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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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费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