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案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物业纠纷是指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物业费、设施维护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下面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小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物业进行维护时,发现业主甲在室外私装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该案涉及业主私自在小区室外安装变压器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小区物业属于共有财产,业主私自改变小区物业设施存在违法行为。
再者,安全隐患可能存在火灾等严重风险,影响小区安全。
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是出于安全和整体利益考虑,并无过错。
但是,业主也有一定的合理诉求。
一方面,业主私装变压器可能是由于小区公共电网供电不稳定,导致个人生活负荷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
另一方面,业主可能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觉得无法维护自身利益,因此采取行动。
在法院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合理诉求。
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设施配套,保障业主的生活环境。
而业主也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身合理诉求,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
对于物业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需权衡业主利益和整体利益。
可以考虑部分胜诉,即业主拆除私装变压器,物业公司改善小区供电环境,并加强设施维护。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对业主的合理诉求作出回应,确保小区管理更加规范、公正。
此外,对于日常物业纠纷,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减少纠纷的产生。
同时,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建立良好的管理和沟通机制,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纠纷解决方面,除了法院途径外,也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该组织可以协助双方就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决问题,避免将纠纷升级到法律诉讼程序。
总结:物业纠纷案例分析表明,对于物业纠纷双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应综合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协商和解决。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提要: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A楼房有电梯却不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
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
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
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物业纠纷案例分析案情介绍:一、眼看业主被打未制止北京一小区物业被判担责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的杨爱秋在世纪城5区北侧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杨爱秋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杨爱秋起诉称,世纪城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阻拦,也不物业纠纷案例分析案情介绍:一、眼看业主被打未制止北京一小区物业被判担责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的杨爱秋在世纪城5区北侧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杨爱秋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杨爱秋起诉称,世纪城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阻拦,也不理睬我的求救,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物业公司应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7万余元。
世纪城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为案发地是市政道路,保安没有上前救助的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看到杨爱秋被打,未上前制止。
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爱秋终审获赔1千元。
法官解释说,世纪城物业公司作为从事包括保安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社会活动的单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而杨爱秋受侵害的地点,即属于此等区域。
由于杨爱秋被打的地点处于市政道路上,并非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她能获赔,在于一中院的判决突破了长期以来大家所持有的保安只在小区内负责的观念。
判决中指出,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保安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2、高空坠物砸车,物业公司巧妙取证免责案情: 2002年5月29日,车主徐某将其小轿车停放于深圳A大厦停车场,后发现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头盖板。
徐某找到该大厦管理处的保安,保安称其为邻近正在施工的B大厦坠落的瓷片所砸,并带徐某查看现场。
现场为B大厦外墙正在拆卸脚手架和防护网,不时有坠物降落,车身上下布满灰尘,车旁有瓷片等建筑垃圾,车头盖板上有明显的锐物砸痕。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10年交付使用,共有业主1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2019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新物业公司接手后,发现小区内存在诸多问题,如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停车秩序混乱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物业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部分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新物业公司的管理方式过于强硬,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描述1. 绿化带损坏新物业公司接手后,发现小区内绿化带损坏严重,部分树木枯死。
为了恢复绿化环境,物业公司决定对绿化带进行整改。
然而,在整改过程中,部分业主认为整改方案不符合他们的意愿,纷纷反对。
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小区环境,坚持执行整改方案,导致部分业主与新物业公司发生冲突。
2. 公共设施损坏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损坏严重,如电梯、楼梯、路灯等。
新物业公司接手后,对损坏的设施进行了维修。
但在维修过程中,部分业主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且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对新物业公司产生不满。
3. 停车秩序混乱小区内停车秩序混乱,部分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绿地等禁止停车区域。
新物业公司为了规范停车秩序,设立了临时停车位,并实行了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然而,部分业主认为此举侵犯了他们的停车权益,对新物业公司提出抗议。
4. 业主大会召开针对上述问题,新物业公司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商讨解决方案。
然而,部分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业主大会,导致业主大会无法如期召开。
三、法律法规分析1. 绿化带损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带的养护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公司有权对绿化带进行整改,但应尊重业主的意愿,尽量减少对业主生活的影响。
2. 公共设施损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
物业公司有权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但应事先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
3. 停车秩序混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区域、收费标准等。
法律纠纷小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于2019年正式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2021年5月,小区业主李先生因物业管理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李先生居住在该小区的一栋住宅楼,2021年3月,他发现楼道内墙壁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其居住安全。
李先生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进行维修,但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
2. 业主诉求: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因此,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维修裂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楼道墙壁裂缝并非其管理责任,而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在接到李先生的反映后,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等待开发商进行处理。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案中,楼道墙壁属于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维修和维护。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
在本案中,如果楼道墙壁裂缝确实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3.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楼道墙壁裂缝,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生活中实践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以一起物业管理纠纷为例,分析法律在生活中的实践。
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导致其居住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恢复公共区域原状,但物业管理公司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 案件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2)物业管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认为其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是经过业主大会决议的,不存在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
(3)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
(4)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公共区域原状,并赔偿李某损失。
4. 案件结果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公共区域原状,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反映了法律在生活中的实践,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三、启示1. 业主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案例_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具体纠纷如下:1. 物业公司未按时对小区内绿化进行修剪,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2.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电梯、楼道照明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3.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居民出行;4. 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洁和绿化,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和美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分析1. 关于绿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绿化进行修剪,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时对绿化进行修剪,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
2. 关于公共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对电梯、楼道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
3. 关于公共区域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维护和管理。
物业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成立,共有业主2000户,小区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现将其中一起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小区业主张先生发现家中阳台漏水,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所致。
