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联合国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合集下载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促进集装箱运输单证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单证的正规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单证适用于“工试”网络内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运输企业。

第三条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制作和传递应按要求做到内容准确,单证齐全,流转及时。

“工试”单证格式和流转程序可供“工试”网络内各运输企业选用和试行。

货物出口委托书、集装箱预配清单、装货清单、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集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运费舱单等单证现已使用,所用单证格式各运输企业不统一,可参照“工试”单证格式加以改进。

集装箱运输提单单证格式为“工试”中推荐使用的单证。

场站收据(含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交货记录(含集装箱货物提货单)、设备交接单等三种单证格式为“工试”中推行使用的单证,“工试”网络内各运输企业应积极组织试行。

第四条“集装箱运输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海上承运人签发的接管货物的收据,货物的物权凭证及运输契约的证明。

在订舱签单后,由托运人根据配舱回单填制提单,提单内栏目要正确填写,特别是箱号、封志号、箱数、交接方式、通知人、收货人、卸货港和交货地等内容应如实申报。

一票提单上不得出现两种交接方式。

托运人填制好提单后,如要求待装提单,应在货物进场后二天前交船舶代理,如要求装船提单,应在船舶开航二天前交船舶代理。

当货物送场站后,船舶代理根据托运人持有的场站收据签发待装提单,只要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规定可以接受待装提单,就可以到银行结汇。

当货物装船后,船舶代理根据托运人持有的大副收据签发装船提单。

提单正本和副本各数份,提单正本交托运人转收货人,提单副本除留底外,分送船长及卸港船舶代理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
11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六、索赔与诉讼
3 2 1
诉讼时效 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货的通知
仲裁
12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七、管辖权
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下列地
点所在国有管辖权: 1)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被告的经常居所。 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 理机构订立。 3)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 4)多式联运合同中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4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1.单一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 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这一段时间,就是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该期间产生的,才适用
《海牙规则》。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船公司的提单,都以“钩到钩”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
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② 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③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 签、手签笔迹的复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④ 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 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等
1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1
第十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CONTENTS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2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多式联运单证

多式联运单证

B
HAWB
货代
MAWB
航空 公司
C
HAWB
航空 公司
A′
HAWB
MAWB 货代
HAWB B′
C′ HAWB
主运单
航空集中托运业务
A
分运单
HAWB
主运单
A′ HAWB
B
HAWB
货代
MAWB
航空
航空
公司 随机单证 公司
MAWB 货代
HAWB B′
C
HAWB
C′ HAWB
TC1区:南、北美洲
三、航空区划 TC2区:欧洲、中东、非洲 TC3区:亚洲、大洋洲
三字代码 BJS CAN SHA SZX LON NGO SEL PAR CHI NYC TYO OSA
(三)机场代码
机场的英文全称 Capital International Airport Pud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Hongqiao International Airport Charles de Gaulle Narita Kansai International Dulles International Heathrow O’Hare International John F. Kennedy International
2)收货人 填列收货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的全称、街名、 城市名称、国家名称(特别是在不同国家内有相同城市名称时, 更应注意填上国名)以及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本栏内不得 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等字样,因为航 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四)航空公司代码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多式联运国际公约》(简称本公约)由以下条款组成:一、定义1、“多式联运”是指运输企业集团依据一个协议或合同,在一个或多个运输届次中联合承运货物,并综合处理货物中转、专用于联运的单证、保险、安全等基本要素的技术服务的交通运输组织形式。

2、“联运运输企业”是指依据本公约进行多式联运运输的法定代表机构。

二、主要原则1、合法活动:联运运输企业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开展联运运输营业活动;2、遵守诚信原则:联运运输企业应依据守信理念和正当商业规则,按照诚信原则活动;3、遵守安全要求:联运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机制,务必满足使用技术装备和人员资质的安全要求;4、质量追求:联运运输企业应将质量及其追求置于首位,承担货物及时高效量完成交付的责任,确保货物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三、具体要求1、多式联运方案:联运运输企业应以安全、经济、快捷的方式完善多式联运的设计方案;2、技术装备:联运运输企业应视不同受联运服务的客户需求,根据货物安全需求选用合适的技术装备;3、实施过程:联运运输企业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公广的原则实施多式联运服务;4、量身定制:联运运输企业应依据受联运服务的客户的具体需求,按量身定制联运服务方案;5、协调维护:联运运输企业应积极协调维护联运服务活动中的各方利益,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送达。

