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是案件受理的首要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确定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与要求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基本要求: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外延1. 内涵: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使其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这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等。
2. 外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还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指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行政行为虽未直接侵犯当事人权益,但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1. 实体性标准: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这种影响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非抽象或模糊的。
2. 程序性标准: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包括了解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基本要求。
同时,当事人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等程序性要求。
3. 因果性标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五、“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认定过程和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分析在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证据收集、因果关系认定等。
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法律定界与司法审查
行政诉权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扩展相辅相成,作为行政诉讼的制度根基,原告身份的确定显然属于最核心的命题,而其中原告资格则是法律赋予的有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以实施法律救济行为的一种身份限制,也是取得原告法律地位的前提要件。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原告诉权的行使,是司法权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司法审查。
[1]梳理行政诉讼实定法演变史,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经历了多重变迁,直至2014年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标准的出台。
多次变动和调整,体现着立法者价值观念潜移默化的转变,亦迎合了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整体上逐步扩张的趋势。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理论支撑,“利害关系”属于一个并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对其进行清晰界定成为一个难点,令学界争论不休,更让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成为现实中“立案难”的重要症结。
2015年,为破解广为社会诟病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行政诉权,国家从源头上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在肯定其积极导向意义的同时,也要客观地承认原告资格问题未有实质性的改观,因为原告资格不仅仅停留于诉讼程序启动的形式层面,也在行政诉请是否会得到实体支持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规制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基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实践品格,行政法学界应当对此做出务实性的响应。
而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无疑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在诉权保护和滥诉防范的双重语境下,着眼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综合考量各种价值和各方利益,严格遵循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律,多维度地明晰和确立“利害关系”之判断标准并以此作为南通大学学报窑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5期双月刊2018年9月出版收稿日期:2018-05-15作者简介:曹伊清(1964-),女,浙江宁波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小峰(1978-),男,江苏东台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2原 告 资 格 的 确 认
行 政 诉讼 的原告 是认 为行政 主体 及其 工作 人 员的具体 行政行 为侵 犯 其合法权益 , 而依 法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 起 诉的 公民 、 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有关原告 资格的具 体标准 , 是在保 护合法权 益和制止 滥用诉权 两个 对 立 目的和原 则相互 作用下 形成 的 。判定 行政 诉讼 的标 准应 该有 以下
治权利 、 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则不受行政诉讼 的救济 和保 障 。 现有的原告资格的设定 已不适应 变化 了的 现实 , 以立足于 我 国现 所 实, 结合国外经验 , 出如下建议 : 提 ( )扩大合法权益范围 , 1 将公民政 治权力和 自由纳入 行政诉讼范围 公民政治权利和 自由属于公 法关 系而不 是 私法 关系 , 由此 引起 的争 议应纳入行政 诉讼领域。公民政治权力和 自由在现代 民主 国家是公 民享 有民主 、 参与国家生活的重要 权利 。以后 , 着 经济 的发展 , 随 民主 和法 治 建设的加强 , 公民对民主权利和 自由的要求 将大 大坚 强 , 以 , 国应 考 所 我 虑将公民政治权利和 自由纳入行政诉讼范 围。
( )确立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告资格 2 公共利益与私人 利益 相比 较 , 少为 公民 、 较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所 关 心 , 上诉讼为保 证公正 , 加 从程序 来看 , 比较 费时 、 费钱 , 私人 不愿 意为 此 投入太 多、 的精力 , 尤其是在 公共意识较弱 的中国 , 公民 、 人或者其他组 法 织对公共利益涕泣行 政诉讼的可能性就更小 , 在这种 情况下 , 如果 不确 立 检 察院对公共 利益具 有原告 资格 , 则行政 机关行 政 行为 对公 共利 益的损 害将缺乏 来自法院的监督。需要 指 出的是 , 里建 议确 立检 察机 关的原 这 告 资格 , 仅针对公 共利益而言 , 包括 私人 利益 。因为诉 权是 一种 权利 , 不 当事人 可以行使 , 也可 以放弃 , 不宜 由检察 院代 替私人作 出决定。对于现 实生活 中存在 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敢告 、 不愿告 、 不知告 的情况 , 检 察院只能给其 帮助 , 不宜 自己提起 行政 诉讼。 为保 障原告 资格 的司法运 作及 其完 善 , 我们 还必 须要 保持 司法 的相 对独立及做好法官的选任工作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和法 制的不 断健全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将 更加 完善 , 必将 为我 国的社会主 义建设 做 出更大的贡献 。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是重要的,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或组织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探讨。
