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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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儒家化的含义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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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儒家化的含义-回复汉律儒家化是指汉朝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儒家思想的借鉴与发展,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

在西汉初期,以刑法为主要手段的秦制仍然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权的更迭,秦制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汉武帝在位时,提出了“仁者不遗其亲,亲者不遗其父母”的理念,并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强化儒家思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汉律儒家化的核心思想是以仁义道德为根本,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推行和维护。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基于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等基本价值观,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尊卑有序的关系,形成一种符合儒家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既有职能明确、细致入微的刑法与治安法规,也有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礼仪法律等。

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秦制的刑罚过于严苛,儒家思想通过倡导“仁爱”、“仁政”等理念,试图减轻刑罚并强调人的内心品德的建立。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遵循儒家的道德标准和从容冷静的态度,以达到合理公正的判决。

最后,在教育和道德修养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刑事制度和法律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底线。

汉律儒家化的意义在于,它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为后来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此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和影响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思想。

此外,汉律儒家化也积极促进了中央集权的增强和官僚体制的建立,为后来的统一王朝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汉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并没有完全摆脱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需要,导致一些儒家思想被篡改和扭曲。

其次,部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最后,汉律儒家化倾向于侧重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和刑罚教化,对于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制相对不足。

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蕴含着治国、平天下的治世功能。

以“礼治”、“德治”为特征。

汉代法制以仁爱之心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

追求一个天下富足、财富公平、贤人当权、人人劳动、和谐相处、道不拾遗、夜不掩户的理想和谐社会。

主张人们的身心和谐,经常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正确处理了礼和欲的关系。

肯定对物质的正当追求和人的正当欲望。

正是因为汉代法律中采用了大量的儒家思想,引礼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之不足,矫正了法之僵化,使汉代政治呈现出安定平和的景象,。

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2.doc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2.doc

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

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形态。

(1)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

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

”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

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

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来对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进行阐述。

关键词:汉朝;法律;儒家化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onfucianization ofLaws in the Han DynastyAbstract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is an important proc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law. The penetration of Confucian thoughts towards the law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 of Chinese law, and the Han Dynasty is the out set of the thorough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This paper expatiates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in the Han Dynasty in two aspects:Historical choice, representation.Keywords: the Han Dynasty; law; Confucianization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于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1]。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1、汉初的社会形势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

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读《中国伦理化法律》有感摘要: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即是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深刻地渗入到封建法制体系中,并发挥重大作用,而它的产生原因既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有关,又与一批硕儒们的积极进谏与活动有关,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面对众多学说的选择。

关键字:汉代法律儒家化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历史选择汉朝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台的历史转折点。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先秦儒家的创立发展完善期正处于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以“礼治”、“德治”为特征、倡导“仁政”、“王道”的儒家思想并不为图谋统一霸业的各诸侯国所看重。

而法家以刑治为特征、以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能满足各国野心家们的追逐霸业的需求,所以,法家的理论在实践中备受重视,各诸侯国纷纷奉法家学说为圭皋,将法家的代表人物礼为上宾,任用他们展开变法改革运动。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是全盘继受了法家思想,依据法家学说建构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和统治秩序。

因之,儒家思想保持了长时期的沉寂。

但是后来儒家学说为什么又奇迹般地崛起并且对后世都产生了如此之大的影响呢?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横向的各显学的比较后儒家学派的优势突出的原因,又有在当时社会状况下顺应时机而做出如此选择的纵向原因,既有儒家学派所凸显的等级观念深得统治者之心的原因,又有董仲舒等一批硕儒的积极活动的人为因素。

汉代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历史选择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愿从横向原因和纵向原因两个方面来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首先是纵向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深刻的历史原因,主要为:一是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使然;二是董仲舒适应统治者的需要,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改造。

详述如下:(一)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秦王朝的薄寿短祚,是法家的治国理论在实践中彻底失败的标志。

汉初的统治者以亡秦覆辙为鉴,认识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不可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转而求助于“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汉朝刑法的儒家化可以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即西汉建国至汉武帝时的七十年,黄老学派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同时辅之以儒家思想;第二时期,即汉武帝之后黄老思想的减弱,儒家礼法正式进入刑法的确立。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赫赫一世的秦朝,公元前206年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此时经济凋敝,天下饥谨。

鉴于秦朝长期的暴政极刑,主张“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的“法治”已无法再维持政权的稳定。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统治者首要任务便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

