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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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程序
1.0 目的:
识别和评价公司内能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并确定、更新重大环境因素,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预防。
2.0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能够控制和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与更新控制。
3.0 定义:
3.1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2 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3 重要环境因素: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3.4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4.0 职责:
4.1 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4.2 生产安全部是该程序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识别公司环境因素,对各单位各项目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进行确认、汇总、登记、评价、更新,并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各单位负责识别所属范围内的环境因素,建立并更新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报生产安全部,对本单位的环境因素实施控制管理。
5.0 流程图:(见附图)
6.0 工作程序:
6.1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的时机
6.1.1 公司首次建立管理体系时需进行初始环境因素评价;
6.1.2 环境因素识别方法
公司主要通过例会讨论、工作流程分析和现场调查的方法来识别环境因素。
6.1.3 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范围分两大部分:
a) 公司内部:即公司自身的日常科研、生产和服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活动范围,也包括己纳入计划的、新开发的、修改的活动或服务所需补充的环境因素。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贯彻清洁生产、预防污染的思想,同时关注政府和顾客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相关方:与公司科研、生产、服务有关的外部的供方、外包服务方,外来参观、检查工作人员等,可望施加影响的活动、产品、服务。
6.1.4 环境因素识别过程要求
6.1.4.1 生产安全部负责将《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发放到各相关单位。
6.1.4.2 各单位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的内容,组织本单位人员从其活动、产品、服务中找出能够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填入《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通过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列入《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将此表报生产安全部。
6.1.4.3 生产安全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确认、汇总、登记,形成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及《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将其下发到有各单位。
6.1.4.4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对新出现的环境因素以《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形式报给生产安全部。
6.1.4.5 生产安全部根据各单位反馈来的环境因素,补充、修改公司《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6.2 识别环境因素的依据
6.2.1 识别环境因素应考虑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
6.2.1.1 三种状态:
正常状态:指固定、例行性和计划中的作业与程序;
异常状态:指在计划中,然而不是例行性的作业;
紧急状态:指可能或已发生的紧急事件。
6.2.1.2 三种时态:
过去: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
现在:现在正在发生的、并持续到未来的环境问题;
将来:不可预见什么时候发生且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如:新材料的使用、工艺变化、产品服务、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变化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
6.2.2 八个方面: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废弃物管理、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当地其他环境问题及社区问题。
6.3 环境因素的评价
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采用是非判断法和打分法。
6.3.1 是非判断法
环境因素若出现影响全球范围、社区强烈抱怨、客户的合理投诉、对公司形象有影响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等任一方面时,确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6.3.2 打分法
--- 在确定重大环境因素时应考虑:
A. 影响范围;
B. 影响程度;
C. 产生量;
D. 发生频次;
E. 法规符合性;
--- 评价方法:
6.3.3 相关方环境因素评价时的注意事项
---评价依据
1) 相关方环境质量现状与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之间的差异;
2) 相关方的环境行为是否合法;
3)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4) 是否会引起恶性影响。
6.4 重大环境因素的确定
6.4.1 生产安全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采用几种方法结合的方
式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6.4.2 生产安全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到各单位。
6.4.3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原则
a) 对于地方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所列项目(并每年监督监测)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b) 法律法规或标准列为危险废物的环境因素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c)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急状态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6.5 环境因素的更新
6.5.1 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由生产安全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环境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如有变化予以更新。
6.5.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生产安全部应及时组织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
a) 当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b) 当公司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当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时;
d) 当公司环境方针有变化时。
6.6 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
6.6.1 重要环境因素应采取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预案、保持现有控制措施等方法实施控制。
采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方法时应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6.6.2 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方法
a) 检查各项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b) 检查职责与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c) 检查环境监测规范的执行情况;
d) 实施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e) 落实对环境目标和指标,以及为实现其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f) 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详见《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监视、测量程序》。
7.0 支持性文件:
7.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监视、测量程序》
7.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8.0 记录:
8.1 《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表》8.2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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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程序
1.0 目的:
为了对所有进入公司作业、办公场所人员的常规、非常规的活动及所有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并进行风险分级,确定、更新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2.0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科研、生产、管理活动和相关场所、人员及设施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策划、管理和控制。
