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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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必然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支持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特别是对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生存、发展和兴旺,而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来自于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尽管人数众多,但仍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常常受到侵害,因此,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的现状,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而探讨改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外部环境

一、中小投资者的定义和特征

一般来讲,投资者按照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和对股价的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小股东)。本文所指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特征主要有:一是持股数量少,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二是虽然享有股东权利,但有些权利单靠自身又很难实现;三是持股时间不确定,股东流动性大。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发展状况

1990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微观实体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实力有限,组织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对其权益予以特别的保护。只有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我国证券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从外部环境角度分析

(1)股权结构过度集中,大股东掌握控制权。我国的股权集中度高达60%左右,第一控股股东占接近40%。我国上市公司前五位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水平也很高,几个主要指标都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前五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在50%—80%之间最为密集,平均为58.97%,比美国高出50%,比日本高出25%以上,比德国高出17%左右。同时有数据表明,上市公司中有43%前五位股东实力分布极不均衡,首位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62%。股权高度集中,控制权市场基本不存在,人为的市场分割和政府作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东使控股股东的利益几乎不会受到其他股

东的监督和约束。控股股东肆无忌惮地掠夺小股东而很少受到法律的惩罚,导致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的事件频频发生。

(2)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的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正常规范、保障市场各个主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但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证券法》实施以来,并没有在规范市场、惩治证券腐败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一是《证券法》本身存在缺失之处。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证券法》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基于错误信息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对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显然过轻。

(3)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信息不对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信息披露范围过小的现象时有发生,间接造成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信息大多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应当予以详细披露,但很多上市公司对此隐瞒不报,将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知情权剥夺了,现今在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这一现象致使公众对来自正常渠道的信息披露缺乏信心,小道消息

盛行,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造成相应的损失。

(4)证券公司的违规经营与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走上规范之路,几经重组和调整,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越来越规范。但证券公司违规现象仍普遍存在,如证劵公司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导致违规上市,泄露内部消息和暗箱操作行为等。在中国很多的ipo造假案件中,证券公司(保荐机构)难辞其咎。同时由于于缺乏专业的监管队伍和有效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对一些违规证券活动很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而且对于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往往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惩处力度不大,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上市保荐机构兆丰资本做出的处罚包括:撤销牌照,禁止其再为公司融资提供保荐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只有这样严厉的处罚才能让证券公布公司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分析

(1)投资理念不成熟。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投资者高度分散,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他们在考虑信息成本后,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他们更多的追求短期利益,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他们无法成为股市真正的投资者,相应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所以相对投资额大,有的甚至举债炒股,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3)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通常把股票投资简单地看作成“低买高卖”的过程,并未意识到投资后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忽略了本应享受到的股东权利。一旦他们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选择用脚投票,“割肉”离场,而不会选择找上市公司维权。中小投资者即使有意维权,也只能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起诉。基于复杂程序及费用方面的考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沉默。

(4)心理因素。中小投资者更加容易受到各种心理行为偏差的影响。比如,行为金融学告诉我们:投资者往往是“损失厌恶”的。中小投资者在面临手中股票上涨的过程中,通常会卖出股票以确认收益。但在股票下降过程中,往往不愿意看到潜在损失变成实际损失而选择继续持有,更有甚者会再加大投入,最终导致巨额亏损。再如,中小投资者买入某只股票后,只愿意去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忽略那些不利的信息,导致没有对新的信息作出及时的判断而导致没有作出最优的选择。

四、改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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