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帆三国法增补讲义(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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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三国法笔记

杨帆三国法笔记

三国·三校名师·杨帆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最古老物质要素:存在实践→实践的产物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司法参与、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确立本身不是渊源,辅助材料二、国际条约/条约法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⑪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①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排除自然人、法人②缔约权:内部规则(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实质要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条约的批废③全权证书: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程序要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无需(仅包括正职)⑫自由同意 3种无效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⑬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缔约时与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缔约后与新形成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失效并终止2、条约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⑪不得保留的情形①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②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⑫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为有效④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例,1968年营救公约规定营救须立即、无偿、免费,甲、乙、丙三国为条约缔约国,甲对不载人航天器的营救做出保留,乙同意,丙反对,则ⅰ.甲-乙若乙发射不载人航天器,乙提出请求并承担费用,甲才求助,反之亦然ⅱ.甲-丙对不载人航天器既不适用保留,也不适用原条约条款,即两国未达成约定,相互之间没有义务,是否营救看自愿ⅲ.乙-丙适用原条约条款3、条约对第三国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授受为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一经设定若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4、条约冲突解决⑪条约本身有规定从条约⑫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①缔约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②缔约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ⅰ.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前约ⅱ.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或先或后)△例,甲乙丙于1950年订立多边条约,乙丙丁于19990年订立多边条约,则乙丙-适用后约;甲丙、甲乙-适用先约;丙丁、乙丁-适用后约5、条约的解释⑪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⑫一般规则①上下文和通常含义②目的和宗旨③善意解释ⅰ.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ⅱ.若缔约国自行解释,要求不得使已方获益或使对方受损,也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不强求达成一致,只要不再冲突即可(不同于合同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⑪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⑫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后条约约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从前不从后原则-一前一后适用前)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宪法无规定1、民、商事公约直接、优先适用民通142条Ⅱ2、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条约内容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即无效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安理会确定→构成侵略2、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家-构成要素4个、权利4项、管辖权4项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政府间协议为依据,成立与活动基础都为国际条约 WTO、联合国国际组织区分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内法为依据,成立基础为国内法,活动受一国国内法约束如红十字会不是国际法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一、国家主权豁免1、行为、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国家平等权体现2、例外:放弃主权豁免主观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明示/默示参与诉讼行为-起诉、应诉、反诉△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执行豁免放弃3、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我国不承认二、国际法上的承认1、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区别-被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有-对新国家的承认无-对新政府的承认3、方式:明示/默示: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②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4、后果⑪关系正常化⑫承认其能够缔结条约、协定⑬承认其立法、司法、行政权效力⑭承认其财产和行为享有豁免⑮具有溯及力⑯拒绝承认不影响该对象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单方行为)三、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均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条约继承①档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依照领土实际身份原则,随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②财产-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按领土实际身份原则3、债务继承-国家债继承,恶债、地方债不继承△按举债主体区分国家债与地方债⑪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⑫国家分立/分离-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比例继承,个案原则,公平处理(有继承义务)⑬独立-非有协议对原宗主国债务不继承△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专指殖民地独立(无继承义务)四、国际组织-联合国①职权范围-和平与安全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如派出法庭、强制执行判决△一切行动归于安理会,其他机关只能作出建议③表决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非程序性事项-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一票否决,弃权/缺席视为同意而非否决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传统国际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只可能为其不法行为负责1、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犯罪情况下,主体扩大到个人(既罚国家,也罚战犯-双罚制)2、国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与核损害领域,要求国家为其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国家行为的情形△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自身行为不视为所在国家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三、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的情形1、同意:权利国同意,事先、自愿、不得武力威胁2、对抗与自卫:未采用武力-对抗措施;采用武力-自卫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第四章空间划分一、领土陆、水、空、底土国际法上的国家均由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构成(√)1、边境制度⑪便利⑫相邻权⑬界碑任何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2、河流制度⑪内河-完全主权⑫界河-主航道/河道中心线为界(理论上)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实践上有突破)不得损害邻国权益⑬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地理上相同,法律性质不同↓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仅对