3.0 定义:
3.1 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2 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3 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3.4 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4.0 职责:
4.1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和领导公司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并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清单》的最终审批确认。
4.2 生产安全部
4.2.1生产安全部是该程序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公司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更新;建立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表》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4.2.2 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
4.3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源的辨识,建立并更新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表》和《重大危险源清单》,交生产安全部汇总,并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源实施控制管理。
5.0 流程图:(见附图)
6.0 工作程序:
6.1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时机
6.1.1 公司首次建立管理体系时需进行初始风险评价;
6.1.2生产安全部和相关单位根据本程序规定的职责,于每年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前对自身职责所在活动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以确定或调整年度控制目标,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
6.1.3 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新技术、新材料、新业务使用前及相关方要求时,生产安全部及相关单位应适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更新。
6.2 危险源识别的范围
为确保辨识的充分性,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以下经营服务活动:
a) 公司和各单位所有的常规活动(如:军品科研、生产、设备与车辆的使用、正常的业务接待等)和非常规活动(如:电力、设备的检修和抢修等);
b)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c) 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是企业内部的或是外界所提供的,如:办公设备、空调、电力、各种车辆、库房和附属设施),包括相关方的设备;
d) 所处的场所和周边环境;
e) 在确定评估范围后,可按下列方法,确定评估对象:
---- 按经营服务流程的各阶段;
---- 按地理区域或单位;
---- 按装置、设备、设施。
6.3 在进行危险源辨识应考虑的问题
6.3.1 应充分考虑发生危害的根源及性质:
--- 火灾和爆炸;
--- 冲击与撞击;
--- 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
--- 暴露于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
--- 人体工效因素(比如工作环境条件或位置的舒适度、重复性工作等);
--- 设备的腐蚀;
--- 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
6.3.2 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人身伤害、死亡(包括割伤、挫伤、擦伤、肢体损伤等);
b) 疾病(如头痛、呼吸困难、失明、皮肤病、癌症、肢体不能正常动作等);
c) 财产损失;
d) 工作环境破坏;
e) 水、空气、土壤、地下水及噪声污染;
f) 资源枯竭。
6.3.3 应考虑由于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的经营服务活动造成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及环境影
响,包括以往生产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丢弃、废弃与处理活动。
6.3.4 应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下的危害因素(如包括设备、设施、运输车辆的启动、关闭、维修、停机、工程开始、结束及其他非预期运行的情况)以及事故和潜在的紧急情况。
6.3.5 还可从以下10个类别进行识别:
a)消防保卫;
b)结构施工;
c)装修工程检查;
d)基础工程;
e)机械设备;
f)施工现场用电;
g) 个人保护;
h) 材料管理;
i) 卫生防疫;
j) 交通安全。
6.3.6 评估人员应通过现场观察和所收集的资料,对所确定的评估对象,识别尽可能多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危害,包括:
a) 物(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保护措施和安全装置的缺陷;
b) 人的不安全行动,包括不采取安全措施、误动作、不按规定的方法操作,某些不安全行为(制造危险状态);
c) 可能造成职业病、中毒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包括物理的(噪声、振动、湿度、辐射),化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氧化物等)以及生物因素;
d) 管理缺陷,包括安全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应急管理、作业人员安排、防护用品缺少、工艺过程和操作方法等的管理。
6.3.7 可导致事故按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中规定的16类:
a)物体打击; b)车辆伤害; c)机械伤害; d)起重伤害; e)触电; f)淹溺; g)灼烫;
h)火灾; i)高空坠落; j)坍塌; k)放炮; l)化学性爆炸; m)物理性爆炸; n)中毒; o)窒息; p)其他。
6.4 风险评价
6.4.1 风险评价判别准则
a) 是否符合国家、政府和上级关于健康、安全的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b) 是否符合行业关于健康、安全的政策、方针和目标;
c) 是否满足合同双方的合法要求;
d) 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满足公司实际抗风险的能力。
6.4.2各单位组织由安全、技术、设备、消防、工会等方面人员全面、详实识别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填写《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表》,并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含相关方);
6.4.3 生产安全部归类、汇总、分析,制定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表》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并下发至各单位。
6.5 风险评价的方法
风险评价可采用下列方法:
a) 是非判断法(参见4.4.1风险评价准则);
b)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即LEC法(D=LEC):
式中:----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取值见表一);
----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取值见表二);
---- C=发生事故可能出现的结果(取值见表三);
---- D=风险值(取值见表四)。
表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表二: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表三:可能出现的结果(C)
表四:风险值(D)
6.6 重大危险源的判定和风险分级
6.6.1 按表四风险分为五级,用LEC评分法,D≥70时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6.6.2 用直接经验判断法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重大风险:
a)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预计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的;
b)相关方强烈抱怨和要求的;
c)曾经发生事故、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确定的重大风险需按风险大小和管理需求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含相关方),并根据风险等级分级予以控制。
6.7 风险控制
6.7.1 风险控制策划原则
遵循“消除、预防、减小、隔离、个体防护”的原则,实行分级控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必须予以控制;对重大风险要进行重点控制,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6.7.2 策划风险控制时可采取:
a)如果可能,首先考虑消除危险源;
b)如果不能消除,应努力降低风险;
c)在其他控制措施均考虑后,作为最终手段,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7.3 相关方的风险控制,能与本企业、本单位合并考虑的,可共同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否则,单独制定控制措施并由相关单位予以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6.7.4 对于4级风险为可以接受风险,无须采取措施,且不必保持文件记录。
6.7.5 对于4级风险可采取现有控制措施,但还要不断地监视,以防其风险变大。
6.7.6 对于2级以上风险可采取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现有管理制度、运行控制程序、培训、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实施和绩效的监测、测量等方式进行控制。
6.7.7 对于需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的,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往经验和控制风险措施的能力,制定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到各单位实施。
具体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6.7.8 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对其进行评审:
a)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b)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
c)是否已选定了投资达到预期效果的解决方案;
d)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6.7.9 经评审和批准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立即组织实施,并由生产安全部组织相关单位跟踪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6.8 危险源的更新
6.8.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单位应对危险源进行评价、更新:
a)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变更或追加时;
b)办公环境变化或办公场所迁移、装修、调整时;
c)引用新的生产设施、设备时;
d)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
e)相关方发生变化时;
f)管理评审时,应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和控制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更新、补充和改进。
6.8.2 评价与更新应按《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记录控制程序》保存记录,并按《协商、沟通和信息管理程序》传达至相关单位。
6.8.3 检查和考核
由生产安全部每季度定期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具体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监视和测量程序》。
7.0 支持性文件
7.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7.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记录控制程序》
7.3 《协商和沟通和信息管理程序》
7.4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监视和测量程序》
8.0 记录
8.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表》
8.2 《重大危险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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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获取与合规性评价程序
1.0 目的:
为了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及时得到评价,并跟踪其变化和及时更新。
2.0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合规性评价的控制。
3.0 定义:
3.1 国际公约:指国际上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各缔约国应共同遵守的约定。
3.2 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
3.3 法规: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规。
3.4 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5 其他要求: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上级颁布的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有关的要求、通知等。
4.0 职责:
4.1 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及《合规性评价报告》的审批。
4.2 生产安全部
a)是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整理、更新、登记、保管,并传递至有关单位;
b)负责组织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4.3各单位负责收集适合于本单位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依据需要及时传递到相关单位,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培训学习。
5.0 流程图:(见附图)
6.0 工作程序:
6.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范围:
6.1.1 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6.1.2 省、市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6.1.3 相关执法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6.1.4 应遵守的国际公约。
6.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6.2.1由生产安全部从公共出版物、专业报刊、专业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及各种媒体获得适用的法律、法规,经对其有效性识别后,在公司内部网站及时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6.2.2 在日常工作中,各单位可在公司内部OA系统获取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下载、建立清单,并进行更新和管理。
6.3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6.3.1 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根据以下原则确认其适用性:
6.3.1.1 适用于公司产品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和服务过程与环境和风险因素相关的活动;
6.3.1.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
6.3.2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识别,并填写《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上报生产安全部。
6.3.3 生产安全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汇总,分类编入《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清单应包括法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单位等。
6.4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传达、贯彻与检查
6.4.1 生产安全部负责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和相关内容在内部网站发布,并可被其他单位方便、及时地获取。
6.4.2 各单位识别和下载与本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并负责保存;
6.4.3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传达,使工作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内容;具体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6.4.4 各单位在提供服务和执行合同前,应向相关方传达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相关信息。
6.5 合规性评价
6.5.1 在产品科研、试验、制造和提供服务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各单位应监测适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价表》;
6.5.2 合规性评价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6.5.2.1 是否严格执行了适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制度、规程、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6.5.2.2 是否有利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完成;
6.5.2.3 合规性评价检查由生产安全部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检查结果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价表》(汇总)。
6.5.3 合规性评价方法
各单位依据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不符合报告、检测报告、事故(事件)报告、相关方投诉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修改内容,结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评价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实施运行的一致性。
6.5.4 合规性评价频次
本公司合规性评价每年至少一次,应在每年管理评审之前的一个月进行,评价结果可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如遇到相关方投诉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修改,应增加对应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价频次。
6.5.5 合规性评价报告
6.5.4.1 各单位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检查统计数据逐项进行评价,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价表》,得出符合和不符合评价结果,若不符合应明确不合格整改措施;
6.5.4.2 各单位将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价表》检查评价结果,及时汇总后报生产安全部。
6.5.4.3 生产安全部收集汇总各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价表》,根据统计结果分析,编制公司的《合规性评价报告》,并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合规性评价报告应包括:
a) 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总体评价;
b) 改进的需求;
c) 资源的需求;
d) 对偏离管理目标、指标,尤其是偏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含强制性标准),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等。
6.5.6 合规性评价措施的跟踪验证
6.5.6.1 经审批的《合规性评价报告》由生产安全部发至各相关单位。
各责任单位对《合规性评价报告》中的整改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组织整改;
6.5.6.2 生产安全部负责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