一、公民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为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主体,公民享有原告资格的前提是其自身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政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作为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明确做出了一定的具体行为,比如对公民做出了处罚、拆迁、征税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为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明确不做某一事,却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比如未履行依法应尽的行政职责。
对于公民而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还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没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情况包括: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行为不直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等。
二、法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人是指由法律设立,以获得某种法律地位和法人权益,自主行使权益、承担责任的组织。
与公民相比,法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其资格是更为复杂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人享有原告资格的前提是其法人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与公民相比,法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为广泛,涵盖了诸如行政许可、行政罚款、行政征收等多个方面。
就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而言,法人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与公民不同的是,法人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要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外,还需要进行法人合法性的认证。
这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法人有可能是以虚假、非法的形式存在,不应该享有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除了公民和法人外,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还可以扩展到其他组织。
这些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原告资格的认定与法人类似,需要满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进行组织合法性的认证。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一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原 告 资 格 就 是 指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谁 可 以 以 自 己的 名 义 提 起 行 政 诉讼 ,谁 有 权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呢 ?
根据传统的诉权理 论 ,原告必 须是认为 具体 行政 行为侵 犯 自己的利益 ,而现代 的诉权理 论 已经开 始重 视程 序法意 义
的公 共 财 产受 到 侵 害 时 ,国 家 有 义 务 保 护信 托 的 财 产 的 利 益 ,于是 国 民 又 把 这 种 保 护 财 产 的 权 利 也 信 托 给 国 家 , 而 国家 又 是 一 个 抽 象 的 、 由多 个 机 关 组 成 的 集 合 体 ,不 便 亲
中图分 类号 :D 1 . 文 献标识 码 :A 9 54 文章编 号 :1 7 —9 0 (0 9 1 0 1 3 6 3 5 7 2 0 )0 —0 3 —0
自起 诉 ,于 是 又 将 诉 权 分 配 给 检 察 机 关 和 其 他 组 织 。 使 得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不 断 深 入 ,以 及 现 实
生活 中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已 成 为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界 关 注 的热 点 之 一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作 为
一
原 告 资 格有 扩 张 的 趋 势 。 “ 果 复 审 诉 讼 保 护 的 是 公 共 权 如 利 ,那 么作 为公 共 代 表 的 立 法 机 关 就 可 以 根 据 它 的 意 思 把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任 务 委 托 给 别 人 ,如 果 立 法 机 关 认 为 不 适 合 ,它 可 以把 任 务 委 托 给 政 府 官 员 ,例 如 司 法 部 长 , 甚 至 可 以委 托 给私 方 当事 人 ” ,如 上 文 所述 ,两 大 法 系 关 于提 起 行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范 围 并 不 相 同 ,但 范 围 都 很 广 泛 。 在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
多元化的主体资格模式,即自然人、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均为行政 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正如施瓦茨所言: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全体公民 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 。赋予普通公民行政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在最大的范围内迅速、及时 地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启动诉讼程序予以监督。赋 予社会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除了具有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 优点外,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的 因诉讼费用和受到的压力等高昂成本,从而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公共 利益方面的优势。而检察机关,作为一类权力机关,赋予其起诉资格 的最大优势在于,检察机关能以其国家机关的身份在诉讼过程中与被 诉之行政机关相抗衡。
放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诉权视角
