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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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中的法医学专家证人的角色与职责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专家证人的角色与职责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专家证人的角色与职责在法医学中,法医学专家证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刑事案件中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庭了解和解答相关科学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专家证人角色和职责的重要性。

首先,作为一名法医学专家证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专业意见和证词。

他们通常会对现场勘查、尸检结果、法医学实验室检测和分析结果等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协助法庭理解案情。

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相关的科学技术,对法庭提出的问题给予准确和权威的答复。

其次,法医学专家证人还需要解读法庭所提供的证据。

他们可能需要就伤病的原因、死因的鉴定、毒物分析等内容进行分析和解释。

通过对证据的评估和解读,法医学专家证人可以提供科学、客观和可靠的结论,以支持法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法医学专家证人还需要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他们可能需要亲自前往犯罪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他们需要准确地标记和记录现场的情况,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除了上述的职责,法医学专家证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沟通技巧。

他们需要理解法庭的程序和规则,并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供证词。

在证词过程中,他们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确保法庭能够正确理解和接受他们的专业意见。

此外,作为专业证人,法医学专家还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他们的证词应该建立在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基础上,不受任何个人或外部因素的影响。

他们在提供证词时应该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标准,确保自己的意见真实可靠。

在整个证词过程中,法医学专家证人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科学知识和技术支持,同时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证词可以为法庭提供科学的判断依据,确保判决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法医学专家证人的职责和角色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法医学专家证人在法医学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和职责。

他们需要提供专业意见和证词,解释和解读法庭提供的证据,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 讼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 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方案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促进当事 人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避免诉讼。
专家证人在非诉讼中的使用可 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效果 ,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
专家证人制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法律体系 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促进法律与
合适的专家证人。
此外,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程序要求,确 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02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机制
专家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调查
在案件开始阶段,专家证人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便对案件形成全 面了解。
审查
专家证人需要对调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规范和统一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 面。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 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建立规范的专家证人培训和考核机 制,提高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
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VS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未来可能会 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解决不同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挑战。
05
结论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总结
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案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 庭解决复杂的案件。
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增加法庭的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托。
委托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一般授权或特 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专家证人, 具体授权范围应当在委托书中
载明。
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调查材料和技术文件,有权在法庭上发 表专业意见并接受质证,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义务
专家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据材料。
特点
专家证人制度赋予法庭在特定领域内获取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权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
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证人应具备与案件涉及的 专门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且需要在相关领域内具
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证人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利益 关系,以保证其证言的客观性和 可信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完善立法
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 立法级别,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和程序,以便于实践中 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提高素质
应当加强对专家证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 职业道德水平,以保证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
强化管理
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专家证人管理机构,对专家证人进行 统一管理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04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和案例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例三
某商业秘密侵权案
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医疗过错纠纷案
案例二
某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纠纷案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准备工作:在出庭前,仔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相关的法律规定、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任何其他的调查材料。

确保对案件的背景和相关问题有充分的了解。

2.诚实和客观:在出庭时,专家证人必须保持诚实和客观。

不要试图夸大或减少事实的重要性。

专家证人的职责是提供准确和可信的证据,以帮助法庭理解案件。

3.理清观点:作为专家证人,您将对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专业知识作证。

在准备时,确保以清晰而有逻辑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避免使用行话或术语,以确保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理解您的话语。

4.不作律师的工作:尽管您作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但请记住,您的职责是提供专业意见和培训。

不要试图代表律师或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律师提出法律问题,请确保将这些问题转交给法官或律师。

5.回答问题时保持冷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能会提问引导性问题,试图将您的回答引导到他们想要的方式。

要保持冷静,集中注意力,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专业和客观立场。

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解释或提出异议。

6.保持尊重: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对法院和其他证人的尊重。

不要发表任何有损他人形象或不合适的言论。

展示出专业和礼貌的态度,以增强您的可信度。

7.对交叉审问有准备:律师可能会对您的证词进行交叉审问,试图推翻或削弱您的证词。

在准备时,设想一些可能的交叉审问问题,并准备好回答这些问题。

尽量保持冷静和专业,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立场。

8.避免争论和个人攻击:在交叉审问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试图引导您陷入争论或展开个人攻击,以削弱您的证词。

