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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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新解 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

营改增新解  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

营改增新解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非常贴心的出台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解读如下: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半年来,那些为了满足合理避税要求而加过的班、和租户扯过的皮,统统的白干了。

我们重新签过的关于调整租金方式的补充协议变成了纯粹的瞎折腾!真是命苦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4日17:49 来源:新华社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

增值税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
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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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08]170号)
取消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环节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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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从2009年1月起,取消对废旧物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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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发票注明金额依10%计算抵扣的规定停止执行。
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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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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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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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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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抵扣政策比较
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总分机构);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讲解(1)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讲解(1)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讲解
主讲:一然老师
随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范围不断扩大,未接触过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 纳税人,对于哪些可以开专票哪些不能开具混乱 又畏惧,生怕一不留神就被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 虚假开具。
5大类小规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 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截至2018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1、 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69号) 2、 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4号) 3、 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4、 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 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 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开具普通发票。
6.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 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普通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九-二十、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共2项)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 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流转税法律制度样本

流转税法律制度样本

第三编流转税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概述一.流转税和流转税法概念流转税是以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种,通常在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步骤征收。

流转税法,是指调整因流转税征管和缴纳而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流转税特征1.税源广泛商品交换是社会发展源动力,是社会财富增加源泉。

只要存在交换,就存在税源,交换愈加频繁税源就愈加广泛。

流转税征收为国家财政起源提供了坚实基础。

不过,流转税有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弊端。

2.是间接税流转税通常为价内税,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税金,纳税义务人和税负人分离,不利于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流转税在商品和服务流转步骤征收,征收简便、利于监控,但存在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纳税人、税负人经济负担。

3.含有累退性累退性:假如一个税收缴纳使得纳税人所缴纳税款占其收入百分比,穷人要高于富人,那么这个税种就含有累退性。

流转税通常不含有调整社会收入公平功效,为中性税,对经济资源配置干扰最小。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流转税对经济干扰,流转税税率通常比较低。

在发达国家,流转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占水手总额比重较大。

比如:欧盟:增值税标准税率14%-20%,基础产品和劳务,包含食品、公共运输、中国能源和书本适用税率为4%-9%;三.流转税分类(一)依据计税依据分类1.以商品价值总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消费税、关税2.以商品在流转步骤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二)依据纳税步骤多寡分类1.单步骤缴纳商品税:消费税、关税2.多步骤缴纳商品税:增值税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概述一.增值税概念和类型1.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种。

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会发生增值。

增值原因是在商品中凝结了劳动。

其中,有物化劳动,也有活劳动。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品价值=C+V+M增值额= V+M理论增值额: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明新价值。

增值额=销售额-全部费用增值额关键包含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它属于增值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时间:2021-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2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2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局部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置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政策讲座及问题解答

增值税政策讲座及问题解答

增值税法律讲座十分荣幸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辛雪松律师的邀请,来跟大家探讨和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税务知识;我本人从事税务工作多年,现在北京海淀区国税局稽查局从事稽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的问题和需要企业注意的事项也很希望与在座的各位企业主管人员进行交流;我先简单讲一些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如果各位有问题,欢迎随时提问;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二、增值税的优越性;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来看,它具有许多优点:1税负公平,有利竞争;2税基广泛,收入稳定;3自动审计,征管严密;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5有利于国际贸易;增值税因其固有的优越性,在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税种能像它那年在几十年内传遍世界各地;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各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国成功改革旧的营业税,创立增值税;在美洲,从1967年到1985年,巴西、乌拉圭、智利、秘鲁等13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年到1959年,突尼斯、科特迪瓦等6个国家也实行了增值税;在亚洲,从1977年到1986年,菲律宾、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增值税,它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三、增值税的缺陷: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20世纪末中国的增值税仅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对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等劳务性行为实行营业税,对农业实行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是在这些特定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二是存在行业税负不公平;三是征收管理困难多,在各种联结点都存在划分和区别问题;因此,应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达到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和简化;2增值税的类型选择问题;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不予扣除;这样一来,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税负就较重,不仅产生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再生产投资,不利于鼓励技术的更新和进步,而且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与国际惯例有差异;因此,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投资体制中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内需,扩大投资,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3增值税的减免问题;中国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后来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又颁布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使减免税项目过多,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高效和简便的优越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济环境的逐步改善取消大多数免税项目以及鼓励对科技行业的税收进行减免;增值税的内容中国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政策,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3、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5、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6、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二、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对销售收入实现认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四、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六、增值税税率:分三档税率:17% 13% 0%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七、兼营不同货物的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九、销项税额的计算: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十、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十一、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十二、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几种形式: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十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用于上述四条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十六、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十七、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十八、免征增值税项目: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十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二十、销售额未达到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二十一、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十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十三、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十四、开具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二十五、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十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二十七、适用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增值税问题解答1、问:从哪些方面进行税务稽查答:一般先聊,而先不看实质的东西;聊聊福利,经营地的房子是买的还是租的,报销问题,一般都能发现些问题;看完审计报告,带着问题下去问,基本上都会有或大或小的问题;但一般都是从举报信入手;举报信举报的多的是账户问题;但私人账号是不能随意查的,要查需要北京市市局局长亲自批;对账单可以查;查封的必须由市局局长审批;需要注意,有的发票在网上可以查到号,但其实是假的,发票上有个二字,是由国税字头GS组成的;税务稽查到企业,不能爱搭不理;越反感,越要彻查你;只要配合,稽查人员一般不会太计较;2、问:对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有没有时间上的规定,企业成立几年后,一定要查答:海淀区国税目前现管理着18万家企业,一共只有800多名管理人员;所以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要求是:一个企业被查了,两年之内,不会再被查;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如被举报或者有上级机关或其他督办案子;现在一般都是三年内不会再查;3、问:增值税税赋,有没有应完成到什么水平答:没有这种税赋水平的硬性规定;一般来说,增值税该不交就不交,比如囤货的时候,不管外贸还是内资,该交的交,不该交的不交;按实际情况来;4、问: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比如要注销,库存的货物是不是要补缴增值税或做转出处理答:不用补缴,有新的规定是不转;但没有正式文件,是领导的决定;但比如残货处理,需要转为增值税;5、问:企业有资产没有抵扣过,现在报废了,是否还用交所得税么答:不用交;需要申请备案;6、问:如果一个企业的子公司是境外的,从境外付钱过来,这个所得税怎么解决答:根据我国和外国签署的条约决定;如果外国税率高于或等于国内税率,可以不用交,但低于国内税率,未交的税需要补缴;7、问:申报表后的关联企业指什么答:关联企业就是指一个企业和另外一家企业共同投资一个企业,这两个公司就有关联,或者都是另外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它们之间也算关联;相同的投资人设立相同业务的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视为关联公司;。

