先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的新能源车都可以获得补贴,据《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显示,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2014)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2014)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鲁价格一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3号)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二、实施时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三、相关要求(一)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应当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做到“甄别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如期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电网调度和运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因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对我省“迎峰度夏”电力供需产生的影响,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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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
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
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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