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_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宪政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神、契约精神,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宪政平衡机制实践精神契约精神人们越来越相信,宪政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取得的最高政治成就,实行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
我国学者倾向于认为,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
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政府对人权保障作出坚定承诺的背景下,中国的宪政问题又一次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对宪政的价值梳理和制度重构,已成为我们再也无法回避的时代课题,这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作为第一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宪政的一些基础性观念进行反思,以完善宪政的基础理论,增进其时代感和对实践指导的针对性。
一、宪政在事实上是一种平衡机制说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及其状态的根据在于,宪政的产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
“宪政主义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界分的历史过程中” ,“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与国家的界分与对峙是宪政主义一个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 。
国家与社会的界分、市民社会的形成,即各种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的“对峙”是宪政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导致了“宪政主义作为一种知识形式,采行对峙式思维” 。
但笔者认为,“对峙”不能概括宪政全部本质,它只是意味着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力量对立或斗争的过程及状态。
成熟的宪政,不仅“实际上是各种对立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发展结果” ,而且本身就是使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
事实上,追求平衡政体的观念源远流长。
晚期的柏拉图提出了“混合式”国家的原则。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要在国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方面都求得和谐。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使国家中的各种倾向的力量相互结合,从而使之能够保持一种均势状态。
他认为这种形式的国家才能导致稳定的政治局面。
浅析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
浅析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何谓宪政?主流的看法大概来说,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司法为屏障,以民主为基础、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政法制度。
而众所周知,宪政要得到有效的运行,就要求大多数人遵守宪法(或称宪约),否则宪政秩序必然遭到破坏。
通常实证主义将宪约的约束力建立在功利算盘合理性上或人间法律的惩戒作用。
但是如果遇到休谟主义这样的质问:“我们为什么非得信守这份政治契约呢?”若是碰到社会大多数人都是不义和无畏分子,那么想要他们相互妥协地遵章守则,恐怕即使以死来惧之亦无用。
这时宪政秩序之基就摇摇欲坠了,那么宪政的实现又何以成为可能的呢?从一定角度来思考,可以说宪政是建立在普遍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上。
这也正是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体现出的思想。
笔者认为,康德是以其道德哲学中的“自由”为线索贯彻于他的宪政思想中。
一、宪政生成的可能康德坚信人的本质在于先验理性。
而先验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标志着人是现象界之中的“有限存在者”,是感性的动物,感性世界的成员,日常生活世界的成员,是一种经验的事实,受到自然律的被动奴役。
实践理性标志着人是本体界之中的“理性存在者”,是理智世界的成员,道德的成员,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决定着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伦理道德上的自由,亦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论域与出发点。
人的二重性决定人的意志的两重可能倾向。
作为感性存在者,他的意志受自然欲望的影响,服从自然法则。
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受理性支配,独立于自然欲望,服从理性的法则即道德的法则。
对康德而言,理性自身对意志动机的决定不可能是主观个人的,只能是先天普遍有效的,亦即理性的道德法则是先天普遍有效的。
自然法则始终会通过具体的场景左右自然中的人。
人在日常生活为花花绿绿的物质现象所诱惑,时时处于一种欲攫取和占有的兽性的涌动之中……尽可能地占有,凡是具备了或者曾经具备客观机会的地方,这种冲动对一切时代,地球上一切国家的一切人都普遍存在。
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的宪政主义之哲学基础与内在逻辑
权力 , 防止出现独裁和 暴政 , 杰斐 逊不但 要求 实行 三权分 立 , 而且要求实行地方层层分权 , 二者都是互相牵制、 互相 平衡 原则的体现。( 3) 人民参政与监督的思 想。杰斐逊把
151
人民参政看做是实现人 民自治 , 防 止暴 政的最 有效 措施。 他坚持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 是储藏社 会的根本权 力的宝库。
[ 2] ( P21 5)
共治 理问题的研究 , 概括了 联邦党人文集 和托 克维尔对 于民 主制行政的分析 , 强调 立宪 政府体 制的 逻辑 是所有 政府 权力都要受到限制。放弃了这些限制 , 就放 弃了立宪 政府 。
[ 7] ( P 145)
( 4) 依法行 政的思 想。杰斐 逊认 为一个
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行法治 , 严格 依法办事。只 有实行法治 , 才能保障 公民的 民主 自由权 利 , 保护 他们的 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杰斐逊对宪政价值 的倡导 , 为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的宪政主义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 二 ) 美国公共行政理论中宪政主义的发展阶 段 : 从沃 尔多至库珀的宪政思想 以沃尔多和弗雷德里 克森为 代表 的新公 共行 政学派 在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的 价值理念 进行 批判的 基础 上提出 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观 点。例如 , 沃尔多在 行政国家 和 公共行政的事业 及 民主行政理 论的发展 等著作中对传统的行政学和政治与 行政二分法 进行了批判 , 认为公共行政与政治是不可分的 , 政府过程 本身是一种决策和行 动相结 合的无缝 隙网络 。