父 执 行 法 律 , 理 国 家 行 政 事 务 的 权 力 。 就 行 政 权 本 管 身 的属 性来 说 . 客观上 具有 较 强 的渗透 性 和扩 张性 , 它
、
诉权 与行 政诉 讼起 诉 条件
诉 权 是 当事 人 为 保 护 其 实 体 权 益 或 者 确 认 实 体 权 利义务关 系 , 清求 法 院 以 国 家 审 判 权 的名 义 进 行 审 理 并 作 出裁 判 的 权 利 。 权 不 是 一 项 抽 象 的 权 利 。 是 与 一 诉 总
如 果 不 为 它 设 定 法 律 上 的 边 界 ,它 随 时 都 可 能 利 用 其 控 制 的 财 富 和 暴 力 , 适 当地 膨 胀 起 来 , 而 得 以超 越 不 从 或 凌 驾 于 社 会 成 员 之 上 。3 此 , 政 诉 权 对 行 政 权 的 l因 行 控 制 表 现 在 控 制 行 政 权 的 设 定 、运 作 以 及 控 制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 这 就 要 求 最 大 限 度 地 将 行 政 权 置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司法 监 督 之 下 , 以 利 于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职
维普资讯
荦
宪 法、 政 法研 究 行
放 宝 行 政 诉 讼 起 诉 奈 俘 的 诉 双 拐 角
口 李 劲
( 渤海大学 ,辽宁 锦州 111 ) 2 0 3
行 政 诉 讼 是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主 体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法 向 法 院 依 起 诉 . 民 法 院作 出 裁 决 的 活 动 人
权 , 现依 法行 政 。 实
二 、 政诉讼 起 诉条 件 的现 状分析 行
行政诉讼诉利益之扩张论文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摘要:随着社会之发展进步,行政司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一些新型行政诉讼类型出现。
因此,诉的利益应当适度扩张,可以解决特殊情况下之当事人行政诉权保护问题,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理论指引作用和实践指导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扩张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4-02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内涵扩张诉的利益之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诉的利益说认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权利保护资格;当事人适格;狭义之诉的利益。
而狭义诉的利益说仅狭义之诉的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吕太■认为,支持狭义诉的利益说之主要理由是:“本案判决的一般资格是关于何种事项为私权的问题,涉及司法权的界限和法院主管问题:当事人适格问题是确定何人为特定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如今已发展为另一套理论。
因此,理论上常常将诉的利益作狭义理解,而独立探究。
”[1]目前学者研究诉的利益,除非作特别说明,一般仅指狭义之诉的利益。
狭义之诉的利益观点已经落后于时代,研究新型行政诉讼,需要将狭义之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扩张至广义之行政诉讼诉的利益。
判义务、解决起诉难等积极功能。
“诉的利益是一个关于‘在该诉讼中,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是否使纠纷得到实效性解决’的问题,由此扩而言之,可以从‘纠纷本身原本是否应当在法院中予以解决’之司法权界限的问题范畴来对诉的利益展开讨论,这可以被称为广义的诉的利益。
”[2]1.作为广义之诉的利益构成之权利保护资格,主要涉及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以及法院的主管范围等事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保障与行政审判权之范围两者之间关系十分紧密,若将两者割裂开来加以研究是不科学的。
只有坚持普遍联系之观点,将两者一并研究,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新权利生成、法官回避裁判义务之防止、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防止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之恣意等积极功能。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其中原告资格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原告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合法享有诉权的具备进行行政诉讼的资格、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机关。
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评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趋势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原告时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在这个阶段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时的法定程序和起诉权行使的要求。
这种自由原告的时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
由于原告资格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不当的人或机关侵占了原告权利,诉讼程序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第二阶段是“限制原告时期”,即从1989年至2014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争议,其他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也就是法定资格。
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逐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使一些有效的人或机关因资格不符无法挑战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权不当行使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阶段是“法定原告时期”,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者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这种法定原告时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逐渐变得更加法定化。
这种做法可以为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资格要求,使得原告人员更加科学、合法地行使起诉权。
但同时,这也需要加强对资格要求的规定,避免因激进的资格要求而导致制度僵化、不人性化的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之探讨
“ 能性 ” 可 具有 不 确定 性 , 进而 学者 们提 出 了
法 律 没有 对 行 政诉 讼 原 告 资格 做 出 明 确规 “ 实上 的损 害” 准 。 实上 的损 害标准 要 事 标 事
定 . 给理论 研 究和 司法 实践 带来 了诸 多不 求 损 害是 特 定 的 一个 人 或 者 一部 分 人 受 到 这
1 国双 行 标 准 ① 美 国在 14 年 前适 . 美 : 90
用 的 是 依 据 美 国 宪 法 第 3 规 定 的关 于 法 案 件 , 认 了部 长法 官理 论 及 于 A c d r 条 否 li o案 n 院受 理 案件 的法 律权 利 标准 。 该标 准 要 求 .