沿岸国开放3、民用航空法⑪1944《芝加哥公约》①领空主权原则-空中禁飞区②国籍表现-与登记保持一致③航班飞行我国保留-均须经许可⑫1929《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客运不完全过失责任-货运⑬3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①劫机为可引渡罪行②无强制引渡义务③不引渡须在国内按严重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⑭“飞行中”:关门到开门-构成劫机“使用中”: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行4、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传统: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历史上的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承认的现在不可能再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时效(考试中按无效处理)、添附、征服、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须个案处理)现代: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限制共管(合法,通常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限制主权的方式)租借、国际地役(永久限制、合法)-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二、海洋内海:完全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驶入内海须经许可△渤海、琼州海峡以内扰乱港口安宁主动管辖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领土港口制度:刑事管辖案情重大组成1被动管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不超过12海里-领海: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①军用船舶-我国不允许②迅速不停地通过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悬挂国旗、民用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实际12海里):双重法律地位,依附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管辖: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plus:安全(仅指国家安全)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包括毗连区):权利只及于自然资源海里以外-公海:6大自由2项管辖权-船旗国管辖(一船一旗,不能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普遍管辖(海盗、非法转播、贩毒、贩奴)管辖权行使方式-登临权(临检权)主体-军舰、政府公务船舶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紧追权行使:①主体不能是对象-军舰不能追军舰、商船不能追商船②不能从公海开始③发出信号④连续、不得中断⑤进入第三国/被追船本国领海须中止领海、内海下-领土、完全主权2、海洋下底土专属经济区下-大陆架:自然延伸,大陆架可能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须声明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勘探者只有权开发一半三、空间领空-领陆、领水、内海、领海上空他国飞机在我国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1、内空《民用航空法》: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共空间-专属经济区、公海、南极上空无专门法律制度2、特殊空间-南极、北极、外层空间(航空器不能到达,航天器能到达)⑪共有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先占、据为私有)和平利用原则(不得用于军事目的)自由科学考察和利用原则⑫外空法律制度①登记制度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多国共同发射,一个国家登记②营救制度–援救、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送回③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内层空间的人或飞机>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的损害<外层空间里其他的外空物体>单方过错单方承担,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例,甲国发射的空间物体与乙国发射的物体发生碰撞,碎片跌落致丙国人和飞机损害,则A.甲乙两国共同对丙国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碰撞承担过错责任△登记制度主体为登记国,责任制度主体为发射国,在联合发射情形下,登记国为一国,但对损害须共同承担责任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国籍法5、6 国籍的取得: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不具有国籍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9-12 国籍的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申请、审批丧失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地位1、入境⑪持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⑫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查2、出境⑪限制:出境手续、付清捐税和债务、了结诉讼⑫可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3、待遇⑪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⑫最惠国待遇⑬差别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⑭互惠待遇⑮普惠待遇:单向,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4、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行为而受损②国籍继续原则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5、引渡-主体为国家,依条约履行引渡义务⑪不引渡的情形:①本国国民不引渡②不构成双重犯罪的③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罪、反人类犯罪、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应视为政治犯罪④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ⅰ.本国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ⅱ.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被提起刑事诉讼或刑罚或受到不公正待遇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ⅳ.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ⅴ.请求国根据制度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引渡后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新审判的除外⑫程序联系机关-外交部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高院引入-量刑:最高院;限制追诉:最高检⑬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6、庇护-主体为国家,保护境内的外国人,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不得进行庇护-同引渡中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或引渡或起诉,但不能以政治犯为同拒绝引渡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常驻:使馆公使外交代表机关代办处→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委任书职务-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临时:特别使团外交人员-馆长、武官须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参赞、秘书、随员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其不受欢迎使馆制度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宣布不被接受二、特权与豁免1、使馆 6项△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人员⑪适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①扩大:ⅰ.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ⅱ.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ⅲ.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缩小:外交代表如果是ⅰ.我国公民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⑫内容:①人身不可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③管辖豁免例外:ⅰ.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ⅱ.私人身份的继承事项诉讼ⅲ.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ⅳ.