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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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我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108号),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立法目的及依据。由于我国人民防空体制和工作的特点,即人民防空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人防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省近年新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因此,本《规定》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作为起草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专用工程。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就是指上述独立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不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所谓公用是指战时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为履行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等社会救助事务的组织(防空专业队)提供掩蔽用途,而一般(或非公用)人防工程,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则主要用于居民自身掩蔽。)

第三条(原则)

公共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的需要,履行计划、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说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明确,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与人防工程规划的编制、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能。

(说明:1、《人民防空法》第7条第6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

民防空工作。”《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建设责任单位)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化工、环保、邮电、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抢险抢修等专用工程。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42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护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第21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据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应当承担组织修建公共人防工程的责任。

第六条(计划管理)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广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说明:本条款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及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七条(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全市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组织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划拨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依据。

(说明:《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各类专项规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条(选址)

各级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说明:《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者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建设主体资格)

列入公共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人防指挥工程及专用工程,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引入社会资金建设。

公共人防工程除涉密项目外,鼓励社会资金以合作、合资、股份制、独资等方式参与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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