尽量避免与律师争吵或陷入个人攻击,保持专业态度。

9.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尊重法官的指示,遵循庭审程序。

如果您对规则或程序有疑问,可以向法官寻求解释。

10.保持冷静:法庭环境可能会十分紧张和有压力。

作为专家证人,您需要保持冷静和稳定。

如果您感到不适或紧张,可以通过深呼吸或其他放松技术来缓解压力。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利诉讼是指在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不仅在于提供专业知识和意见,还可以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和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探讨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诉讼中的技术难题和事实争议。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来理解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和专利侵权的实质。

而专家证人作为法庭的辅助人员,通过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解释与评估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提供对涉案技术领域的市场背景、技术趋势等方面的见解,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仅可以影响法官的裁定,还可以对陪审团提供技术专业知识的指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审理。

二、专家证人的角色和职责专家证人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应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技术领域经验,向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释。

通过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化等方面的问题,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争议的实质。

2. 指认和解读证据:专家证人应对涉案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的问题。

他们负责指认证据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关,并解释证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意义和价值。

3. 参与对抗性辩论:专家证人应在法庭上参与对抗性辩论。

他们需要回答律师的问题,并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观点以清晰和可靠的方式传达给法庭和陪审团。

4. 辅助法庭做出决定: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官可以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来评估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要求相一致。

三、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在专利诉讼中,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是重要环节。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xx年xx月xx日•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目录•专家证人制度的评价与展望•相关案例分析01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是指受当事人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就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论证意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定义专家证人制度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合同性等特点。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

特点定义与特点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行业状况和法律法规;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职责专家证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专家证人可以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权利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有权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同时,专家证人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提供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专家证人的职责与权利02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法庭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裁决。

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诚信也有助于增强法庭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案件审理时间和成本。

专家证人可以在专业领域提供快速、准确的鉴定意见,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冗长和繁琐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真实理论•证据真实理论:专家证人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专业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复杂性和技术性,难以辨别真伪。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可以借助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准确鉴别和判断,确保案件判决的正确性。