只有 在 当 事人 受 实定 法 饱 和 的权 利 遭 受 行 政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侵犯 时 ,才能 请 求 法 院 件 中 ,对 于 以行 政决 定 内容 违 法作 为请 求 撤 销理 由时 。仅 要求 其 内容 侵 犯 当 事人 的
系 ” 判 断 , 法 院 而 不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的 是
决 定 是 否 具 有 原 告 资 格 问题 上 占 有 主 导
地 位 。 二 ,法 律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 外 延 。 第 “ 的
普 遍 发展 趋 势 。 诉 行政 行 为 范 围 、 护权 同 相 对 人 标 准 相 比 , 法 律 上 的利 害关 系 ” 可 保 “ 益 范 围不 断 扩 大 ,而 起诉 人 与 可 诉 行政 行 标 准 放 宽 了原 告 资 格 的条 件 。 而 同 “ 法 合 为 之 间 利 害 关 系 所 要 求 得 关 联 性 越 来 越 权 益 标 准 ” 比 , 法 律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 相 “ 标 低 。可诉 行 政行 为 的夸 大 主要 体 现 在 国 家 准 似 乎 又 限 制 了起 诉 权 。 “ 为具 体 行 政 认 行 为范 围不 断 缩 小 和对 行 政最 终 行 为 不 可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只是 一 种 起 诉 人 主
浅析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
照 本法 提 起 诉 讼 的公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是 原告 。” 最 高 人 法 《 民 法 院关 于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司法 解 释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与具 体 “ 行 政行 为有 法 律 上利 害 关 系 的 公 民 、法 人或 者 其 他组 织 对 该 行 为不 服 的 .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此 , 得 , 有 行 可 据 可 享 政 诉讼 原 告 资格 的法 定 条 件 有 以下 ‘ : 二个 () 告必须是公民 、 人或者其他组织 ; 1原 法
完 善 . 以 更 好 地 保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国 家 社 会 的 整
体利益。
上 的 利 害关 系 : ( ) 告 必 须 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讼 的行 政 相 对 人 。 3原 二 、 政 诉 讼 中 原 告 资 格 规 定 的 不 足 行 ( ) 局 限 于 我 国 “ 民 ” 一 仅 公 。
《 政 诉 讼 法 》 于 原 告 资 格 的 规 定 仅 局 限 于 公 民 , 具 行 对 即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籍 的 自然 人 ,这 就 将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人 排 除 在 了 行政 诉 讼 原告 以外 然 而 我 国 加 入 WT 组 织 后 , O 对外 经 济 得 到 了迅 速 发 展 ,使 得 越 来 越 多 的外 国人 和 无 国 籍 人 会 与 我 国 的 行政 主体 形 成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实 践 中 , 些 外 国 人 在 这 和 无 国 籍 人 是 否 有 资 格 成 为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应 该 予 以 明 确 的 界 定 。 存 , 多涉 外 行 政 官 司 因 为原 告 资 格 的 不 确 定 而 无 法 以 现 许 行政 诉 讼 来 进 行 , 是 他 们 也 不 符 合 其 他诉 讼 的 要 求 , 得 许 可 使 多 外 国 相 对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无 法 得 到 有 效 的保 障 .这 非 常 不利 于我 国经 济特 别是 对 外 经 济 的长 足 发 展 。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基本内容有哪些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基本内容有哪些导读:环境行政诉讼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行政诉讼规范必然涵盖以下这些内容:1.原告资格的扩张。
2.受案范围的扩大。
3.预防之诉的认可。
4.原则的变化。
一、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基本内容有哪些环境行政诉讼是指有关环境受害人认为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非法损害了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环境行政诉讼范围广泛。
由于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的广泛,导致了因环境管理行为是否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非常的广泛。
其次,环境行政诉讼涉及多重利益,既影响私人利益,又牵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使得潜在当事人众多。
再次,环境行政诉讼的标的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不确定性。
由于环境损害一旦造成就难以恢复或治理,因而需要在诉讼中采取预防性手段。
最后,由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往往是一种可能的利害关系,而非必然的利害关系。
环境行政诉讼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行政诉讼规范必然涵盖以下这些内容:1.原告资格的扩张。
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比,环境行政诉讼的最大特色在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环境受害人的公民以及作为环境公益组织的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权”诉讼。
这是因为,由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直接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都是可以在作为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序的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框架内加以处理的普通诉讼形态,而与之相对的由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或作为环境公益组织的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大多超出了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框架,迫使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和制度为保护环境公益而有所修正。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员, 有提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利 ; 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