这便需要适应当时社会条件的法律指导思想,无疑当时“黄老学派”思想顺应了社会形式,它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份,成为比较成熟完善的思想体系,为汉初的“修养生息”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特别在文、景时期,为国家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在政治上通过削藩,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空前的巩固,出现我国历史上被世人称道的“文景之治”,可以说黄老学派指导思想的确立成为刑法儒家化的跳板,此为刑法儒家化的第一时期。

汉武帝时期,政权的稳固,国力的强盛,使武帝产生了大一统的政治野心,对内强化皇权,用文治提高独尊地位;对外,征服少数民族,要求朝贡。

这一切有为的宏图大略急切的需要一个理论体系为这作论证,主张“无为”的黄老思想显然已不能适应这种需要。

此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无疑给胸才伟略的武帝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始独霸中国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此为汉朝刑法儒家化的第二时期。

汉中期,又董仲舒为代表的汉朝儒生们,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上,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精华,摒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利于君主独裁专制的内容,将先秦世俗儒学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

他们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提倡“礼刑相为表里”,“出礼入刑”等儒家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并且确立了“三纲五常”为正统的最高道德标准,从此“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思想的核心,使汉朝刑法彻底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代意义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代意义
关 键词 :汉代 ; 法律 儒 家化 ;影 响


汉代 法律儒 家化 的表现
( 一 )法律 内容儒 家化 I . 减 轻 刑罚 刑 罚 方 面 ,汉 朝 多 次减 轻刑 罚 ,变 革残 酷 的封 建 五刑 。汉 文 帝 时期 废 除 了 肉刑 。 以徒 刑 代 替黔 刑 ,以 笞刑 代 替 斩左 趾 , 以弃 世代 替 斩右 趾 , 汉 景帝 又两 度减 轻 了笞刑 ,并废 除 了宫刑 。 这 两 次刑 罚 的改 革 ,体 现 了 汉朝 刑 罚 制 度在 逐 渐 的 由粗暴 走 向 文 明 ,这 些 都 是在 儒 家 所 主 张 的仁 政 思 想影 响下 对 汉 代刑 罚 进 行 的重 大改 革 。 2 . 刑法 原则 儒家 化 第一, 我 们都 熟 知的 “ 亲亲 得相 首 匿”原则 , 根 据这 一原 则 , 卑 幼 首 匿 尊长 ,不 负刑 事 责 任 ;尊 亲 长 首 匿卑 幼 ,除 死罪 上 请 减 免外 , 其 它也 不负 刑 事责 任 。 也就 是孔 子所 主 张 的 “ 父 为子 隐 , 子 为父 隐 ”。 儒 家 思想 成为 汉代 正统 思想 以后 , “ 亲 亲得 相首 匿 ” 便 成 为 汉律 中定 罪 量刑 的一 项 基 本原 则 ,可见 法 律 深 受儒 家 思 想影 响。 第 二 ,官 僚 贵 族 有 罪上 请 原 则 。上 请 原 则 即 某些 官僚 贵 族 犯 罪后 ,一般 司法 机关 不得 直接 逮捕 审理 ,必须 事先 请示 皇帝 , 然 后 根 据其 与 皇 帝 关 系 的远 近 亲 疏 、官 职 高 低 、功 劳 大小 决 定 刑 罚 的适 用 或 减 免 。这 一 原 则使 一 些 犯 罪 者 因其 特 殊 身份 而 得 以逃 避 法律 的制 裁 。我 们 不 难看 出这 其 中渗 透 出 的封 建特 权 等 级 观 念 以及 上 下 尊 卑 的等 级 秩 序 ,这 也 正是 儒 家 思 想 所倡 导 的 “ 礼治 ”秩 序模 式表 现 。 ( 二 )司 法 制 度儒 家 化 1 . 春秋决 狱 孔 子 曾编 过 一 部 书 叫做 《 春秋》, “ 由于 《 春秋 》精 神 符 合 国家认 可 的法 律 意 识 ,体 现 了 维护 ‘ 三 纲 ’的要 求 ,因而 得 到 了 皇帝 的肯 定 和 倡导 ,成 为事 实 上 的 审 判依 据 。 于是 春 秋 决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寅恪开场,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容为中国法律所保存,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表达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粹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认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开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文/鲁昌良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逐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大秦帝国,而在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上,秦朝采取了法家的思想实行严刑峻法,为了统一思想,甚至焚书坑儒,打击儒家知识分子。