免征不证增值税项目汇总

免征不证增值税项目汇总

免征不证增值税项目汇总营改增过渡期免征增值税和不证增值税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下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目前,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只是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有税收优惠待遇。

通俗讲,不征税收入是指本就不在征税范畴内,免征税是指税收优惠政策,二者性质上截然不同。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税收入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40个)最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40种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沙石如何纳税

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沙石如何纳税

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沙石如何纳税来源:税屋综合作者:税屋综合人气:8974 时间:2022-03-24摘要: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属于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沙石如何纳税一、施工企业自产沙石于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属于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产货物”后面有“等”字样,应当包括所有的自产货物在内。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采沙石,其中销售的沙石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对建筑服务部分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
门收取的费
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和“代办保
凡价外费用,不管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
险费、车辆购
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
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置税、车辆牌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照费”不属价
应纳税额。
(四)销售物资的同时代办保
外费用的规
项税额中扣减。
情形的,需要
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
一般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
开具红字专
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
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用发票。为加
进项税额中扣减。
发生销售物资退回或者折让、开票
强专用发票
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
治理,需要在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则中加以
增值税,国家
税务局专门 难单方面处 理,往往出现 增值税和营 业税重复征 收的情况,有 损税法权威。 为此,取消了 原细则规定, 改为不分不 核算时,由主 管国家税务 局、地点税务 局核定销售 额。
第七条条例第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内容不
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
变,字句更加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比表
调整前细则
调整后细则
修订讲明
第一条依照《中
共和国增值税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规制定规章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例),制定本细则。
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解读)了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读及注意事项,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等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1.法定免税。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2021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_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现行减免税政策

增值税现行减免税政策

█ 一、减税、免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增值税法规

增值税法规

增值税法规第一篇:增值税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纳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第三条增值税的税率、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登记纳税:(一)实际销售额超过规定的销售额标准的;(二)从事进口货物、技术、服务、无形资产等交易的;(三)依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第六条进口货物及应税劳务、服务项目的收购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海关或者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交纳增值税。

第七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应当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税率和税费计算第八条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具体适用税率可以根据经济部门和商品差异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执行。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为3%,适用于营业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按照预缴税款实行月度纳税申报,也可以按季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缴纳手续。

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缴纳,可以加征滞纳金。

第十二条增值税统一征收的凭证是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保存。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保留与其生产、销售、进购、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与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各项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

第三章税收优惠第十四条对于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推广能源、资源节约型产品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对于农、林、牧、渔业和服务业中的小微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六、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代收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企业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税收优惠
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八、修理修配 (一)飞机修理:实际税负超过6%即征即退 (二)铁路货车修理:铁路系统为本单位修理免税。
九、煤层气抽采:即征即退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一、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七、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 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二)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 节增值税。
均免征增值税。 5.2007年7月1日起,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13年1月1日起,硝基复合肥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 军用免税、民用征税 五、公安司法部门 针对公检法部门免税(警服),民用征税 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 2.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
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 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一、法定减免
(一)销售自制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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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有些情况下,虽然属于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发生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但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不征收增值税与免征增值税虽然均不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抵扣政策上有所不同: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而不征收增值税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不用转出处理。

所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是不同的。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项目有哪些?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的运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六、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代收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企业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九、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符合条件的代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十一、售后回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

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十二、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财政补助可分为两类:一类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数量不相关的,如财政贴息;一类与销售货物服务劳务数量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第一类没有争议,不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第二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只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不缴纳增值税。

尽管未将地方财政补贴纳入在内,但从税法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角度,应参照执行。

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

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三、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十四、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十五、免租期不征收增值税。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所以,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十六、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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