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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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资格许可制度 – 许可制度
•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 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 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1986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核安 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根据1986年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国家核 安全局的监管适用于下列核设施: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 条例的管制范围:
•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
国都对核承压设备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 美国
• 监管范围:遵循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SECTION Ⅲ的设备 • 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责 • 具体监管内容
–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负责: 标准制定 单位资质的认可(N、NPT和NA证书) 对证书持有单位授予“N”、 “ NPT”、 “NA”钢印使用 权 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查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芬兰和俄罗斯 • 对核设备的生产和使用所采用的监管模式同我国所采用的模式
基本一致
• 在芬兰,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核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检查实施许可
证制度,对核设备的使用采用注册制度,并在核设备制造、安 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管。
• 俄罗斯也对核设备的建造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重要核设备的使
• 日本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均取得了ASME的相应资格
证书。因此,日本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法国
• 监管范围:遵循RCC-M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
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 监管模式
– 法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均取得ASME相应 的资格证书。因此,法国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
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同常规特种设备相比,核设备的安全意义更加突出
• 核安全导则
– 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的导则: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等。
–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 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德国 • 监管范围
– 遵循德国国家标准DIN和核工业标准KTA相关内容的核电厂全部设 备;
– 核安全1、2、3级机械与安全级仪控材料、部件和设备按KTA标准, 其它按DIN标准进行监督。
• 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责 • 具体监管内容
–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TUV对 产品进行100%的独立检验,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对合格品标 注“TUV”标记)。
用采用注册制度,在核设备活动过程中,核安全当局实施非常 严格的监督控制。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西方国家核设备的监管体制
– 多数西方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 是建立在“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活动的基础之上,核 安全当局的任务主要集中在监督“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 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监督模式多数采用“资格认证”+“产品认证”双重管理
• 西方国家之所以采用了前述监管模式,原因在于其具备了
下述前提条件: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检验师总会(NBBI) 职责:负责实 施制造过程监督;产品经NBBI认定后,制造商可在产品上 达“N”钢印。
– US.NRC的监管内容 认可机械工程师学会的规范 对ASME和NBBI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内 容是: (1) 参与核承压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和安装) 单位的资质管理(核查、备案); (2)负责对NBBI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监查结果进行 审核管理。
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 部门规章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是必须执行的
–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一 致,如果存在这种问题,则应以上一级的法规为准。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材料管制条例
– 核材料管制条例的重要性
• 核材料是军用物资 • 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后果和化学毒性 • 遵守我国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条例制定目的 • 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
法转让和非法使用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பைடு நூலகம்
•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 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规定》
• 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 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不采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模式 – 核安全当局指派BCCN(专职地区监督站)对生产过程实施
抽样监督(文件核查和过程见证,一般不采用独立的验证 性监督检验) – 法国全国核电厂的业主-法国电力公司(EDF)设有强有 力的监督部门“SQR”,SQR代表业主对设备建造商的生产活 动实施监督,其重点控制环节为:供方评价、质量计划、 过程监督、验收等。
取得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 核事故危害
–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 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 理工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该条例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 有关的行政法规。
–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 法律依据。
– 该条例只有六章(总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 全监督、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二十六条,文字不多,但涵盖 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 可制度、核安全监督等)。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我国的工业现状要求政府履行核承压设备
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参与核设施特种 设备建造活动的单位具备应有的技术能力 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门槛,有效避免无 序竞争,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等活动的质量。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世界各
–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 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 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 遵守本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制定中的条例
– 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简称核设备条例) – 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
– 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 检验的结果。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日本
• 监管模式同美国和德国相似 • 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实
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
• 对于重要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焊接、无损检验等),由核安全监管当局授权“日 本发电技术检验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检验。
– 多年来一直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适用于核设施设计建造活动的技 术规范和标准,国内的工业基础也无法全盘支持美国ASME或法国 RCC-M等国际通行核工业规范标准的直接应用。
– 我国从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数量庞大,而且这些企业 间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差距也非常大 。
– 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完善。
• 核安全技术文件
– 技术文件和技术报告,如
• 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 • 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 HAF.J0063”核设施退役的方法和技术“等。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常规特种设备的政府监管
–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部,现为国家质检总 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条例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保护和 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
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部门规章
– 两类部门规章:
•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
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等。
• 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
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 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原子能法(待批):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 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 理的要求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 –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 –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 – 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待发布) – 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待发布)
核安全法规介绍
培训内容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 核承压设备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的制定 HAF601的主要内容 核设备监管的新趋势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立法
–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 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
– 对于核设施来说,如果产生放射性释放事故,其后果不仅危及厂 区范围,也会危及到厂区外的周边地区,且其危害效应可能是长 期的
– 必须保证这些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以确保整个核设施的安全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核电事业进入了起步和发展阶段 ,
