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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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鄂政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13日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6年底,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7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保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五年一贯制大专毕业农村教师(本文所称农村教师限于县及县以下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切实落实做好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当前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省从2007年开展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以来,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学毕业生就读师范专业,有效提高了生源质量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进一步优化我省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教师队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不足。

1月5日至9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我省申报的11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反馈意见指出,各受检县(市、区)普遍存在教师学科结构不尽合理,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配置不齐,综合实践活动课指导教师匮乏。

江西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

江西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

江西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学苑教育》
【年(卷),期】2015(0)19
【摘要】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该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将执行新标准,最边远地区教师每月可增收140元。

据介绍,按照新标准,自2015年1月以来,江西边远和最边远两档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和36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和500元。

特殊津贴发放对象为江西省县(市、区)所属山区、库区、湖区等相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企事业单位自办中小学教师可与所在地学校教师享受同~政策。

今年前几个月的特殊津贴将补发差额。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25.1
【相关文献】
1.一项政策惠及近9万农村教师——江西全省施行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
2.江西提高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标准
3.张雁灵: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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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03.09
•【文号】人薪函[1989]7号
•【施行日期】1989.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
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薪函〔1989〕7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费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和职工增发补贴费的函》(88教初字007号)收悉。

现对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担负着培养、照料残疾儿童的任务,工作比较在辛苦,为鼓励他们在本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服务,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上述学校中,除教师、校长、教导主任继续按原教育部《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56计劳董字第30号)的规定,享受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此办法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自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
c60199--011225fjk。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
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
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费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结束——。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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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津贴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事局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号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007〕237号,收悉。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赣人社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日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者尤其是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是指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2年2月18日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章待遇和支持第四章职责和任务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与标杆。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等班子成员,不含村小教学点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20%以内)。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
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经费拨付
省、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在每年元月底前通过财政逐级将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下达并拨付到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即县(市、区)安帮办,下同。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赣府发[2003]25号文件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在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及提高的幅度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的一、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

3、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二、一人多次立功获奖的不能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等级一次性提高退休费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赣财教[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0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七年三月五日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拨出专款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政府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高中政府助学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

第四条高中政府助学金基本申请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中政府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赣人社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6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开展了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经2016年8月29日第6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委领导审定,同意刘军林等80人享受2016年省政府特殊津贴。

现将具体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集聚人才、激励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表彰工作,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锐意进取、奋勇开拓、求真务实、乐于奉献的精神,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成果转化、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各个领域发挥积极的领军作用。

同时进一步关心和改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他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新的成绩,带动全省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根据赣办发〔2004〕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1万元津贴,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证书及特殊津贴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30日附件2016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1994年10月27日)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

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

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

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结束——。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退休费计算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退休费计算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退休费计算
标准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89(000)022
【摘要】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含中专、职校、幼儿、特殊学校教师。

下同)的退休费标准和加发退休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休费标准应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按赣发[1986]6号文提高10%以后,仍可按赣府发[1986]19号文规定的退休费标准执行,但按104号文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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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3年第01期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2]92号)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經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經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调整标准: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2。

三、资金来源: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審核发放程序:(一)各单位按照附表1和附表2中各职级标准填写附表3和附表4,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二)各主管部门将本级和所属单位填报的附表3和附表4报送省人保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后,由单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三)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单位将附表3和附表4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并按规定程序将津贴补贴变动情况录入工资统发管理系统发放。

六、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加强津贴补贴和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准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凡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 江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表2 江西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3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化审批表(调整标准)(略)4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减)审批表(调整标准)(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6月14日责编/刘敏。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等学校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等学校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及开支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赣教计字[2000]139号、赣财综字[2000]9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7.21
【实施日期】200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及开支标准的通知
(赣教计字[2000]139号、赣财综字[2000]92号2000年7月21日)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省高招办:
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学(2000)5号文件规定,“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即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远程网上录取等)的改革,招生考试工作需要相应增加设备投入,增加数据维护费用,招生成本有较大提高。

”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后需增加的设备投入及我省今年高考外语增加听力考试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费、考试费及材料打印费的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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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区中心城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1.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3.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

支持媒体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等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4.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

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二、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5.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

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单列男性乡村教师招生计划,逐步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

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方案,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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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费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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