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案件可由派遣国放弃,且须为明示④免纳捐税⑤免除关税和查验△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豁免,外交有更大范围的管辖豁免⑬2007.5.2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凡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起诉的,法院受理前须报请本辖区高院,高院同意受理的,须报请最高院,最高院答复之前,一律暂不受理三、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第七章国际争端解决一、3 对概念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和解(事实和结论)二、国际法院1、组成:15名法官,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2、专案法官⑪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权参加审理,不适用回避⑫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有权选派;双方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均可选派⑬专案法官在参与裁判中与其他法官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3、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可以起诉和应诉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4、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5、由安理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1、战争开始-交战意思,与武装冲突无必然联系△“宣战”、使用武力行为被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结束-缔结和平条约、单方宣布结束战争、联合声明△跟意思表示有关2、作战中规则⑪手段和方法限制①禁止过分伤害力、滥杀滥伤武器ⅰ.极度残酷ⅱ.有毒、化学、生物ⅲ.核(无生效文件明确禁止)②不分皂白③改变环境④背信弃义-4种假装诈术不违反⑫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3、国际刑事法院⑪依2002.7罗马规约设立⑫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⑬管辖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⑭无追溯力-设立前发生的不管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渊源-条约、惯例△任意性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有约束力国内渊源-立法、司法解释、判例(普通法国家,我国不是)第二章国际私法主体一、自然人1、国籍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冲突解决外国人-住所地/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2、住所积极-最密切联系(与纠纷)消极-经常居住地二、法人国籍-设立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所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消极冲突-住所/经常居住地法人认可制度-内国法律我国特别认可第三章-第五章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适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1、结构连结点(动态、静态)系属公式(注意属人法-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2、类型:系属只有一个-单边(准据法直接存在于规范中)/双边(须适用连结点)系属2个或以上-选择:只选择1个根据是否有条件(顺序)选→无条件/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须同时适用二、准据法-“实体法”、得以适用民通意见192条区际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识别-定性:性质问题(先决问题:事实问题),我国根据法院地法识别2、反致转致-最后适用的是非法院地法,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最后适用的是法院地法①①↓↓适用德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死亡时住所地法↓②③财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遗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3、外国法查明民通意见193 不能查明的用中国法4、公共秩序保留民通150 不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否则导致违背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5、法律规避民通意见194 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制造”连结点可以是动态也可以是静态;“改变”只能是动态连结点三、民商事法律适用1、自然人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3 个例外: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行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行为可以用定居国法②外国人在我国活动,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有,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住所地国法律2、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民通意见184 外国法人以注册登记地国法律为本国法,行为能力依本国法确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重叠规范:本国法&中国法>3、时效民通意见195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4、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例外:①运送中的物品-送达地/发送地法②船舶物权关系-船旗国法;飞行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与飞行器优先权-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不带旗租)物权关系-原注册登记地法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物权关系-属人法(本国法)④遗产继承:单一制-同一法律;区别制-动产→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意见188条⑤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及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5、债权⑪合同条约优先→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国际惯例补缺(按顺序适用)例外:合同法126条Ⅱ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我国法律△至少一方为中方,外外不适用;须在中国境内履行2007.8.8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ⅰ.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准据法ⅱ.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就合同准据法做出选择②扩大了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范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③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⑫侵权①行为地法原则②共同属人法原则③双重可诉原则④法院地法原则没有行为地法才适用法院地法海商法273条Ⅱ、275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189条Ⅱ: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⑤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273条Ⅲ: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先看国籍,同一国籍→共同船旗国法不同国籍→看在何处碰撞:内水、领海→行为地法公海→法院地法6、商事⑪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行为地法①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支票出票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其余都是付款地…>③持票人责任(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和出具期限)→付款地法④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付款地法⑫海事、民用航空补充: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家庭⑪结婚民通147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外国人在我国结婚推定适用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中国婚姻法⑫离婚法院地法⑬扶养民通148条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189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⑭收养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律⑮监护民通意见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适用我国法律⑯继承民通149条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按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第六章争议解决一、仲裁1、涉外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仲裁法解释16条:当事人约定→未约法律而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都无,法院地法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1958《纽约公约》⑪我国的2个保留:只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仲裁地在缔约国,而不论仲裁机构在何地。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5年三校三国法-杨帆增补讲义

