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费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