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3.05.24

•【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

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

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 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近年来,我省煤矿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已严重影响到我省煤炭产业安全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明23号),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煤矿事故总量,切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各煤矿企业必须从安全生产条件、“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一、基本要求 1、各种证照齐全有效,严禁无证非法开采或证照过期、未按规定变更仍组织生产;严禁非法挂靠,超层越界,私挖滥采。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人井检身制度与出人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3、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要设置安全管

理、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配齐技术管理人员。所有煤矿必须配齐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专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并有企业的任命文件。严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身兼数职或在多矿兼职。 4、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生产需要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澎切演练。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设立(辅助)矿山救护队,配齐救护装备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6、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格按核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严禁擅自增加工作面,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7、坚持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多支巷、巷柱式、口袋式等落后采煤方法或违规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8、严格建设工程管理。凡未经审批并完成开工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采掘作业。不得擅自利用废旧巷道;严格按核准的施工地点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增加施工头面;在整合技改期间不得组织生产或在批准的整合技改区域外组织生产建设;联合试运转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一通三防”管理 9、生产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0.04.10 •【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 •【施行日期】2010.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3.05.24 •【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 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

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附件

安监总煤装〔2013〕28号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3〕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先导作用,强化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的监测和及时报警工作,减少事故损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系统 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在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基础上,在突出煤层(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1或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 器(或将T3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 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所有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于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完善工作。 2.大力推进大中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采掘工作面增设煤矿用摄像机,在各采掘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度 甲烷和风向传感器,以监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的瓦斯逆流情况。 3. 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软件,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实 现对突出事故及其发生时间、地点的自动判识和及时报警,以及瓦斯涌出量和 波及范围自动预测,及时发出断电指令、通知相关人员。大中型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应当于2015年6月底之前完成事故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机制 4. 煤矿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值班领 导要坚守岗位,地面监控中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1.06.06 •【文号】矿安〔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的紧急通知 矿安〔202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相继发生山西省晋中市华阳新材料石港煤业“3.25”、贵州省毕节市黎明能源公司东风煤矿“4.9”、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电六矿“6.4”、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滴道盛和煤矿“6.5”等4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6月4日、6月5日接连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3人被困(目前2起事故正在紧急救援中),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落实本单位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必须落实技术负责人责任,各副矿长、职能部门必须落实防突岗位责任制、强化

业务保安,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排查防突体制机制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企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全面排查瓦斯参数 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 煤矿企业参数不齐全,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强化钻孔设计及施工管理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设计必须符合要求,钻孔长度、方位角、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现场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五、确保抽采达标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推广使用“两堵一注”等先进工艺。在应力集中、松软煤层中必须利用设置筛管防止塌孔,并保证抽采时间、浓度和负压。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应当由矿长审签,并对其结果负责。煤矿企业抽采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六、严格效果检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8.07.01 •【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 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

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当前,有相当数量的煤矿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紧迫性,正确处理放顶煤开采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高度重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对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逐面完善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米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4.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要达到标准。应抽采瓦斯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42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7〕4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煤矿重大隐患,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监察的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并开展以下内容的专项监察: 1.通风系统:重点监察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5.10.28 •【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 •【施行日期】2015.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 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1.矿井通风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3.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下行通风的。 4.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有声预兆主要包括煤体出现劈裂声、煤炮声、闷雷声或“吱吱”声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2.04.13 •【文号】矿安〔2022〕68号 •【施行日期】2022.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6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两年来,贵州、云南、山西、陕西、黑龙江、河南等省共发生8起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2022年3月2日,贵州省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3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平庆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97人涉险。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新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可自行认定突