新版专家证人制度

新版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等..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如法国;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法国诉讼传统上一般采用鉴定手段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其做法是:鉴定是由当事人选择或由法官依职权采取的..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的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制作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列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呈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交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规定专家的任务..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双方可以就该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既要求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名单;如果当事人都提出要求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要求的拘束..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由法官指定鉴定人;以保持诉讼的公正;维护证据方式的真实、可靠性..但是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官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或结论的束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使鉴定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与证人相对统一的诉讼机制下;由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作证..由于专家由当事人选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倾向性;这种取得专家结论的方式导致了无法将科学的鉴定意见形成的公正结果交给法院作为裁判的基础..大陆法系将对鉴定人的选任规定为法院所固有的权力;是基于民事诉讼职权进行主义;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鉴定人的选择应当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限制了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即使是对专业性很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而更需要借助于专家证人的海事诉讼;海事诉讼特别法也未就专家证人和专家证据作出相关规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后;民事诉讼中才出现了类似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但是;该司法解释创设的仅仅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该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的复杂程度、争议性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一〉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问询或对质..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些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问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二〉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疑;在现行立法规定的鉴定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建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判断的参与性;可以避免法官介入当事人的纷争而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和保证诉讼过程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暴露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行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证据的一种;其作用是阐述和说明;而不像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因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一种法定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在法的效力上常常远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仅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虽然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但其参加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有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其发表的意见并不构成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其作用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以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后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是一种法定证据..作用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尽管现行的鉴定制度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这种职权主义混淆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与法官查明责任的界限;不恰当地使用公权力与国家资源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纷争;直接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但是我国现行的专家证人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鉴定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作为对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它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了诉讼上的对抗;但未能真正发挥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的作用..显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青睐的是鉴定结论而不是专家证据..而且;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并不像鉴定人一样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专家证人是站在暗处的;即他没有直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的权利..同时;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在法条中也没有作出保护性规定..〈二〉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批准;则该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就无法提出有效的质疑;当事人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具有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对于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享有决定权..同时;由于当事人不享有对专家证据的质证权;以至于法官能否用正常的逻辑思维方式与通常的审判经验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合理认知并作出正确判断也不得而知.. 由于现行专家证据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既没有对专家证人为取得公正的专家证据必须享有的知情权、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作出保护性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充分享有对专家证人的申请权和对专家证据可予质证的权利..因此;这种处于两端空缺状态下的专家证人很难达到由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承担诉讼风险来推动诉讼的进程;充分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的目的..我国专家证人制度构想如上所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专家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不可避免;而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完善..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审判涉及高科技的案件;以及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家证人;把他作为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发起进攻或进行防御的一种方式;最终实现自我利益的保护;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专家证人制度.. 首先;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专家证人的申请权..因为当事人是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人;他们对案件的理解和了解可能比其他诉讼参加人更深入..特别是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现代;律师队伍正在壮大;当事人遇事找律师的观念正在形成;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有可能对自己应当掌握哪些证据材料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明确赋予当事人以专家证人申请权;能够保证案件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及时就某些需要聘请专家证人作证的事实来申请专家证人..特别是;当法庭已经展示了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专家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与之不同的专家证据的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证人申请;除无正当理由之外;法官应当予以准许;以保证专家证人制度所具有的成为对对方进行或防御的方式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作出对专家证人申请费用承担的规定;以限制当事人滥用申请权.. 其次;应当规定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反对传闻证据规则..无论是直接言词原则还是反对传闻证据规则;其适用的结果;都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设置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所产生的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转变的一种必然选择..该制度可以解决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由当事人根据情况需要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其证明责任的必要形式;是借助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运用司法程序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得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专业人才、专门设备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具备广泛的科学性与充分的客观性..同时;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证据方式;无疑也成为当事人进行攻击与防御的一种正当手段;使其诉讼权利能够发挥地淋漓尽致..因为根据现代诉讼程序的理性;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设置充分的诉讼权利;并且使当事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尽量用尽;以便尽量排除司法者可能产生的恣意和任性;这实际已构成当代正当程序的价值与理念..专家证据即专家证人结论是专家证人的主观意见与分析;而且涉及的是专业知识..专家证人结论是否能够客观地反映对象的真实状态;专家证人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专家证据是否有科学依据;该专家证据的证明力;不是仅凭书面审查就可以得到准确判断的;道理是越辩越明..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对专家证据的质证..专家证人可以向对方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陈述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允许其询问并提出相反的意见..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专家证人结论;不得作为案件的证据予以采信;以便从专业知识的角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结论的质证权;并且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令整个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庭审中;专家证人必须确认他们首先对法院负责;以及表明愿意遵循行为守则行事;而法庭亦以此作为听取专家证据并由双方进行质证的前提条件..专家证人提交以供法庭使用时;须写明他的的基础;即其当事人不论以何种形式给予他的所有重要指示的实质内容.. 再次;应当建立严格的专家证人资格认证制度;赋予专家证人一定程度的调查权;从而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可以建立专家证人库..作为一个专家证人;一方面他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不偏不倚、保持独立地提供证据;并深知自己的责任是帮助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精通业务如航运、贸易、保险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如工程师、会计师、理算师、验船师等..规定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享有专家证人资格的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将具有专家证人资格的人进行注册;登记入专家证人库;由当事人在专家证人库里进行选择..然后保证实施专家证人制度所需要的具有专门化、技术化知识的人员进入到专家证人人员的队伍当中;为制作客观、公正的专家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专家证据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往往涉及高科技方面的知识;而在现代诉讼中;应用专家证人、专家证据的频率越来越高..如此背景必然引申出如下值得关注的问题: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是否适用专家证人制度专家使用的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科学方法吗专家所依赖的原始资料是正当的吗原始资料何时被开示专家证言的形式合适吗专家能证明最终争议吗现代科技可能为专家操纵;而作为非专家的法官如何对专家证据进行限制性评价评价程序如何专家证据的效力相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谁占据决定性作用专家证人在纠纷解决中权利的上升;对法官审判权的冲击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对专家证人的限制和管理;主要有:进一步强化专家的公正职责;限制专家证据不必要的使用;法院有权强制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鼓励专家证人之间的合作..下面具体分析.. 一不接受专家证据的情况法院对专家证据的考虑;主要的因素有诸如程序经济与利弊比例方面;是否合理需要;针对事项大小;是否有说服力;是否真的能够协助法院等等..其中;可能导致专家证据不被接受的情况有: 1、在一事项委任多于一个专家虽然我们认为当事人要有专家证人申请权;但是这一权利不能滥用..当事人在同一事项或争端中委任多于一个专家;很难会获得法院的批准..原因首先是没有必要;本来这种高层次的服务就是贵精不贵多;其次是公平的考虑;如果说诉讼的当事人被剥夺了专家证据会很苦恼;那么允许一方当事人多去委任一位专家证人即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2、关于非常明显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专家;双方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说得明白;而法院也不需要帮助..例如对一般常识的理解;或对不必要专家是一般人也可一眼看得出的其他情况..在普通大众都能下的判断;法官又何需专家证人的协助呢这样再去委任专家证人;就是对专家证人的滥用;浪费官司费用..其实若是不去委任专家证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必担心会有不利;因为案件本身的确没有这个必要.. 3、专家证据作用有疑的情况这是与上述情形相似的情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于案件的争议;如果当事人的解释非常清楚准确;或者法院可以借助于其他的公开的资料文件进行判断;则专家证据的协助价值就存在疑问了.. 4、有关本国法律如果纯是法律问题;则法院是不需要任何协助的..但是;这只是指本国的法律;对我国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是不少涉外案件会涉及某外国的法律甚至是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比如有关合同没有关于适用法律的明示条文而当事人却对此发生争议;法院就只能根据一定的原则去找出合同默示适用的法律..法官一般不会懂其他国家的法律;所以只能去依赖外国法专家的协助..所以关于本国法律;专家证据作用不大..至于解释有关立法;更只是法律问题;不容专家证人置喙.. 5、专家证人不对口或不够资格当事人当然不愿让一位不对口或不够资格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为即使他被接受;他所提供的专家证据也会是分量很轻或没有;不被法庭重视..但可能会是当事人或其律师水平有限;无法寻找到合适的、优秀的专家证人..尽管当事人去委任不够资格的专家证人会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但由于很难对“专家”一词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它范围太广、太有弹性;每次争议都要去看许多方面;所以要去否定专家证人的资格并非易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6、专家证人不够独立专家证人即使是当事人所委任的;他的意见和证据也必须是客观、诚实的;不应去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便无法去协助法院..专家证人不够独立;必然影响到专家证据的公正性.. 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和律师一样;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尽管提供“科学”证据;但事实上专家证据一般皆对委托人有利..许多学者主张;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由一方当事人指示并支付费用;经常有意无意地倾向性地提供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证词..由于专家证人依赖学识和临床经验而取得基本信念;并受年龄、性别及道德背景影响;故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的目的;就在于揭示专家的偏见.. 所以;应当将专家证人的职责定位为对法院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其最终目标在于;力图变革诉讼文化..所以;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上而言;不应有所谓的原告的专家或被告的专家;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当事人;专家证人应尊重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公正无私.. 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