严刑峻法让秦朝经历了两代皇帝随随即就土崩瓦解了,到了汉代,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经验的时候,认识到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必要性,于是从汉武帝开始,法律制度中不断吸收儒家思想,形成了礼法结合的局面,“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一系列的制度相继确立,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之后的朝代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制定。

关键词:汉代;法律制度;儒家思想1 汉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背景和原因1.1 秦朝以及汉初的法律制度概况秦朝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法为本”、“轻罪重型”、“一断于法”和“法令由一统”,可以看出秦朝对于法家思想的重视,秦朝基于严刑峻法,企图达到社会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的太平时期,严刑峻法导致了朝廷的暴政,以至于造成了官逼民反的社会局面。

于是以陈涉为领导的农民起义为导火索,秦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经历了楚汉争霸,最终汉朝接替了秦朝。

汉高祖刘邦善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早在当年攻克咸阳之时,他便约法三章,这三条法令主要是杀人者要被判死刑、故意伤害和盗窃要付相应的责任、废除秦朝残暴的法律。

建立汉朝以后,国家百废待兴,于是统治者采取了黄老之学的指导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对于秦朝的法律,汉朝在废除严刑峻法的基础上批判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汉初的法律成果主要体现在《九章律》和《傍章》两部法律上,两部法律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促进了整个国家生产的恢复,并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汉初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为随后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制度和物质条件。

1.2 法律制度改革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家财富已经有所积累,黄老之学的思想逐渐不太适合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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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题目: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学院:历史文化学院专业:历史学毕业年限:2015学生姓名:赵旭学号:201151020280指导教师:李迎春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摘要:汉代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汉代的立法儒家化可以说是汉朝繁荣昌盛的必备条件。

本文从汉代立法儒家化的背景出发,具体研究了汉代立法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及其特点,并对汉代立法儒家化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汉代,认识汉代的立法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汉代;立法的儒家化;表现;影响一、引言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的治国方针。

这里的德就主要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与儒家思想早已水乳交融的现象可见一斑。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初。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

秦末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最终促成秦朝的垮台,刘邦建国后,面对国民凋敝的景象,黄老学派的道家思想顺应人心,重德轻刑,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使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了,但随着时间推移也显现出不少弊端,导致逃避赋税,地方割据一方,匈奴紧逼。

窦太后死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学说,儒学大师董仲舒上奏汉武帝“天人三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被采纳,但此时其地位只是形式上的,直至汉元帝,儒学才获得了实质上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统治者都是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是一直不变的,“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

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的最高原作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汉朝初期的法律儒家化,并到唐代逐渐成熟。

代表性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后开始的法律儒家化是中华灿烂法文明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二、汉代立法儒家化的背景(一)汉代立法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并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二)汉代了立法儒家化的历史背景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因在于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修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

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

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已没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

因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

这就孕育出顺应当时时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

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①。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三、汉代立法儒家化的特点(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等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行儒家思想为正统。

以儒为主,儒法结合,并且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

董仲舒由此将封建的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他又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描述成“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并以“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②。

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

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

如“欺漫”、“诋欺”、“诬”、“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等罪名。

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

①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②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

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他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减少肉刑,给犯罪者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

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

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

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

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

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

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

所以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

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第三,“三纲五常”思想的形成。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

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①,这种思想指导在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

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①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

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

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雏形取向便初步显现。

(二)、具体立法的儒家化汉代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主要表现为“引经注律”。

“引经注律”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制度的主要方式之一。

秦汉时期注经风气盛行,在这种风气下,人们开展了注释法律的工作,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注释的依据。

汉代引经注律盛况空前,一些儒生撰写了一些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

这样,当他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据《晋书·刑法志》统计,当时郑玄等诸儒引经注律的文字达7,732,200字,“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儒家学者的注律过程也就是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改造过程。

以经注律有力的促进了经与律的相互认同,推动了礼与法的融合,成为实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初形态。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了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

其中的“比”为“决事比”,其作为特别法,是根据《春秋决狱》以及类推的方法而产生的引用以论罪的判例;儒生纷纷参与法律及立法活动,并且开始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来注释法典,用儒家伦理来解说法典条文,对法典的法家内容进行儒家式改造,形成了“法律章句”;同时,在汉代儒家的经义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判断疑难案件,被称为“经义决狱”,所谓经义,即是儒家的纲常伦理,在当时被赋予了“法理”的效力,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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