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详解《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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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详解《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解读|全文)

这9种野生动物为何能被允许利用?

——国家林业局详解《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将于7月1日实施,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被纳入。“名录”实施后,相关单位将凭专用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和利用活动,避免非法来源野生动物产品流入合法渠道。

为什么要出台“名录”?“名录”制定按什么标准?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有何影响?是否还将有新的野生动物列入“名录”?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

差别监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日益成熟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对缓解野外资源保护压力,带动部分区域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以往法律法规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没有实行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在全社会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下,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经常招致社会误解和抵制。”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说。

为此,业界人士呼吁从法律层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实行有别于野外资源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此增设了专门规定,明确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9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被纳入

蒋志刚表示,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要满足以下4项条件:

一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了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二是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三是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四是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

按照上述标准,经逐一筛选、评估,确定了9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其中包括梅花鹿、马鹿、虎纹蛙3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6种从境外引进、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简化管理程序提高经营时效

“‘名录’的公布,对满足社会合理需求、减少野外种群保护压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具有积极作用。”北京林业大学教授胡德夫说,在国内人工繁育较为普遍,利用历史较长,虽然“名录”中所列的物种人工繁育技术已成熟和普遍,但按原有管理模式,出售和利用仍然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时效性较低。

“‘名录’的发布简化了管理程序,增强了经营的时效性。”胡德夫说,从业者可以凭人工繁

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另外,由于规定了强制加载专用标识的要求,也可以实现对产品的溯源跟踪,避免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产品流入合法渠道。

人工繁育技术将推动更多野生动物入选

胡德夫说,这次发布的“名录”只包括了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从境外引进、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也有许多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稳定,但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畴,因此不需纳入“名录”。

他表示,随着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发展,还将有更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到入选标准,经科学论证后适时纳入“名录”管理。(记者侯雪静)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科学论证,现发布《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见附件),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8日附件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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