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一、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概述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医疗信息交互与诊疗服务的新型医疗模式。

它融合了信息技术与医疗专业知识,为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患者就医便利性提升以及医疗服务的拓展创新提供了可能。

1.1 服务模式- 远程会诊: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后,经医生判断病情复杂需上级专家意见时,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申请远程会诊。

上级医院专家基于患者的病历资料、检查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并与基层医生实时沟通,为患者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

- 远程诊断:针对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缺乏诊断能力的项目,如医学影像诊断、病理诊断等,可将相关检查数据上传至互联网医院平台,由专业的影像科医生、病理科医生进行远程诊断,并及时反馈诊断结果。

- 远程监护:适用于慢性病患者或术后康复患者。

通过可穿戴设备等实时采集患者的生理数据,如心率、血压、血糖等,并传输至互联网医院平台。

医生可随时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必要时给予干预指导。

1.2 技术支撑- 网络通信技术:高速稳定的网络是实现远程医疗服务的基础,如5G网络的低时延、高带宽特性,确保了医疗数据的快速传输,保证了实时会诊、远程监护等服务的流畅性。

- 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互联网医院平台借助云计算存储海量医疗数据,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与分析。

例如,对患者群体的疾病分布、诊疗效果等进行分析,为医疗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有助于疾病预防与公共卫生管理。

- 信息安全技术:医疗数据涉及患者隐私,因此在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中,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信息安全技术至关重要。

保障医疗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二、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的优势2.1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资源共享:远程医疗服务使得优质医疗资源能够跨越地域限制,为偏远地区或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
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8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
•【施行日期】2020.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委高度重视,印发了系列配套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以及预约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方便人民群众就医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请各地认真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
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

各地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在开展任何试验探索时,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意见》明确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4月18日。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互联网医院药品处方管理,促进互联网医院药品、处方合理使用,保障患者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一、处方管理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在我院就诊后复诊可以开具互联网处方,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为本院明确诊断为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患者后,可以为其在线开具相同诊断疾病的处方。

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网络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2、处方有效期: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在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参照《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有效期的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如因特殊情况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线上缴费需延长有效期的,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医师处方权限管理:经医院授权的医师方具有本院互联网医院的处方权,医师处方权限在平台备案,其电子签名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认证。

4、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充分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基本药物优先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等开具处方,并电子签名。

处方的开具及书写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医师在对复诊患者就诊过程中,如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开具处方或续开处方的,应当立即终止处方服务,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收费和处方的配发,医院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6、不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7、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8、医院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26 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者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预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 1 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 3 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 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电子信息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健全互联网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数据共享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工作,积极完善互联网诊疗配套政策,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健康发展。

截至2021年上半年,30个省(区、市)已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全国已经建成16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一是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厘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过程中的边界权责。

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

同时,要求各地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

三是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探索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

互联网诊疗相关规章制度

互联网诊疗相关规章制度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

首先,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这些文件对互联网诊疗的定义、范围、规范性做了细致的说明,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具备以下资质:首先,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次,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最后,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首先,互联网诊疗活动应由本机构注册的医师进行,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最后,互联网诊疗活动应确保患者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另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也对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

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同时,也为医疗信息技术企业、医疗机构、医药电商、药企、药店等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总之,互联网诊疗相关规章制度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明确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对于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黔府办函〔2017〕17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分级诊疗第四章责任分担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六章价格与收费第七章激励绩效第八章评估评价第九章数据安全和管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贵州省卫生数据传输专网在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平台上开展的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咨询服务等远程医疗活动和医疗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条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组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2018年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9.2018年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1•【文号】国卫医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要,现就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药学服务重要性的认识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师是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是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目标不可替代的专业队伍。

药师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卫生健康系统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药学服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探索构建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药学服务体系,促进新时期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的药学服务体系(一)统筹分级诊疗整体推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构建医疗联合体、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中,要将药学服务统筹考虑,纳入整体工作安排。

加强医疗联合体内药学服务体系建设,确定不同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定位,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医疗联合体药学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药品供应目录衔接。

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强基层为重点,加强医疗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逐步实现区域内药品资源共享,保障基层诊疗、双向转诊用药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取药。

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我院远程医疗服务质量,更好落实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有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

我院远程影像室由医技科负责人统筹,安排人员定期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2.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

3.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末诊疗要求。

4.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
1.医务科定期对我院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1]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行为,保障远程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远程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2. 严谨求实,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3. 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共同提高远程医疗服务质量;4. 严格保密,遵守医疗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权利:1.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享有参加培训、进修的权利;3. 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4. 享有对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建议权。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章制度;2. 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患者;3.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4. 积极参与远程医疗服务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5. 严格保密,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2. 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3. 熟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七条本机构应定期对远程医疗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医疗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八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按照以下规范开展工作:1. 严格按照医疗程序,对患者进行问诊、诊断、治疗;2. 及时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病情,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3.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保持耐心、细致,关心患者,尊重患者意愿;4. 认真记录患者病情,做好病历资料整理;5. 严格遵守医疗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本机构应定期对远程医疗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8.4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九、互联网医院发展与创新
9.1鼓励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9.2互联网医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医疗信息化、智慧医疗等项目建设,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9.3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学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促进医疗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6.7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跨区域医疗服务时,应遵守国家关于跨区域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规范
8.1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
8.2互联网医院应明确告知患者服务的范围、内容、流程、费用和可能的风险,获取患者的知情同意。
8.3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熟悉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规定。
4.2互联网医院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4.3互联网医院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认可的互联网医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
五、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
5.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功能。
十一、互联网医院应急管理与疫情防控
11.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
11.2互联网医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充分发挥线上医疗服务优势,提供非接触式医疗服务,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11.3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报告疫情防控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应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修订版)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修订版)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医保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李延萍代表:您提出的在国家医保制度中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供给和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远程医疗相关收费及医保报销政策的问题“互联网+医疗健康”是解决医疗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我们考虑如下:(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问题为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政策,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相关思路。

主要考虑是,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政策。

一是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二是坚持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着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费用公平负担。

根据中央与地方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的权限,国家层面负责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等的规范,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

各地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立项原则等,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调整项目价格。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它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经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经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它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经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经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医疗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2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发展互联网医院促进远程医疗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已经设置审批了16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诊疗服务在保证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医院线下医疗服务压力,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完善互联网医院配套政策。

一是完善互联网医院准入管理政策。

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医师准入要求、诊疗范畴、诊疗规范、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等内容。

同时在《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设施及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是建立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

我委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等监管要求,目前正在研究起草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管理、监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二)逐步建立完善健康大数据平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
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

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二)知情同意。

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

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三)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1.发出邀请。

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
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医疗联合体内可以协商建立稳定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机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

2.接受邀请。

受邀方接到邀请方或第三方平台发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

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方平台参与匹配的,还要同时将是否接受邀请告知第三方平台运营方。

3.实施服务。

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四)远程诊断。

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五)妥善保存资料。

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

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

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

四、管理要求
(一)机构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2.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②对医疗质量、器械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③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与控制措施;
④对病历书写、资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参与远程医疗运行各方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二)人员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建立对
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三)质量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积极参与省级以上远程医疗服务质控中心组织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工作,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定期巡视。

4.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远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5.受邀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6.提供医学检查检验等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工作。

7.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五、加强监管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