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39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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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观察

保护观察

(一)保护观察制度概念在一定期间内,履行遵守事项为条件,代替拘禁罪犯,允许其在社会上自由生活,通过接受保护观察官的指导、监督、支援和执行社会服务命令或受讲命令,矫正犯罪人的行为,防止重犯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保护观察制度的目的达到处罚效果,矫正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防止重犯,促进回归社会,增进国家、社会的保护及国民福利。

(三)保护观察制度的意义1.防止因拘禁而引起的犯罪污染及与家庭、学校、工作岗位间的断绝;2.遏制监狱的增设,节减管理人员和预算;3.提高缓期宣告,缓期执行,假释,假退院等制度的实效性;4.通过参加各阶层罪犯的处罚,强化共同体意识;5.对社会内各资源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管理,降低重犯率,有效地回归社会。

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Probation; Protective control),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制度,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它是对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拘束其身体自由,命其遵守一定的事项,由观护人(Probation officer) 予以适当的指导,于必要时并予以援助,以期其改善与更生的监督与保护措施。

[1]这一处分制度起源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担当少年保护任务的“监察者”(Visiting agents)及其设施“慈善院”(Board of charities),并于1869年形成的对少年犯适用的保护观察制。

在法律上1878年于波士顿、1880年于马萨诸塞州相继承认了这一适用于少年犯的保护观察制。

英国1907年8月21日的《初犯者缓刑法》(Probation of First offenders Act),1908年的《少年法》亦将这一保护观察制度确定下来。

[2]后来这一制度为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所确认,现已广泛为西方各国所采用。

这一处分,少数场合是对少年犯代替刑罚而适用,更多的是对缓刑、假释犯作为附随处分而适用,即缓刑、假释犯在考验期间,要付诸保护观察,接受监督与考察。

关于刑具使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刑具使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具,又称刑具工具,是指用于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体自由的工具。

刑具的使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可能侵犯人权,造成无辜者受到伤害。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刑具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刑具使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刑具使用的合法性与限制。

二、我国刑具使用的法律规定1. 刑具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的规定,刑具是指用于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身体自由的工具,包括手铐、脚镣、约束带等。

2. 刑具的使用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刑具的使用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3. 刑具的使用条件(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可以使用刑具。

(2)在押人员因暴力抗法、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使用刑具。

(3)在押人员因突发疾病,需要立即救治的,可以使用刑具。

4. 刑具的使用程序(1)使用刑具前,应当征得押送人员或者监管人员的同意。

(2)使用刑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使用刑具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5. 刑具的使用限制(1)禁止非法使用刑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出租、出借刑具。

(2)禁止滥用刑具。

刑具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滥用。

(3)禁止超范围使用刑具。

刑具的使用范围限于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身体自由,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禁止过度使用刑具。

刑具的使用应当适度,不得造成被限制或剥夺身体自由者的身体伤害。

6. 刑具使用的法律责任(1)非法使用刑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滥用刑具,造成被限制或剥夺身体自由者身体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违反刑具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国际刑具使用的法律规定1.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任何人施加酷刑,包括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痛苦或痛苦,无论出于何种理由。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课后题答案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课后题答案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课后题答案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A.辩方证人作证是履行辩护职能B.检察院依申请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非法证据,体现了控诉职能C.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均承担控诉职能D.检察院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行使控诉职能的体现【答案】C【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解析】A项,证人独立于控辩审三方,既不行使控诉职能,也不行使辩护职能,也不行使审判职能。

B项,检察院依申请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非法证据,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并非行使控诉职能。

C项,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

D项,检察院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非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不是行使控诉职能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5)【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5)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5)

案例5回避的申请和决定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

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

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

”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

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

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

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

”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

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

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

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

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

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复习参考提纲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复习参考提纲

全省检察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复习参考提纲1、周永康书记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座谈会上提出的牢固树立“五个意识”要求的内容是什么?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

2、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的“六个并重”内容是什么?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3、崔伟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主动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新要求,着力改进执法办案模式的四点要求是什么?一是在批捕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强化对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二是在公诉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强化证据审查、提高出庭水平。

三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更加注重转变侦查模式、完善侦查机制、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是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全面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实效。

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刑诉法的任务有哪些?刑诉法修订最大的亮点是什么?你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并且把这一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刑诉法修改的精髓和灵魂所在。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宪法尊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客观要求,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反思这些年来我们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变相延长传唤、拘传时间,以及不按要求在侦查阶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百般阻挠等等,表面上看是执法不规范,没有按程序办事,实际上根子都在于没有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有个别案件之所以在处理上出现偏差,归根结底就是办案人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的倾向,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022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022

⼈体轻伤鉴定标准2022⼯伤的鉴定是会被分为⼀到⼗个等级,但是伤情不仅有等级划分,也是有轻伤以及重伤的划分,伤情的轻重不同所要求的鉴定以及赔偿也不同,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读者们进⾏解答,读者们就来跟着汉中医疗纠纷律师的步伐进⾏了解这⽅⾯的鉴定标准是如何。

⼀、⼈体轻伤鉴定标准1、第⼀章总则第⼀条本标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员担任。

鉴定⼈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科学的检测⽅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第⼆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肿头⽪撕脱伤⾯积达20平⽅厘⽶(⼉童达10平⽅厘⽶);头⽪外伤性缺损⾯积达10平⽅厘⽶(⼉童达5平⽅厘⽶)。

第六条头⽪锐器创⼝累计长度达 8厘⽶, ⼉童达 6厘⽶;钝器创⼝累计长度达6厘⽶,⼉童达4厘⽶。

第七条颅⾻单纯性⾻折。

第⼋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减退,两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前言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简称‘旧法’,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修改后的第48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52条对旧法第46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合法审判 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合法审判 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合法审判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合法审判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审查起诉阶段是确保合法审判进行的关键环节,该阶段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和相关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一、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审判公正、人民参与司法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在审查起诉阶段,宪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其中包括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对于进行合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侵犯,这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据合法性和隐私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保护了公民的表达自由,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基本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违法事实不属于起诉不入罪范围等,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程序和条件,包括补充侦查、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对申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审查等,确保了审查逮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了起诉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的具体说明,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和正当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相关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体系。

这些法律依据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32)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32)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3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B)地(市)级C)省级D)上述任何一个答案:B解析: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单选题]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

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九十二条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单选题]方某被无业人员吴某打成重伤,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却对此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对此,方某可以( )A)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B)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D)要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答案:A解析:4.[单选题](2014司考2-32)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5.[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是( )。

新刑诉法第39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刑诉法第39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Remember,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第39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今天的你可能比明天更成熟一点,明天的他可能比今天成绩更好一点,人总是不断进步的。

法律也是不断完善的。

近年,国家开始针对各项法律做修订,把未纳入其中的包括和网络有关的一些法律完善起来。

因此出台了新刑事诉讼法。

那么,今天。

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刑诉法第39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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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39条具体规定是什么▲刑诉法39条具体规定是什么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和更换辩护人的规定。

辩护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承担辩护义务的,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当然有权终止这种委托。

终止委托后,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辩护或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但对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求助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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