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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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i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ii在《经济法概论》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的原则。iii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

合同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滥用权利;应当以诚信、自觉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也体现在《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iv

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我们了解到该原则既为一定的法律规定,又是一种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要求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诚信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帝王条款”,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西方罗马法。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项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拘束。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我国的徐国栋先生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理性的分析和严谨的总结,徐国栋先生笔下的《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以他独到的见解,为诚实信用原则开辟出一条继往开来的大道。

四、当今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一条法律条文,更是一种道德修养。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然而当代中国重利思想浓厚,重诚信讲信用的传统美德渐渐被人们遗忘。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当今社会,无数的不法商人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缺乏道德修养,只会使用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此节省商业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例如当今社会不少雇主拖欠工人薪水,违反劳动合同。

正因为道德修养水平低,个人与社会的诚信缺乏,所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当今社会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当道德约束不了个人行为,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必要存在的,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

i《民法通则》第六条

ii《合同法》第六条

iii《经济法概论》P188

iv《合同法》第6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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