[ 5] ( P212)
。
弗雷德里克森 在 新 公 共行 政学 及 公 共 行政 的精 神 等著作中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的 效率至上 观点进行了 反思和批判 , 他强调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 促进公民社 会所拥有的、 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基本价 值。他认为 : 社 会公平包含着对包括组 织设计和 管理 形态在 内的 一系列 价值取向的选择。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 平等性 ; 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 者在决策 和组 织推行 过程 中的责 任与义务 ; 社会公平强 调公共 行政 管理的 变革 ; 社 会公平 强调对公众要求做出积 极的回应 而不 是以追 求行 政组织 自身需要满足为目的 。
黄宗羲“宪政”构想解读
下之害 、 兴天下 之利为 己任 。君主 的职 责是为天下 百姓服务 , 君主如果失道妄为 自当放伐废除。
制社会 内部孕 育 , 整个专制 制度 已陷入深深 的危机
之 中。
而对 于专制体 制下法律 的属性 问题 , 黄宗羲 也
提 出了 自己的质疑 。黄宗羲认为维护一姓之私 利的
“
一
在这样一个政治动荡 、 国家危亡 的历史关头 , 一 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担 当意识 的士大夫挺身
他提 出 了 “ 有治法 , 而 后有治人 ”的主 张 , 这与儒 家
制 的方 案 , 针对 I F t  ̄ + J l 度 的各种顽疾 , 一一 予 以纠正 , 为未来 国家的发展勾画 了蓝 图。
传统 的 “ 有治人 , 无治法”的观点截然不 同。黄宗羲 认为 君主专制 政体下 的法律是非 法之法 , 整个 制度 环境是恶劣 的 , 即使有优秀 的统治者 出现 , 也无法左
家 之法 ” 在 当时 的历史背 景下 已经走到 了 穷途
而 出, 奔 走呼号 , 著书立说 , 意 图通过 自己的学说与
行动 唤醒世人 , 匡扶 时弊 。黄宗羲就 是这群人 物 当 中的杰 出代表 , 他通过对历史与现实 的考察 , 深刻地
末路 , 任何局 部 的改 良或 调 整都无 法改变 “ 一家 之
81
在黄 宗羲看来 , 君主专 制政体将 天下变 为君主 个人 的私产 , 以皇帝为首领 的统 治阶级 占尽天下之
利, 享 尽人 间富 贵 。而终 日辛勤劳作 的百姓却 只能
勉强度 日、 备受剥 削, 正是这种制度造成 了天下 的贫 富不均 。所 以首 当其冲 的任 务就是 改变这种 “ 君 为
受到怀疑 。既然应 该是天下为 主君为客 , 那 么臣子
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
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王权、宗教和封建制度尽管当今世界仍有不少国家尚未真正实行宪政,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宪政如今已成为人类社会基本的政治伦理,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今天,即使是彻头彻尾的专制独裁国家,也不得不披上宪政的外衣——颁布一部宪法——以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宪政制度下人的自由度提高、人的创造性得到极大发挥,所以宪政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也是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的国家,这已被当今世界的现实所证明——我们看到现在的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而在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又都是西方国家——我们都知道西方是宪政思想的发源地。
所以,为何宪政思想会起源于西方,或者说历史上有哪些因素对西方宪政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重要作用?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不仅有助于我们清醒的认识宪政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制,而且有助于我们的宪政实践。
现今的宪政理论来自于西方,但关于宪政的准确定义各家说法有所不同①。
不过,一般认为西方的宪政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限权,即限制公权力;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实施这样的政治制度。
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宪政包含如下诸要素:一是民主,即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授予;二是法治,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制衡,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达到权力的平衡;四是人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那么西方历史上是什么促成了这些思想的产生呢?我认为有以下诸因素:一、王权因素。
在西方宪政思想的起源地欧洲,王权一直是有限的,这是西方宪政思想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原因。
正是王权有限,民权才有生长的可能。
当然,这里所说的王权有限是相对于东方的专制王权而言的。
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为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个人乾纲独断,“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甚至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权之外既无①比如有人认为只要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就是宪政,童之伟教授的“社会主义宪政”论是为代表,而更多人认为除了宪法被严格遵守外,宪法本身还应包含有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权力保障这些内容,缺乏这些要素的宪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政的理论基础探源
宪政的理论基础探源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04(002)002
【摘要】宪政是基督文化的内生物.近代的自然权利说和契约论思想为宪政的价值取向与制度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和进行了实证分析.而人性至善论和等级论却是中国宪政之路的思维障碍.当代中国宪政目标的真正实现,必须首先实行法观念的更新.【总页数】6页(P93-9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西方宪政思想中的人民主权与限权政府--美国宪法价值目标和宪政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基础 [J], 钱福臣
2.宪政涵义探源 [J], 李卫刚;李毅;王丛虎
3.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J], 杨添翼;刘康磊
4.浅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宪政意义——兼论"政府法治论"的宪政精神 [J], 陈峰;杨俊
5.种族主义的宪政探源——美国奴隶制的法制史研究 [J], 张怡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改革的确切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普遍认为它是尝试改善政治体制以实现更加公正平等的目标,而其中宪政思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想流派。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和宪政思想。
