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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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工作再创佳绩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工作再创佳绩

《 办法 》 要求全 省食 品安 全监管 部 门 事故处理 材料 、 食 品生产方面 的食 品安全 档案信息 化建设和档案 资源开发利用 等方
和食品企业要提 高认 识 , 加 强对 食品安全 标准等文件材料。 档案管 理工作 的领导 ; 明确 职责 , 妥 善保
面都有了长足进步 , 成 为了省直机关档案工
案局在深入 开展 调查研究 、 多次征求有关 料 ; 二是食 品企业 自身形成 , 即在 生产 、 加
单位 意见 的基础上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工 、 包装 、 贮藏、 经 营等环节 中形成 的文件 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档案法 》 材料 ; 三 是 食 品采 购 、 销售 、 进 出 口 以及 消 和《 辽 宁省档案条例》 等法律法规 , 与省食 费等过程 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安全档案 , 对于食 品安 全监 管部 门加强食 全档案 的来 源和主要 内容 。《 办法》 规定 , 品安全监管 源主要有三个方 面 : 一是
流程 、 进行食品安全溯源等 都具 有重要意 食 品监管 部 门对各食 品企业 进行 监督管 义 。为加强全省食 品安全档案管理 , 省档 理 、 行 政许可 、 质量检 测等形 成 的文件材
2 0 1 0年 以来 , 省档案局先后到葫芦岛 企业各种 违法 违规行为 的立案 、调查 、 处 认 定会 。
宏 丰豆业有限公司 、朝 阳北票市宏发食品 罚 ,食 品量化 级别 的确定及其评定记 录 ,
赵 焕林 局 长 指 出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是 省政
形成 的各种类工作记录和文 有限公 司、抚顺市新宾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 被列 入“ 黑名单 ” 的食 品企业 公告及 曝光 府的运转中枢 , 它不仅记载着我 省政 理局等单位开展食 品安全档案管理 隋况调 情况 , 食 品安全 事故 处理 、 处 罚等 管理性 件是我省的核心档案 , 经济 、 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历程 , 而且真 研 。在深入 了解当前食 品安全监管和生产 文件材料 ; 食 品企业生 产许 可 、 卫 生许 可 、 治、 是全面反映 经营环节档案管理基本情况及存在 问题 的 食 品企业 商标 注册 、食 品企业登 记注册 、 实地记录了省政府 的决策过程 , 我省经济社 会发展 的珍 贵历 史资料 。多年 基础上 , 起草了《 辽宁省食品安全档案管理 驰名商标认定等行政许可 、 审批材料 。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2 0 1 1 年以来 , 又多次 省政府办公厅的历任领导对档案工作十 食 品企业 形成 的文 件材料 主要 有管 来 , 将档案工作作 为办公厅的基础工作 征求了全省档案系统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 理制度 、 证件材料 、 食 品进货查验 记录 、 食 分重视 , 在人力 、 物力 、 财力上给予了大力 办公室 、省农委等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的意 品企业生 产记录 、食 品出厂检验 记录 、 食 常抓不懈 , 见, 经多次修改完善 , 已于近 日印发。 档案规范化管理 、 品企 业 自检记 录 、 食 品进 出 口记 录 、 食 品 支持。档案工作设施配备 、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也在不断地发展与改革。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分别从档案工作的意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的价值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过程三个方面来阐述这一制度。

一、档案工作的意义档案工作是指对各种记录材料进行整理、保管、利用、服务等工作。

这些记录材料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磁盘档案、微缩胶片档案等等。

档案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档案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制的依据。

各种文件、表格、合同、协议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据,而这些证据就要依据档案作为基础。

档案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必要步骤,也是国家政策和重要决策的依据。

其次,档案工作可以为历史研究提供重要信息。

档案可以记录某个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等重要信息,因此,研究历史就要依据档案工作的信息。

档案也可以用来证实某些历史事件的真实性,为历史研究立足点。

最后,档案工作是传承国家文化的重要途径。

档案中记录了历代文化成果,让后人能够充分领略历史文化的影响力和其背后的精神力量。

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的价值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是将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能力及工作成果等进行评定和归类,以便确定工作人员所能达到的工作水平和薪资水平。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的价值在于:首先,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能够让工作人员知道自己在组织中的定位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等级的档案工作人员有不同的职责和薪资待遇。