人员 的违 法 失 职 行 为 , 向有 关 国家 机 关 提 出 申诉 、 告 或 者 有 控
他人利益的行为 ,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由法 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
活动 。起诉人若想在行政公益诉讼 中具备原告资格 , 首先 , 作 为起诉对象 的行政行为必须具 有可诉性 ; 其次 , 作为适格原告
9 0
以不预交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 由被告败诉后 , 按照被告败诉的 情况 向被告收取。 3 对胜诉原告进行奖励 。公 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 、 是为了个人利益 , 之其需要花费大量 的时间 、 加 金钱和精力 ,
实损 害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 系 、对损 害事实 的可救 济性 )行政公益诉讼 的诉讼范 围是法定 的 , ; 对受案 范围之外 的争议法 院不予受理 ; 起诉前 的告知义务 , 任何人提起行政公
益诉 讼 前 , 须 予 一 定 的 期 限前 告 知 行 政 机关 纠正 违 法 行 为 。 必
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将 相对 人原告
资格论 ” 修改为“ 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 ”纠正 了实践 中被狭 , 义地理解为 只有行政行为指名道姓 的相对人才是适格原告 的 作法。这一变化充分反应了现代行政诉讼法不断扩大原告资
格 范 围 的趋 势 。
“ 沽名钓誉 ” 的好事之徒 。 我国可 以借鉴其它国家 的做法 : 要想 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 , 必须满足起诉 资格 的要求 ( 事实损害 、 事
做 法 , 当减 轻 公 众 的费 用 。如 : 国法 律 可 以规 定 对 于 原 告 适 我 提起 的 行 政 诉 讼 , 过 审 查 , 院认 为 是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 经 法 可
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作者:胡世文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8期摘要: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涵义的考察、当前学界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争论的梳理认为,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逐渐放宽和统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由直接受害人诉讼向利害关系人诉讼和民众诉讼转变,由重视“私益诉讼”向“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重转变,切实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101-0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直接影响着公民行政诉讼权和行政救济的实现,进而影响着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合理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意义重大。
但正如施瓦茨所指出的那样:“行政诉讼中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是行政法中变化最快的方面。
”[1]因此,准确地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以及学界中对原告资格的争论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涵义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加以明确界定。
但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条款予以认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依据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针对原告资格的解释,原告资格意味着某人在司法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的正当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张——以“环境权”确认与“原告资格”获得为中心
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
到污染和破坏 的情 形下 ,为维护公 益环境利 益不 受损 害 ,针对有关 行政机关 而 向法 院提起诉讼 的
收 稿 日期 :0 8 1 1 2 0 一l— 8
作者简介 : 朱鹤群 ( 9 8 , , 16 一)男 安徽巢湖人 , 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律系讲 师 , 经济法硕士 , 研究 方向: 经济法 、 环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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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的障碍。 传统行政诉讼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的损 害) 既包 括 已经 发生 的损 害 , 包括具 有发 , 也
的权 利 ” 转变 为一种 “ 实然 状态 的权 利 ”的前提
度 , 利 益者 无诉 权 , 无 即诉 的利益 成 为权利 保 护 要 件 之一 , 果 原告 起诉 不具 有诉 的利益 , 案 如 则
件 是不会 进入实 体审理程 序 , 即诉 讼 的发生 必须 源 于原告 在 司法救 济 的需 要① ,此 理论反 映 到环
— —
以“ 环境权” 确认 与 “ 原告资格" 获得为 中心
朱鹤 群
( 巢湖学院经法系, 安徽 巢湖 2 80 ) 300
摘
要: 环境 行 政公 益诉讼 是环 境公 益诉 讼 中的 一种 , 其核 心 问题是 环境 行政 公 益诉讼 主 体
制 度 。 主要 涉及主 体 范围 、 它 主体 要件 、 原告 资格 、 被诉 范围等 方面。 我 国现 行 法律环 境 下 , 在 由 于公 民 “ 境权 ”法律规 定 的缺 失 , 环 导致 构 建合 理 的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主体 制度 存在 着 种
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可编辑版】
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我国“相对人原告资格论”的缺陷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关于行政诉讼? 告资格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突出表现就是: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具有原告资格,除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人即使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利害关系,也不具有原告资格。
这一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产生于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和被管理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纠纷。