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

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

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

(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

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

(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院的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应该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

” 他强调了专家的如下责任:(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应为且应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成果,且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不为诉讼的紧急情况所影响。

(2)专家证人应通过就专业领域事项提出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庭提供独立的协助。

专家证人不具有律师的职能。

(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鉴定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

(4)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或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

(5)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而致使不能适当提出意见的,则须明确陈述,且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

如专家证人不能确定鉴定结论包含真实且全部真实的,则应在鉴定结论中陈述其资格。

(6)鉴定结论开示后,专家证人就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将改变后的意见通知他方当事人,适当时亦应告知法院。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第四、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上,故意错误鉴定或作出 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 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容易产生鉴定腐败。这一系列弊端 的存在使得审判中出现偏差的几率较大。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律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专 门性问题在诉讼中出现。比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技术秘密问 题,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技术问题,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污染源问题。 要使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科学的审理,鉴定固然是一种途径,但 由于鉴定体制存在的上述问题,显然现行的鉴定制度是不能解决 相关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有什么条件
专家证人的法律定位是证人,其权利义务应同于证人。 因此专家证人与证人一样,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和优待。但作为专 家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而且必须高于普通证人。具体而言, 笔者认为,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与参加诉讼的案件所涉 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 技能、经验,例如,涉及到妇产科方面专门性问题的医疗纠纷案 件,只能由在妇产科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医 师担当专家证人,而不能由外科或内科专家担任专家证人。
第二、作为专家证人的证言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 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一般人 所具有的常识。
第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依据案件事实、证据 所提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专家证
人在出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时,不得使用猜测性或者模 棱两可的语言。
第二、在立法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民诉法和刑诉法 对鉴定的委托和采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鉴定的定位、委托、 采信及鉴定人的资格、责任尚没有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使得 整个鉴定制度体系显得混乱无序;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二是“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三是“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四是“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1. 专家证人制度啊,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在一场复杂的官司中,专家证人就像是迷雾中的灯塔,照亮真相的路。