因此,工作人员会更加愿意在岗位上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和使自己获得更高的评定等级。

其次,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制度是基于工作业绩的评定,只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和成果显著,才能通过评定考核。

因此,这种评定制度一方面可以传递出对员工劳动的尊重和关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

最后,促进培训和提高员工的能力水平。

辽宁省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标准[1]

辽宁省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标准[1]

八河川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1、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1.1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1.1反映乡镇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乡镇机关工作、乡镇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1.1.2乡镇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1.1.3乡镇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和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1.1.4其他对乡镇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1.2乡镇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1.2.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乡镇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乡镇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1.2.2乡镇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乡镇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乡镇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1.2.3同级乡镇的文件材料中,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1.2.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1.3定期保管的乡镇机关文书档案1.3.1本乡镇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1.3.2本乡镇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3.3本乡镇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3.4本乡镇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3.5本乡镇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1.3.6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乡镇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3.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乡镇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3.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乡镇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1.3.9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1.4乡镇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1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4.1.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4.1.2《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4.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4.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4.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4.4音像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4.4.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89)1.4.4.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1.4.5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4.5.1《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1.4.5.2《辽宁省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5]1号)1.4.5.3《辽宁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试行)》(辽档发[2006]3号)1.5乡镇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辽宁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辽宁省档案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标准

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标准
3000卷以下可以两分
开。
AAA级的展室,要全面
反映本单位的发展历
程,仅有荣誉一部分的
扣0.5分。
3.2
库房
三年内新建库
房符合《档案
馆建筑设计规
范》的要求;
在旧库房基础
上经过改造的,
库房中采取防
范措施,以此
来保证档案的
安全。库房要
有足够的发展
空间。
3
设有档案专用库房并
符合要求的得2分。根
据前3年的档案入库情
阅、统计、保密、销毁、
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的得2分,缺一项扣0.5
分,最多扣2分。
2.4
保证归档
文件材料
完整、准
确、系统
的控制手
段或措施
6
2.4.1
“三纳入”
制度
“三纳入”是
指将企业文件
材料的形成、
运转、积累、
整理和归档工
作,纳入生产
技术、经营活
动和各项管理
工作的程序;
纳入科研、基
建和经营等各
项活动的工作
技能要求
具有相应的档
案专业知识和
工作能力。
2
经过岗位培训,有证书
的得0.5分,查看职称
证书、岗位培训结业证
书。
对单位各部门能进行
指导的得1分。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得
0.5分。
2
制度建设
14
2.1
宣传贯彻
国家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贯彻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和《辽
宁省档案条
例》。
3
积极宣传贯彻《档案法》
和《辽宁省档案条例》。

辽宁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条件(试行)

辽宁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条件(试行)

辽宁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条件(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36号)一、总则(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档案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作为辽宁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

(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中的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四)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评审条件管理员评审条件(一)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二)初步掌握和了解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文书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管理学, (非档案专业毕业的必须持有档案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证明),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在他人指导下,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

助理馆员(一)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或担任管理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或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文书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法规学, (非档案专业毕业的必须持有档案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证明),基本了解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或本民族以外的民族文字,参加省统一部署的相应等级的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具备免试条件。

(三)在本岗位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1、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在他人指导下.能起草本岗位业务工作的计划、规划、制度、标准,参与调查研究工作及调研材料的初步整理,进行业务指导,提出工作建议;2、从事档案收集工作的,能够协助有关人员拟定档案接收的范围和征集档案的工作计划,能对档案进馆(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

15.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15.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档案馆(以下简称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辽宁各项事业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省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征集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专用设备等。

第五条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中共辽宁省委及其所属各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二)各民主党派辽宁省委员会;(三)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省妇联等省级人民团体;(四)省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五)省属国有企业;(六)属于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其形成的档案以反映本省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单位;(七)撤销的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省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组织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辽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省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九条省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职工档案,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系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管理,及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等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职工享受各项劳动待遇、记录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职工档案的具体管理机构。

档案管理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在职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应指定专人专库(柜)管理。

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职工档案。

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档案,由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档案保管部门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可移交所在地综合档案馆代管。

第七条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 (一) 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二)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四)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五)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六) 灵活就业人员;(七)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本溪市市直单位档案检查评价标准

本溪市市直单位档案检查评价标准

本溪市市直单位档案检查评价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档案工作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档案工作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来检查和评价其工作质量。

