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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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法律法规(3篇)

今日说法案例法律法规(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发展,诈骗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近日,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电信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公司职员,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称李某涉嫌洗钱,需要配合调查。

李某信以为真,按照对方要求,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随后,对方又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李某继续转账。

李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但为时已晚,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已被全部骗走。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防范措施1. 提高防范意识: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等,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对方言论,尤其是涉及金钱、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2. 严格保密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透露给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和不明身份的机构。

3. 留意官方信息:在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时,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如拨打公安机关、银行等官方电话进行确认。

4.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条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书形式,责令⽹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等因素进⾏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千个以上⽤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情形。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中心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

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

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时间: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0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二》的制定背景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注重综合施策、源头治理的同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中央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第8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第8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2题,单选)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2012年卷二31题,单选)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需要重新鉴定的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4.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B.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5.2014年7月5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的期限是:( )A.24小时以内B.48小时以内C.3日以内D.7日以内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7.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第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生效B.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被害人赵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因为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将王某送监狱执行C.检察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和阅卷的通知后,应该在1个月内阅卷完毕,1个月内无法完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记人二审审限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8.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D.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人9.在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独任法官对控方证据产生了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360)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360)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做法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哪一基本原则:( )SSS_SINGLE_SEL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B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D审判公开原则分值: 6.3答案:B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严格区分了称呼。

审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不能混淆这二者。

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故选B。

2.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 )SSS_SINGLE_SEL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分值: 6.3答案:C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

3.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分值: 6.3答案:A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答记者问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2•【分类】问答正文“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答记者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二》回答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总体情况?公安部答: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一类新型网络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

4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赵克志国务委员和公安部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作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迅速掀起新一轮打击攻势,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

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

今年5月,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46万起,与4月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发展,传统犯罪加快向互联网蔓延变异。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

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依然艰巨繁重。

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打击治理,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为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91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9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六人重伤。

对于此案,应当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 )A.人民检察院B.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侮辱、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故意伤害罪(轻伤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C.虐待致人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D.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控制。

回国后,在与该国进行进口技术设备的谈判中,陈某多次将我国相关的绝密资料泄露给该国情报部门,致使我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陈某在去外地考察的过程中,向某工厂承诺将其作为公司的加工定点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6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业务被另一家工厂取得。

请问,对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立案管辖?( )A.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B.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C.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D.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4.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丙区法院受理了章某盗窃案。

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 )A.由于甲区是最初犯罪地,应由甲区法院管辖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由丙区法院管辖C.甲区、乙区、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6.下列哪一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A.M国人汤姆殴打一中国学生,致其轻伤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C.中国公民黄某将G国籍富商杀害,对尸体进行碎尸后扔到下水道中,手段极其恶劣D.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抢劫一名法国旅客,获得财物2000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8.31•【文号】公通字[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供参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供参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12期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惩治相关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将发挥积极作用。

《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08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08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B、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成立的责任C、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张自己被刑讯逼供,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D、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

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学术界有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符合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的是哪个:A、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B、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C、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D、刑事诉讼应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

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关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研究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有力惩治和防范网络犯罪,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互联网上的新型表现形式,虽然其犯罪本质与传统犯罪并无差异,但具有迥异于传统犯罪的特点:(1)形成利益链条。

当前网络犯罪已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共享的利益链条,不同的行为人分别负责网站建设、广告推广、资金流转、技术支持等各个环节,一个行为人可能同时为大量其他行为人提供帮助。

这使得行为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同时也大大降低犯罪技术门槛,导致网络犯罪进一步泛滥。

(2)跨地域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

一方面,借助网络跨地域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积少成多的方式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借助网络跨地域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人共同实施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圣才出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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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
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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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5、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6、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8、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
文章来源:/Content-459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0、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11、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

12、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1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1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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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1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17、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1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1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20、对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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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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