四、检验检查1、有关当局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联运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和货物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验;2、联运运输企业应视客户合理要求,主动进行联营服务质量检查检验;3、有关当局应指导、监督、支持以售后服务为导向的检验检测活动,以确保运输活动安全及时完成。

五、遵守义务1、联运运输企业应尊重当地政府法律和行业规范,自觉办学遵守本公约的精神和原则;2、严格实施联运服务过程中的技术装备,人员资质和安全要求;3、利用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多式联运的效率和质量;4、定期进行技术升级,以满足更高的服务标准。

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和标准,它能够帮助贸易双方更好地进行合作和交流。

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它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与国际商会(ICC)共同制定和推广。

本文将从多种角度对UNCTAD-ICC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和运作机制。

1. 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概念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为了便利国际贸易而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它涵盖了货物运输、装卸、转运、交接等多种环节,以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顺利进行。

这些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弥补国际贸易中单一运输方式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使得货物的运输更加安全、便捷和高效。

2. 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重要性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帮助贸易双方规范交易行为,减少纠纷和风险。

它能够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

而且,它有助于建立贸易合作的信任和良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

3. 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运作机制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各种单证的要求和规定、货物装载和交接的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等。

遵循这些规则,可以使得货物的运输过程更加安全和有序,为贸易双方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利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规范,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贸易行为,还提高了运输效率,减少了风险和成本。

我认为国际贸易中的各方都应该遵循这些规则,以便共同推动贸易的健康发展。

总结:通过对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运作机制。

遵循这些规则,可以使得国际贸易更加便利和安全,为全球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注:①本规则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制定的。

传统的"港到港"交接货物已向"门到门"的交接发展,长期以来惯用的单一的海运方式或陆海联运方式,已逐渐发展为"从起点到终点"包括海、陆、空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这个规则对联合运输的含义、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及其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单一运输方式的传统由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导致了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一种相应的运输单证。

这种单证只适用于该种运输方式的运输。

单证是在该种运输方式的起运地由这种运输的实际提供者签发的。

这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照管下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是根据只适用于这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的。

上述每一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用来为货物的运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作为实际收到货物的收据和一项运输合同;同时,在该项单证采用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还作为一项物权凭证,以符合商业和金融上的需要。

联运经营人过去十年的运输发展导致了货物联运的大量增长,它常以"成组"形式,从起运地到最后目的地连续使用超过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这种"联运(Combinedtransport)"(在美国亦称为" Intermodaltransport",在世界其他地区则称为"Multi-modaltransport"),意味着要么签发一系列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这从国际贸易观点看来,是效率不高的),要么代之以签发一种新的、从"起点到终点"全程运输单证。

这种新的运输单证即"联运单证"(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简称CTdocument)需要由这样的人签发,即可以是这种运输或至少是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或者也可以仅仅是由他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承办人。

2023年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国际货代实务海运试卷及答案

2023年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国际货代实务海运试卷及答案

二、判断题(每题0.5分,共15分。

答案为“是”旳,在答题卡上涂“A”,答案为“否”旳,在答题卡上涂“B”,两个都涂旳作废)31.按照港口规定和运价本旳规定,一般将单件重量为5吨以上旳货品称为重件货,计收超重附加费。