比如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里,医学专家证人的证词就能让大家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不是超级关键吗?2. 你想想看,专家证人制度不就是为了让我们能更准确地了解事情嘛!就像在一个漆黑的房间里,专家证人就是那盏点亮的灯。

比如在一个建筑质量纠纷中,建筑专家的出现不就像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吗?3. 专家证人制度呀,真的能起到大作用呢!它就如同战场上的军师,给出关键的策略。

好比在一个知识产权纠纷里,技术专家证人的证言能决定胜负,这多厉害呀!4. 哎呀,专家证人制度真的是不可或缺的呀!这不就像是航海中的指南针,指引着正确的方向。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鉴定中,专家证人能准确判断责任,这不是很牛吗?5. 专家证人制度啊,真的超级有用好不好!简直就是解开谜团的钥匙。

就像在一个经济案件中,金融专家证人的分析能让一切都清晰起来,这有多重要啊!6. 哇塞,专家证人制度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跟在沙漠中找到绿洲一样惊喜。

比如在一个产品质量纠纷里,质量专家证人能让大家明白问题出在哪,这不是很神奇吗?7. 专家证人制度呀,真的是太有必要啦!就好像是在混乱中理出头绪的那双手。

好比在一个环境污染案件中,环保专家证人的意见能推动事情的进展,这难道不重要吗?8. 嘿,专家证人制度可别小瞧了呀!它简直就是维护公正的利器。

就像在一个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专家证人能给出合理的判断,这多关键呀!9. 专家证人制度啊,那真的是非常重要的哟!就像是在黑暗中点亮希望的火花。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里,法律专家证人的解读能让大家明白各自的权益,这不是很有意义吗?10. 专家证人制度,绝对是不能忽视的存在呀!就如同是在迷雾中指引方向的旗帜。

比如在一个专利纠纷中,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这还不明显吗?我认为专家证人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案件的合理解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并不断完善它。

法医学在尸体鉴定中的专家证人的作用

法医学在尸体鉴定中的专家证人的作用

法医学在尸体鉴定中的专家证人的作用法医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范下与医学有关的知识和技术的学科,在尸体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尸体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的手段对死者身份、死因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过程。

法医学在尸体鉴定中的专家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意见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专家证人的法定地位、作用和职责等方面来探讨法医学在尸体鉴定中的作用。

一、专家证人的法定地位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为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解释技术问题或提供专业鉴定报告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人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庭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家参与司法过程,并提供专业分析和解释。

因此,法医学专家在尸体鉴定中具备法定地位,其意见和结论将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

二、专家证人的作用1. 提供专业知识与技术支持:法医学专家证人通过对尸体进行详细的检验和鉴定,可以提供有关死者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伤害性质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他们的专业意见,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准确的判决。

2. 作为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尸体鉴定中的法医学专家证人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常常成为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

这些报告通常包括对死者身份、死因、死亡时间等方面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法医学证人的专业意见,可以在案件调查中发挥关键作用,从而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产生影响。

3. 解答技术问题与疑点: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法官、陪审团往往会对法医学领域的技术问题和疑点提出质疑。

法医学专家证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对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专家证人的职责1. 保持专业中立:法医学专家证人在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报告时,应当保持专业的中立性。

他们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提供专业鉴定意见,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提供客观和准确的意见与结论:专家证人的意见和结论应当基于科学的证据和分析,准确地反映尸体鉴定的结果。