一、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古代中国的政治改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个时候的百家争鸣给中国思想史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其中庄子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改革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庄子看来,政治是有需要的,但是它也很难实现。
庄子主张要追求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这个人也就失去了自由。
因此庄子特别关注政治领域的自由,他主张政治上应该实现个体自由,而不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汉代时期,由于朝廷的专制独裁,社会不平等现象严重,于是便产生了反应。
继任汉武帝的汉昭帝便曾提倡全面的改革,比如说财政制度和法治制度。
而汉宣帝时期,主要是在官制方面进行改革。
他建立了吏、卫、宦三级制度,推行了少府制,以及划分职权领域等。
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改善了朝廷管理的效率,从而增强了朝廷的统治力。
此时期的政治改革也由此开始接轨宪政思想。
唐朝时期,政治改革也达到了高峰,唐太宗是一位出色的改革者。
他实行了重文轻武的政策,推行了科举制度,成功地摆脱了部落割据和民族分裂的局面,使中国发展得更加稳定和富强。
除此之外,唐太宗还推行了著名的“尚书省”制度,分离了军政和民政,从而促进了官员的权力均衡,大幅度减少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基本上建立了一个大致平衡的社会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关于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有没有这一流派一直是历史学家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而一些标志性的思想家和学派一直被广泛认为是中国古代宪政思想最为代表的人。
周公制定了多项政治制度,主张建立一个有序的制度来规范各种行为。
他强调维护公正和法制,认为官员和君主都应该遵守规范。
此外,著名的“制度家”孟子也在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自己的宪政思想,他认为国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规进行管理,而宪法应该是保障统治者和国民各方面利益的东西。
第十章 宪政
第十章宪政1、宪政的定义:○1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或者说,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既包括西方式的宪政,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2、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1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2宪政不等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不一定有宪政;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在缺乏宪法规则的情况下,民主政治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甚至走向专制;(2)宪政与法治法治的定义: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确立的保护;○1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宪法和法律在轨道上有序的运行;○2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3法治以宪法和宪政为依托;(3)宪政与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做的一种选择和确认。
○1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2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保障人权;★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联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1从逻辑上看,宪法是宪政的起点;○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2)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1宪政实现的前提是宪法本身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包括内容正当和程序正当。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那么你对宪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宪政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宪政的定义法学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论文《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宪政有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两个内涵。
描述性内涵是说它被用来指代历史上,人们为逐求各项权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认的奋斗;规范性内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国宪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征。
”美国宪法规定:(1)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行政权由一任美国总统行使;(3)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各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可由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
周叶中主编的法学教材《宪法》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在宪政中角色不同罢了。
”中文含义:民主的自由政治。
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5] ,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古典宪政思想沿革及其制度设计的支撑基点
摘
要 : 为 西 方政 治制 度 根 本 性原 则 的 古典 宪政 代 表 了西 方 政 治文 明的 最 高成 就 从 更 深 层 的 意 义 土说 , 度 就 作 制
பைடு நூலகம்
是 思想 , 思 想 的 外化 , 是 而思 想 也 就是 制 度 。 西方 以讲 求权 力分 立 、 制衡 以及 尊 重人 权 为核 心 与 社 会 治理 主 要 方 式 的
( .Hi oyDe a t n f T i a ies y, a ’ S a d n 7 0 1 C ia 1 sr t pr me t a s n Unvri T i n , h n o g 2 1 2 , hn ; o h t
2 Go ere t l g f Na k iUnv ri . v rn n l eo n a iest Co e y,Ti i 0 0 1 a n 3 0 7 ,Chn ) ia
er m ent n .