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回应称,由于排水管道破裂属于公共区域设施损坏,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事宜。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对破裂的排水管道进行维修。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如何行使职权?四、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在本案中,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30%以上,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前10日将业主大会的议题通知业主。
(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参加,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的业主参加,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物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15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一直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
2019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服务不到位,如绿化维护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修复缓慢等;2.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理,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3. 公共收益分配不透明,业主对收益使用情况不清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决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停止违规收费;(2)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2)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凭证;(3)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4)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情况说明。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应退还业主超出部分的费用;(2)物业公司未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应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应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超出部分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 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纠纷案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纠纷案例核心提示明确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开展物业管理的基础。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在辖区内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职权。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调整和分割显然属重大事项,因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还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决定。
待划分区域内的单个业主如果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行政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具体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上述因素,并经业主大会决定通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划分。
[典型案例]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行政规划纠纷案黄金成等25人系“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业主。
该住宅区位于成都市草金公路以北、清水河以南,按开发时间顺序和规格分为一期、二期、三期、精装版一区、二区、沿河别墅和临河别墅等楼群,共有207幢5,726套。
不同楼群间由围墙、道路分割为相对独立的院落,院落间有些市政公共通道,其中一期楼群所处地域属甲社区居委会,其他属乙社区居委会。
该小区有部分供电设备为小区自管,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物业管理用房未作法定权属界定。
2003年11月24日该市武侯区房管局发出通知,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分为A、B、C、D、E五个物业管理区域,对各区域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了划分,并请业主成立相应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告黄金成等25人不服被告武侯区房管局将住宅区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向该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被告武侯区房管局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武侯区房管局作出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通知,是武侯区房管局对物业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物业纠纷案例案例
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
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
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
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
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
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
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
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再续签合同,理由是A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如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
A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在服务过程中积极改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在本案中,A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投票同意,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2. 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在本案中,A物业公司存在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
3. 业主大会的决定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该决定对A物业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三、答案及法律依据1.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A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的重新投票同意,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可能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本案中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未经过业主大会重新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
2. 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物业公司存在绿化维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
因此,A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及其分析
1. 小区电梯内突然安装了电梯广告,本来狭小的空间更加局促,同时对劳累一天回家的人们形成视觉强迫。
据说是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已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但其事先并未征求业主意见,物管公司也不太清楚具体情况。
请问这样违反相关规定吗?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应该怎么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于小区的事情没有权利自己做主。
针对这样的情况,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共同来商议解决此事!2. 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竞拍在洪山某地段获得开发用地120亩,该项目规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40亩,二期用地80亩,2007年6月完成一期开发。
随着业主入住,2008年8月经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住宅每平米0.8元。
2009年9月,二期开发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2月,正当业主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时,经开发商、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将一、二期开发的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理由是两个小区规模不大,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泵房。
为便于管理,开发商将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大门砌墙封闭,拆除两个小区间的围墙,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业主改为从一期大门进出,一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与二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米0.7元。
一期部分业主对二期住宅小区业主从本住宅小区大门进出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够合理,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
这是一起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
一是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是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是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
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规划(已取消),其他•【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2.03裁判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护等问题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正文黄某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原告:黄某某等25人(名单从略)。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王德源、徐金民、吉元、何顺良。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增林,该局局长。
原告黄某某等25人不服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房管局)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4日,被告发出通知,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划分成5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告认为,1.“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自竣工交付使用后,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聘请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
这些年来,“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物业管理正常,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物业管理问题。
被告为什么要将早已配套完整的小区重新划分?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的[2003]第3号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办法。
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超越职权的乱作为。
3.按开发的先后顺序,“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虽然可分为一、二、三期,精装版一、二区,临河、沿河别墅区,但事实上这并非一个个独立的小区,而是整体以一个小区来建设的。
整个“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娱乐活动场所,如配电房、变压器、供水系统及门球场、网球场、活动中心等,是无法分割的。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
局于 2 0 0 3年 1 1月 2 4日对 “ 中央花园清水河 片区”业主
发 出 的通 知 :三 、 责令 被 上 诉 人 区房 管 局依 照法 定 程 序重 四 川 省成 都 市 武 侯 区 “ 央 花 园 清 水 河 片 区 ” 中 ,按 开 发 时 间 顺序 和 规 格 分 为 一 期 、 二 期 、 三 期 、精 装 版 一 区 、 二 区 、 河 别 墅和 临 河 别 墅等 楼 群 , 有楼 房 2 7幢 57 6 沿 共 0 ,2 新划分 “ 中央 花 园清 水 河 片 区 ” 的物 业 管理 区域 。
套( ) 户 。不同楼群 之间有围墙、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割 为相 对独立 的
院 落 , 落 之 间有 些 市政 公 共 通 道 , 院 分属 两 个 社 区居 委 会 。 该 小 区 有 部 分供 电设 备 为小 区 自管 ,共用 设 施 、 设 备及 其 他 物业 管理 用 房 未作 法定 权 属 界定 。2 0 0 3年 1 2 日 1月 4 区 房 管 局 发 出 通 知 ,将 “ 央 花 园 清 水 河 片 区 ” 分 为 A、 中
B 、C、D、E五个 物 业 管理 区域 ,对 各 个 区 域 的 物业 管理
一
、
