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权威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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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
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A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业务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A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业务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说明理由。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应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店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店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同时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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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本文选取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原告某公司基本情况原告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二)被告王某基本情况被告王某,男,1968年生,曾担任某公司总经理。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王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三)案件事实2010年6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王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
2011年3月,原告某公司向被告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为此,原告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 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3.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王某应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王某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某公司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案例集锦及答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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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王某有古壶一件。
2010年6月1日,王某决定出卖,底价是5万元,李某马上找到王某,愿意出7万元买,在此期间,又有人表示愿意购买。
王某对李某说,他不会卖给其他人而是想只卖给李某,因为他相信李某是他的知音,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
李某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迫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低价变卖了汽车及贵重的金银首饰。
三天后,李某拿着7万元去找王某。
王某已将古壶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同一款式古壶一件,但是出卖的价格为10万元。
问:(1)李某可否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与其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可以。
P68三(一)有效合同。
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所有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李某对因时间紧迫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可否请求王某赔偿?可以。
P68(六)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一段。
二、2006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准备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起草了公司章程,章程要点如下:(1)公司名称为:创意服装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首次出资5万元,其余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9日与2008年5月9日缴付。
(3)甲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6万元;乙方以现金8万元出资;丙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12万元,丁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4)公司设立董事会,由2人组成;设1名监事,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要求:试分析该章程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P34制定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P33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万元。
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即6万元。
其余必须在2年内交足,即2008年3月1日P36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即9万。
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P39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
P39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另一答案,P39第2段,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P36不可以自由抽回投资,但可以股权转让。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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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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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
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7、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三、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
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答案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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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案例2
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 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 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 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 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 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 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 中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不足部分各 合伙人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 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 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和第 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代 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 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章案例
案
例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 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 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 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 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 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 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案例3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 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 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 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 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 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 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 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 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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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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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经济活动中,法律的作用不可忽视。
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规范经济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经济法案例,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但收到的货物与网页描述不符。
他想要退货并要求退款,但卖家拒绝退款。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退货、退款的权利。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宣传描述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退款。
如果卖家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年龄在25岁以下,这是否合法?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原因拒绝招用劳动者。
因此,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年龄在25岁以下是违法的。