Ke r s c n tt in ls ;s p osto m a d r ne s rg so n; l td g enme t ywo d : o s iu o a im t u p iin ofhu n a k s ; iht fma i e ov r mi n
Ab ta t sr c :Con tt to aim ii t d fo a ce e c n ul iae n t e b u ge i e o u in o r ea d Am ei s iu in ls orgnae r m n intGr e ea d c m n td i h o r o srv l to fEu op n r c . Th i t y ft o siuto a o e n e r h u o iinso u a a k e s i t fm a nd l ie o a e mansa so hec n tt in lg v r m ntae t es pp sto fh m n d r n s ,rgh so n a i td g v m
论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逻辑和制度实践
[ 中图分类号]D 2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4 4 20 )8 02 — 6 04 4 3 (09 0 — 0 2 0
宪政④ 是现代社会的标 志, 是人类社会进步和 制度文明演化所结 晶的璀璨 明珠。社会主义宪政 是社 会 主义 政 治文 明的核 心 内容 , 是社 会 主义本 更
还是一种制度实践或者运动形态 , 都体现着人类政 治文 明发展 到 了一 个 新 的 阶段 。宪 政 是 建设 社 会
主义 的必要 条件 , 也是 社会 主义政 治文 明进步 的重
恰是社会主义本体需要构建 的核心 内容和追求 的
① 宪政是什么?学者见 仁见智 , 谤涉讼 , 扬扬 : 招 沸沸 观点一认为宪政是 对权力 制约 、 监督 与制衡 , 是对 国家权 力限制和对公 民权利保 护; 观点二认为宪政是宪法的实施状态 , 国家权力依 照宪法运作 ; 观点三认 为宪政就是 民主政 治 ; 观点 四认为宪 政是 民主与宪法 的有机结 合。宪政其实是一个制度体系、 结构系统 , 任何定义、 概括的模式很难揭示其 广阔内涵 , 多有遗漏 、 蔽 、 遮 不足 之处 , 本文试 图采取一种结构 的、 系统的立场考察宪政 。 不局限、 着意于概念和定义的辨析 。 ②2 世纪 9 O o年代 , 中国宪政研究风起云涌 , 步云先生在 主持“ 李 宪法 比较研究 ” 研讨 会上 , 出了 日后影响 广泛的宪 政三要 素说: 提 民 主、 法治、 人权 。这一理论成为理解宪政的共识。 ③梅因把人类社会文明进化历史概括为 :迄 今为止 , “ 人类社会进步 的历史是“ ‘ 从 身份 ’ ‘ 到 契约 ’ 的历史 。 参 见梅因 : 古代法> 商务 ” ‘ 。 印书馆 。9 9年。 1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宪政的要素及发展模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宪政的要素及发展模式一、引言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和治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宪政的发展和运行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民众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旨在探讨宪政的要素以及其发展模式,为深入了解和研究宪政提供指导。
二、宪政的要素宪政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具有一系列重要的要素,包括宪法、司法独立、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
下面将逐个进行阐述。
1. 宪法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和核心要素,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法律准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为整个政治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宪政的重要特征,意味着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存在可以保证人民的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3. 人权保障宪政国家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保护等。
人权保障是宪政的重要目标,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4. 权力制约宪政国家通过建立权力制衡体系,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这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以及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
权力制约是宪政的重要基础,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宪政的发展模式宪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多种发展模式,常见的有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等。
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宪政模式进行分析。
1. 议会制议会制是宪政的一种典型模式,主要特征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制约。
在议会制下,国家元首通常为君主或总统,而执行权由内阁或政府负责。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在政策制定和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总统制总统制将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独立,国家元首通常为总统,拥有较大的权力和职责。
总统制下,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最高负责人,由选举产生。
3. 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的一种混合模式,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平衡。
在半总统制下,总统承担行政职责,但也需要与议会共同合作。
四、宪政的发展与实践宪政的发展与实践不仅取决于制度设计,也需要注重社会文化、人民意愿和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
2022届新教材高考历史一轮复习单元目标检测卷10走向整体的世界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含解析新人教版
单元目标检测卷十走向整体的世界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时间:50分钟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欧洲人认为哥伦布“发现”美洲使美洲“走出原始的野蛮状态,进入文明时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哥伦布到达美洲是“苦难的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认为哥伦布到达美洲是“两个大陆相遇”。
