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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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地位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继唐之后又一个经济繁、文化发达、思想活跃的朝代。在这一时期,历来为儒学礼教所提倡的价值尺度——包括阶级、婚姻、贞节等,在社会上产生了动摇,人们的思想呈现了一种特有的开放趋势,这种开放趋势反映在妇女身上更为突出。宋代妇女,离婚、再嫁等方面都体现了历代少有的自由,这种自由,一方面是宋社会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为妇女放开手脚、展示才华、为宋社会的发展繁荣作贡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本文试图通过对宋代的离婚、再嫁进行阐述、分析,说明宋代妇女并非一般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被紧紧禁锢在封建儒教理学的樊笼中死气沉沉、毫无生气,而是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其地位也曾一度得到提高。
1宋律对离婚的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对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有着种种规定和限制,特别是离婚,一直为封建礼教所不容,其条件则更为苛刻。但离婚既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因此,不同时期的各朝代在法律上对离婚又作出了各不相同的管理和规定。在宋代,由于经济的繁荣,市井生活的丰富多彩等原因,一般说来,宋人对离婚态度是宽容的。宋代法律从来就不曾禁止过妇女离婚,而只是在离婚的形式上作出一些笼统的规定。宋律一般沿袭唐制。
《唐律·户婚》把离婚分为三种形式:其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其二“诸犯又绝者,离之。”其三“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伏,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可见,唐律中的离婚条例也包含有比较开明的成份。
在这方面,宋律除了尚用唐律外,也根据现实需要作了许多补充。《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这是为维护封建礼教而定的,封建社会下,子女对长辈必须无条件服从,反映在婚姻上亦不免,法律上也大力维护这种制度。另在“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条中对同姓为婚、缌麻以上为婚,同父异母兄妹为婚等婚姻现象均加以禁止,以离婚处理。这种规定显并不完全科学,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近亲为婚,仍不失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和娶人妻”条中“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另外,宋律对奴娶良人为妻、户令,州县娶共部下百姓为妻、监临官娶所监临妇女为妻以及娶逃亡妇女为妻、婚嫁妄冒等皆予离婚处理或杖责或流徙。
宋律对离婚的规定大体如此,可见宋代的婚姻立法并没有对离婚作出比之前后代更为过分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在这些法令中,仍含有不少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宋律中并没有一条是禁止离婚的,说明宋统治阶级对离婚的态度是比较开化的。
此外,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不少有关离婚诉讼的判决也反映了宋社会对离婚的宽泛态度。如在《清明集》卷9《户婚门·婚嫁》篇中“妻以夫家贫而仳离”例说到丘教授夺其已嫁而家贫的女弟,强迫其离婚,官府认为:“有以累其阳骘”,但也没有加以禁止。在“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例中,魏荣姐与陈铿定婚后,双方之间无故三年不成婚,后魏荣姐另嫁他人,五年之后陈铿提出诉讼,但已达“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所以陈败诉,只能追还聘财。而且官府在判这类案件时还法情并重,注意进行调解,认为“男女婚姻与其它讼不同,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另在《户婚门·离婚》篇“婚嫁皆违条法”例中,叶四将妻阿邵嫁与吕元五,收取银钱,双方之间这种行为已达“婚嫁皆违条法”,为“夺妻”和“卖妻”,因此,“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其他参予者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处理。另在“已成婚而失离乡偏管者听离”例中,根据“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的法律,认为卓五姐的丈夫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另《清明集》中还收集有一些对复杂离婚案例的判决,如“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女嫁已久而欲离亲”、“既有暧昧之讼合勒听离”等(见《清明集》卷10《人伦门》)。这些例子判词一方面说明了当时社会离婚现象是较多的,官府对离婚的判决也不太古板、教条,大多数颇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较认真合理的处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宋人对离婚、对妇女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而且在《清明集》还可看到不少对维护妇女权益的判决,如财产权、继承权、改嫁权等等,也反映了宋社会人们观念的逐渐进步以及妇女地位的提高。