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
后者的意见只是从实验室里演算出来的理论结果。”
(3)但涉及复杂科学技术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或 法庭选择具有高级职称、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 响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证人,有助于增强法庭对 专家证人意见的采信度。
(4)对涉及交叉学科知识的案件,专家证人的选 择领域应当扩大到相关学科领域,专家证人意见 的多角度和多学科性有助于准确查明技术事实。
进行裁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专家证人的作用
1、专家证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据辅助形式。 2、专家证人可以打破在诉讼中,双方在技术问题 方面不平衡地位。 3、专家证人能够让当事人准确发现技术资料的证 据价值,激活书证的证据作用。 4、专家证人能够让当事人把相关鉴定结论置于其 本来的诉讼地位,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案例:葫芦岛专家证人打败医疗鉴定案就是我国首次 专家证人出庭证言被采纳的案件,也为证据体制改革 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02 年被告锦州兴城市人 民医院为原告接产过程中实施侧切手术,孩子降生后 出现窒息,医院采取了抢救措施,但孩子出生后夭折。 事后,原告认为医院在接产及抢救中存在过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并先后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 定,而且鉴定结论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2005 年 原告提起诉讼,申请准许两名医生作为“专家证人” 出庭作证,法院予以准许。两位“专家证人”在法庭 上提出了被告在接产及救治中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行 为的专家证言,并被法庭所采纳。法院采纳的理由是: “两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中 立性,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标准,法院予 以采信。
2、民诉法与刑诉法没有将其列为诉讼参与人
3、一般证人资格与专家证人资格的异同如下
A,两者本质上是“一个人”和“一类人”的区别。

专家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专家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专家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1. 资格和专业知识:评估专家证人的资格和专业知识,确保他们在相关领域具有适当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考虑他们的专业背景、研究成果以及在该领域的声誉。

2.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审查专家证人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询问他们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偏差或限制。

3. 证词的一致性:比较专家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或已知事实的一致性。

如果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探究和解释。

4. 客观性和独立性:评估专家证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询问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其观点的因素。

5. 可靠性和可信度:考虑专家证人在该领域的声誉和以往的证词记录。

参考其他专家对其观点的评价,以评估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6. 科学界的共识:了解相关领域的科学界共识,并将专家证人的观点与之进行比较。

如果专家证人的观点与普遍接受的科学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探究原因。

7. 交叉询问和证据验证:通过交叉询问和提供其他证据来验证专家证人的证言。

挑战和质疑其观点,以确保证词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证词,对专家证人的证言进行全面评估。

权衡其观点的权重和可信度,以及与案件其他方面的关联。

请注意,具体的质证意见应根据具体案件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内容进行调整和扩展。

以上内容仅提供了一些一般性的考虑因素。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司法中引入专家作为证人的一种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旨在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庭提供有关专业问题的证据和解释。

专家证人可以为法庭提供科学、技术、医学、经济、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助于裁判员或陪审团更准确地理解案情。

专家证人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及审判公正。

专家证人的信息和解释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科学、专业的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一些涉及技术或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见解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法庭会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出庭前,专家证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庭审中提供有力的专业意见。

开庭时,法官会问专家证人一系列问题,专家证人需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回答这些问题,并解释案情中涉及的专业事项。

同时,法庭和当事人也有权进行对专家证人的询问和质询,以求得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专业意见。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专业知识和解释,二是评估和解读证据。

专家证人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释技术或科学性问题,用专业术语描述案情,阐明证据的意义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同时,专家证人也可以对已有的证据作出引申和评估,提供对案件的专业评价和建议。

专家证人制度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对嫌疑人心理状况的评估,对罪证的研究和解释。

在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房地产估值、财务评估、产品质量评估等专业意见。

在行政法庭中,专家证人可以就环境问题、安全问题等进行解释和评估。

专家证人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法庭,也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仲裁中。

尽管专家证人制度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专家证人存在专业立场和倾向性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可能受到自身经验和职业背景的影响。

此外,专家证人的甄选和管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确保专家证人的资质和信誉。

法律职业中的专家证人与证据调查技巧

法律职业中的专家证人与证据调查技巧

法律职业中的专家证人与证据调查技巧引言在法律领域中,专家证人和证据调查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证人的证词和证据调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本文将探讨法律职业中专家证人的角色以及证据调查的技巧,旨在帮助职场规划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方面的知识。

一、专家证人的角色专家证人在法律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案件中的复杂问题。

以下是一些专家证人的角色和职责:1. 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就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他们的意见可以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技术性或专业性方面。

2. 解释复杂证据:在一些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可能非常复杂,普通人难以理解。

专家证人可以解释这些复杂的证据,使其更易于理解和评估。

3. 评估证据的可靠性:专家证人可以评估案件中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他们可以分析证据的来源、采集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为法庭提供准确的评估和建议。