下列对哥伦布“发现”美洲的认识说法正确的是( )A.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趋于全面B.促进不同文明的交融成为主流C.各种观点都需要新的史料佐证D.受主观立场影响不够全面理性2.A.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B.明清政府对外政策的结果C.新航路开辟的客观影响D.世界市场最终形成的主要表现3.恩格尔曼对英国不同时期贩卖黑人奴隶所获得的利润进行了估算,具体情况见下表。
据此可知,奴隶贸易( )A.改变了各地人口分布的状况B.增加了美洲地区的劳动力C.为英国提供了资本原始积累D.缓解了非洲地区人口压力4.1492年,哥伦布“发现”了美洲大陆,各种美洲高产作物传入欧洲,仅马铃薯就使欧洲人口在1700—1900年增长25%,使欧洲城市化率由27%增长到35%,并催化了工业革命的产生。
据此可知( )A.人口的增长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B.新航路开辟给欧洲带来深远影响C.欧洲的饮食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D.开辟新航路是为了获取高产农作物5.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最早产生于意大利,但新航路开辟后,“财富流向西葡”“英国成为海盗”“意大利被晾在一边”。
其中“意大利被晾在一边”的主要原因是( )A.世界性商业危机爆发B.意大利经济衰退C.贸易中心转移D.意大利发生金融危机6.15世纪末以后的100多年中,葡萄牙从非洲运走黄金27.6万千克。
1521—1544年,西班牙从美洲每年运回黄金2 900千克,白银30 700千克,1545—1560年运回的黄金和白银达到平均每年5 500千克和24.6万千克。
这种现象( )A.表明西欧成为世界贸易中心B.促进世界贸易规模不断扩大C.加速了西欧封建制度的解体D.使世界各地的联系加强7.美洲白银生产量在16世纪约为17 000吨,到17世纪约为37 000吨。
宪政
二、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
1,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2,宪政包含三个要素:民主、法制、人 权 3,宪政就是限政 4,通过对宪政与民主、自由的实际关系 的辩析来认识宪政。 5,从宪政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
思考宪政要考虑以下几点
1,宪政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在于限制 公共权利而保障公民权利 2,宪政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 3,宪政的研究既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也 属于宪法学的范畴 4,宪法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相互联系 的
第四,是对“法律万能论”和僵死的法 律的有力冲击,可能促进重新审视和修 改法律和政策 第五,即使是民主国家,公民不服从也 是必要的,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宽容 宽容温和反抗并非鼓励人们违法。
参考书目
பைடு நூலகம்
(美)罗森斯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 店 (美)埃尔金《新宪政论》,三联书店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 社 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吉林人民出 版社
法律必须“应当意味着能够”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 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 一切法律都要接受违宪审查
司法必须独立 越权无效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 不溯既往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法治之下的法律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必须是主权者制定的 2,法律必须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
3,宪政与法治
法治最充分地体现了宪政的“限政”精 神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标志,也 是法治的核心与首要要求。
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
20 10年 4月
衡 阳 师 范学 院学 报
J u n lo e g a g No ma ie s t o r a fH n y n r lUn v r iy
No. 2Vo131 . Ap r. 20 10
宪政 的理 论 基础 和 实 现方 法
— —
古典 宪政 理论 逻 辑 之 再 思 考
杨 添 翼 , 刘 康 磊
( 南政 法大学 ,重庆 西
40 3 ) 0 0 1
摘
要 :在 众 多的 宪政 话语 中 ,把 握 宪政 本 质 特征 的是 西 方 古典 宪政 理 论 。它 的核 心 问题 是 “ 限 政 府 ” 即 限 有 ,
的贵族们 怀 着 “ 自由 ,毋 宁 死 ” 的 意 志 向 国王 不 提 交请 愿 书 以及 限 制 王 权 的 《自由 大 宪 章 》 的签 订 ,1 8 6 8年 的光 荣 革 命 成 功 地 建 立起 君 主立 宪 制 度 并诞 生 了满 载 着权 利 内容 的 《 利法 案 》 权 ,美 国
制 宪会议 上 精 英 们 的激 烈 辩 论 和 世 界 首 部 示 范 性 成 文宪 法 的 出 现 , 巴黎 人 民群 情 激 愤 发 动 的法 国 大革命 以及 风 行 于 世 界 的伟 大 的 《 权 宣 言 》 的 人
颁 布 … … 还 有 洛 克 、孟 德 斯 鸠 、卢 梭 、麦 迪 逊 、 密 尔 、 哈 耶 克 等 政 治 哲 学 家 、思 想 家 们 的 经 典 论
如 何 限制 政 府 权 力 的 问题 上 最 突 出 的 成 就 就 是 分
权 原则 的提 出。
一
、
古 典 自 由主 义
5 4
【推荐下载】浅谈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
浅谈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 究竟何谓宪政?主流的看法大概来说,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司法为屏障,以民主为基础、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政法制度,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浅谈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
众所周知,宪政要得到有效的运行,就要求大多数人遵守宪法(或称宪约),否则宪政秩序必然遭到破坏。
通常实证主义将宪约的约束力建立在功利算盘合理性上或人间法律的惩戒作用。
但是如果遇到休谟主义这样的质问:我们为什么非得信守这份政治契约呢? 若是碰到社会大多数人都是不义和无畏分子,那么想要他们相互妥协地遵章守则,恐怕即使以死来惧之亦无用。
这时宪政秩序之基就摇摇欲坠了,那么宪政的实现又何以成为可能的呢?从一定角度来思考,可以说宪政是建立在普遍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上。
这也正是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体现出的思想。
一、宪政生成的可能 康德坚信人的本质在于先验理性。
