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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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前言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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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皮带布料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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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起重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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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质量手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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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目录0.1 公司简介30.2 颁布令4品质管理质量手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正文1 管理职责71.1质量方针和目标71.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81.3 职责、权限91.4 管理评审212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222.1质量保证手册232.2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232.3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232.4 质量计划243文件和记录控制243.1文件控制243.2记录控制254 合同控制255 设计控制266 材料、零部件控制267 作业(工艺)控制278 焊接控制289 热处理控制2910 无损检测控制3011 理化检验控制3012 检验与试验控制3113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3214 不合格品(项)控制3215 质量改进与服务3316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3417 生产、施工过程控制3518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36附录1:公司组织机构图39附录2:质量保证体系结构图40附录3:各质量控制系统图41附录4: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一览表47附录5:质量保证体系职能分配表51附录6:程序文件清单52附录7:质量记录清单53附录8:修订页560.1公司简介******有限公司是从事***配件,***的制作及其***的专业公司。

生产的钢结构主要供应国内、外市场,公司经过多年的运转,目前已具备了***吨年钢结构产品的制造规模,产品***左右出口。

本公司依托国内、外企业单位的强大势力,经过全体员工的艰苦努力,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经济效益都有大幅度的提高。

公司全方位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管理,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

地址:***电话:******传真:***网址:***E-mail:***0.2颁布令为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更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全面提高公司的产品/服务质量,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实现公司整体业绩的持续改进,增强综合竞争力,公司依据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以人为本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了《质量保证手册》(编号:XD-SC-2/0)。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 。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 C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外来文件目录

外来文件目录

外来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6)第1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第9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一、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部门规章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7、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8、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9、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10、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三、安全技术规范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4、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5、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01 - 2006。

2013年第191号

2013年第191号

2013年第191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6个修改单及废止1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 05-2012)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 006-2012)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6个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以及《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 002-2011)第1号修改单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 3-2011)第1号修改单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 4-2012)第1号修改单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 6-2012)第1号修改单。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点——概述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5类。

实行2个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目的: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安全监察中心和关键:使用环节。

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任务: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依法下达监察指令;通知检验机构对逾期未检的设备依法强制检验。

•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生产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是合法的设备。

一、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制造许可概述•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确定了制造许可目录,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形式。

其程序如下:1、制造单位许可程序--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申请:由制造单位提出申请;--受理: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型式试验主要指增项、首次取证;制造增项的主要二种情形: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的,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受理机关经审查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首次取证的。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主要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制造单位约请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桥式起重机的检验

桥式起重机的检验

起重机械的检验分为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的检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全面检查。

下面介绍每种检验的主要内容及检验方法一、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材料和配套件、外协件的进厂验收;(二)结构件、零部件加工制造过程中的检验;(三)部件组装过程中的检验;(四)产品的出厂检验。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的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大车轨道检验;(二)出厂文件的审查;(三)结构件、主要零部件检验;(四)电气及其控制系统检验;(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六)整机性能试验。

三、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工作性能;(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有效性;(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其工作性能;(四)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防松装置;(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六)联轴器运行情况;(七)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情况;(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全面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常规检查的内容;(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三)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等情况;(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五)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等。

四、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起重机型式试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文件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过程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零部件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二)样机检查,包括结构型式和标志,主要受力结构件和绝缘防磁(绝缘起重机)等的材料,焊接质量,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以及主要零部件,走台和栏杆,司机室,电气和控制系统,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三)主要尺寸测量,包括跨度、轨距、基距;(四)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五)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试验、各机构力和力矩限制装置试验(有设计要求的冶金起重机);(六)防爆性能试验(仅适用于防爆起重机);(七)连续作业试验(架桥机和新设计、新制造、首次投入使用的其他起重机);(八)钢结构强度试验(应力测试,架桥机和新设计的其他起重机);(九)架桥机的过孔试验、联动试验(双小车架桥机)、运架一体架桥机的运梁试验。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 (1)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监督检验规则检验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类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检验内容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以下方面:2.1 起重机安装质量。

2.2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配置和性能。

2.3 起重机操作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行为。

2.4 起重机的维护保养情况。

2.5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验方法3.1 文件审查:审查起重机的设计文件、安装方案、调试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等文件。

3.2 现场检查:对起重机的安装质量、安全保护装置、操作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行为等进行现场检查。

3.3 功能测试:对起重机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包括起升、变幅、行走、旋转等动作,以及限位、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

检验周期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周期应根据其使用频率和安全状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检验责任5.1 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负责按照本规则进行自检,并留存检验记录。

5.2 检验机构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5.3 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检验标准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等。

同时,还应参照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检验人员7.1 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7.2 监督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检验报告8.1 监督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8.1.1 起重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型号、规格等。

8.1.2 监督检验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8.1.3 检验项目及标准符合情况的评价结论。

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皖质函〔2006〕292号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各市局、省特检院、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87号公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该规则的贯彻工作,现就开展我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通知如下:一、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行政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好这项工作,指导、协调处理有关监督检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履行技术把关职责。

二、按照总局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2006年10月1日后制造出厂的起重机械,未经制造监督检验合格,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具体衔接按照总局文件提出的要求执行。

三、省局授权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简称省特检院)负责组织全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具体工作由设立在各市的分院和直属分院承担,省特检院为责任单位。

省特检院应抓紧组织,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一)尽快制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方案和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并报省局备案。

(二)做好制造监督检验的组织分工工作,明确并落实制造监督检验责任。

(三)组织有关监督检验人员培训,重点学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省特检院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以及有关起重机械制造工艺知识。

(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监督检验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向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四、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做好接受监督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Q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细则

Q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细则

1.目的为加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行为,指导监检人员的工作,保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制造监检规则》)附件A中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详见附表1。

企业委托监检的产品可参照执行。

3.监检依据3.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3.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3.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3.4.《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3.5.各种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3.6.相关类型起重机械设计规范、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3.7.产品设计文件和制造图样4.检验流程图4.检验条件4.1.产品要求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许可的地址内加工,外购部件应在加工现场进行验收检验。

4.2.检验场地确保开展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露天监检时应在无雨和无积水的情况下进行。

4.3.主要仪器设备及要求检验仪器设备由制造单位配备,仪器设备要满足制造标准的要求,能满足监检工作的需要,且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其精度配置应不低于附表2的要求。

4.4.建立制造单位的监检档案4.4.1.首次申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4.4.1.1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4.4.1.2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4.4.1.3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4.4.1.4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4.4.1.5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的核准证书和无损检测人员名单;4.4.1.6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图样,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4.4.1.7产品主要外购件和外协件、配套件明细表及相关制造商和外协单位的资质证明;4.4.1.8主要受力构件加工工艺(主要受力构件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TSGQ7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Q7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级别:制造许可证(型式
试验许可备案)编号:
产品品种(型式):产品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产品编号:
制造完成日期:年月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特发此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下监督检验钢印:
监检: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监检机构:(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
监检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核准证号: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出厂文件交使用单位,一份制造单位留存,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监检内容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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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
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
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

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
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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