2015年三校三国法-杨帆增补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增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情形管辖权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注意:不要与涉外离婚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混淆。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协议离婚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诉讼离婚法院地法二、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途径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⑧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域外取证(1)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粉笔司考超级360冲刺直播课系列讲义——三国法

粉笔司考超级360冲刺直播课系列讲义——三国法

超级360冲刺课讲义——三国法授课教师:杨帆国际公法(多选)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13年四国因位于四国之间的摩枢海域的划界发生了纠纷。

2013年4月,甲国进入摩枢海域建造了两处石油钻井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7月,乙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摩枢海域的划界法案;8月,丙丁两国缔结摩枢海域的划界和合作开发协定。

2014年初,联合国大会提出了一个摩枢海域的划界草案。

上述各划界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甲乙丙丁四国具有拘束力B.乙国国会通过的摩枢海域划界法案具有涉外性,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D.联合国大会的划界草案对甲乙丙丁四国没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中国于1986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WTO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当其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单选)3、2013年3月,乌兰国南部的克利亚邦宣布从乌兰国独立,成立新的克利亚民主共和国。

克利亚国成立之后,甲国与克利亚国签订了从克利亚国购买石油的协议,乙国在克利亚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投票表示支持,丙国与克利亚国共同参加了一个国际经济贸易谈判。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
的损
5
失;
(完整 word 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 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 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 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补充讲义使用说明

补充讲义使用说明

2015年远程分校课件使用补充讲义说明
一、系统阶段补充讲义:(共享下载电子版补充资料)
1.商经补充讲义:(鄢梦萱)
2.三国补充讲义:《民诉法的解释》对涉外民事诉颂的影响(杨帆)
3.理论法补充讲义:三校名师理论法条增补与删减
二、部门法测试讲解补充讲义:(共享下载电子版补充资料)
1.商经:A、15-不动产登记讲义1
B、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
三、法条阶段补充讲义:(共享下载电子版补充资料)
1、刑诉补充讲义;左宁
2、三国补讲义(李毅)
3、商经补充计义(鄢梦萱)
四、真题阶段补充讲义:(共享下载电子版补充资料)
1.商经补充讲义
(注:以前是目前上传各阶段课件所用到补充讲义,讲义电子版请到群共享按所标名字下载,如有新增后期陆续上传!!)
2015.612。

律政冲刺-杨帆(女)

律政冲刺-杨帆(女)

律政学校三国法冲刺班讲义国际公法(多选)1、战争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现代国际法也将其编撰进调整战争的两类条约体系: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海牙条约体系以及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条约体系。

甲、乙两国先后加入了上述两类战争法条约,但丙国至今未成为任何一个战争法条约的缔约国。

20世纪90年代末,甲乙丙三国为了争夺三国跨界处的一处油田,发生大规模的武装冲突。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由于三国之间发生的是武装冲突而不是国际法意义的战争,因此无须受战争法规则或战争法条约的约束B、甲国在此武装冲突中须受海牙条约体系,无须接受未编撰进条约的战争法规则的约束C、乙国在此武装冲突中应受海牙条约体系、日内瓦条约体系和战争法规则的约束D、丙国在此武装冲突中无须受日内瓦条约体系和战争法规则的约束(单选)2、2007年12月,黑岳国内部的尼索民族自治区宣布独立成立尼索国。

对尼索国的独立,甲国明确表示承认,乙国明确表示反对,丙国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但于2008年2月向尼索国派驻领事,丁国也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但于2008年4月与尼索国签署双边投资条约。

请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本案中尼索民族自治区根据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有宣布独立成立新国家的权利B、本案中甲国的承认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C、本案中甲、丙、丁国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构成对尼索国国际法意义的承认D、在国际法上,尼索国无须继承黑岳国对外签定的任何条约义务(多选)3、联合国是迄今最重要的全球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构,但是根据宪章的规定,其通过的某些决议对会员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B、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C、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提交安理会决议的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D、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成员国之间产生的任何争端,其都可以主动行使管辖权(单选)4、甲国发生叛乱运动的某组织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2015年3月12日新三国刑法讲义

