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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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2月8日,省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
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
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
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
《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这也是《规则》在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
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
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
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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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工作规则》全文共九章57条,8000余字,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而且,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可以说,《工作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监督的一个制度利器。
《工作规则》与1994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执纪审查工作规定相比,有许多新要求、新措施,特别是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出了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
《工作规则》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第5条明确了“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这一条看起来是探索纪委内部机构的分设,实质上则体现出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
对于立案审查与审理这两个重要环节,《工作规则》也体现出权力制衡、相互制约的原则,第39条规定“审查与审理分离”,第44条规定“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
更加注重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有效管控风险点。
在《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朱明国、金道铭、魏健、明玉清、曹立新、袁卫华等10余位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剖析自己违纪违法行为和思想蜕变过程,发人深省、令人警醒,他们有的曾办过大案要案,有的曾正气当先,有的曾是业务骨干。
但作为监督执纪者,自身不硬,没有以身作则,被立案查处。
这警醒我们,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05cc1ae1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6a.png)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中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省纪委《实施办法》,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护党的纪律为根本,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内部监督与刚性约束,构建自我监督体系,确保党与人民给予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纪检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是今后我们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对我们履行好监督执纪工作职责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懂悟透。
把学习《工作规则》与省纪委《实施办法》作为2017年与今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原原本本学,对每一条、每一句、每一字深入细致的学习,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弄懂悟透流程与方式方法。
找准定位。
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省纪委的《实施办法》中,找准自身的职能职责,明确工作方向,履行好岗位职责,推进监督执纪工作。
规范流程。
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在执行好《工作规则》与《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逐一进一步规范,做到审核报批、统一归口、分流交办,确保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标准、监督管理更加合规、更加有效。
新旧结合。
做好新旧党纪党规的衔接,对原先好的经验做法要继承与发扬,用进展的眼光与思维来审视新规,执行新规,运用新规。
不偏不倚。
严格执纪《工作规则》与《实施办法》是政治任务,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绝不同意面对监督执纪问题、矛盾,产生埋怨、懈怠、抵触心理。
忠诚干净。
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不管什么时候都要自觉带头执行纪律与规矩,严禁越位、越权,甚至出现监督执纪权的滥用,利用监督执纪权谋取私利,跑风漏气,办人情、关系案、金钱案。
要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用党纪党规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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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
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
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监督执纪流程调整被立案审查的将是极少数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南都记者了解到,十八大后落马的大部分贪腐官员,在中纪委对其落马的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
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
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
去年6月,时任云南省纪委书记张硕辅谈到推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说,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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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
•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 形态”。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 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 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 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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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 …… •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篇章结构解析——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七章 审 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全文五十七条、80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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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理阶段,审理人员是否可以补证 ?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c5c9b3fcaaedd3382c4d332.png)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中央纪委近日印发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其中第五章“谈话函询”分四个条文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
《规则》关于谈话函询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为切实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需要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经初步梳理,中央层面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规定,关于谈话函询的性质定位、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等方面规定不一,这些制度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法规制度标题中明确了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规定相对较少,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制度,但各地有不少关于谈话函询的专门制度规定。
另一类是在法规制度容中涉及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制度比较多,主要包括:198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199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2013年、201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2016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中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201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谈话函询的专章规定,等等。
二、关于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的基本定位一是在线索处置四类方式中把握定位。
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十六条中明确了“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有关规定,由此分析,《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论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原则
![论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c3ffd9b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0b.png)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〇一八年第五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199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等执纪规定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
《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原则作了集中概括,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监督制约四条原则。
工作原则对纪检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监督执纪提供了理解和适用的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首要内容,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纪检机关是重要的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必须旗帜鲜明,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包括纪检机关在内的所有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纪检机关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肩负特殊职责和重大使命,要带头贯彻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工论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原则陈 振摘 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监督执纪工作原则作了集中概括,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监督制约四条原则,对纪检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浅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中的“暂存待查”
