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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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医疗事故鉴
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0.09.03
•【字号】渝价[2000]592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592号二000年九月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财预外(2000)129号《关于同意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500元/每案例。

二、区县(自治县、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600元/每案例。

三、各级收费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审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我市过去有关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渝价[2002]77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市环保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其它规定1、接受单位聘请,出借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收费8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渝价[2006]61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6]6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日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5.17•【字号】渝价[2001]359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水利电力局: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制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1]78号),现就重庆市水利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符合《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源标准地表水地下水取水类别工业取水0.030.04生活取水0.020.03水力、火力发电取水0.001 0.001其他取水0.020.065单位:水力、火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二、河道采砂管理收费: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砂、石、土管理按每吨0.50元计收。

2、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船采砂,按以下标准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100匹马力以上按每船每月3000元;50匹马力至100匹马力按每船每月2000元; 25匹马力至50匹马力按每船每月800元;10匹马力至25匹马力按每船每月500元;3、人工船采砂按每船每月100元。

4、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划迁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自采自用的免收河道采砂、石、土管理费,个人少量自采自用5吨以内免收采砂管理费。

5、经济适用房建设用砂减半收取管理费。

三、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

四、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按委托监督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5-2.5‰,由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收取。

渝价[2000]830号文件

渝价[2000]830号文件

渝价[2000]830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试
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提供质价相称的委托服务。

委托单位可自主选择已取得合法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委托单位接受服务。

三、收费标准:
(一)施工图审查
(二)勘察成果审查
勘察成果审查按勘察费总额的6—10%收取。

(三)本收费标准工程概算额仅指建安造价,勘察设计费是指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取费。

四、取得合法施工图审查机构,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审查机构和委托方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返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六、审查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ΟΟΟ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4]36号--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4]36号--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04]36号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检测结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验测试资质证书,并经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测试,可按附表所列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测试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费属经营性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税。

各检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收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主城九区。

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

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测收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服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本通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其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09•【字号】渝价[2008]518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渝价〔2008〕518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按上面分述定,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六、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按职责划分为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执行单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渝价〔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建设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定降低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现将降低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渝价[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6]16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重新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5]270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知识鉴定收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机构组织知识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鉴定机构收取的知识鉴定费中,按初、中级每人5元,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每人7元的标准,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

2、操作技能鉴定收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机构组织操作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鉴定机构收取的操作技能鉴定费中,按操作技能鉴定费的5%的比例,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

3、职业技能评定收费初级每人每次20元,中级每人每次40元,高级每人每次6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80元。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审核工作中的专家评审费、场租会务费、手续费等。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复函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复函不符的按本复函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概述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测试所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这些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就个人观点和理解展开阐述。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检验费用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检验是对施工单位所申请的资质等级进行检验,以确保施工单位的实力和能力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施工单位规模、业绩等因素,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材料、设备检验费用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对其进行检验测试至关重要。

对于不同类型的材料和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验费用标准,既要保障质量,又不能加重企业负担。

3.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用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于监督检验的费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鼓励施工单位加强自我管理和提高质量。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必要举措。

通过建立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以规范建设工程检验测试市场,提高检验测试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制定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避免过高的收费标准成为企业的负担,影响行业发展。

四、总结回顾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将来,应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不断完善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我更深入地了解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内容,也对其制定背后的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渝价【2000】352号文 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渝价【2000】352号文 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价 [2000] 35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计委、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物价局。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中介收费通知抄送:国家计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2000年6月23日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37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37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渝价〔2007〕37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7]123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6年规范了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知识鉴定费
初、中级每人每次15元,高级每人每次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23元。

2、操作技能鉴定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7年8 月1日起执行。

附件:操作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略)——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渝价[2001]33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7号)重庆市档案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市政案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102号),现就重庆市档案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利用档案收费(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1. 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1、档案保护费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制、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至5倍收取):(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费0.15-0.20元;(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费0.05-0.15元;(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费0.10-0.20元;(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费0.05-0.10元。

2、复制费八开每页1.00元,十六开每页0.50元。

3、证明费(1)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每份收费2.00元;(2)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按以下标准收费:a. 房产十平方米及以下,地产一亩及以下,财产一千元及以下,按10元收取;b. 房产十平方米以上至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地产一亩以上至五亩以下(含五亩),财产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按50元收取;c. 房产二十平方米以上至一百平方米以下(含一百平方米),地产五亩以上至十亩以下(含十亩),财产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按100元收取;d. 房产一百平方米以上,地产十亩以上,财产一万元以上,按400元收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渝价[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07〕154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按本通知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三、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检验费由生产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压力容器检验检测费由请检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四、定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检验部位高度超过3米的,加收30%检验费,检验部位高度超过7米的,加收50%检验费。

五、请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

六、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纳入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重新申报。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2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3]499号)同时作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3)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3)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渝建价发[2010]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10]69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2006]49号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同建委等部门做了专题调研,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态管理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1号),现将我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照工本费1、《特殊工种合格证》每证1.5元2、《电梯使用认可证》每证50元;《起重机械使用认可证》每证10元3、《锅炉水处理工证》每证5元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每证5元5、《锅炉工、压力容器工操作证》每证5元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每证10元7、《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册5.5元8、《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每证5元9、《重庆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5元10、《重庆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2元11、《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二、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发证审查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审查的难易程度,每类每证200-500元。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按下列规定收取培训费与考核费。

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下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诚实守信经营,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造价管理机构将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情况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的自律检查。

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9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合格,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的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可取得其中一项或两项检测机构资质。

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市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见附件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检测机构的规模、数量和布局实行宏观调控。

第七条检测机构新申请检测资质、增加检测项目和参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所申请开展的检测项目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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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检测结构收费行
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中
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验测试资质证书,并经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测试,可按附表所列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测试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费属经营性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
法纳税。

各检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收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主城九区。

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
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


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测收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服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本通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其醒目位置公布收费
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
述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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