应聘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企业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企业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使用虚假标识,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使用虚假标识,欺骗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使用虚假标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经济活动中,法律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并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行为。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法制环境。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答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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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供应了部分货物,但剩余部分未能按时交付。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货物供应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剩余部分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剩余部分的货物。
(2)赔偿损失,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因寻找替代供应商而支付的费用等。
(3)承担违约金,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以参照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决。
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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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附答案第一篇:经济法案例附答案4521出品,仿冒必究5、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1)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性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对的。
当公司符合无监事会条件时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所以由丙作为公司的监事是正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不设董事会,公司自己主观决定由哪位股东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所以甲出任执行董事叶是对的。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发上属于派生(存续)分立的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保健品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书面征集其他股东的意见,应有1/2以上股东同意(人数上的要求,非表决权的要求)。
(5)(背景:保健品厂是唯一盈利的)既可以以饮料公司又可以以保健品厂还可以以二者作为被告。
《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8dcea2a0b4e767f5acfcecb.png)
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问3分):(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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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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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同意商场的意见;又过了三天,食品公司发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涨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要求能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较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中秋前三天完毕;后商场回电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而后,食品公司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某商场,商场全部接收;分析合同的成立过程;2.村民南某要买一头牛,席某说自己有一头牛要出卖;席某是南某的远房舅舅,南某十分尊敬;在谈话时,南某得知席某的牛正怀着小牛,心下盘算着如果买下这头牛实际上就是买了两头牛,便按照市场中较高的价钱出了价;席某欣然答应,但席某答应的前提实际是待母牛产下小牛后再出卖;他便对南某说,你下月十五来牵牛;十五到了后,南某叫自己的小儿子带着钱去席某家牵牛;牛牵回来后,南某发现是已经下了小牛的母牛;其妻对南某说,这种牛现在根本值不了几个钱,最多只要一半多一点钱就可买到;分析南某与席某买卖牛合同的效力;3.A建筑公司与B水泥厂签定购销合同,规定在2002年度,由B为A供应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为25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为保证A不拖欠货款,C玻璃厂为A做担保,将一生产设备质押给B公司,与B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约定,C为A的担保人,将C的生产设备质押给B,如A不按期付款,B有权变卖设备用来低偿货款;又因C此时生产任务较重,所以经双方协商,该生产设备先由C使用;注双方未约定具体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2002年2月B向A发运水泥250吨,A于当月14日给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3月至10月属水泥的销售旺季,B厂的产品供不应求,故没再给A 发货,A多次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A公司购得水泥单价比原订货价高100元;进入11月,水泥滞销,B于11月10日、11月30日两次发货250吨,A收到第二次发货后,立即通知B停止发货,来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成,B于12月又发250吨水泥;至此,B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合同;要求A付款,A拒付;B要求变卖C的设备,C也认为B违约,拒绝;问: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认定B迟延履行原因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支持A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原因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能否变卖C的生产设备原因4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4万元可否要求B赔偿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72000元价款的原料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甲先交定金10000元,卖方乙在年底交货,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5%;合同订立后甲按规定交了1万元定金;但乙因转产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由于乙未按时交货造成甲停工经济损失5400元;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违约乙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甲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最有利为什么5.着名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甲为乙画肖像,乙应预先支付酬金1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无法再为乙画像的可能;于此情形,乙主张中止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甲接到乙的通知后,即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15天内病情好转开始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15天过后,甲仍未好转,不能履行义务;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但遭甲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分析法院支持谁的主张6.某农场每年都向某纸箱厂订购一批纸箱,用于装运广柑;按照惯例,农场可提前两个月向纸箱厂订货;合同成立后,如欲退货,只要提前半个月通知纸箱厂即可;如欲增加订货,应提前30天通知纸箱厂,纸箱厂根据生产能力确定是否同意;如在上述时间内没有提出退货或增加数量的意思表示,纸箱厂将如期如数将货送到农场;这次订货,农场按通常惯例发出信函,确定了订货数量,并认可往年的其他条件;农场订货后,纸箱厂一直没有回函;当离农场订货信函要求的送货时间还差20天时,农场给纸箱厂去传真,要求其在一周内回电表示是否同意订货信函所述意见;在离农场订货信函要求的送货时间还有15天的时候,农场给纸箱厂发出传真,要求退货一半;两天后,农场收到纸箱厂的回电,表示同意农场的订货,一切按往年的规矩办;一周后,纸箱厂如期如数将纸箱送往农场;农场拒收全部纸箱,纸箱厂诉至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 商场向食品公司订购月饼的行为是要约,10天后食品公司的回电因已逾期是新要约,此新要约因没有得到商场的及时回复而失效;又过了3天食品公司发给商场的传真是要约,商场的回复是部分“承诺”,不是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当食品公司发货给商场,而商场全部接收后,合同关系成立;2. 南某与席某订立的口头合同存在误解,并且显失公平,因而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由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自其知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一年内撤销或变更;因此,南某可以依法在一年内撤销该合同,也可以依法请求降低买牛的价格;如果南某在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一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或者放弃了该权利,则该权利丧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撤销或变更;3. 1能认定B延迟履行;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是应当按照建筑公司对水泥的需要发货,在建筑公司多次催货后,水泥厂仍不履行合同,既可认定是延迟履行;2能;因为B已构成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且其违约行为已造成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因而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B不能变卖C的生产设备;因为A没有违约,在B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A有权对B的付款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且A已经提出了解除合同;B只有在A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变卖生产设备;4本案应支持A的主张解除合同;B后来发给A的三批货,全部退还给B;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的4万元可要求B赔偿;因为此损失是由于B的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由违约方承担;4.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因为乙未能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而且转产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乙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有以下方式:1依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支付甲3600元违约金;2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甲定金2万元;3按照甲实际遭受的损失,赔偿甲5400元经济损失;其中,甲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对自己最有利;5.