()答案:对旳。

32.航空快件规定,每件运送货品旳最小体积不得不不小于5×10×20cm。

()答案:错误。

33.S.O.C箱一般没有箱主代号。

()答案:错误。

34.海运集装箱货品交接旳重要方式是CY-CY。

()答案:错误。

35.货品积载因数旳大小阐明货品旳轻重程度。

()答案:对旳。

36.带土旳树种或植物苗等不得用麻袋、草包、草绳包装,应用塑料袋包装。

()答案:对旳。

37.船舶运送航次成本应包括船舶旳资本成本、航次营运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

()答案:对旳。

38.国际多式联运就是“门到门”运送。

()答案:错误。

39.集装箱是航空货运中唯一旳集装设备。

()答案:错误。

40.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可分为单项费率运价、等级运价和航线运价。

()答案:对旳。

41.包运租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持续航次租船形式旳基本特性。

()答案:对旳。

42.蔬菜可与鲜花、植物放在同一飞机货舱内运送。

()答案:错误。

43.在无论船舶靠泊与否条款下,假如泊位是空着,由于天气不好使船舶不能驶入,也可以起算装卸时间。

()答案:错误。

44.程租下,只有在“指定船舶”旳状况下,才有也许在协议中签订“替代船条款”。

()答案:对旳。

45.航次期租旳特点、费用和风险旳划分基本上与航次租船方式相似。

()答案:错误。

46.提单作为货品收据旳法律效力,在不一样旳当事人之间不尽相似。

()答案:对旳。

47.提单旳空白背书,是指在提单背面不作任何背书。

()答案:错误。

48.承运人接受旳托运人保函具有对抗收货人旳效力。

()答案:错误。

49.过期提单是收货人在船舶到港后才收到旳提单。

()答案:错误。

50.在航空运送中,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变化运送方式或更换飞机,不需要事先告知货主或代理人。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2)MLB运输货物采用的是到岸价(CIF)交易,发 货人承担的责任、费用终止于最终交货地。 3) MLB运输货物应该按照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 人在FMC注册的运价收取运费,除非货方与承运人 签署了服务合约,否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运费回扣。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谢谢观看!
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1991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同制定的,是一项国际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该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公约,根据该规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适用该规则,而多式联运合同中又有和规则不一致的规定,那么规则的规定优先,除非合同中的不同规定是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同时该规则还特别规定多式联运提单证可以用电子信息交换代替。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

它于1980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

其主要内容是:1.该公约适用于货物起运地和(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2.该公约并不排除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管辖。

3.实行统一责任制和推定责任制。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之时止。

5.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一运输单位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6.货物损害索赔通知应于收到货物的次一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延迟交付损害索赔通知必须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书面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为两年。

7.有管辖权法院有:①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被告的居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③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④合同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仲裁申诉方有权选择在上述地点仲裁。

8.公约附有国际多式联运海关事项的条款,规定缔约国海关对于运输途中的多式联运货物,一般不作检查,但各起运国海关所出具的材料应完整与准确。

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Document,1973)《国际商会联运单证规则》是最早的关于联运单证的国际民间协议。

由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1975年进行了修改。

作为民间规则,其适用不具有强制性,但被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协议采用。

其主要内容如下: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规则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网状责任制。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1973年制订,1975年修正)导言单一运输方式的传统由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导致了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一种相应的运输单证。

这种单证只适用于该种运输方式的运输。

单证是在该种运输方式的起运地由这种运输的实际提供者签发的。

这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照管下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是根据只适用于这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的。

上述每一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用来为货物的运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作为实际收到货物的收据和一项运输合同;同时,在该项单证采用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还作为一项物权凭证,以符合商业和金融上的需要。

联运经营人过去10年的运输发展导致了货物联运的大量增长,它常以“成组”形式,从起运地到最后目的地连续使用超过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这种“联运(Ccmbindtransport)”(在美国亦称为“Int-ermodaltransport”,在世界其他地区则称为“Multimo-daltransport”),意味着要么签发一系列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这从国际贸易观点看来,是效率不高的),要么代之以签发一种新的、从“起点到终点”全程运输单证。

这种新的运输单证即“联运单证”(Combindtransportdo-cument简称CTdocument)需要由这样的人签发,即他可以是这种运输或至少是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或者也可以仅仅是由他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承办人。

但是,不管是作为运输的实际提供人或是作为运输的承办人,此种签发联运单证的(CombinedTransportOperaters简称CTO-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的关系是本人(Principal)的关系,作为一个本人,他应对运输的妥善进行负责,作为一个本人,他还应对在整修联合运输过程中,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联运单证的统一规则在缺少一项如同现有各项公约适用于各个单一运输方式那样专门适用于联运的新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不同的联运单证的多样性发展,造成业务上的倒退,作为一项主要措施,国际商会草拟了一套最起码的统一规则,用以管辖一项可以接受的和易于辨认的联运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很少
不允许 不允许 没有 没有 代理费
拥有陆运或空运工 必要时可以 具 拥有提单 有 拥有运价表 收入性质 有 运费差价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1、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业务 1)多式联运提单的缮制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 收货地 装货港 卸货港 交货地 签单地 托运人 通知人 收货人 签发人 责任区间 多式联运提单 起始收货地点 一程承运船的装港 最未程承运船卸港 最终交货地点 起始收货地点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 承担全程责任 理 各运输区段承运人单据(提单、运 单) 区段运输工具实际收货地 区段运输工具(船)的实际装货港 区段运输工具(船)的实际卸货港 区段运输工具的实际交货地 区段运输工具的收货地(港)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区段承运人或其代理 承担各自负责区段责任
每件或每单位
毛重每公斤 30 2 2.5 37.5 2 250 17 250 17 2.75 41.25 8.33 124 50 16.66 25 8.33
备 注 1、除《国际货 约》和《国际 公路货运合同 公约》外,所 称的金法郎均 指含9000%的黄 金 65.5 毫 克 的 金法郎。2、以 英镑计价无法 解决通货膨胀 和各国币值不 统一等问题, 而用金法郎则 因黄金价格的 浮动过大而难 以对换结算, 只有SDR的价格 波动较平稳。
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
(1)咨询业务; (2)货运代理业务; (2)运输经纪业务; (3)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业务; (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5)运输延伸服务——物流服务。
6、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 式
(1)独立经营方式 (2)联营方式 (3)代理方式

