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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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办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在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及地下空间、地铁兼顾人防的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在区规划部门审批的)、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由项目、设施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5级(含)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两千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一)除《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只占地面首层建筑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建设成本过高的;(三)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穗人防法[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穗人防法〔2008〕156号)各建设单位,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我办拟定《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现该《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其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取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2%;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按裙楼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当该部分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10%时,按10%计算。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物,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穗民防法[2011]374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民防法〔2011〕374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我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为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的实施机构,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负责监督落实。

解析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解析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防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

列入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由政府部门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筹集资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循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07月22日 17时24分 73[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人民防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对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粤人防[2010]23号文在上级文件的基础上,还明确要求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我市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为保持法制统一,市政府第13届13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一)除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穗建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4号各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广州空港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审批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巩固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3日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三章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四章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以及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在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

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以及市级人防部门审批过的历史项目,原则上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

第四条市区两级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州市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实行全流程网办。

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穗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广州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民防办公室(挂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利用市人防指挥设施规划建设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的职责,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我市民防(人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检查、监督城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防空袭要求,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开展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训练和综合演练,组织防空防灾演习。

(三)组织制定防空袭指挥设施、通信、警报网点和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市政府防空袭指挥工程和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的规划建设。

(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职责,检查指导区、县级市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专用设备,是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避免、减轻空袭及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关键设施和设备,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

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其他防护设备等;防化设备包括: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防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和其他有关防化设备等。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防震设备,防水工程,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讯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申请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三)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资格证明;(四)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2x〕288号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常常在在火车站、汽车站这样的地方使用,平时是地下商业设施,战时转换为人防工程,为了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广东省制定并公布了《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

列入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穗府[1988]15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穗府[1988]15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穗府(1988)15号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备物资,以及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战时的使用。

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平时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

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广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第五条凡在市区新建十层以上房屋,或基础开挖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凡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不在此范围的单位新建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十层以上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凡在市区的主要干道、人口稠密区、战时重点保护目标范围内,新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规划已确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设计规范修建,其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产权归人防办所有。

关于《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广泛听取民意,做好法规初审工作,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该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或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n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四条(宣传教育)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穗人防法[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防法[2008]15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防护设备厂,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市场,我办拟定《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现该《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8年3月3日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招投标和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6〕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择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三条招标公告在广州市招投标网站及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发布,并在上述网站上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

招标结果公示三日无异议,由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定点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穗民防法[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民防法〔2012〕32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我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在市规划局审批的)由市民防办受理。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在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审批的)、人防工程拆除审批、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由所在区、县级市民(人)防办受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一章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第六条《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粤建质〔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现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辅助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门承担本辖区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计、国有资产、国土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说明:本条第3款修改理由是广州市委办公厅11号文第18条意见对“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门承担本辖区人民防空管理工作”有明确规定。

第4款修改理由是广州机构改革之后,有关行政部门的规范名称发生变化。

依据:1. 《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2. 《广州市委办公厅11号文》参考:无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党委政府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规划。

说明:本条中增加“纳入党委政府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规划。

”市委办公厅11号文第9条意见有明确规定。

依据:《市委办公厅11号文》第9条。

参考:无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标识、防空警报的识别以及防空袭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广州民防办公室概况

广州民防办公室概况

第一部分广州市民防办公室概况一、广州市民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广州市民防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能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我市民防(人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检查、监督城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防空袭要求,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开展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训练和综合演练,组织防空防灾演习。

(三)组织制定防空袭指挥设施、通信、警报网点和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市政府防空袭指挥工程和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的规划建设。

(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职责,检查指导区、县级市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防空袭要求的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六)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

指导民防(人防)系统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与诚信建设活动。

(七)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国家强制性防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指导和监督防空工程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的生产、安装、使用。

(八)负责民防(人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民防(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九)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推进防空防灾平战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法定执法职责(一)行政处罚54项;(二)行政许可2项;(三)行政强制0项;(四)行政征收2项;(五)行政检查6项;(六)行政裁决0项;(七)行政给付0项;(八)行政确认1项;(九)行政奖励0项;(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5项。

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我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108号),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立法目的及依据。

由于我国人民防空体制和工作的特点,即人民防空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人防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省近年新颁发的政策性文件。

因此,本《规定》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作为起草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专用工程。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就是指上述独立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不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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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我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108号),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立法目的及依据。

由于我国人民防空体制和工作的特点,即人民防空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人防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省近年新颁发的政策性文件。

因此,本《规定》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作为起草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专用工程。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就是指上述独立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不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所谓公用是指战时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为履行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等社会救助事务的组织(防空专业队)提供掩蔽用途,而一般(或非公用)人防工程,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则主要用于居民自身掩蔽。

)第三条(原则)公共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的需要,履行计划、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说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明确,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

”《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四条(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与人防工程规划的编制、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能。

(说明:1、《人民防空法》第7条第6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建设责任单位)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化工、环保、邮电、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抢险抢修等专用工程。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42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护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第21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据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应当承担组织修建公共人防工程的责任。

第六条(计划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广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说明:本条款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及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七条(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全市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组织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划拨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依据。

(说明:《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各类专项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条(选址)各级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说明:《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者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建设主体资格)列入公共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人防指挥工程及专用工程,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建设。

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引入社会资金建设。

公共人防工程除涉密项目外,鼓励社会资金以合作、合资、股份制、独资等方式参与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说明:《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明确,要抓好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手段和设备设施,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

)第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模式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其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上述用地予以保障。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说明: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2、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等军事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

公共人防工程战时承担的就是人防指挥、人员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作战用途。

3、目前我市医疗救护、防化防疫等专用工程建设速度滞后,导致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出现了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多,公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防化、抢险等专用工程少的结构性问题。

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必须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不宜将此项法定责任转移给社会承担。

但在现有条件下,由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因此,需要相应的土地政策的支持。

根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1]1号)的有关规定,公共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取得的全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款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

因此,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的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等同于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划拨用地,有利于减少政府财政投入,降低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成本。

4、目前,地铁、公交站场等公共设施,都是通过划拨取得用地,并通过经营回收投资。

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应当可以参照城建项目用地通过划拨取得用地。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出让条件) 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招、牌、挂出让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说明:本条款的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按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和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由于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时,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设备调试、平战转换,或是用于演习,战时具有公用性质,因此有必要在招、牌、挂出让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该地块使用人所需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十二条(许可程序的办理)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人民防空、消防、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

(说明: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108号)第12条规定:“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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