然而对于我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等活动,还 存在着诸多问题:
•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 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 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1986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核安 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根据1986年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国家核 安全局的监管适用于下列核设施: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 条例的管制范围:
•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
国都对核承压设备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 美国
• 监管范围:遵循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SECTION Ⅲ的设备 • 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责 • 具体监管内容
–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负责: 标准制定 单位资质的认可(N、NPT和NA证书) 对证书持有单位授予“N”、 “ NPT”、 “NA”钢印使用 权 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查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芬兰和俄罗斯 • 对核设备的生产和使用所采用的监管模式同我国所采用的模式
基本一致
• 在芬兰,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核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检查实施许可
证制度,对核设备的使用采用注册制度,并在核设备制造、安 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管。
• 俄罗斯也对核设备的建造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重要核设备的使
• 日本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均取得了ASME的相应资格
证书。因此,日本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法国
• 监管范围:遵循RCC-M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
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 监管模式
– 法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均取得ASME相应 的资格证书。因此,法国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
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同常规特种设备相比,核设备的安全意义更加突出
• 核安全导则
– 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的导则: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等。
–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 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德国 • 监管范围
– 遵循德国国家标准DIN和核工业标准KTA相关内容的核电厂全部设 备;
– 核安全1、2、3级机械与安全级仪控材料、部件和设备按KTA标准, 其它按DIN标准进行监督。
• 监管模式:核安全监管当局监管下的独立第三方负责 • 具体监管内容
–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TUV对 产品进行100%的独立检验,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对合格品标 注“TUV”标记)。
用采用注册制度,在核设备活动过程中,核安全当局实施非常 严格的监督控制。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西方国家核设备的监管体制
– 多数西方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 是建立在“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活动的基础之上,核 安全当局的任务主要集中在监督“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 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监督模式多数采用“资格认证”+“产品认证”双重管理
• 西方国家之所以采用了前述监管模式,原因在于其具备了
下述前提条件: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检验师总会(NBBI) 职责:负责实 施制造过程监督;产品经NBBI认定后,制造商可在产品上 达“N”钢印。
– US.NRC的监管内容 认可机械工程师学会的规范 对ASME和NBBI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内 容是: (1) 参与核承压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和安装) 单位的资质管理(核查、备案); (2)负责对NBBI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监查结果进行 审核管理。
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 部门规章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是必须执行的
–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一 致,如果存在这种问题,则应以上一级的法规为准。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材料管制条例
– 核材料管制条例的重要性
• 核材料是军用物资 • 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后果和化学毒性 • 遵守我国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条例制定目的 • 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
法转让和非法使用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பைடு நூலகம்
•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 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规定》
• 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 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不采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模式 – 核安全当局指派BCCN(专职地区监督站)对生产过程实施
抽样监督(文件核查和过程见证,一般不采用独立的验证 性监督检验) – 法国全国核电厂的业主-法国电力公司(EDF)设有强有 力的监督部门“SQR”,SQR代表业主对设备建造商的生产活 动实施监督,其重点控制环节为:供方评价、质量计划、 过程监督、验收等。
取得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 核事故危害
–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 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 理工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该条例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 有关的行政法规。
–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 法律依据。
– 该条例只有六章(总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 全监督、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二十六条,文字不多,但涵盖 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 可制度、核安全监督等)。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我国的工业现状要求政府履行核承压设备
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参与核设施特种 设备建造活动的单位具备应有的技术能力 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门槛,有效避免无 序竞争,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等活动的质量。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世界各
–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 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 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 遵守本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制定中的条例
– 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简称核设备条例) – 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
– 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 检验的结果。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日本
• 监管模式同美国和德国相似 • 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实
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
• 对于重要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焊接、无损检验等),由核安全监管当局授权“日 本发电技术检验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检验。
– 多年来一直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适用于核设施设计建造活动的技 术规范和标准,国内的工业基础也无法全盘支持美国ASME或法国 RCC-M等国际通行核工业规范标准的直接应用。
– 我国从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数量庞大,而且这些企业 间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差距也非常大 。
– 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完善。
• 核安全技术文件
– 技术文件和技术报告,如
• 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 • 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 HAF.J0063”核设施退役的方法和技术“等。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常规特种设备的政府监管
–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部,现为国家质检总 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条例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保护和 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
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部门规章
– 两类部门规章:
•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
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等。
• 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
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 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原子能法(待批):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 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 理的要求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 –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 –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 – 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待发布) – 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待发布)
核安全法规介绍
培训内容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 核承压设备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核安全设备管理条例》的制定 HAF601的主要内容 核设备监管的新趋势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立法
–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 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
– 对于核设施来说,如果产生放射性释放事故,其后果不仅危及厂 区范围,也会危及到厂区外的周边地区,且其危害效应可能是长 期的
– 必须保证这些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以确保整个核设施的安全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监管必要性
•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核电事业进入了起步和发展阶段 ,
然而对于我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等活动,还 存在着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