在这种纠纷中,行政机关是享有行政职权的一方,拥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手段,因而无需以诉讼手段实现自己的意志;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只有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诉讼的? 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
①理论认识上的这种偏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片面强调只有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能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如赋予非相对人以原告资格,则会使诉权范围过于宽泛,所以对相对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一概以“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为由予以拒绝,或不予受理,或者虽然受理,却又裁定“驳回起诉”。
正因为“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如此重大,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一理论是否具有其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一,“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涉及到原告资格问题的一共有3个规定:其一,该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该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三,该法第41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更是明确了“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规定,均未出现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才能作为? 告起诉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从未限定过只有相对人才能提起诉讼。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 于原 告 资 格 问题 , 高 人 民法 院 20 最 0O年 3月 8日颁 布 的 《 于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关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下 茼 称 解 释 ) 着 在 可 能 ( 本 的 范 围 内作 从 宽 解 释 的精 神 作 出 了新 的 规 定 。 为 什 么要 作 从 宽 解 释 ? 主 要 是 基 于 以 下 几 十 方 面 的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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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浅议 我 国行 政诉 讼 的原 告 资格
杨春 华
( 甘肃政 法 学院 法律 系 , 甘肃 兰州 70 7 ) 30 0
任 何 诉 讼 都 有 其 自 身 的 原 告 和 被 告 , 政 诉 讼 行 也 不 例 外 其 自身 的 原 告 。原 告 资 格 , 《 莱 克 有 据 布
程序 。但 是 , 从第二十宗 旨来看 , 要监督行 政机关依 法行使 职权 , 管是谁 , 不 只要 启动 了行政诉 讼程序 ,
必 要 适 当 地 放 宽 原告 的 资 格 。 再 次 , 国 际 上 的 发 展 趋 势来 看 , 原 告 资 格 的 从 对 限 制是 越 来 越 少 , 的 国 家 几 乎 取 消 了 对原 告 资 格 有 的 限制 , 日本 有 一 种 民 众 诉 讼 , 美 国 有 一 种 “ 在 在 纳 税 人” 讼 , 类 诉 讼 不 要 求 提 起 诉 讼 的人 或组 织 与 诉 这 被诉 讼 行 政 行 为有 任 何 十 人 的 利 害 关 系 . 与 我 国 这 的检 举 制 度 有 些 类 似 发 现 了 违 法 就 可 举 报 、 检 举 。所 以 , 行 政诉 讼 的 领域 , 告 资 格 从 世 界 范 围 在 原 来 看 已经 很 宽 。 最后 , 目前 实 际存 在 的 限制 好 多 都是 不 适 当的 。 行 政 诉 诎 法 本 来 对 原 告 资 格 没 有 作 任 何 实 质 性 的 限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的原告资格
度 构 建等 方 面来 论证 确 立公 民在 行 政公 益诉 讼 中 的主体 资格 是 角度 完善 。
必要 且可 行 的。
一
二 、 立公 民在行政 公益 诉讼 中 的主体 资格 是有法 理基 础及 确
现实依 据 的
、
公 民提 起行 政公 益诉 讼 有利 于实 现更 广泛 的监 督 , 障 保
L g l y tm A dS cey e a s se 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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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1( 09 )
论纤 政 公 益诉 讼 中公 民 的原 告 资格
霍 虹 合 吗 凤 娟
摘 要 行 政公 益诉 讼 是近 些年 来呼 声 比较 多的 一个立 法 改革要 求 , 行政 公 益诉讼 首 先要确 定原 告 的主 体资格 , 然后 是相
应 的制 度设 计 , 于哪些 主体 可提 起行 政公 益诉 讼 目前说 法 不一 , 法更 无规 定。 关 立 出于不 同的考 量会 选择 不 同 的主体 类型 , 本 文认 为将 公 民个人 作 为主 体是 最佳 的也 是 最终 的选择 , 中从 必要 性 、 论依 据及 途பைடு நூலகம் 选择 方 面进行 了简要 的论 证 丈 理 关键 词 公 益诉 讼 原告 资 格 公 共 利益
予 受理 或驳 回起 诉或 被判 令 败诉 也 就不 奇怪 了。 随着 经济 水平 的改善和 公 民文化 素质 的提 高 , 民的权 利意 识越 来 越觉 醒 , 公 想
运用 诉讼 的方 式米解 决行政 机关 的行 为对社 会 公益 的侵 害, 应该
如消 费者保 护协 会 , 工会 , 联等 以起 诉人 资格 : . 予公 民 以起 说这 是我 国法 治的进 步 。与 此形 成鲜 明对 比的 是 ,我 国现 行 的 残 3赋 诉资 格 。这三 类 主体 各有 其优 缺 点 , 体来讲 , 诉讼 的有 效性 《 政诉讼 法》 除 了无 直接 利害 关系人 和相 对人 作 为诉讼 主体 , 整 从 行 排 上, 依次 递减 ; 从监 督 的广泛 性 上 , 依次 递增 。笔 者认 为 , 随着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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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为基点孔维臣(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内容摘要:“诉的利益”是经典的民事诉讼法学术语,它起源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
但在行政诉讼法学界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一直没有将其正式运用于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践。
