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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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doc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doc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第1条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持续保障机制,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依据《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XX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例》、XX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XX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住宅商品房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遵循统筹、控制、项目管理、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实施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1)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或租赁收入的收缴,将销售或租赁收入的收缴情况通知市财政部门,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专户;(4)执行经批准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五)负责项目投资和平衡计划的初步计算,项目投资计划、控制和分析报告的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的编制,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项目核算;(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按项目核算住房专项资金,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对,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八)负责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维护和维修;建立市级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档案和使用申报制度,做到账、账一致;(九)负责专项住房基金、基金到期或撤销后必要的清算回收及其他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第一公文网网准备了一篇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检查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债务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负责编报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支出报表及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四)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五)依法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六)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七)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八)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十)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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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保障性住房维修管理办法.doc

保障性住房维修管理办法.doc

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日常管理、维修维护、租金收缴和住房清退等运营管理工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等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所属的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整体移交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内容、维修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暂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承租家庭是指由主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保障资格、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现状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住房办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租金收缴等工作情况的档案。

第九条入户检查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承租家庭至少一名成年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入户进行检查。

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好承租人义务,配合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居住人员信息等。

第十条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可采取录音、录像和文字记录的形式记载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市住房办申报,由市住房办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租赁,不符保障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7月13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 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宜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众多的安全风险,如火灾、建筑结构安全等。

为了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管理和监督保障性住房项目。

下面是对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一份2000字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运营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使用。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减少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确保低收入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住户的安全使用权益。

第二章建设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运营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项目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住房的安全和功能完好。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住户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对住房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国家特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征求意见。

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推动人才向聚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即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县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过渡性租赁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县纳税),各乡(镇、街道),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筹建人才公寓,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人才公寓租住和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等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预算申报、申报租金补贴市级承担部分、补贴兑现。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筹建的资金保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申报上专资金补充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将政府投建的人才公寓投入运营后的后续管理经费、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后续管理经费纳入属地街道后续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预算,从人才发展经费中进行列支。

属地街道办作为人才公寓后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内配备的家具家电等资产的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入住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等。

第五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租住人员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申领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可按文件中申报流程自主申报租房补贴。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管费等的人才租住人,取消其租金补贴申请资格。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五条【运行机制探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设,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直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工作;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是指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建设、配售或租赁的住房,旨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供应。

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障性住房,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和标准。

建设主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等多种方式。

建设内容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居住条件、配套设施等方面要求,以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居住环境。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住房需求对象的认定、申请方式、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住房申请和分配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

另外,还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住房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维护。

三、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与售价管理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租金与售价进行了管理。

根据不同的住房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租金与售价政策。

其中,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进行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的售价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住房费用,同时保护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可持续性。

四、保障性住房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监督与评估提出了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求开展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工作,对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完善政策措施。

结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法规,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租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实现了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 七条 省人 民政府对地方人 民 政府 城镇保
障性 住房工作 实行 目 标责任 制 和考核 评亂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将城镇保障性 住房 资
金纳 入同 级财 政 预算 。
第八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应 当 建立城镇保
障性 住房 信息 共享机制 , 利 用互联 网 +技 术 , 提
会錄水平 ,
城镇保 障性住房总 体需求 ,
根据城
乡 规划 、 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 科学编制 本行政区
域城镇保障性 住房建设规划 和年度 制并向 社会
公示 。
城镇保障性住 房建设规划 应当 包 括城镇保障
性住 房 的 目 标任务 、 建设规模 、 供应结构 、 空 间
4月 1 曰

省 长 王 晓 东
年 20 1 8
2 月 7 曰
湖 北 省 城 镇保 障 性 住房 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以 习 近平新时代 中 国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指 导 , 以 人 民为 中心 , 为 了 保障住 房 困难
家庭 和个
省住 房 和城乡 建设部 门 主管 全省 城镇保障性
住房 工作 。 县 级以 上人 民政府住 房保障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区域 内 的 城镇保障性住房工 作 。
发展改革 、 财 政、
国土资源、
政 公安 民


人社 、 工商等 部 门 在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 负责 城镇 保
并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 配套建设生活 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 保 障性 住房 的 建设规模应当 与 当 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3日陕西日报【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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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3日陕西日报【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

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财政部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

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四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分配管理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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