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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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
(二)凡需进行药效临床试验的国内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国外在我国注册的兽药,均按本指导原则制订临床试验方案。
(三)国内一、二类新兽药完成实验临床试验以后的试产期内尚需进行扩大区域试验,其试验要求可参照本规范。
二、抗寄生虫药物试验
抗寄生虫药物分为三类:
1.抗蠕虫药:包括驱吸虫、线虫、绦虫等。
2.抗原虫药:包括抗锥虫、梨形虫、球虫等。
3.杀虫药:包括驱、杀昆虫、蝇、虻、蚊、蜱、螨、蠓、虱、蚤等。
(一)抗蠕虫药
(一)试验动物应采用人工感染方式,方式可依虫体种别而定,如果用自然感染动物,必须进行严格病原鉴定,确诊为阳性者,方可用作试验。
(二)试验分组
1.药物试验组: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阳性对照组:即感染不给药组
3.药物对照组: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规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的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各组动物的数量:大家畜不少于10头,中家畜不少于20头,小家畜及家禽不少于50只。
其中给推荐剂量的药物试验组动物数量不得低于全部试验动物规模的百分之五十。
(三)给药途径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四)试验方法给药前三天均进行虫卵检查,注意观察试验动物健康状况,必要的分类鉴定并计数,给药后注意观察试验动物反应和健康状况并检查排出的虫体或虫卵检查,并分类鉴定计数,试验结束时将全部试验动物剖杀,检查残留的虫体,分类、鉴定并计数。必要时,给药前和给药后分别对试验动物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检查及进行增重与饲料转化率测定。
(五)结果评价计算药物的粗计驱虫率,精计驱虫率和驱净率,并加以统计分析。
(二)抗原虫药
1.抗锥虫及其它血液原虫药。
(1)试验动物要求同抗蠕虫药
(2)试验分组要求同抗蠕虫药
(3)给药途径按推荐的临床药药途径给药
(4)试验方法给药前进行血液病原检查,并抽取血液对小鼠或其它模型动物进行潜伏期试验,给药后24小时始,至6个月内观察血液虫体消失情况,并在模型动物体内进行潜伏期试验。必要时,给药前、后进行免疫学血液学和血液生化指标检查,以帮助评价药效。
(5)结果评价计算转阴率,并统计分析。
2.抗球虫药
(1)试验动物大、中家畜可采用人工感染与自然感染相结合的方式。小家畜及家禽均采用人工感染方式。
(2)试验分组同抗蠕虫药
(3)给药途径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4)试验方法给药后7-8天记录下列项目:死亡率、增重率、盲肠病变记分、血便记分、盲肠卵囊数,并计算抗球虫指数(ACI)。
ACI=(增重率+存活率)-(病变值+卵囊值)
在测定ACI的基础上,进行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
(5)结果评价以抗球虫指数评价药效。抗球虫指数>180者为高效;160-180者为中效;<160者为低效;<120者无效。
(三)杀虫药
在进行离体(体外)杀虫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临床试验。
(1)试验动物采用自然感染或人工接种感染,试验前有明显临床症状,经肉眼观察或刮皮屑镜检可查到活的寄生虫,方可作为试验动物。
(2)试验分组同抗蠕虫药。
(3)给药途径按推荐的临床用药途径给药。
(4)试验方法给药前进行寄生虫学检查,分类鉴定并计数。给药后一至五周内,平均每周通过刮取皮屑镜检或其它方法检查存活虫卵、虫体,并分类计数,观察再次感染的间隔时间,确定残效期。
(5)结果判定分治愈、显效、有效、无效进行统计。
鉴于体外杀虫剂均具有一定毒副作用,在进行临床试验同时,根据情况分别测定用药前后动物血液主要的生化参数,(如血钙、尿素氮、血糖、谷丙转氨酶等)。并进行生物统计。
三、抗微生物药物试验
抗微生物药包括抗细菌、真菌、支原体、病毒等药。在进行体外抑菌(MIC或蚀斑数)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临床试验。
(一)试验动物应采用人工感染方式。如采用自然感染动物,必须进行病原鉴定,确诊为阳性者,方可用作试验。人工感染用的菌、毒种应为国家鉴定的标准菌毒种,攻毒量应为敏感动物的最小致死量。
(二)试验分组
1.药物试验组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空白对照组即不感染不给药组。
3.阳性对照组即感染不给药组(自然感染动物不设此组)。
4.药物对照组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规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每组动物数量;大、中家畜不少于10头,小家畜及家禽不少于30只。
(三)给药途径与方式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四)试验方法给药后观察动物生理状况与发病情况,记录死亡动物数,增重情况。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检查(化验),或免疫学(抗体滴度)检查。
(五)结果评价分治愈、显效、有效、无效进行统计,计算有效率(保护率),与对照组进行比较。
四、治疗药物试验
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药物增可谓治疗药物。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除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之外的所有治疗药物。
(一)试验动物尽可能用人工发病的动物。如用自然发病的动物,必须经临床诊断,确定为试验药物作用范围内的病畜(禽)并应逐头记录动物病历。
(二)试验分组
1.药物试验组: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阳性对照组即发病不给药组(自然病例不设此组)。
3.药物对照组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仙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每组动物的数量;大、中家畜不少于10头,小家畜及家禽不少于30只。
(三)给药途径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四)试验方法治疗前后分别进行临床检查,除一般临床检查外,应进行必要的生理、生化指标测定及其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