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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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引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合同。

在中国的土地管理系统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的核心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用地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一种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并享有相关权益的土地的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一种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辨析1. 民事合同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明显的民事合同特征。

根据《合同法》,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依法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用地方自愿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合同的自愿性、平等性和约束力。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等。

2. 行政法律合同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合同性质。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合同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职权主体地位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国家机关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它在土地管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享有行政职权,通过与用地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行使这些职权。

因此,这一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合同的性质。

3. 公共法律合同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公共法律合同性质。

公共法律合同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极具公共性的权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出让涉及到广泛的公共利益,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等。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重要 的意义。本文综合分析 了目前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性质 的各种观 点 ,从理论和 实践 角度对 该合 同的性质提 出了 自己的看法 , 以期 能够对认 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的性质有所启迪。 关键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民事合 同;行政合 同
近年来 ,由于我 国土地资源的有限性 和经济高速发展 的要求不 相适 应 ,导致 土地市场 因用地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 。其 中因土地使用 权出 让而产生纠纷占了相 当比例 ,主要表 现为 国有土 地使用 权 出让合 同纠 纷。而解决该纠纷 的第一步就是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性质 。 产 生背景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前 ,用地者依靠政府单 纯的行政划拨 从国家手 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批 准 、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 土地交付其使用或 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 用的制度 。毋庸置疑 ,在这种 体制下 ,国家与用 地者之间形成的完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从1 9 8 2年起 ,土地使用制度 开始改 革 , 1 9 8 7年 国务 院正式批准在 深圳 、上海 、广州 、厦门 、 福 州等城市 开展土地使 用制度 的改革试点 。 1 9 9 0年施行 的 《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以下 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定 了土地使用权 出让应 以拍 卖、招 标、协议的方式进 行0,且要订立出让合同 。即在 国家完全垄 断供应市 场的条件下 ,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范 围内公平竞争 ,以期 获得有 限的土地使用权 ,并就 出让 金数 额、出让期 限、土地用途 、转让条件等事项与代表 国家 的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协商签订合 同。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克服 了行 政划拨 的种种弊端 ,更显科学 、合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由此产生。

出让土地适用法律(2篇)

出让土地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国家进行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日益活跃,土地出让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出让土地的法律适用,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以期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出让土地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概念出让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出让土地是土地市场交易的一种形式,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2. 法律性质出让土地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出让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2)有偿性:出让土地是以支付土地出让金为条件,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3)自愿性:出让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人基于自愿原则,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三、出让土地适用法律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

其中,关于出让土地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出让土地的主体:出让土地的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2)出让土地的范围:出让土地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3)出让土地的程序:出让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对土地出让的具体程序、条件、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出让土地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出让土地的条件:出让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出让土地的程序:出让土地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出让土地的期限:出让土地的期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3. 土地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市场管理规定》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对出让土地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作出了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通知,关于划拨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过最高法的解释,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为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积极的法律保护。

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划拨是常见的一种形式,用于满足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市场需求。

然而,在过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和执行的不一致,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新的法律解释根据最高法的通知,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此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同时,最高法还对涉及土地划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阐述。

主要争议问题的解释第一: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最高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原则。

即使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或开发商所有。

这一解释使得购房者和开发商拥有在土地划拨后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房屋购买合同的解释最高法明确表示,土地划拨后的房屋购买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与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权益。

第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对于涉及到划拨土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关系,最高法明确了两者的独立性。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土地出让合同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土地出让合同存在问题,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为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在合同纠纷中进行法律维权。

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时,将依据最高法的解释进行判决,确保合同的效力和权益的保护。

结论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对于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桥梁,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和使用条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研究,以探讨其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使用者的一种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出让或者划拨给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它是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方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条件、期限、费用等具体事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签订就必须履行。

2. 公共法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公共法合同。

根据《合同法》,公共法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土地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属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范畴,因此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3. 国家干预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性。

国家在土地资源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国家的监管和干预。

国家可以对合同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济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资源的重要配置方式之一。

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政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合同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条件和期限,保障了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1. 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主体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为国家所有,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以达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规划的目的。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研究,探索其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特点和意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特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支配权,通过出让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授予其他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包括:•政府授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有限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约定期满后,土地的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出让金的形式进行的,出让金通常由竞买人根据市场价格和规定缴纳。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契约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契约合同,是土地出让方和出让人之间的一种合法约定,受到法律保护。

