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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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 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受损,内部货物散失50%;
3.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如提单注明为100箱货物,船到目的港短交5箱,后经船公司查核大副收据及其它记载文件均为船公司实际收货为95箱,而不是100箱。问托运人有无权利要求船公司按照提单交付100箱?为什么?
案例分析
前2项是承运人的责任(第2项如果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且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第3项是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英美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应被视为表面证据,因为单据是托运人填的,如果船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短少是托运人交货时所短交,船方收货件数与目的港的交货相符,托运人就没有理由找船方提出赔偿要求。大陆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在法律上有绝对的证据作用,反证无效。
案例2
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外表破碎”。卖方T公司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据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圆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它十几箱的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发生了争执。
试分析本案中,买方可否要求卖方退回货款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为什么?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可以,因为卖方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承运人有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损失。
计算题1
某轮从广州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3,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Hamburg都是基本
港,基本运费率为USD80.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
USD3.0,“W/M”。问:
(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1100.0/TEU,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圆计算)?
(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它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解(1)Freight Ton为20.0
运费=(80+3)X 20=USD1660.0
(2)可选用一个TEU
Freight=(1+10%+10%)x1100=USD1320.0
(3)因为(1)大于(2),所以应选择集装箱运输。
计算题2
班轮公司规定,某航线上20ft干货集装箱装载货物的最低限量为22m3,或17.5m/t。现有小家电10m/t,、20m3,已知费率USD22.5/m,按最低运费计算这批小家电应付运费。
运费=22x22.5=495美元
计算题3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0m/t,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foot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1-8级,从上海到鹿特丹的直达费率和在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D1850/20,USD3515/40和USD2050/20,USD3915/40。装箱费率为USD120/20,USD240/40。问:
(1)这批货物的总运费为多少?
(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USD24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计算题4
(1)总运费=2050+3915X2+120+240X2=10480USD
(2)CFR=FOB+F=24+10480/2640≈28USD
案例3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被划破2米长的裂缝,海水不断涌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航行,船长请求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圆的施救费。船修理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3
单独海损:船底划破、B舱底层货物损失;共同海损:请拯救队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以上损失投保FPA时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A舱的钢材(因救助无效果)不属于GA,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只有在投保加保舱面险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赔偿。而且如果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是集装箱货物(按惯例可以装甲板),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如是非集装箱货物,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如果投保ICC(B)以上的险别也是能够得到赔偿的。
案例4
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为10,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货值10,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为什么?
答:上例中的被保货物,在航行中连续遭到了两次损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按照平安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这种部分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包括部分的损失,则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遭到部分损失之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的事故,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船舶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而货物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均应负责赔偿。其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110%=20,200元
案例5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
案例6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因投保的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