12-7联合国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2-7联合国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本规则于1991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

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1.规则的适用1.1本规则不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将“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纳入运输合同,不论是订有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的合同,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本规则将予以适用。

1.2在做出1.1款的这种纳入后,当事各方同意,本规则应当超越任何与本规则抵触的多式联运合同附加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或义务。

2.定义2.1“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至少通过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

2.2“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是指签订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任何人。

2.3“承运人”是指实际完成或承担完成此项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2.4“托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2.5“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人。

2.6“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2.7“接管”是指货物已提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受。

2.8“交付”是指:(a)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b)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者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特殊贸易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或者(c)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规定,将货物交给必须交给的当局或第三方。

2.9“特别提款权”(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的记账单位。

2.10“货物”是指任何财产,包括活动物,也包括非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载或包装工具,不论它们将要或已经装在舱面或舱内。

3.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的证据效力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例如“托运人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做出。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09-01 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确认: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条不紊地扩展的途径之一;有必要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多式联运,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条不紊地发展,并有必要考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若干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实施;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有必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发展中国家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这样做的经济效果,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人和保险;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必要简化海关手续,同时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同意下列基本原则: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应当得到公平分配;在引进新的货物多式联运的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主管当局应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公约内:“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表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定“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成文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第三条强制适用根据第二条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应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的权利第四条多式联运的管理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主管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第二部分单据第五条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第六条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第七条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第八条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货物外表状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发货人名称;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第二十八条第款所指的声明;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但该单据必须符合第一条第款所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第十条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如果已对第九条准允保留的事项作出保留,则除其保留的部分之外: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已转让给正当地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第十一条有意谎报或漏报的赔偿责任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第八条第款项或项或第九条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则该联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而须负责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第十二条发货人的保证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性等事项,概属准确无误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须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其他单据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并不排除于必要时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或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但签发此种其他单据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责任期间本公约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就本条而言,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各方接管货物之时起:发货人或其代表;或者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在上述期间,货物视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之下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他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所指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也包括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第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他的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第十六条赔偿责任的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事故发生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货物由其掌管期间,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如果货物未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如无此种协议,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为延迟交货如果货物未在按照本条第2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九十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失第十七条同时发生的原因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人的过失或疏忽与另一原因结合而产生,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可以归之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证明不属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部分第十八条赔偿责任限制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十六条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准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较高限额时,适用下列规则: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经多式联运单据列明装在这种装运工具中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限额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否则,这种装运工具中的货物应视为一个货运单位如果装运工具本身灭失或损坏,而该装运工具并非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有或提供,则应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虽有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记帐单位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对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两倍半,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4款或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款或第款所确定的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经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之间协议,多式联运单据中可规定超过本条第款、第款和第款所定的赔偿限额“记帐单位”是指第三十一条所述的记帐单位第十九条确知货损发生阶段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阶段,而对这一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适用第十八条第款至第款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第二十条非合同赔偿责任本公约规定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如果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