•占有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占有性质,即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转让给出让方使用。

•转让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可以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济性质•资源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求方,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化运作。

•土地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另一方,可以获得来自出让金的收益,增加财政收入。

•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用于实施城市规划,推动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意义和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促进经济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

《2024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因此,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概述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出让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以土地资源的公共属性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和高效流转。

三、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

主要是国家及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

2.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4.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

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竞买、成交等环节。

5.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

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和处罚等。

四、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出让程序不够透明,导致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出让方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够灵活,限制了土地的高效利用等。

五、完善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出让程序的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丰富出让方式,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灵活处理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允许土地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通用范文(正式版)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通用范文(正式版)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引言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在中国国土管理法律体系下,国家出让土地给个人或组织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

该合同具有一定的性质特征,包括权利义务、约束力及期限等方面。

本文将就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辨析。

1. 合同的权利义务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其约定的权利义务方面。

该合同规定了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者可以享有的权利,如建造房屋、经营经济活动等。

同时,该合同也规定了使用权获得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遵守土地使用规定等。

因此,该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的约束力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该合同是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具有强制性规定。

一旦签订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约束力保障了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

3. 合同的期限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一定的期限。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合同一般具有固定的使用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

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权利获得者需要重新申请续期,否则土地将归还国家。

因此,合同的期限设置合理,能够清晰规定土地使用的时间范围。

4. 合同性质的辨析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可以通过与其他合同进行对比来进行辨析。

首先,该合同与买卖合同有所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而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通过国家出让的方式取得。

其次,该合同与租赁合同也不完全相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者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而在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使用期限更长且需要重新续期。

因此,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结论通过分析可知,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的约束力和固定的期限。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发布时间:2023-04-19T08:43:13.33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6期作者:段普复[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 01700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各地法院认识存在分歧。

下面本人从法律角度和实践角度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①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而民事协议一般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属于民事行为,有人认为属于行政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行为。

《2024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交易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其背后的法律制度问题却始终牵动着公众的关注。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仅是国家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体现,更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遵循和保障。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概述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三、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背景及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从最初的行政划拨到现在的市场化出让,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逐步放开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一)出让方式目前,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如招标方式更注重综合条件与实力,拍卖和挂牌方式则更注重价格竞争。

这些方式的应用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出让程序出让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竞买、成交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土地使用者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公告阶段,将出让信息公之于众;竞买阶段,符合条件的竞买者参与竞买;成交阶段,最终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出让合同。

五、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如部分地区存在土地供应不足、地价过高的问题,导致部分企业无法承受;同时,一些地方在出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成为了土地资源利用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益、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工具,其效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基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所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素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出让方需为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或单位,受让方需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等。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包括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等方面。

2. 合同履行中的效力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3. 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在特定情况下,如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事宜。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某市一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效力的认定、履行及解除等问题。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概述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将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三、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包括出让方式、出让程序、出让年限、出让金缴纳等方面的规定。

在出让方式上,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以满足不同土地使用者的需求。

在出让程序上,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公示、竞买等程序,以确保出让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存在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现象。

其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发展需求,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五、改进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

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确保竞买者能够充分了解土地情况、出让要求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现象。

2. 完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此项经济活动的基础,它不仅是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石,更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体现。

然而,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需我们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地阐述其相关效力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国家授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涉及土地的权属变更、使用权的转移以及相关权益的调整,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即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阶段的合同虽然未完全产生法律效力,但已经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说,其生效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上。

一旦合同生效,出让人即失去土地的使用权,而受让人则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说,出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则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

若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成立且生效,且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五、结语总的来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保障土地流转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使用的合同。

它属于土地管理法律范畴中的一种合同。

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析: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财产。

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保留和控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

2. 合同的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土地管理法律行为,是一种权利
义务关系的约束,旨在规范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

3.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规定了出让人(国家)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权的转移与终止等内容。

4. 法律地位: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授权土地管理部门对合
同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管理合同,规定
了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分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分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分析摘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既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又可以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整个土地建设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企业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合同的管理工作。