![浅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中的“暂存待查”](https://img.taocdn.com/s3/m/6389ffe8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3d.png)
浅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中的“暂存待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第三章线索处置第十六条和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四条中两次提到“暂存待查”这个词。
我们都知道“暂存待查”是问题线索处置标准之一,但是有朋友要问:“中纪委是什么时候制定这个标准的,日常工作中该注意什么呢?”笔者结合相关知识和工作实践,简单归纳如下,供初学的朋友们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一、“暂存待查”的制定2015年5月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视频。
视频介绍“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
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规范处置。
2013年8月,中央纪委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2014年7月,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后仍为五类,即: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
”这里面所说的“暂存”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暂存待查”。
二、“暂存待查”适用范围中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暂存待查类问题线索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档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那么实际工作中,那些线索可以暂存呢?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例如,有线索举报某区一项攻坚任务(拆迁)负责人,承办部门经过研究线索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如果这时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显然时机不成熟,所以承办单位可以待该负责人工作完成后再进行查办。
2、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例如,反映某村干部违纪问题,因反映问题时间跨度大,主要证人,如财务人员长年在外打工,多年不回家,证据无法查实,造成暂时无法查处。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723bbbf308a1284ac9504325.png)
三一文库()〔《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
四个多月来,通过实践运用,我感觉到基层纪检干部对这部党内法规的实施还有些不适应,一些明显与《规则》不一致的贯性作法还在应用,这就存在在着一定的办案风险。
我作为纪检干部的一员,对新《规则》的运用也不熟练,主要因为是学习不够。
今天我带着平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疑问,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规则。
我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请示报告制度、审批批准环节、办理时限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归纳笔记,与大家共享,欢迎大家讨论,便于我们实践中共同掌握,共同提高。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我归纳起来,整个规则里面有以下六处需要请示报告。
1、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这里没有提到县委候补委员,主要负责人应该是指党政两个一把手。
2、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我认为部门行政一把手也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另外“必要时”,我认为一是案谈话函询的内容涉及的工作敏感或是本区域重要工作事项,二是重要人员,即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党委。
建议下级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都要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20个名词解释纪检干部须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20个名词解释纪检干部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11f306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67.png)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20个名词解释纪检干部须知【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采取专家辅导、知识测试、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迅速掀起对《工作规则》的学习热潮。
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平台也开设专题专栏,刊载了多期有关《工作规则》的权威解读文章。
为便于学习查阅,小编在相关解读文章中整理摘编了《工作规则》中涉及的20个名词解释,供大家参考。
1.【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分类摘要】——指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后,将信访反映问题综合归纳提炼,将反映党员干部的主要问题按照违反纪律的类别进行初步分类,并摘要录入信访举报管理系统。
3.【问题线索】——即反映关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
正如法院宣判前只能称某某“涉嫌犯罪”,纪检机关立案前的线索也不是案件线索,只能叫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4.【线索处置】——指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5.【暂存待查】——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6.【予以了结】——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
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doc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doc](https://img.taocdn.com/s3/m/dccc232802768e9950e73819.png)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纪委强化自我监督增添了制度利器。
以下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之我见(1)“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有“微变化”了,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纪律检查工作方面,很多“执纪语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正式出台“名正言顺”了。
平常所说的“监督执纪问责”可以探索“监督执纪”分设。
其实,作为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这方面有所体会。
实行“总承包”制度,对联系县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包干”,有时会因个别案件复杂导致“监督”工作“缩水”。
会突出了“执纪审查”,弱化了“日常监督”。
《工作规则》提出的分设观点适合工作实际。
当然,在纪检体制改革之前,我们仍将坚持投入精力作好执纪监督问责的“总承包”。
之前讲的“五种处置方式”变成了“四种”。
“拟立案”不见了。
以前说的“暂存、了结”在语言形式有“微变化”。
这是我在学习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后,结合本职工作,有所感受,颇有“红色感染力”之想法。
当然,我发现的“微变化”还有:如果拟对州直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应当报州委书记批准;如果进行了纪律审查的调查工作,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明确实行纪检干部“被打听”或“打招呼干预案件”报告登记备案制度。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每章解读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每章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68aec6f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c1.png)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每章解读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一规则,每一章的解读都至关重要。
第一章:总则。
这一章主要阐述了纪检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明确了纪检监督执纪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纪检监督执纪工作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这一章主要介绍了纪检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了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以及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党内组织的协作关系。
第三章:纪律处分。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程序和纪律处分的种类。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党纪处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各种纪律处分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四章:监督检查。
这一章主要介绍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了解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方法,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章:巡视工作。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党的巡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办法。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了解巡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巡视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访举报。
这一章主要介绍了党员干部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了解信访举报的渠道和方式,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和原则。
第七章:问责追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对党员干部失职失责的问责追责办法。
在解读这一章时,我们需要了解问责追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问责追责的具体方式和效果。
通过对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每章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党内监督的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指导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230900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0e.png)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规则•【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ppt课件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62a7abcc5901020206409c56.png)
• 九、党内轻处分,是否必须立案?