2015年3月12日新三国刑法讲义
新三国刑法辅导
日期:3月11日 主讲人:赵老师
目录
一、司考科目 二、刑法的知识体系 三、刑法备考提示 四、本节课前提问 五、刑法的解释
司考的科目
一、三大实体法 民法92 刑法81 行政法62与行政诉讼法8(2014没案例) 二、两大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制度)58 刑事诉讼法77 三、小法 公司法27 合伙企业法9 个人独资企业法0 商法5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0 破产法 9 票据法3 证券法0 保险法3 海商法1 商经法: 反垄断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产品质量法0 食品安全法2 商业银行法3 经济法35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0 企业所得税法0 个人所得税法2 税收征收管理法3 社会保险法 0 劳动法10 土地管理法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城乡规划法0 环境保护法3
• 【注意】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 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 是犯罪)人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 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 处。例如,早前社会上出现过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应当说,倒卖飞机 票的行为比倒卖车票、船票的危害性更严重,根据当然解释更应入罪。 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就不能将飞机票解释为 “车票、船票”,进而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
刑法知识点 概述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第四讲 犯罪概说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刑法知识点 概述
第五讲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A、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乙两国都不能投票
B、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国可行使否决权
C、针对丙国所从事的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为,安理会拟通过平时封锁丙国的决议,对
该决议的通过,甲乙两国都有一票否决权
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
撤销
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
答案:ACD
解析:由于是推翻原政府,领土没有变更,所以不是新国家。所以错误的是 A 项,B
项是正确的,承认是单方行为,C 项错误。D 项甲是明示承认。所以答案是 ACD。
(单选)7、甲乙丙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乙国为安理会非常任
理事国。2008 年,甲乙两国因边境问题发生武装冲突,丙国因从事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
为引起各国不满。2009 年 6 月,安理会拟就相关事项通过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
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若丙国向丁国提出请求,丁国应归还落入其境内的人造卫星碎片
D、对于本国人造卫星碎片坠落导致的丁国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失,丙国有权援引不可抗
力免责
答案:C
解析:考查外空行为的营救制度,丙国有援助通知送回的义务,所以 C 项正确。答案
是 C。
(单选题)14、中国公民袁媛 2001 年 3 月与美国人菲利普在美国结婚,2008 年袁媛取
尚德冲刺班试题
国际公法
(多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

360冲刺课-三国法最后3小时

360冲刺课-三国法最后3小时

3
无害通过制 度 过境通行制 度 自由航行
①领海;②群岛水域; ③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且岛屿向海一面有航道的国际海峡 ①国际海峡;②群岛国指定有海道和其上空中通道的群岛水域
①毗连区;②专属经济区;③公海; ④国际海峡中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点睛五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
出入境 管理机 构 签证
承认方式 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使馆);
( 法 律 意 ②缔结政治性条约;
义)
③正式接受领事;
④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承 认 的 性 单方行为

承 认 的 后 ①对新国家的承认无法撤回;

②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2.国 际 法 上 的 继 承
条约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点睛二 国际法上的承认+继承
1. 国 际 法 上 的 承 认
承 认 的 主 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 认 的 对 新国家 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

领土变更
新政府 ①被承认对象没有领土变更,只是既有领土范围内的
政权更迭;
②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
都不产生国际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
(2)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 (3)官方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包括国家内 部的文件和实践,国家间的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的文件。 一 般 法 律 原 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非成文化。 则 【关联记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 (1) 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 (2) 国际习惯本身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3) 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具有任意性,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用。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卷一121群独享作者:@山阴会稽郎前言:说实话写老师推荐什么的最是如履薄冰,备战司考的人都不一样,众口难调。

写好了或许别人广为转载,写差了,过来喷你的肯定不带歇的。

故,一直踌躇着是否写一篇老师推荐,直到四个群里越来越多的人来询问老师的选择,真题的安排,感觉是有必要写一篇推荐,为当下正处于混乱的备考者们拨云散雾。

鉴于司考辅导界讲课老师如过江之鲫,本人不可能一一论述,所以凡是没有在本文述及的老师,或者是吾孤陋寡闻,未曾听过;或者网上流传推荐 张龙/陈璐琼张龙:讲义写的极其详尽,讲课能抓住重点,本人的卷一121法制史部分便是以张龙老师的讲义为蓝图编撰。