谁有权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 权 力 与私 权 利 的博 弈 一 公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区房管局有划分物业管理 区域 的职权。而二审法 院却得出了一个 自相矛盾 的结论 ,一 方
面 肯定 一 审 的 上述 认 定 ,即 同 意 区房 管 局 有划 分 物 业 管理 区 域 的 职 权 :另 一 方 面 认 为 ,“ 业 管 理 区域 内共 用 设 施 物 的调 整和 分 割 ,属 于 重 大 事 项 ,应 由 业 主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
物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为例,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居住在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2019年,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共计2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问题:小区内部分公共区域存在垃圾堆积、绿化带杂草丛生等问题。
2. 保安服务质量问题:小区保安巡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3. 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小区电梯、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四)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六)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进行管理;(七)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进行管理。
”3. 案件分析(1)环境卫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物业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安保、清洁、绿化、维修等。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费收取不规范,存在少收、漏收现象;2. 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维护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3. 保安人员配备不足,小区安全问题突出;4.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少收的物业费、赔偿因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补足保安人员、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少收的物业费;3.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因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4.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2. 物业公司存在少收物业费的行为,应按照实际应收金额补足。
3.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护公共区域设施,给业主造成了不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支付少收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赔偿因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3. 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法律诉讼案例,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物业小区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
物业管理纠纷也随之增多,涉及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方面。
本案例将围绕一个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展开,探讨业主维权与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共有居民2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出现了以下纠纷:1.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服务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无人修剪,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环境卫生脏乱差等。
2. 物业费收取不合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且收费标准不透明,与实际服务不符。
3. 业主委员会选举争议: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和成员构成存在异议,认为选举过程不公正,部分成员与物业管理公司有利益关系。
三、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自行维权:首先,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选出了一位业主代表,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整改要求。
但物业管理公司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感到维权无门。
2. 寻求社区调解:业主代表随后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整改服务,并降低收费标准。
但物业管理公司仍无动于衷。
3. 法律途径维权: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等方面的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承认了服务不到位、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并与业主达成调解协议。
5.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降低收费标准,并对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等进行整改。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判决,但考虑到影响,最终执行了法院判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反映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常见类型和解决途径。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1. 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遇到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提高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宣传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第1篇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石,其中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其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管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事项的管理。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原则、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运营等内容。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旨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收费关系。
5.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该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组成、选举和罢免等事项,为业主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 案例一: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张先生以物业管理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
虽然张先生对物业管理存在不满,但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物业费。
2. 案例二: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停水停电案情简介: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停水停电,导致业主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立即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业主损失。
3. 案例三:业主委员会违法选举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操纵选举、违规收受财物等。
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
物业常见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逐渐兴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针对物业管理中常见的几个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物业公司及业主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告义务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然而,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告义务,如未及时公告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等信息,导致业主对小区设施设备状况不了解。
法律分析: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
因此,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业主因未履行公告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3.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然而,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至每月每平方米3元。
法律分析: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因此,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部分物业服务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四、案例三: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内散步时,被小区内不明原因的电线击中,导致受伤。
经调查,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的电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分析: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因此,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业主因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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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案案例分析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案案例分析提要: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物业管理最为基础性的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例:
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竞拍在洪山某地段获得开发用地120亩,该项目规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40亩,二期用地80亩,2007年6月完成一期开发。
随着业主入住,2008年8月经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住宅每平米元。
2009年9月,二期开发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2月,正当业主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时,经开发商、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将一、二期开发的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理由是两个小区规模不大,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泵房。
为便于管理,开发商将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大门砌墙封闭,拆除两个小区间的围墙,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业主改为从一期大门进出,一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与二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米元。
一期部分业主对二期住宅小区业主从本住宅小区大门进出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够合理,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
房管部门认为,这是一起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物业管理最为基础性的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按照哪些标准呢?
对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该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标准有三条:
一是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是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是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案虽涉及两个住宅小区,但两个小区建设规模不大,由一个开发公司兴建开发,在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内,且存在着配套设备共用现象,为了社区建设管理需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益于减轻业主经济负担,有益于物业企业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不过,在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时,事先与业主广泛沟通,征得广大业主理解,避免产生纠纷,这对搞好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睦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