• 十、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有哪些权力?
• 十一,立案审查阶段,审查组有哪些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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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理阶段,审理人员可以采取哪些 措施核实证据?
• 十三、审理阶段,审理人员是否可以补证 ?
• ……
• 此课件知识产权归属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案件审理室 刘飞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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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 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 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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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 …… •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
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 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 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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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 •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
形态”。
•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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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点探讨、理解的几个问题
一、为何监督执纪工作遵循的原则与《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纪律处分原则存在不同;
• …… •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刘飞同志:
五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督执 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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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 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8096437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e.png)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一)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增强检查纪律执纪的思想认识,明确检查纪律执纪的职责,规范检查纪律执纪的行为。
(二)以党的纪律为根据,建立完善党的制度,加强纪律执纪工作。
(三)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工作准则,遵守检查机关监督执纪的综合职责。
(四)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坚持党风廉政观念的落实,增强纪律思想自觉和纪律遵守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五)充分尊重执纪者,依据中央关于保护执纪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文件,注重对执纪者实施政策、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注重有理有据、有文有效检查纪律执纪工作,严格遵守证据材料审查程序,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三、具体规定(一)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二)职责: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办案审查,制定责任追究程序,负责审查,审理或者弹劾相关党员或者干部的案件。
2、根据中央和地方党组织规定,结合党的宣传教育,联接党的基层组织,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反映并发现违反组织纪律和个人行为有关的问题。
3、及时研究、检查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有关的事项,并协助中央和地方党的组织机构把党的纪律落实到位。
4、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服务和办案领导机关等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有关的协调和、处理事项。
5、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本组织和他组织以及未发生整改的处分有影响的问题。
(三)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做到:1、正确把握问题定位,真正做到制纪守纪。
2、加强执纪方针的交流、宣传、讨论,让全体党员和干部充分理解党的纪律和纪律执纪的方针,确保把执纪方针落实到工作当中。
3、坚持依法监督执纪,加强监督执纪的综合配合,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预防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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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解读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2月8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xx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
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
”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
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
《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这也是《规则》在
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
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
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钰告诉记者。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
归纳、总结。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为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被“双开”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刘钰介绍,涉及程茂红的问题线索,便是由杭州市纪委案管室统一接收,在登记备案并通过审批后,送承办部门处置的。
“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统一归口到案管室这‘一根针’。
”刘钰表示。
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万件,谈话函询万件次,立案万件……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作为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分量。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留存”去掉,增加“谈话函询”,迈出了“转方式”的重要一步。
在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规则》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在不少纪检干部眼里,如此调整,是把纪律和规矩挺
在前面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
”《规则》起草组成员介绍说。
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则》严格程序步骤,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
《规则》还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案管室处长彭玉芝注意到,《规则》对于谈话函询的每一个步骤的规定均提到相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如明确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需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初核扎实,立案后才能快查快结
谈话函询之后怎么办?
《规则》明确,除视情形予以了结澄清或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外,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
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记者了解到,去年底,某省一名地级市市委书记便因谈话函询中不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在谈话后转移赃款赃物,经初核、立案,接受组织调查。
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核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
因此,《规则》用专章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并规定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
《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核必须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
如此规定,体现了纪律审查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
”钟少伟告诉记者。
初核的关键在于收集掌握证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列出了相应措施。
如,谈话了解情况,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等。
“初核要做到行动快、目标准、取证细、保密严。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刘雄认为,初核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基本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对
能够在初核阶段固定的事实证据都要尽可能固定下来;尽量缩小案情知晓范围,切实防止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问题发生。
根据《规则》,初核工作结束后,将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