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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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融丰银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家关于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融丰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融丰银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二)全程监督,封闭运行;
(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融丰银行各级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融丰银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
(三)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信誉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简称开户行,下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六)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具有偿还能力。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种类;按贷款期限,可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划分为信用贷款
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期限。
办理各类贷款应确定明确的贷款期限。各类贷款期限应当依据贷款性质和相关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办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分别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经办行办理贷款展期,应当明确展期的期限。对经办行审查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但不符贷款展期规定的,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贷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二)经办行同意展期,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规定计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并处。
(四)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利息计收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经济活动,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借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及调查
经办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贷款调查人对办理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
经办行信贷部主任(或经理)一般为贷款的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意见作出审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贷款实行审批授权管理,各级行贷款审批人在授权的权限内对各类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签定借款合同
经办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使用融丰村镇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
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还应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经办行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依据借款人需要和用款进度,经办行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一次审批按用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条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违规使用贷款及其它影响贷款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贷款本息的收回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的贷款应当及时发出催收逋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第五章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账户管理
经办行应当经常检查借款人各类存款账户设置及使用情况,逐笔审查各存款账户资金用途和去向,防止企业资金流失。对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按规定予以信贷制裁。
第六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管理实行风险管理与跟踪管理相统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期限分类管理相结合,贷款风险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含关注)贷款、逾期(次级)贷款、呆滞(可疑)贷款和呆账(损失)贷款,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能按期足额偿还的贷款;逾期(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呆滞(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呆帐(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