本文首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细致分析,之后给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提出如何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安全稳定性的做法,合理防范合同风险,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合同管理引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上是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明确双方在工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界定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合同。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使用合同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存在经济纠纷、责任纠纷的概率。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研究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

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1]。

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内容标准是指行政合同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它体现着行政机关的职责。

我们谈到行政合同,大多会举出例如政府(国家)订货合同,指令性计划合同,政府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等。

笔者却认为,这些合同只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它的目的是实现国家或社会或公共的利益,是作为政府实施经济行为的一种法律形式,它除了要服从经济规律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循政府运作的基本要求,它是公法和私法的配合,行政和“商事”的交合,在本质上是“政府商事合同”,属于为社会法的范畴,而非单纯的行政措施[2]。

《2024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概述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将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他人使用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并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等形式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权利义务关系。

三、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在出让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出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还应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方式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环节。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其中招标和拍卖是主要的出让方式。

在招标和拍卖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出让过程的监管,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出让的程序、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土地出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土地出让协议适用法律(2篇)

土地出让协议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出让协议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我国,土地出让协议是土地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土地出让协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出让协议的法律性质1. 土地出让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土地出让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具有合同法的一般特征。

2. 土地出让协议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土地出让协议的签订,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到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土地出让协议适用法律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缔约方式。

在土地出让协议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在土地出让协议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出让期限等关键条款。

3.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合同义务。

在土地出让协议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承诺,履行合同。

4.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当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土地出让协议中,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土地出让协议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转让土地法律效力分析(2篇)

转让土地法律效力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转让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土地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从转让土地的法律效力角度,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土地转让活动提供参考。

二、土地转让概述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转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土地转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转让土地的法律效力分析1. 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土地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土地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土地转让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土地转让合同的登记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土地转让合同的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公示效力:土地转让合同登记后,其他人对该土地的权利状态有所了解,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2)对抗效力:在土地转让合同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与登记内容相抵触的权利;(3)权利转移效力:土地转让合同登记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3. 土地转让合同的履行效力土地转让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以下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效力:(1)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土地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争议。

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合同内容明确:土地转让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交付时间等事项;(3)付款方式合理:土地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应合理,避免因付款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政府审批手续齐全:土地转让涉及政府审批的,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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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释解-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释解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释解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释解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释解根据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构筑的制度,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经过三个阶段始能完成,即招标、拍卖或协议——签订出让合同——登记。

显然,招标、拍卖和协议均是以要约和承诺为要件,以在招标人或出卖人与投标人或买受人之间设立以交付土地和出让金的请求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亦即债权行为。

而登记显然不能归为物权行为。

因为登记是国家公职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物权变动双方的合意(并非单方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和记载并予以公示的活动,是个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这里的“合意”当然不是对设定某项请求权的合意,必须是直接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内容的合意。

显然,物权行为一定是处于招标、拍卖、协议阶段与登记阶段之间。

毋庸置疑,出让合同必定承载着物权契约的职能。

关于物权契约对于是否承认在债权合同和物权公示之间存在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争论。

笔者认为,首先,物权合意是客观存在的,即便不考虑无因性问题,在以设立物权为目标的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确定、权利的内容和限制以及权利所承担的负担等皆为物权公示的核心内容,也当然是物权合意的应有之项。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位置、范围、空间,土地的用途、规划条件以及使用权的期限等皆为物权合意之内容。

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债权合同加登记即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

然而在实践中这既不合理也难以贯彻。

以房屋买卖为例,若以债权合同加登记作为房屋产权转移生效的条件,则无异于让房屋登记机关承担审查债权合同效力的责任。

而事实上当债权合同订立之时房屋登记机关尚未介入,如何让其审查当时的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何让其判断当时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平?事实上登记机关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前来进行的房屋产权过户的共同意思表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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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分析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着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法律性质认定的不确定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

本文从出让法律制度和出让合同入手,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司法文件及出让合同的内容,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最为珍贵和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尤其在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今天,其价值正逐步体现和被重视。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正式确立了国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制度,其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由此产生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的,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出让金的书面协议。

”出让合同由经国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概念、出让方式以及出让土地的一些具体措施、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未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出让合同的性质争议颇多。

在理论界,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而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则认为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将出让合同纠纷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也有些法院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