2宋人的离婚
在上层社会,就皇室而言,宗室离婚,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但并不能说明皇室内部禁止或者反对离婚,事实上《宋史·礼志》中就规定:“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津目有可出之实和不相和谐,方听。……非袒免以下亲,与夫离婚再嫁者,委宗正可审核。”不难想象,宗室内部离婚、再嫁现象是仍然存在的,事实也如此,在诸王子、公主中也有离婚的例子,甚至连曾权倾三朝的曹太后,也是离婚后再嫁到仁宗处的。据《甲申杂记》记载,她的前夫李华光对女色不感兴趣,“好神仙事”,她对丈夫不满,逃回娘家,后才被选入皇宫。可见皇室内部对离婚的妇女也不加以鄙视,宋统治阶级重“礼”,妇女受礼教的熏陶相对来说要多一些,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并没有荒诞到对妇女作出过分迂腐的要求。而且还比较开化地认为:“礼本之于情,废情而议礼,不足为法。”(曹太后语)
宋代的士大夫也颇不以离婚为丑事,连有名的保守派人物司马光也主张:“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士大夫家离婚者也不少。《渑水燕谈》记载:王安石的儿子王雱,自小精神有病,其妻庞氏生子后,王雱总觉得这个儿子不象他,并千方百计把儿子弄死了,又天天同妻子吵架。王安石便让他们离了婚,并且重新找人把媳妇改嫁了。另《东轩笔录》记载,向敏中的女婿皇甫泌,“多外宠,往往涉夜不归”。以致“敏中不得已,具札子乞与泌离婚。”又据《齐东野语》卷1记载,陆游之妻唐婉与陆母不和,在陆母的压力下,二人只好忍痛离婚。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可见,宋士大夫们对封建礼教所维护的“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婚姻态度是不很认真的。
就下层劳动人民来说,封建礼教对其婚姻的影响就更加微弱了。宋代一般平
民离婚是比较多的,如前面所提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许多涉及平民离婚的例子,在宋代话本小说中也有大量有关离婚的作品,著名的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中,李翠莲嫁至夫家后,由于她嘴快如刀子,最后以无法适应夫家的生活而离婚,这种表现为追求幸福自由而不惜离婚的精神,在宋代小说中比比皆是,象神怪小说《夷坚志》中就有不少内容是有关离婚的。这些小说话本反映了宋代社会离婚是比较普遍的,一般人们视离婚亦为平常,不以为耻。
宋人的离婚,比之前代要更显示出男女平等的程度,这一时期,由于佛、道教的兴盛,人们比较相信因果报应之说,一般男人们是不肯轻易无故出妻的。而且就离婚的生权问题上很多例子都证明了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如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之妻徐氏“有姿色”,嫌丈夫形象不佳,与自己不相匹配,竞因此“反目离婚”。(见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29)。孝宗时,向高的岳父“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另在《夷坚丙志》第14卷“王八郎”中载:比阳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其妻“执夫袂,走诣县”,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资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许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例子,而且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官府都一视同仁依法判决。这也反映了宋代的封建伦理道德以及法律都没有对妇女作出特别苛刻的要求。
表现在文化上,宋代更是才女芸芸。花蕊夫人、魏玩、李清照、孙道绚以及唐婉、朱淑贞、吴淑姬、张玉娘等待的才情与风雅均为后人所称道,这些才女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李清照,她是宋代著名的女词人,也是中国文学史上最负盛名的女作家。其词从“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的少女娇羞到“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气壮情怀,不无显示出其高超的写作水平。她的词还常以大胆毫放的笔调咏物叙情。《碧鸡漫志》说其词:“能曲折人意,轻巧尖新,姿态百出。闾巷荒淫之语,肆意落笔,自古缙绅之家能文妇女,未见如此无顾籍也。”这种情况,大概也只可能在礼教束缚较轻、妇女有较多自由的社会中产生。其他如魏玩、孙道绚等都有好词留传后世。(略)
5宋代妇女在政治,军事上也不甘落后
宋代300多年的历史中,确实出现了几个在政治上能吒咤风云的女子,最著名的便是曾权倾三朝的曹太后,《宋史·后妃传》记载她:“性慈检,重稼穑,常于禁苑种谷亲蚕,善飞白书。”政治上为保守派后台,主张“祖宗法度不宜改。”罢王安石相,任用司马光、苏轼等人。另英宗的高后,有“女中尧舜”之称,哲宗时垂帘听政,仍为保守派后台,主张不杀士大夫,不加农田税等,不徇私情“绝外家私恩”,在处理政事期间,“朝野清明,民生乐利”。另哲宗的孟后,在北宋灭亡之际协助高宗建国,奠下了南宋的基业。南宋末的谢太后,在形势危难之际仍极力支撑着摇摇欲坠的宋王朝。(见《宋史·后妃传》)可见,宋代女子在政治上绝不逊色,且她们的贤德足以使吕后、武则天、慈禧等相形见绌。
宋代妇女中还出现了不少能率兵打仗的女将,如韩世忠之妻梁红玉,在黄天荡战役中,曾亲自执桴鼓指挥部属战于金山,几乎生擒金将兀术。后韩世忠屯守楚州,“梁氏也尝佐之治军”,故韩军严整,器杖精甲,金人畏之如虎。(《宋史·韩世忠传》)另宋代杨门女将中的核心人物佘太君,史书上说:“折氏,性慧敏,尝佐业(杨业)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