本文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提出引入“诉的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其功能和内容进行分析,以国外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为借鉴,加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理论的研究,以期拓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促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并就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建构。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原告资格扩张按照传统理论,诉的利益和诉讼标的、诉讼主体一起作为诉权要件存在于诉权理论之中。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是法院作出行政实体判决的一个主要前提,也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要件或者说是行政诉权的基本要件之一,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重要的地位。
早在一百多年前,有关诉的利益的讨论就在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蓬勃展开,可以说,目前在各法治国家勃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和程序设计,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这一抽象的理论问题的讨论和探索。
然而,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至今对该理论尚未进行有效的研究和探讨,导致该理论无法与诉讼实践相结合。
本文拟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基本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讨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对行政诉讼原告影响,以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之刻画诉之利益理论是诉讼法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 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 所涉及的也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
关于诉的利益,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主张。
在大陆法系,诉讼的发生必须源于原告存在司法救济的需要。
诉的利益一直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倍受重视的问题,而对该问题的重视则是源于“无利益即无诉权”这么一个基本原则。
对于诉的利益各国各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
法国称为“利益”,德国称之为“权利保护必要”,或“权利保护利益”,奥地利称为“诉讼前提”,日本、葡萄牙和澳门等称“诉之利益”。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诉的利益”的提法,其从实用角度出发,代之以对“诉讼资格”、“诉的地位”的讨论,实质与大陆法系国家“诉之利益”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①一般认为,诉的利益作为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是指当事人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讼法诸多理论的建构及程序环节的设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通过诉讼寻求权利保护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威性救济手段。
但是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凭借主体的起诉行为得到司法救济,国家在诉讼制度上预设了一定的条件,只有那些符合相应要求的具有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的争议才能进入国家司法裁判评价体系。
②笔者认为,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从不同的诉讼主体来界定行政诉讼诉的利益。
从行政相对人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是行政诉讼相对人利用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正当的实体权益;从行政审判权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则指行政诉讼相对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应具有的,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衡量被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争议有无解决的必要,以及纠纷可否通过行政审判权得以解决。
由是观之,行政诉讼理论中的诉的利益,应当不是指行政诉讼给相对人带来的好处。
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裁判请求后,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与否时,对该诉所具有的利益所进行的衡量,以确定该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是否具有权利保护资格和权利保护利益,进而是否给予司法上保护的制度。
其次,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界定行政诉讼诉的利益。
在程序功能上,行①宋波、陈兴生:《行政诉讼中的诉之利益理讼》,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12月第15卷第4期,第4页。
②刘辉、方洁、曾文麒:《小议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利益》,载《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14期第87页政诉讼诉的利益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基本语意是指行政相对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观察,可以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利用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正当的实体权益。
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或者不利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捍行政诉讼的资格。
①一般认为,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一定和行政法律关系,并且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主体的侵害,就应当赋予其原告资格,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要充分考虑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诉权的联系等因素,同时也要考虑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影响。