而先验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标志着人是现象界之中的有限存在者,是感性的动物,感性世界的成员,日常生活世界的成员,是一种经验的事实,受到自然律的被动奴役。
实践理性标志着人是本体界之中的理性存在者,是理智世界的成员,道德的成员,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决定着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伦理道德上的自由,亦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论域与出发点。
人的二重性决定人的意志的两重可能倾向。
作为感性存在者,他的意志受自然欲望的影响,服从自然法则。
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受理性支配,独立于自然欲望,服从理性的法则即道德的法则。
对康德而言,理性自身对意志动机的决定不可能是主观个人的,只能是先天普遍有效的,亦即理性的道德法则是先天普遍有效的。
自然法则始终会通过具体的场景左右自然中的人。
人在日常生活为花花绿绿的物质现象所诱惑,时时处于一种欲攫取和占有的兽性的涌动之中,尽可能地占有,凡是具备了或者曾经具备客观机会的地方,这种冲动对一切时代,地球上一切国家的一切人都普遍存在。
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和宪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和宪政思想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是一种准奴隶制的政治体系,由君权和统治阶级掌握,大部分人民处于被统治和被支配的地位。
宪政思想在这种政治体系中无从谈起。
然而,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体系中,有一些与宪政思想相关的思想和观念。
本文将介绍这些思想和观念,并探讨它们对中国古代政治的影响。
1. 天命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中,有一种被称为天命思想的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天命决定人的命运和地位,也决定了国家的兴衰和统治者的地位。
因此,国家的统治者必须遵循天命,以保持天命所赐的地位。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它给了君王统治的合法性,同时也限制了君王的权力,让君王不能随意执政。
2. 君道思想君道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种思想。
它认为,君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以身作则,以善政治理国家。
君王行事要以德为先,以积德为根本,用德治国。
君王的德行和善政能够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它要求君王具备高超的道德修养和治理能力,让君王不能仅仅依靠武力统治,而要以道德为基础,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
3. 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种思想。
它认为政治权力必须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法家思想强调理性和效率,认为法律能够规范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它使政治权力对人民不再拥有决定性的影响,而是让法律成为决定性的标准和规范。
4. 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种思想。
它认为政治权力必须以仁德为基础,以道德引导人民,提高人民素质。
它强调儒家经典《礼记》中的“君子小人”观念,认为君王必须是德才兼备的“君子”,并以身作则,以善政治理国家,从而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它强调君王的道德修养和领导能力,而不是依靠武力和阶级压制来维护统治。
解析国家权力合法性论证与宪政运动
国家权力合法性论证与宪政运动摘要:与具有天生优越性的权利不同,权力却因其公益性常常受到质疑,国家权力由此需要在正当性、合法性层面得到严密论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威而使人们信服。
社会契约论作为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虚拟和抽象地构建了合法权力的渊源、功能及其范围。
其与立宪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宪政进程。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轫有着自身特殊的背景,它更多的受动于制度决定论、立宪强国等民族主义思潮,因而在权力合法性论证上存在诸多缺陷。
现代中国宪政运动欲向纵深发展,尚需在蕴涵着丰富的宪政与民主因子的社会契约论中吸取思想养料,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方面对国家权力进行考量。
思想观念一经转化为制度实践,便成为改变社会的巨大力量。
古典自然法的核心原则-社会契约论为近世欧美宪政运动和公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石。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确是近现代中国面临的时代课题。
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并引发合法性危机。
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本文所论之“权力”指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在哪里?这个问题在立宪主义发达的西方已得到较好论证,在近现代中国其论证方式则存在诸多缺陷。
一、社会契约论: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权力自产生时起就存在被认同的问题,也就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
权力的来源是什么?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要有公权力,但任何权力若仅依凭强力,社会不可能持续安定;权力的另一本质是“靠着劝说而来”,即社会成员在一套世界观的支配下,用特有的诠释系统把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概念化、合理化,使所有成员都相信那样的结构形式与内容是合理的,或者是命定不可更改的。
[1]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可,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1卷第2期2010年4月衡阳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No.2Vol.31Apr 12010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实现方法———古典宪政理论逻辑之再思考杨添翼,刘康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在众多的宪政话语中,把握宪政本质特征的是西方古典宪政理论。
它的核心问题是“有限政府”,即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它解决了为什么和怎么样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