对出让合同的定性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直接影响到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认定、如何适用法律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二、理论界关于出让合同的主要学说1、民事合同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1)出让合同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合同中,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平等、自愿、有偿均为民事合同的特征;(3)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上流转,实现它的商品价值,土地出让金就相当于它的商品价格,而且土地出让金不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单方决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出让合同的订立往往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实现的,合同双方都出于自愿,双方当事人、标的物、土地出让金等合同内容也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5)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违约赔偿等责任方式,均是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方式,这也表明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说有些学者认为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

其论证的主要理由如下:(1)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恒为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既处置土地使用权,又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符合行政合同的主体要求。

(2)出让合同是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而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它本身就是出让方进行土地管理和执行土地经济政策的一种方式。

(3)出让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对等,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出让方在合同中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的实际履行;当使用权人不依法或依约使用土地时可以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等。

(4)发生争议时出让方可以直接依法采取单方行政措施,例如纠正、处罚、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制度分析1、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首先,《暂行条例》的规定。

《暂行条例》中许多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主体的合同自由,但其关于出让合同制度的多个条款还是明显肯定了出让合同的民事属性。

(1)、《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土地使用权”、第11条规定“出让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前者明确了国家在出让合同中是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是与土地使用者平等的民事主体,后者强调了订立出让合同的平等、自愿、有偿原则,这些条款均体现的是民事合同的性质和规则。

(2)、《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属于市场竞价方式,反映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价值属性和出让合同的民事性质;第14、15条规定,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支付出让金和提供土地使用权)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和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这两个条款赋予了双方平等的解除权利,是合同法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

(3)、《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享有的纠正、警告、罚款、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这里使用的是“土地管理部门”的称谓,表明这是土地管理部门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合同的约定,即使出让合同中没有写明,也是现实存在的;国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期限和条件也进行了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土地和闲置土地,这些都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享有的行政管理权,而非基于行政合同享有的行政权。

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法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规定,基本与《暂行条例》相同,但是有两处明显变化:第一,界定出让行为时,该法没有继续使用《暂行条例》中“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的表述;第二,该法除一处地方外,不再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作为行政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采用“出让人”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表述,而统一称为“土地管理部门”。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出让制度的相关规定,出让合同应为民事合同。

2、对现行司法文件分析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明确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之中,认定其为民事合同。

2005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部分应当适用民法的精神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案由规定和2005年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表明了其对出让合同性质认定的态度: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

3、从出让合同的示范文本分析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应用的出让合同文本是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这两个部门于2006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为依据。

《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所有条款的内容,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1)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是有关合同标的的界定和描述、有关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有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它们占据了合同的大部分篇幅。

(2)纯粹法定内容的条款。

这些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合同中是否写着它们,这些条款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行政管理性质的条款。

这些是对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进行细化或进一步约定的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中虽有三种性质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大多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且这部分条款在合同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行政管理性质的条款是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进行细化或进一步规定,这些是由土地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条款中规定的权力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这一身份时享有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行政管理权,而非作为合同出让方享有的权利,因此,这些条款并不能改变出让合同的民事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的分析1、关于出让合同的目的出让合同中,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创设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出让合同将该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对于国家来说,签订出让合同的目的是使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进而实现土地的商品价值,同时也促进土地资源在市场规律下进行优化合理配置。

对于土地使用人来说,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实际上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分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根本目的是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土地用益物权的创设,是土地所有权的衍生,目的在于促进土地资源在市场规律下进行优化合理配置。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本身具有民事权利性质,这决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

2、关于出让合同的主体虽然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就必然为行政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又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土地使用人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这就形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重合现象。

在出让合同中,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行政命令和服从关系,政府无权命令使用人作出决定,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

如果我们否认国家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过分强调国家作为主权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将会混淆土地出让与划拨之间的性质。

在出让的情形下,土地管理部门只是代表国家对土地权利进行处分,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出让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3、关于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让合同出让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相对应的受让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主要义务是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

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存在争议的是,在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若受让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它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其警告、罚款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的这些权力源于国家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权,并不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行使上述行政权力时土地管理部门是管理者而非合同当事人。

受让方受到的行政监督和处罚,不是基于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

这些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写入合同,土地使用者都必须遵守该规定。

4、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规定:若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协商、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属于民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这一条款也确定了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出让合同主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第19条规定了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暂行条例》第14条、第15条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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