本合同中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乙,在对方患病,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履行,并将此及时通知甲,是正当的;甲在接到通知后,即提出了15天的合理期限,要求若在合理期限内甲能恢复履行能力则乙仍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甲的如上主张是对乙的不安抗辩权的再抗辩;但在合理期限届满时,甲无明显好转,尚未恢复为乙画像的能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理期限后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将支持乙的主张;6.此案农场退货、拒收货物无理;理由是:首先,农场不能援引合同条款退货;农场按两家通常的交易习惯向纸箱厂发出订货要约,纸箱厂开始没有承诺;在纸箱厂提出承诺期限后,纸箱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承诺,同意纸箱厂的订货意见,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即在离通常所说的送货时间还差13天时合同正式成立;在离送货时间还有15天时,农场向纸箱厂发出了通知,要求退货;由于当时合同并没有成立,谈不上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按合同条款退货之说不能成立;其次,农场的退货要约虽然可以确认已经到达纸箱厂,但这项新的要约不能撤销旧的要约,即使该要约明确表示要撤销旧要约也不行;这主要因为农场在给纸箱厂的传真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该要约不得撤销;因此,只有纸箱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新要约做出承诺,农场才有权不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据此,可以认为农场以新要约已经到达纸箱厂为由,要求确认纸箱厂对旧要约的承诺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农场应当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
经济法之案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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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方企业拟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从事汽车维修业务。
双方约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美方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20%, 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 企业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损失。
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以总经理为合营企业法人代表。
鉴于合资项目为长期工程, 双方经协商同意, 不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问: 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违法不当之处合同应如何正确订立案例2: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投资组建合营企业, 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一)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 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 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 占总股本的51%, 中方出资98万美元, 占总股本的49%。
(二)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现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 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三)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 其中: 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折合为70万美元, 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 为28万美元, 在六个月内缴付。
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 为12万美元, 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 折合为90万美元, 在六个月内缴付。
(四)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
合营期进入第五年时, 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 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3: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技术, 经与某国一家化工公司协商, 达成协议。
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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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 晓力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 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 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 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 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 那么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 约金。
▪ 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不应该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当劳动者 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当劳 动者违约时应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情况 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案例分析2
▪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 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 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 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 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 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 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消费者赵某因为B公司生产的有缺陷的冰箱 而造成财产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可以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 以要求A商场和B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第10章案例
案例分析题1
▪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 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 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 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 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 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 任。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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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论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办理?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办理?答:1.若是是企业法人,企业肩负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由于是资不抵债,可经过必然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方宣告破产.2.以现有财产抵掉负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必然的比率偿还,偿还的比率可由甲乙丙协商,而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第二章企业法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
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企业,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
二人拟定了企业章程,企业资本总数为150万元。
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
企业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置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
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
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施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共计18.1万元。
企业显然不能够成立。
甲、乙最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答:依照《企业法》规定,注册资本能够分期缴纳,可是,企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
(P31)本领例中企业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企业。
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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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
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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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1 、华通公司向光明纺织厂发出了函电称:“我公司急需 XXX 型号的丝光棉面料布匹 100 匹,如贵厂在收到函电以后,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光明纺织厂在收到函电后,回复函电称他们有备货,同时派车送去 50 匹布匹。
布匹送到华通公司后该公司因为已经决定购买新华纺织厂的布匹所以拒收。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华通公司的要约中并没有确定购买的价格、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只是说明会派人前往购买,所以该函电不能形成有效要约邀请。
光明公司是在要约无效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向华通公司发货,华通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光明公司的指控无效,华通公司不用履行合同并且有权拒收货物。
2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某通过将犯罪分子扭送到派出所的行为作出承诺,那么公安机关应受其《通告》内容的约束,公安机关(广告人)与陈某(行为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陈某的主张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公安机关应兑现其承诺,所以派出所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现金 5 万元。
