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京卡贵宾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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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京卡贵宾卡章程

第一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贵宾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贵宾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贵宾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贵宾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贵宾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京卡是北京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借记卡的通称;京卡贵宾卡是其中的一个品种。

第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本行确定并不时调整的贵宾客户标准的自然人,均可根据需求申办贵宾卡。每一申请人仅限申办一张京卡贵宾卡,已持有京卡贵宾卡的持卡人不得再申办京卡贵宾卡。

第四条申请人申办京卡贵宾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申请人办理京卡贵宾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贵宾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五条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贵宾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贵宾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七条申请人收到京卡贵宾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改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八条京卡贵宾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亦为活期存款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美元活期汇户和美元定期储蓄账户,以及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京卡贵宾卡可在境内外受理“VISA”卡、“银联”卡及其他本行届时在贵宾卡卡片上标识的受理卡组织(如有)的机具、网点和特约商户使用,并视受理网络的不同而分别以美元或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京卡贵宾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和综合理财等功能,持卡人并可凭贵宾卡享受北京银行届时提供的相应类别贵宾卡的专属贵宾服务。

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京卡贵宾卡分为贵宾白金卡、贵宾金卡、彩蝶白金卡和彩蝶金卡,其中彩蝶白金卡和彩蝶金卡只能由符合北京银行贵宾客户标准的女性客户申办。若持卡人连续六个月在本行的日均金融资产总额未达到本行届时确定的相应贵宾客户标准,北京银行有权从其所持有的京卡贵宾卡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自行扣收账户管理费,现行账户管理费的费用标准如下:贵宾金卡、彩蝶金卡为每季度15元/卡,贵宾白金卡、彩蝶白金卡为每季度30元/卡。对持卡人上述日均金融资产总额的考核自持卡人开卡所在季度的下一自然季度开始。如本行连续三次未能成功扣收持卡人的账户管理费,本行有权暂停持卡人对该卡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京卡贵宾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卡内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美元活期现钞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如因受理银行、商户等任何原因致使京卡贵宾卡发生交易手续费、货币转换费、交易金额等任何款项的透支,持卡人应及时存入足额款项归还透支金额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透支利息;本行有权从京卡贵宾卡账户内自行扣收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并有权在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之前暂停贵宾卡卡片的使用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持卡人持贵宾卡可在境内外消费或取现。在境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台提取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也可通过自助机具提取人民币现金,但不能通过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在境外,持卡人可通过受理银行的柜台或自助机具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也可在境内外受理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京卡贵宾卡进行交易和款项支付应当符合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关于外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用于或从事中国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所禁止的交易或行为。

第十二条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本行现行对提取现金的限制如下:在境内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受理“银联”卡的自助机具上提取现金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受理“VISA”卡的机具或网点使用贵宾卡提取现钞时,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半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一年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选择通过VISA网络受理交易时优先结算的活期结算账户。若持卡人不做选择,则默认美元活期结算账户为优先结算的结算账户。在此情况下,如持卡人提现或消费时, 遇美元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时,我行将就不足的部分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本行现行适用的汇率为清算日前一日本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下同)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如持卡人选择以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为优先结算的结算账户,则本行可在持卡人通过VISA网络提现或消费时按本行届时确定并适用的汇率向持卡人售汇,并从其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购汇所需的相应人民币资金,如持卡人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持卡人可使用美元活期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带有“VISA”、“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贵宾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VISA”“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VISA卡组织、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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