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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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厅并采用防
火分隔措施。(提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 门) (图示)
• 住宅与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
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 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居 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 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9层及 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不应少于2个安 全出口)
• 除地下室外,公共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
火门连通,且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一类建筑两个防火 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为1400 ㎡ ,二类建筑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之和为2100 ㎡ )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相邻 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 合此规定)
讲座内容:
• 涉及的规范 • 消防车道 • 防火分区 • 安全出口 • 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 疏散楼梯的设置
• 疏散楼梯 • 疏散门、防火门 • 防火墙 • 幕墙 • 竖井 • 建筑内部装修 • 其它
一、涉及的规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以下简称为《建规》)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应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高规规定为乙级);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规定为
乙级)或防火卷帘;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高规规定每层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最多层数3层、每 层最 大建筑面积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顶
部局部升高部位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 积小于等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 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 建筑上人屋面(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图示)
《高规》第6.1.1条规定:
•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十八层及十
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 ,且设有 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 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 (按《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650
㎡ ,或10层以下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全出口的距离小于等 于 15m、10-18层为10m)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
•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
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客设置在 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地
上商店宜为50%~70 %;地下商店不应小于70 %),再乘以疏 散人数换算系数(按表5.3.17-2)计算确定;
•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
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 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 防车道。(图示)
三、防火分区
《建规》第5.1.9、5.1.10条及《高规》第5.1.4、5.1.5条规定:
•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应
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图示)
四、安全出口
《建规》第5.3.1、5.3.2、5.3.8、5.3.12条规定:
•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
2个。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六、疏散楼梯的设置
《建规》第5.3.5、5.3.11、5.4.6条规定:
•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2层的建筑、超过 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 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规》第7.4.4条以及《高规》第6.2.8条规定:
•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必须设门时, 应设乙级防火门。当必须与地上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 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 入口处)完全隔开并有明显标志。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 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 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疏散门最近边缘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
《建规》第5.3.2、5.3.4条规定:
• 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时应符合第5.3.2条规定的3个条件。
GB50045-95(2005年版) (以下简称为《高规》)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1999年、2001年局部修订条文
二、消防车道
《建规》第6.0.1条规定:
•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
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 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图示) 《高规》第4.3.1条规定:
五、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建规》第5.3.13、5.3.17wk.baidu.com规定:
•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
表5.1.13规定;
•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举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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