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人性不完善所导致的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被滥用,是必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理由;以防恶为原则,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时进行必要的分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方法。
关键词:古典宪政论;有限政府;分权中图分类号:D0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0313(2010)022******* 宪政是什么?这是一个时常悬挂在中外学者尤其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口边的流行话题之一。
当我们念及“宪政”这一词语时,立时有无数种有关联的事物显现于眼前: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怀着“不自由,毋宁死”的意志向国王提交请愿书以及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的签订,1688年的光荣革命成功地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度并诞生了满载着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美国的自由女神手中高举的自由火炬,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上精英们的激烈辩论和世界首部示范性成文宪法的出现,巴黎人民群情激愤发动的法国大革命以及风行于世界的伟大的《人权宣言》的颁布……还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麦迪逊、密尔、哈耶克等政治哲学家、思想家们的经典论断……我们似乎对宪政的特征达成了某种共识,但事实上我们对宪政一词的理解和解读却是各有特色①。
在众多话语中,哪一种才是宪政最原初的含义?是谁把握了宪政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是西方古典宪政理论。
西方古典宪政思想的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以防止暴政。
它的矛头直指君主专制,它的使命是论证“有限”政府的合理性以及设计制度以防止暴政和专制。
那么,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呢?如果有这个必要性,那么要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众多的古典宪政思想家们是如何思考并解答这两个问题的?就前者而言,首先,如果集体的利益远远高过于个人权利,如果个人利益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那我们还有必要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吗?所以限制政府权力的必然前提预设是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国家权力。
对于这一前提的论证是由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的。
其次,人性恶的假定提出了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人性根源。
这种人性导致了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被滥用,从而侵犯个人权利。
因此,我们必须防恶。
这一点也构成了“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即在设计收稿日期:2009212230作者简介:杨添翼(1982—),女,湖南长沙人,博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45制度以限制政府权力时,我们必须以“防恶”而不是“扬善”为指导原则。
再次,古典宪政论在如何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上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分权原则的提出。
一、古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也许并没有很好地和最终地解决为什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权的问题,它所提出的个人权利优先的理论,在后来不断受到思想家们的批判,不过尽管如此,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理论自圆其说,自成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世界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人类的终极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主义价值的体现就是:个人权利是自然的、先在的,国家权力是约定的和派生的,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
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是从个人出发来论证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他们被称为社会契约论者。
他们借助于“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权利”来说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霍布斯和洛克是这一理论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提出了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的社会理论,这种理论的基础是个人,而不是某种集体(如城邦)。
那么问题在于,如何将个人意志融合成为一个社会整体?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国家出现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那是一个充满冲突和战争的、人人自危的世界,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保存自身的权利,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联合组成了国家。
他说:“如果要建立一种能够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很满意,那就要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它能够经由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
”“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仿佛是人人都向他人说,我授权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我的权利,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1]。
霍布斯提出,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个人同意。
社会契约将自然自由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现代社会创自于一群个人及其意志[2]113。