我国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仅见于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使其更加明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具体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在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中作了概括、兜底性规定。
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可见,《行政诉讼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审理对象,也明确限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即只有与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除外)提起诉讼的才具有法律认可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随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行政行为的非直接相对人,如行政处罚行①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205页。
为中与被处罚人相对应的被侵权人,建设许可行为中被许可人的相邻权人以及竞争者,消费者等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理论与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适应行政法治的发展,明确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干解释》第12条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诉权作了总的规定,第13条则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可能遇到的情形。
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这一司法解释指明行政诉讼的原告并非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明确了应当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界定原告资格的标准。
这一标准突破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原告资格理论,为上述行政行为的非直接相对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提供了依据。
这一规定基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范围的认识,提出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要成为行政诉讼中适格的原告,起诉人就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1、这种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期望的,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不是以行政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是否将谁视为相对人为标准的,而是以行政行为客观上是否影响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根据的。
2、这种利害关系包括法律关系方方面面的实际影响,而不仅限于法律关系的内容。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行为中,拆迁安置人与被拆迁安置人订立好了安置协议,但拆迁安置人被一行政行为变更,虽然安置协议的内容未变,而对被拆迁安置人来讲,他与这一行政行为仍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3、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
所谓直接联系,就是不需要其他中介环节而发生的法律联系,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因与其他法律关系相联系而最终导致不利后果,受到这些不利后果影响的人则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
三、从“权利”到“利益”——国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变迁诉的利益可以成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近代的具体诉权说发现了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所谓“无利益即无诉权。
”诉的利益在界定当事人适格中可以起到一种普遍的作用,或者说学者可以诉的利益改造成当事人适格的唯一基础。
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与基础,在于明确法律的保护范围。
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各不相同。
但各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发展趋势却是相同的,即各国都经历了一个从“权利”到“利益”的发展过程,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均由窄向宽的方向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当事人资格”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不以特定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考察;而后者是以特定案件为前提,具体地、个别地讨论某人能否成为该案件的诉讼当事人①。
在德国,公民可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利益范围也由“法定权利”向事实上的利益延伸。
以撤消之诉为例,虽然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原告须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受到侵害始得提起行政诉讼,但这里所称的“权利”不仅指主观权利即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且包括宪法和习惯法上的权利以及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
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例也系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获得诉讼资格。
由于传统理论认为公民由公益所得的间接利益不①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是法的利益,而是法之利益的“反射利益”,并不认同公民个人可就其在公害事件中所受损害提起行政诉讼。
但随社会公益侵害日趋恶化及行政权力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不力,日本不得不就原告资格问题做出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