本溪市作为我国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市直单位的档案工作更是牵扯到全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大局。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档案检查评价标准对于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本溪市市直单位档案检查评价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1.1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行各业的档案工作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大。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档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以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1.2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制定本溪市市直单位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也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档案检查评价标准内容2.1 档案保管要求对于市直单位的档案保管要求,可以从档案保管环境、档案保管设施、档案保管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其中,档案保管环境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要求,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好;档案保管设施需要满足档案保管的需要,保证档案材料的整齐有序;档案保管制度需要科学合理,保证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

2.2 档案整理规范性档案的整理规范性是评价档案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市直单位的档案整理规范性,可以从文件编号、文件分类、文件归档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文件编号需要符合规范,便于查询和管理;文件分类需要合理,方便日常使用和检索;文件归档需要及时、完整,保证档案材料的完备性。

2.3 档案利用合理性档案的利用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档案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市直单位的档案利用合理性,可以从档案查询、档案借阅、档案复制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档案查询需要方便、快捷,便于工作人员进行档案查询;档案借阅需要审核、登记,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档案复制需要合理、规范,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准确。

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

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
3
档案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分;
档案人员经过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1分;
档案人员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交流档案业务文章,1分。
4、人员数量
1
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申报省特级单位有专职档案员,1分。
(二)纳入计划与规
章制度
5、纳入情况
3
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工作目标责任制,连续三年的1.5分(纳入一年0.5分);
1
有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证档案工作各项制度落实,1分。
(三)业务指导
8、管理要求
1
制定适应本单位、本系统或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0.5分;
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档案法》、《xx省档案条例》及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有宣传和学习情况的事例和记录,0.5分。
9、组织检查
2
对本单位、本系统或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有计划、有总结,1分;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1分;
档案编号符合规范要求,1分;
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分别排列存放,0.5分;
排列有序,方法统一,并制作档案排列索引图,0.5分。
(六)保管与抢救
17、全宗卷
2
建立全宗卷。包括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2分。
18、检查记录
2
坚持测量温湿度,并做好记录,0.5分;
xx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
类别
评定
项目
评定内容
标准分
计分细则
一、




(20)
(一)机构与人员
1、机构设置
2
有成立综合档案机构文件的单位,1分;
对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标准、统一管理,1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26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推动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是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开展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特设专业。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工业和农业领域的不同,分别对应归属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农业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农艺师、副高级农艺师,职称证书“专业名称”一栏标识为“科技成果转化”。

本标准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评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组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遴选并建立专家库,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申报人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并取得一定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

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第一次修正)

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第一次修正)

辽宁省档案条例(2017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各级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档案人员职责第三条档案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四条档案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2. 参与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业务;3.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4. 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5. 负责档案的查阅、复制、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1. 本局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2.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2. 档案资料应完整、清晰、易于查阅;3.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内容性质、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2.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便于查阅;3. 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补充。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查阅;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涂改、损坏、遗失。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要求:1.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2. 档案鉴定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保存期限等因素进行;3. 档案鉴定应形成鉴定报告,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档案销毁要求:1. 档案销毁应经档案鉴定,并报局领导审批;2. 档案销毁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3. 档案销毁后,应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

7、辽宁省档案条例

7、辽宁省档案条例

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行政村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

