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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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引渡制度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制度就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关于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但其涉及的引渡对象是中世纪特定的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开始,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出现于国内立法中,此后,国家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与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文件。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二、引渡的主体与对象
1.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
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
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三.引渡的理由
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或者某种行为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罪行;而且这种犯罪所受到的惩罚必须是应受到一定严厉程度的惩罚。也即引渡原则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关于引渡的原则,是指那些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构成引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另外,宗教犯罪和军事犯罪一般也不引渡。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被请求引渡的人如果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大多数被请求国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和其他利益的考虑,坚持由本国惩治在外国犯罪或犯有危害外国或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严重罪行的本国人,而不向外国引渡本国人。
3.双重犯罪原则。
4.罪行特定原则。
四.引渡的程序
任何法律行为的作出和生效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引渡的程序,
顾名思义,即国家之间实施引渡行为所要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包括请求的提出,审查,执行等。
1.引渡请求的提出
引渡的提出,是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的对于被请求人的引渡请求。一般请求的提出要出具请求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需要盖章的应当有签章等。
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请求机关的名称;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职业、居住地或住所地等相关情况;犯罪的事实情况;对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时效等法律规定。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为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执行刑事处罚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副本,对已经执行的部分还应附相关证明;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证据材料等;请求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签字或盖章,并要附有被请求国文字的译本。
另外,请求国作出引渡请求时,应当保证不能违反“罪名同一”原则,不得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以其他罪名审判,不能在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下,擅自将被引渡人转引第三国。
2.引渡的审查和批准
被请求国收到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后,即对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资料、文件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并做出裁定,对于不符合的,可以要求请求国提供补充资料,在一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可以终止该引渡案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