3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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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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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1)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性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对的。
当公司符合无监事会条件时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所以由丙作为公司的监事是正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不设董事会,公司自己主观决定由哪位股东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所以甲出任执行董事叶是对的。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发上属于派生(存续)分立的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保健品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书面征集其他股东的意见,应有1/2以上股东同意(人数上的要求,非表决权的要求)。
(5)(背景:保健品厂是唯一盈利的)既可以以饮料公司又可以以保健品厂还可以以二者作为被告。
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动权在银行,想告谁、告谁更有把握追回欠款就可以告谁。
(6)可以和解;或者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甲与乙是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北京居住。
2005年7月,甲出国留学,住房由乙单独居住。
2006年11月,丁国人丙来中国投资,与乙协商购买其居住的商品房。
2007年1月,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房产证上是以乙的名字登记的,因此在丙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后,由乙协助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07年10月,甲回国,发现乙未经过他同意就出卖了商品房,价格也不令人满意。
于是甲向北京某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为善意第三者,买卖合同应有效成立。
同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条款,合同纠纷应当由丁国的法院受理,并应当适用丁国的法律。
试问: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吗?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专属管辖条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类别,因而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
至于卖家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取证”原则,甲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应该由甲提供乙未经他同意就出卖商品房的证据,如果能拿出证据,则由乙承担赔偿。
丙是善意第三人,物权法中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甲反对合约之前乙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规定,合同是有效的。
(分居也属于婚姻存续期)2、甲与乙于2007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在2008年1月前提供20台机床,每台5万元;乙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先向甲支付30万元;并约定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10月,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要求乙上调价格,乙不同意。
甲提出解除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乙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公司遂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即决定由仲裁员李某一人组成仲裁庭对案件独任仲裁。
李某接受指派后,对案件公开进行了仲裁审理,并在甲公司未出庭(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
甲公司不服裁决,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于是撤销原裁决,重新作出裁决。
试问:(1)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吗?(2)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错误?答: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已经签好了,如遇纠纷便仲裁,所以即使后来乙要求诉诸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
而且,在合同中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各方面条件都符合,也指定了丙仲裁庭作为仲裁委员会。
(如在合同中未约定以丙仲裁庭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话,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意见相左,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程序上的错误:1-“即”: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所以不能“立即”确定仲裁员,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即”:仲裁庭组成方式有违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所以在没有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前,不能先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3-“公开”:开庭方式有违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当事人协议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可以公开进行。
”而在此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公开审理的要求,所以不能够公开审理。
4-“缺席”:裁决方式有违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在本案例中,甲为申请人,无故缺席不应继续缺席裁决。
5-仲裁监督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且仲裁委员会不能实行仲裁的自我监督”“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不服裁决,仲裁庭不可以撤销仲裁,更不能重新仲裁。
第三章案例1、某市甲、乙、丙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80万元;乙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丙以配置工人劳务以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申请人的协议存在违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协商后,均予以纠正。
2008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甲认为,按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2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试问:(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中,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答:(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存在3个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公司名称不对: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三人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出资额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案例中,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没有实际货币出资金额,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出资的形式不对;法律规定不能用名誉和劳务来出资,而丙正是协议以配置工人劳务以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在资合公司中,出资形式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而劳务和名誉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位,无法正确对其估价,因而错误。
(2)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不正确。
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公司成立需要公告,因而这一看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2008年1月10日,因为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2、甲、乙、丙、丁决定共同出资设立L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发起人。
L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拟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
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并约定如某一人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同时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5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
后经甲与另外三人商妥均予以纠正。
2007年6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不久,甲想将其出资转让给王某,甲于2007年8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3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丙表示同意,丁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乙因甲在与其共事时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
2007年9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订立的协议有何违法之处?(2)、本案中的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3)、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甲、乙、丙、丁订立的协议有4处违法之处:首次出资额不足20%: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在本案中,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仅为15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限额;缴足出资额的日期不对: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而本案中,公司成立之日为2007年6月1日,2年以后应为2009年7月1日,而协议中规定的缴足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超过了限定的日期;不得抽逃股东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即股东一旦出资,不得中途抽逃出资;乙认为转让无效的看法不对: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本案中,包括甲在内有3名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因而此转让是有效的。
(2)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