二、证据调查的技巧证据调查是法律职业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和有效的证据调查技巧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以下是一些证据调查的技巧:1. 采集全面的证据:在证据调查中,要确保采集到全面的证据。

这包括收集书面文件、录音、视频、图片等各种形式的证据。

同时,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2. 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在证据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可靠性。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来源可信、采集过程合法合规,并且避免证据受到干扰或破坏。

3. 运用科技手段: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在证据调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使用数字取证技术可以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关键证据,使用数据分析工具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证据。

4. 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在证据调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每一个步骤和细节。

这有助于确保调查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并且为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结论专家证人和证据调查技巧在法律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医学在法庭上的专家证人角色

法医学在法庭上的专家证人角色

法医学在法庭上的专家证人角色法医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与医学交叉领域的学科,扮演着在法庭上提供科学证据、为刑事案件定罪与辩护的重要角色。

法医学专家作为法庭的专家证人,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尸体、遗物、痕迹等进行识别、分析和解读,为法官、陪审团提供客观、科学的法医学意见。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法庭上的专家证人角色的重要性及其工作流程。

一、法医学专家证人的工作流程法医学专家证人在法庭上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与判决结果。

一般而言,法医学专家证人的工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 识别与定位:法医学专家首先需要识别案件中的尸体或痕迹,确定与案件相关的生物学特征,如年龄、性别、身高、体貌特征等,以及可能存在的伤痕、病变等。

2. 采集与保全:为了进行深入的分析,法医学专家需要采集案件现场的生物材料、遗物、痕迹等,并保证其完整性和可靠性,防止证据的破坏和丢失。

3. 实验室分析:采集到的生物材料和痕迹在实验室中进行多项科学分析,例如DNA分析、毒物检测、组织病理学检查等,以获得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4. 结果解读:根据实验室分析的结果,法医学专家需要进行科学的解读和推断,尽可能还原案件发生时的情况。

他们需要就相关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应的报告和意见。

5. 证言陈述:法医学专家证人作为法庭的专家,需要在法庭上对其分析和解读结果进行陈述,将科学的信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达给法官、陪审团和辩护方,以帮助他们理解案件背后的科学原理和证据。

二、法医学专家证人的重要性法医学专家证人的重要性在于他们能够为法庭提供客观、可靠的科学证据,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法医学专家证人的主要重要性:1. 提供科学证据:法医学专家证人能够通过科学分析和实验室检测,为法庭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

例如通过DNA分析可以精确确认嫌疑人的身份,通过伤痕学和病理学检查可以推断出案件的暴力程度和死因等。

工程质量诉讼中专家证人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作用

工程质量诉讼中专家证人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作用

工程质量诉讼中专家证人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作用在工程质量诉讼案件中专家证人作用的重要性及中立性要求一、引言在工程质量诉讼案件中,专家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

他们凭借对专业的深入认知和精深的业务能力,为案件提供专业的答疑和解释。

然而,专家证人在作证时,必须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不应当什么都懂,但绝不能说错话,更不能明显偏袒任何一方。

二、专家证人在工程质量诉讼案件中的作用1.2.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涉案工程的技术问题、质量问题等提供专业意见和评估。

这些意见和评估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4.解释专业术语:在工程质量诉讼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技术细节。

专家证人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这些专业术语,帮助法官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背景。

5.6.辅助法官判断:法官在审理工程质量诉讼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技术问题难以判断。

专家证人可以提供专业的解释和建议,辅助法官进行准确的判断。

7.三、专家证人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1.2.不应当什么都懂:专家证人在作证时,应当限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

对于超出自己专业领域的问题,不应当轻易发表意见。

3.4.不能说错话:专家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他们应当确保自己的言论准确无误,避免误导法官和当事人。

5.6.不能明显偏袒:专家证人在作证时,应当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

他们不应当因为与某一方有利害关系或偏见而明显偏袒该方。

专家证人的职责是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而不是为某一方谋取利益。

7.四、对专家证人的要求和监督1.2.严格审查专家证人的资格:法院应当对申请作为专家证人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4.对专家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对专家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确保其客观、准确、无误。

对于存在问题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或纠正。

5.6.加强对专家证人的监督:法院应当加强对专家证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专家证人出庭保证书

专家证人出庭保证书

专家证人出庭保证书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一名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证人,在此郑重地向法庭保证,我将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陈述我的专业意见,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尽一份绵薄之力。