出煤层,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上级公司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逢查必考”,对突出矿井检查时要对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作业、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人员进行考试。 突出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防突知识能力的,要责令停止矿井生产。 三、强化瓦斯地质探查工作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要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地质构造、采空区等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防止误穿(揭)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清、煤层赋存情况不明、顶(底)板岩巷掘进未掌握围岩变化情况的,要责令停止采掘作业。 四、强化瓦斯预抽工作 突出矿井要超前采取以区域预抽为主的瓦斯治理措施,推广使用地面区域预抽和井下区域预抽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抽、掘、采平衡。突出矿井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不得少于5个月。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 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1〕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相关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统计,2021年1月至3月,全国共有1385处煤矿累计显示瓦斯超限报警信息37608条、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信息105831条,少数煤矿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超限报警。3月下旬以来,山西华阳集团石港煤业、贵州省毕节市东风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被困。为切实加强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治理,坚决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及时有效处置瓦斯超限等报警的重要意义。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是造成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灾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将防范瓦斯超限作为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倒逼煤矿企业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加大瓦斯等灾害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等情况作为 执法检查内容,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执法”。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日开展以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上 巡检,形成分析报告,实施闭环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不正常、联网数据显示瓦斯超限等异常未处置、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调度分析,了解相关情况,督促煤矿企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置;需要现场核查的,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等异常分析处置制度,发生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必须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将超限原因分析和处理措施等录入风险 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 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1.12.08 •【文号】矿安综〔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1.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 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1〕7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2021年11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发生一起煤尘起火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63人受伤。今年以来,我国煤矿发生了8起瓦斯事故,造成34人死亡。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 (一)强化《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

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煤矿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强化机电运输设备检查。 煤矿要做好压风机房、主通风机、井口附近运煤和排矸系统,以及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负层空间线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加大井下带式输送机、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等设备的检查检修力度,严禁设备超期、“带病”运转。特别是保供压力大的矿井要确保设备检修时间与质量,严防电气设备老化或者检修不到位导致设备失爆或者引发火灾事故。煤矿井下禁止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禁止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严禁混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 (四)强化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要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自然发火预兆的预警值,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并根据煤矿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和有突出煤层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煤矿,要加强火区和采空区监测,发现一氧化碳、温度等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1.11.27 •【文号】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施行日期】2011.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20.09.23 •【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20〕148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 知 煤安监司函办〔2020〕14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9人,其中瓦斯事故2起、死亡14人,分别占33.3%、48.3%。2起瓦斯事故各死亡7人,是今年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此外,今年还发生了1起瓦斯燃烧事故,造成3人重伤。 四季度历来瓦斯事故多发。2016年先后发生了重庆永川区金山沟煤矿 “10?31”和内蒙古赤峰市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65人死亡。2019年9月至年底相继发生5起重大或较大瓦斯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35.7%和46.5%。为进一步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做好近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今年“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成果,紧盯专项监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清单,逐一对账销号;实施分类精准执法,立足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瓦斯灾害严重、瓦斯治理薄弱、安全风险较高的煤矿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彻底。各驻地监察分局要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二、坚决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非法违规生产是导致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密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开展“打非治违”,重点打击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验证指标作假、违规通风、通风系统不完善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等行为;坚决打击巷道式采煤等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和假密闭隐瞒采掘地点,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数据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停电撒人,出现突出预兆不停电撒人等行为,以及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停工停产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高度关注列入淘汰关闭计划的煤矿,警惕待关闭矿井“最后的疯狂”。要综合运用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严厉追责问责。 三、严格落实区域瓦斯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加强瓦斯治理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安全投入,确保灾害治理工程到位有效。要持续推进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强化瓦斯源头治理,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8.05.26 •【文号】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 •【施行日期】2008.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

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充实队伍力量,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特别要针对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要加强防治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6.26 •【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 •【施行日期】2012.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 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

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 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当有3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经验,并取得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专家。 三是要加强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应挑选至少5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职的突出矿井鉴定技术服务队伍。 四是要加强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从事突出矿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技术人员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和要求。现场评审要对鉴定机构所有专家、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及授权签字人进行核实或专业能力考核,对鉴定所用仪器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记录,经现场评审达不到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要求的,不予通过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专家要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暂行办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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