陈璐琼:上课会把法制史的考点串插着讲,经常编写一些小口诀把知识点串联起来。

特别提醒:淳于闻,授课方式上非常活跃,爆笑!经常编写一些小故事讲法制史的小故事来把知识点串联起来,听他的法制史就当听相声小品,笑笑吧。

对做司法考试题,帮助不大。

宪法推荐 白斌白 斌:宪法会让人感觉头疼,甚至选择放弃。

好在白斌的宪法让我改变了这一看法,首先白斌的宪法课特点是总结能力很强,口诀什么的随口就来,很适合备考者。

其次他知识点预测能力也比较强,讲话很搞笑听他的课很轻松。

最后讲义也是写的最为详细的。

宪法是他的必杀三国法推荐 杨帆(女)/殷敏杨帆(女):三国法女帝,所有部门法老师推荐中最没有争议的老师,讲义编写有点凌乱。

殷敏:实力和授课风格都不错,稍逊杨帆,但讲义写的比杨帆丰富,很多四级考点都有涉及。

适合听完杨帆老师的,再听殷敏老师的来做笔记补充。

特别提醒:王斌:三国法最好的男老师,只可惜,以前有杨帆,现在有殷敏,鸭梨山大啊,稍逊色于两位女老师李毅:授课过程中是一个几近严肃的人,上课不插科打诨,也不讲任何类别的笑话,他讲的全是考点,没有废话,讲得每句话都有含金量。

教室里通常是鸦雀无声都在认真听他讲,但也正因为如此90后考生通常无法接受。

祁欢:出题人弟子,讲课马马虎虎,最后她模拟题可以做做。

2015年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5年三国法-杨帆讲义
(2)领海: A、完全主权;B、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 海)。 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
【典型例题】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 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 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 判断是正确的?(2002多选/ ABD)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 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 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 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 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④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 吸纳新会员属于实质性事项,其通过需要满足9个以上的同意票和大国 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会对此事项的通过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应试方法 1、针对上述特点,国际公法针对性的应试方式是抓考点、注意空 白点和热点、整理并记忆考点; 2、国际公法知识点相对简单,随堂能消化近60%的考点,所以要 充分利用课堂时间。 (三)国际公法典型知识点讲解——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制度:
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 利;
(b)海峡沿岸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依公约享 有的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2、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
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 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 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 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2012不定选/ BC)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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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一.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1. 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1)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2)企业或其他组织: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若作为受托方只能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

若是委托方,应以外交代表身份,可享有特权)3.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手续;(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民诉法解释》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1、国际商事仲裁(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特别提示: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无权撤销,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例外:若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2、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1)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国内和涉外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3)书面协议管辖(国内和涉外相同)《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别提示:A 、 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运用的区别:(a )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b )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法律适用不受书面与否的限制。

B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四、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途径(1)我国文书向外送达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⑧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A 、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 、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 、有关期限已过;b 、专属管辖;c 、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C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注意:依《海牙送达公约》,司法文书若未附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人民法院应当送达;依《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若未附中国译本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送达。

五、域外取证(1)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2)域外证据的证明: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3年5月2日起试行)(1)人民法院应设立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和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负责国际司法协助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2)境外送达和境外取证译本的要求:A 、境外送达的各项文书和境外取证的请求书及其附件都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或有关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受送达人为境外的中国籍公民的除外);B 、被请求国不接受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的,所送达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

按照对等原则,该国委托我国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C 、所需译本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我国各级法院之间使用转递函的方式转递须送达的司法文书或调取的证据或相关请求书及其附件;(4) 境外送达或境外取证的两种途径:A 、双边条约和两个海牙公约的一般途径 受案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我国中央机关——被请求国中央机关B 、 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的特殊途径受案法院——有权直接送达或取证的高级人民法院——被请求国中央机关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2)程序性规定: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③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①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②判决已生效力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转递函转递函 请求书 《海牙取证公约》 请求书 请求书④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4)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即使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八、区际司法协助(一)区际文书送达(1)签收: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2)受送达人的某种行为: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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