如果现代社会秩序是由法律构造的(通过某种基础性文件;这种文件或者体现为一种政治意志,如独立宣言或成文宪法,或者体现为缓慢形成的不成文宪法,如英国的宪法),那么我们与这一宪法的关系是什么?这种社会-法律的构造仅仅是本身并无价值的一种工具形式吗?至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表明了国家权力是以个人权利作为根据的,尽管其主要目的是要论证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洛克继承了霍布斯这一理论传统,并结合当时英国光荣革命所取得的成就,用社会契约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有限性。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互爱的状态,人人享有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因缺乏立法、裁判和执行者而有一些生活不便,所以人们联合起来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其中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条件是,政府以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为目的[3]83。
可见,政府或国家权力是由个人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而且是有限的,它只是个人部分权利的让渡,而且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
社会契约论一露无遗地表明了个人权利是先于政府权力存在的,政府是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的,政府权力要受个人权利制约,如此说来,当然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之所以将个人权利视为“自然的”,其含义在于,它们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存在的。
它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有其历史和经验基础,原始社会的前国家状态也存在过。
不过,社会契约论所具体描述的过程并不完全客观地存在,它只是一种暗喻,它把无数代人们之间不断冲突、调和、谈判的过程凝聚为一点,即订立契约的那一刻。
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也并非是完全不真实的、反历史的。
它更多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得来的对某些复杂事物和形成过程的形象化和简化。
有学者认为:55社会契约不是过去的事,而是一个活的现实;任何地方,只要存在合法政府,社会契约就会出现。
这种活的契约是支撑政治联合的根本原则,因为它规定了一种机制,借助于这种机制,每个人都调整个人的行为以便与其他人的合法自由相协调[2]165。
然而实证主义者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质疑“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否认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论仅仅是历史的虚构。
既然如此,那么自然权利也是不存在的,它是国家权力来源的说法也就没有了根据。
18世纪末以后,实证精神渗入政治研究的各个角落,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得不放弃社会契约论的“自然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然而却都继承了其个人本位的精神,继续将个人和个人权利作为国家学说的出发点。
自由主义理论蕴含着个人主义精神,个人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将个人权利视为不言自明的、先验的、天赋的,而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则是需要证明的。
政治哲学需要为国家权力提出依据,却不需要为个人权利提供依据。
二、人性恶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也许在于人性恶所带来的权力的必然膨胀和滥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权利和正义的侵害。
很多古典政治思想家对此有深刻的洞察。
洛克在论证分权的必要性时,分析了权力滥用的人性根源:“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轧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3]89孟德斯鸠对于人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所留给后世的名言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要防止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4]。
古典宪政思想的集大成者《联邦党人文集》当中到处充斥了对人性的不信任,麦迪逊一番话掷地有声,耐人寻味:“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5]264然而绝不能遗漏的政治思想家是休谟,因为他将人性与制度设计结合到一起考虑,他的见解后来被作为点睛之笔而广为引用:“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制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
”[6]这就是休谟对政治制度设计与人性的关系的描述,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对人性的看法只是一种假定,它与现实中的人性必然是不完全相符的,休谟在其著作中并没有否定人的善性,并且广泛论及人的美德。
然而他之所以不揭示人性真相的目的,是为宪政设计寻找人性根源。
这不但是个假定,而且必须是个假定,因为如果“人性恶”是事实的话,其与自由主义理论就相冲突了。
如果人没有善性,没有引导的可能,就不需要尊重和保护其自由了。
麦迪逊说过:“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但是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
”否则“就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5]286。
政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权力。
人的自私、贪婪的本性必然会驱使掌权者滥用权力,使得原本意义上是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权力转变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威胁和侵犯,滥用权力就是政府的邪恶。
既然人性恶使得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产生,也即“防恶”。
休谟的制度设计的妙用就在于可以使无赖之徒服务于公益,正如休谟所说:“这个政府虽然也是由人类所有的缺点所支配的一些人所组成,可65是它却借着最精微的、最巧妙的一些发明,成为在某种程度上免去了所有这些缺点的一个组织。
”三、分 权分权是宪政制度设计中最早而又最持久的原则。
关于分权的具体内涵,虽然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操作不同,但也绝对不是纯粹分权或权力的绝对分立,而只是部分分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