2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内各级机关、社会 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的档案工作。
整理课件
3
第二条评定原则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是对机 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依据,全省各 级各类机关档案工作要在三年内达到省二 级以上标准。
整理课件
4
第三条等级划分
机关档案工作等级分为省特级、省一级、 省二级。省特级为最高等级
整理课件
13
第六条等级管理及复查
1.机关档案工作的评定,原则上逐级进行, 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 才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2.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 3.省档案局每年对全省范围内等级评定期
满3年的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经复查或抽 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复查或抽查不合 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检查仍不 合格的单位,原有等级自动失效。
整理课件
9
各市申报省特级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初将计 划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汇总后于三月 三十一日前报省档案局。 全省各级档案局 在评定各等级过程中,要注重各单位的档 案基础业务建设,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 整、准确,并符合标准要求。
整理课件
10
2.评定
按照统一管理,分别组织实施的原则,由 省、市档案局组织省级评审员对申报等级 的单位进行评定。评定程序分为预检和评 定两个步骤。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省特 级的评定工作;负责(中) 直机关及直属单 位各等级的预检、评定工作。市档案局负 责组织本辖区内省特级的预检及省一级和 省二级的预检和评定工作。各有关专业主 管部门可参与本系统单位的1分;
2. 电子文件归档过程符合规范要求,1分;
3
3. 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期或不定期开展档案工 作法律、法规、规章的 学习。
评分细则
组织本单位专、兼职档 案人员及文书处理人员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了档 案工作法律、法规、规 章的学习,每年至少组 织两次以上相关内容的 学习或活动,得1分 制定了文件材料收集、 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 鉴定、统计、利用、保 密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 并严格执行,得1.5分。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 止。
档案人员参加了本单位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科研成果鉴定、购进设 备开箱及有关重要会议 和活动。 综合档案室配备了能够 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 职和兼职档案人员。
评分细则
档案人员参加上述活动, 并严格履行职责,得1分
1.8
1
综合档案室至少配备了 一名专职档案人员,并 随着档案数量的增加, 相应增配专兼职档案人 员,得1分
五、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 1)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未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 • 2)有未经整理的积存零散文件; • 3)近五年内出现过火灾、水淹等事故 (自然灾害除外); • 4)近五年内出现过失、泄密现象。
六、申报自治区特级条件
• 1)档案工作机构稳定,综合档案室成 立3年以上; • 2)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归档率达到 100%; • 3)档案室配备了档案管理软件,并能 充分发挥功能。 • 4)本单位保存的永久档案全部实现数 字化、信息化管理;
员、业务工作人员享受 同等待遇。 成绩显著,获得上级表 彰、奖励。
评分细则
档案人员与专业技术人 员、业务工作人员享受 同等待遇得1分。
1
1.17 近五年以来因档案工作
1
获得上级党委、政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 业主管部门授予“先进 单位”、“优秀单位”、 “先进个人”等称号或 表彰、奖励,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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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素质
3
(1)档案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分;
(2)档案人员经过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1分;
(3)档案人员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交流档案业务文章,1分。
4、人员数量
1
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申报省特级单位有专职档案员,1分。
(二)纳入计划与规
章制度
5、纳入情况
(2)电子文件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并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1分。
7、控制措施
1
有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证档案工作各项制度落实,1分。
(三)业务指导
8、管理要求
1
(1)制定适应本单位、本系统或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0.5分;
(2)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有宣传和学习情况的事例和记录,0.5分。
38、利用效果
3
(1)有利用效果综合分析,0.58分;
(2)主动向单位领导和各部门发放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0.5分;
(3)汇编利用效果实例:省特级50例,省一级40例,省二级30例,每年至少有两个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典型实例,2分。
注:1.标“*”号的条款作为省特级单位评定的必备项。
2.机关档案室藏50延长米以上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和评定省特级单位。 X
34、防护设备
2
配备空调机、去(增)湿机、吸尘器、监视器、温湿度测量仪及消防等设备,2分。
五、




(20)
(十二)检索与编研
35、检索工具
4
(1)形成了适应工作需要的检索工具体系,文书档案有归档文件目录、字号索引、人名索引(或卡片)等,2分;
(2)科技档案有总目录、分类目录、底图目录,会计档案有案卷目录,电子档案和专门档案按规定建立检索目录,2分。
3
(1)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工作目标责任制,连续三年的1.5分(纳入一年0.5分);
(2)档案工作纳入主管领导的岗位责任制,0.5分;
(3)档案工作所需经费有保障,1分。
6、规章制度
3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和档案干部岗位责任等制度,2分;
20、鉴定销毁
1
(1)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工作,并有鉴定报告和记录,0.5分;
(2)销毁手续完备,并对到期档案及时销毁,0.5分。
21、移交
1
(1)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智能部门向综合档案室移交,0.5分;
(2)交接手续完备,0.5分。
22、统计
2
(1)建有收进、移出登记簿并及时进行登记。0.5分;
(6)系统实现档案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利用等功能,符合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的要求,1分;
(7)系统实现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功能,1分;
(5)系统和网络构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1分。
24、数据库
6
(1)数据库结构符合《辽宁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试行)》的要求,1分;
(2)专业、会计档案‘2分;
(3)科技、音像、实物等档案,2分;
(4)电子档案,2分;
(5)依据本单位归档范围和主要职能进行抽查,0.5分;收集与档案有关的图书等资料,0.5分。
(五)分类与整理
15、分类方案
1
(1)分类方案涵盖本单位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0.5分;
(2)分类方案类目设置合理,编号科学实用,0.5分。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
类别
评定
项目
评定内容
标准分
计分细则
一、