对联运人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如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应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本公约有权援用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虽有第二十条第款的规定,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第四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通则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发货人应以合适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明危险标志或标签发货人将危险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任何代表时,应告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必要时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未经发货人告知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又无从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发货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载运这类货物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视情况需要,可随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而无须给予赔偿任何人如果在多式联运期间接管货物时已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不得配用本条第款的规定如果本条第款项的规定不适用或不得援用,而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可视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除有分摊共同海损的义务、或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之外,无须给予赔偿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二十四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除非收货人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出书面通知,则本条第款的规定相应适用如果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当事各方或其授权在交货地的代表联合调查或检验,则无须就调查或检验所证实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料想会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除非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日内,或者在收货人得到通知,货物已按照第十四条第款或项的规定交付之日后连续六十日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对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无须给予赔偿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迟于在灭失或损坏发生后连续九十日内,或在按照第十四条第款项的规定交付货物后连续九十日内,以其较迟者为准,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发货人,否则,未送交这种通知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由于发货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的初步证据如果本条第款、第款和第款中规定的通知期限最后一日在交货地点不是工作日,则该期限应延长至次一工作日为止就本条而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包括他在交货地点使用其服务的人、或者向发货人的代表送交通知,应分别视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发货人送交通知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但是,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时,在应当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时效时效期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一日起算,如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接到索赔要求的人可于时效期间内随时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间此种期间可用另一次声明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除非一项适用的国际公约另有相反规定,根据本公约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使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在起诉地国家法律所许可的限期内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而此项所许可的限期,自提起此项追偿诉讼的人已清偿索赔要求或接到对其本人的诉讼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九十日第二十六条管辖原告可在他选择的法院根据本公约提起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诉讼,如果该法院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而且下列地点之一是在其管辖范围之内: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如无主要营业所,被告的经常居所;或者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接管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者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程序均不得在本条第1款所没有规定的地点进行本条各款并不妨碍各缔约国采取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的管辖权虽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在索赔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指定原告可以提起诉讼的地点,则该项协议有效如果已根据本条各项规定提起诉讼,或者对于该诉讼已作出判决,原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同一理由提起新的诉讼,除非第一次诉讼的判决不能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中执行就本条而言,凡为使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措施,或者在同一国内将一项诉讼转移到另一法院,都不得视为提起新诉讼第二十七条仲裁除按本条各项规定外,当事各方可用书面载明的协议,规定将根据本公约发生的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应依索赔人的选择,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下列各地所在国中任一地点: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者,如无主要营业所,被告的经营居所;或者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接管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者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为此目的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仲裁员或仲裁法庭应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应视为每项仲裁条款或协议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与之相抵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当事双方在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索赔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效力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
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节约办公费用。同时, 提高信息处理的准确性,降低差错率;
(2)改善企业的信息管理及数据交换水平,有助于 企业实施诸如“适时管理” 或“零库存管理” 等全新的经营战略;
(3)确保有关票据、单证的处理安全、迅速,从而 加速资金周转;
(4)提高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等口岸部 门的工作效率,加快货物的验放速度。
对于多式联运单证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 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 证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多式联运单证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 用:一是当事人本身的记载;二是有关货物状况的 记载;三是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四是有关法律约 束方面的记载。
第一节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 构成及其特点
一、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构成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系统由出口运输单证、进 口运输单证及向口岸监管部门申报所用的相关单证 等三大类构成。
进出口运输单证主要有:集装箱货物托运单、 装箱单、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提单、集装箱预 配清单、集装箱预配船图、集装箱实装船图、理货 报告、货物舱单、运费舱单、到货通知、提货单、 交货记录等。
项目
知识目标
了解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构成和特点; 掌握主要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内容与功能; 了解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转让和效力; 了解电子单证的优势和特点。
技能目标
掌握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的功能和作用; 掌握并学会填写多式联运单证的主要内容; 掌握集装箱进出口业务流程。
引言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是整个集装箱运输过程中 有关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凭证,它与集装箱货物 的交接、责任划分、保险、索赔等问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 系。在此,主要就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的构成、 特征、功能、主要条款以及电子单证(EDI)等方面的内容 进行论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012年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货代业务》试卷

2012年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货代业务》试卷

2012年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货代业务》试卷业务试卷I一、单选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关于货运代理交付提单的问题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

根据该条规定,当货运代理企业在分别接受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取得的提单首先交付给()。

A、契约托运人B、实际托运人C、契约收货人D、实际收货人2、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担所有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货运代理企业的()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A、倒签提单B、预借提单C、无单放货D、错误与遗漏3、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原来的13条术语减少到了11条术语,删除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D组的五个术语中的四个术语,只保留了()术语。

