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本《知识产权、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1.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在
注册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邮政编
码,作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2.,身份证号码为,住
址,
邮政编码,作为另外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或“雇员”)。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现从事甲方__________岗位工作;
鉴于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可能会创造职务成果;
鉴于因受聘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培训),乙方可能充分接触甲方的各类信息、并且熟悉甲方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甲方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并在本协议下文规定的相互约定和承诺的基础上,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在本协议中:
“公司业务”指公司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进行的或明显预期进行的一切研究与开发。
“公司拥有的成果”指职务成果以及根据本协议第2.2款转让给公司的其他所有成果。
“著作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含义。
“成果”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发现、设计、工序、公式、革新、开发、改进, 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权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文章、报告、制图、图纸、蓝图、广告、营销材料、
标识等),技术诀窍以及商业秘密。
“职务成果”指雇员在受聘于本公司期间(包括本协议日期前的任何受聘期间)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设想、创作、开发、实施或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并至少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所有成果:(1)涉及公司业务任何方面的技术成果;(2)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
“商业秘密”指甲方的一切非公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数据、试验流程、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组织机构、运作方式、客户信息、竞争对手信息、代理产品信息;甲方的经营策略、经营状况、与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作等法律文件的内容;甲方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甲方营销计划、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定价政策、利润率、销售策略方案;甲方为客户制作的策划方案、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图纸;甲方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报表、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盈亏状况;
甲方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计划;甲方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清算、分立计划,准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甲方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以及其他甲方需要保密的有关信息等。
“技术秘密”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竞争业务”指(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或(2)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保密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和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任一时段。
“竞业限制期限”指自乙方受聘于甲方规定的竞业限制岗位期间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与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关联人士”指乙方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乙方、受控于乙方、或与乙方共同受控于他人的任何其他人士。
2.知识产权所有权
2.1双方同意,所有职务成果均为甲方单独拥有的财产, 而且职务成果的
全部著作权、基于职务成果的全部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全部专利权以及职务成果的其他所有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均归属于公司。
2.2对于乙方目前或在受聘期间拥有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权益(包括所有
权和其他权益)成果, 乙方在此同意将该等权益转让给公司。乙方声明并保证, 乙方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所有成果均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2.3乙方同意在职务成果产生后立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职务成果产生后
的六十(60)日]全部向公司披露。
2.4尽管有第2.2款的规定, 若乙方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公司不得要求乙方向公司转让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任何成果:
(1)乙方没有使用公司的任何设备、物品、设施或商业秘密并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所创造的;
(2)在任何方面均与公司业务无关的;
(3)不是因乙方为公司完成任何工作所产生的。
在公司予以保密的情况下, 乙方应当向公司披露其认为是他/她的个人财产并且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技术成果以及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而无论该等成果是乙方单独还是与其他人共同创造的, 也无论该等成果是在受聘前还是受聘期间创造的。如乙方未向公司披露或者未按照公司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则无权援引本第2.4款约定。
2.5乙方进一步同意, 除本协议另行规定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以外, 乙
方无权利并不得直接或间接:
(1)复制、改变、修改、翻译、生产、营销、出版(发布)、发行、销售、许可或分许可、转让、租赁、传送、传播、展示或使用公
司拥有的成果、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将公司拥有的成果以及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用于创作派生作品、提供电子方式的访问或阅读或存入计算机储存器;
(3)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或申请注册)公司拥有的成果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其他知识产权;
(4)引起、协助、配合其他人的任何上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