(20)
(一)机构与人员
1、机构设置
2
(1)有成立综合档案机构文件的单位,1分;
(2)对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标准、统一管理,1分。
2、管理网络
1
(1)档案管理网络健全,0.5分;
(2)正常开展年度文件材料等档案业务活动,0.5分。
18、检查记录
2
(1)坚持测量温湿度,并做好记录,0.5分;
(2)库房温湿度符合标准要求,0.5分;
()档案无霉变、尘污及虫蛀鼠咬现象,0.5分。
19、档案抢救
1
对破损、霉变、褪变档案进行了修复、复制等处理,修复、复制率达100%,1分。
(七)鉴定与统计
(3)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1分。
26、操作水平
1
(1)档案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0.5分。
(2)档案人员能熟练运用档案管理软件的各项功能,0.5分。
(九)现代化设备
27、基础设备
2
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录像机、DVD机、收录机、复印机、电视机等设备,2分。
28、数字化转换设备
2
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专用设备,2分。
29、网络设备
1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1分。
四、




(10)
(十)库房与安全
30、库房
2
库房、办公室、阅览室三分开,布局合理,2分(库房与办公室两分开,1分)。
9、组织检查
2
(1)对本单位、本系统或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有计划、有总结,1分;
(2)定期组织、检查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总结交流经验,1分。
10、组织培训
1
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率达80%以上,1分。
11、指导成果
2
评定省特级的单位:系统和直属单位档案晋级率达80%以上;评定省一级的单位:系统和直属单位档案晋级率达50%以上;评定省二级的单位:系统和直属单位档案晋级率达30%以上,2分。
31、展室
3
*设有展示本单位工作成果的陈列室,3分。
32、安全
1
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鼠等措施,1分。
(十一)设备配置
33、装具
2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0.5分;
(2)音像档案有防磁柜,0.5分;
(3)装具满足10年以上档案存放,0.5分;
(4)档案卷皮、卷盒及装订材料符合质量要求,0.5分。
二、




(30)
(四)收集与归档
12、归档范围
2
(1)结合本单位管理职责制定适应工作需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分。
(2)制定准确合理的保管期限表,1分。
13、归档质量
3
(1)归档文件符合档案管理的质量要求,2分;
(2)文件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内容准确,1分。
14、齐全完整
10
(1)文书档案,3分;
(十三0接待与利用
37、服务要求
3
(1)有借阅登记簿和利用效果登记簿,0.5分;
(2)近三年的借阅利用和利用效果情况填写齐全,1分;
(3)熟悉室藏,满足利用者需要,0.5分;
(4)现场抽查,5分钟内查到5份档案,查全率、查准率达100%,0.5分;
(5)根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情况,制定提供档案服务计划并取得显著成效,0.5分。
16、整理要求
5
(1)各类档案整理规范,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2分;
(2)保管期限划分准确,1分;
(3)档案编号符合规范要求,1分;
(4)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分别排列存放,0.5分;
(5)排列有序,方法统一,并制作档案排列索引图,0.5分。
(六)保管与抢救
17、全宗卷
2
建立全宗卷。包括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2分。
(2)室藏全部档案建成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特殊类型的专业、专门档案可只录入案卷级目录),2分;
*(3)对纸质永久、长期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可在局欲网上查阅档案目录及全文或进行全文检索,3分。
25、电子文件
3
(1)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和登记符合要求;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得到保证,1分;
(2)电子文件归档过程符合规范要求,1分;
(2)对各类档案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数据准确,0.5分;
(3)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档案统计报表,0.5分;
(4)统计报表内容准确、符合要求,0.5分。
三、





(20)
(八)现代化应用
23、系统功能
5
(1)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软件,1分;
(5)在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设立档案管理功能模块,或有独立的网络版档案管理软件,1分;
36、编研材料
10
(1)编有机关大事记、组织沿革、文件汇编、基础数字汇编、会议简介、文摘、成果简介等适应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参考材料,4分;
(2)*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编写二、三种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编研材料,3分;
(3)运用档案资料编辑制作反映单位工作情况的录像片,2分;
(4)近三年有两种编研材料获省、市档案科技成果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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