A、DAFB、DESC、DDUD、DDP4、根据我国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属于PIC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A、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损B、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C、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D、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5、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下列不属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进出关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B、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C、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D、出口货物的发货人6、在货物进出境报检业务中,报检人申请开通电子报检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A、报检人的登记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B、电子报检登记申请 C、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D、电子报检单7、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A、接收货物/交付货物B、堆场/堆场C、装上船/卸下船D、仓库/仓库 8、马尔萨什洛克港(Marsaxlokk,MALTA)是国际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中()上的港口。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 年10 月1 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本规则于1991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

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1.规则的适用
1.1本规则不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将“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纳入运输合同,不论是订有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的合同,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本规则将予以适用。

1.2在做出1.1款的这种纳入后,当事各方同意,本规则应当超越任何与本规则抵触的多式联运合同附加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或义务。

2.定义
2.1“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至少通过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

2.2“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是指签订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任何人。

2.3“承运人”是指实际完成或承担完成此项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2.4“托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2.5“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人。

2.6“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
(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
(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2.7“接管”是指货物已提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受。

2.8“交付”是指:
(a)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b)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者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特殊贸易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或者
(c)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规定,将货物交给必须交给的当局或第三方。

2.9“特别提款权”(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的记账单位。

2.10“货物”是指任何财产,包括活动物,也包括非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载或包装工具,不论它们将要或已经装在舱面或舱内。

3.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的证据效力
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例如“托运人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
503
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做出。

在多式联运单证已经转让或者等同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经传输给收货人并经其接受,收货人又是善意信赖并据以行动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4.1责任期间
按照本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

4.2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为负赔偿责任,或对其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为负赔偿责任,一如其自己的行为或不为一样。

4.3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保证货物的交付,负责履行或安排履行下列必要的事项:
(a)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b)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c)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货物;如果此种单证已以“按指示交付”或空白背书转让的,(b)项规定应予适用;
(d)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向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e)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做出的此种指示的人交付货物。

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5.1赔偿责任基础
除规则5.4和规则6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规则4.1所规定的货物由其掌管的期间,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规则4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没有过失或疏忽。

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应当对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对如期交付的利益做出声明,并经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

5.2延迟交付
货物未在明确协议的时间内交付的,或者虽无此种协议,但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
504
勤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的,即为延迟交付。

5.3延迟交付转为灭失
如果货物未在按照规则5.2确定交付日期届满后连续九十日内交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索赔人即可认为该货物已经灭失。

5.4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免责条款
尽管有规则5.1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海上或内河运输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火灾,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

但是,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要证明,他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在航次开始时适航。

5.5赔偿额的估算
5.5.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应按交付给收货人的地点和时间或者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应当交付的地点和时间的货物价值估算。

5.5.2货物的价值应按当时商品交换价格计算,或者无此价格时,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或者上述两种价格都没有时,则按同类和同质量的货物正常价格计算。

6.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6.1除非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之前,已由托运人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做出声明并已在单证上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不得超过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者毛重每公斤2SDR,以其高者为准。

6.2如果一个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运载工具载有一件或一个单位以上的货物,则在单证上列明的装载在此类运载工具中的件数或货运单位数即视为计算限额的件数或货运单位数。

未按上述要求列明者,此种运载工具应作为该件或单位。

6.3尽管有上述规则,如果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不涉及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8.33SDR为限。

6.4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多式联运中的某一特定区段,而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另一项责任限额,如同对这一特定区段订有单独的运输合同一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此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应当按照此种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的规定计算。

6.5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或者非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间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则其赔偿责任应当以不超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多式联运运费为限。

6.6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责任限额。

7.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05
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故意造成,或者知道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就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

8.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8.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托运人应当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或以他的名义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体积和数量,以及货物的危险特性(如果适用的话),概属正确。

8.2托运人应当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因上述事项的不正确或不适当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8.3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托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8.4多式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的权利丝毫也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9.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9.1除非收货人在货物交付给他时,将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

9.2在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应当适用上述初步证据的效力。

10.诉讼时效
除另有明确协议外,除非在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被解除按本规则规定的赔偿责任。

上述时限从货物交付之日或货物应当交付之日起算,或者按照规则5.3规定,由于未交付货物,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灭失之日起算。

11.本规则对侵权行为的适用
本规则适用于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有关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所有索赔,不论其索赔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行为。

12.本规则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和受雇于他的其他人。

本规则适用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为了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使用为其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有关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索赔,不论索赔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行为。

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规则6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13.强制性法律
本规则只在不违犯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生效。

5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