首先,我保证我所提供的证言是基于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数据,而非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在准备证言过程中,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力求确保我的观点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会根据法庭的要求,如实回答相关问题,绝不隐瞒事实真相。

其次,我明白作为专家证人,我的职责是协助法庭理解专业性问题,而非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评价或作出法律判断。

我将严格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我的证言仅涉及与我专业领域相关的问题,不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此外,我深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为此,我将严格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确保我的证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我将尊重法庭的权威,配合法庭的审理工作,与其他证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同时,我承诺在证言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利益冲突情况,将主动向法庭披露,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此外,我不会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以确保我的证言始终保持客观、公正。

最后,我深知证言可能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我将本着关爱、尊重、保密的原则,妥善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我再次向法庭表示,我将竭尽所能,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专业、客观、公正的证言。

如有任何违背上述保证书的内容,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敬请法官予以审查。

专家证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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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第46条明确提出,要针对知识 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 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
4、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 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以下称“建 议答复”)中却公开承认中国法院已经实 行了专家证人制度。其具体表述如下:
5、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 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专家证人与司法鉴定的互补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 人的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48条规定: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 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 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 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 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 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 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专家证人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 作用和地位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行政、著作权纠纷等 案件中经常会涉及技术性很强的专门问题。这些问题 往往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 件审理的走向,是法官必须要面对和审查清楚的关键 事实。虽然法官精通法律和审判业务,有的还具备理 工科的知识背景,但也不可能掌握审判中所涉及的各 门类专业技术知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诉讼的特 殊需要,专家证人开始出现在庭审当中,利用其所掌 握的特定知识、技能或经验,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 进行阐述和说明,帮助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C,一般证人较之专家证人具有优先性。如果某位专业人士 是案件的一般证人(例如目击证人等),那么在该案中他 只能够作为一般证人出庭,而不宜同时担任或者只担任专 家证人一职。
D,两种证人的证言的形式、内容不同。一般证人的证言是 其对所感知的事实的陈述,而专家证人的证言是根据专家 所具备的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得出的推测性意见。
“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不长,但最 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 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 门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 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专 家证人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 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不同,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的说明,有利 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 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认 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一、专证人的由来
1、“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概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
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 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 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二)专家证人地位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证 据属性,其主要功用在于为法官心证形成和排 除合理怀疑提供逻辑链接和路径支持。诉讼辅 助人的角色
1、《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 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民诉法与刑诉法没有将其列为诉讼参与人
3、一般证人资格与专家证人资格的异同如下
A,两者本质上是“一个人”和“一类人”的区别。
B,两者在“证人资格”的获得方式上不同。一般证人的资格 是“注定的”、“非意愿性的”。而专家证人资格的产生 首先是专家自愿,其次是具备相关知识、通过聘用方律师 和法庭的审查,最后才能顺利成为专家证人进入案件的审 理过程。
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的鉴定结果不 再称之为“鉴定结论”,转而称之为“鉴定意见 ”,凸显了司法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鉴定 结果已不再是不可动摇或不可被质疑,鉴定意见 仅是法官可据以参考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之一, 若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遭到合理的质疑则可被 推翻。
这对发挥专家证人作用有强力的支持作用。
进行裁判。
(一)专家证人的作用
1、专家证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据辅助形式。 2、专家证人可以打破在诉讼中,双方在技术问题 方面不平衡地位。 3、专家证人能够让当事人准确发现技术资料的证 据价值,激活书证的证据作用。 4、专家证人能够让当事人把相关鉴定结论置于其 本来的诉讼地位,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案例:葫芦岛专家证人打败医疗鉴定案就是我国首次 专家证人出庭证言被采纳的案件,也为证据体制改革 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02 年被告锦州兴城市人 民医院为原告接产过程中实施侧切手术,孩子降生后 出现窒息,医院采取了抢救措施,但孩子出生后夭折。 事后,原告认为医院在接产及抢救中存在过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并先后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 定,而且鉴定结论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2005 年 原告提起诉讼,申请准许两名医生作为“专家证人” 出庭作证,法院予以准许。两位“专家证人”在法庭 上提出了被告在接产及救治中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行 为的专家证言,并被法庭所采纳。法院采纳的理由是: “两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中 立性,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标准,法院予 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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