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基本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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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基本侦查模式
一、从案到人
二、从人到案
三、从案到案
四、从物到案
“从案到人”
基本步骤:受理、立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线索→查明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讯问→破案。
主要适用于: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因果关系比较明显的案件;现场有明显犯罪线索的案件;发生在相关静态区域内的案件等。
“从案到人”是一种针对现行犯罪的传统的侦查模式,为广大侦查人员熟悉,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
该模式侦查意图方向清楚,地区明确,针对性强,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从案到人”的缺点:
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效率较低,资源消耗大,是一种以人力劳动为特征的粗放型破案方式。
用它来对付现代的流窜犯罪、智能犯罪、经济犯罪、系列犯罪,有明显的不适应之处。
二、“从人到案”“从人到案”是指侦查人员以各项侦查基础业务、专门侦查手段为依托,从个体或群体在特定或者不特定场所暴露出的、与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嫌疑信息入手,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诊其与特定联系案件之间的侦查方式。
“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展开工作的。
“从人到案”
这里的“人”是指刑嫌调控、阵地控制、情报信息工作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办理团伙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新的犯罪成员,在审理现行犯罪中发现余罪未清的惯犯、流窜犯,及其他在办案中扩大战果进而发现的嫌疑对象等。
这里的“案”是指犯罪嫌疑人着手准备的预谋案件、正在实施的现行案件、久侦未破的
积案和尚未发现的隐案等。
“从人到案”特点
“从人到案”的思维进程是从已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反常现象出发,确定犯罪嫌疑人予以控制,查明与之有关的而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的案情。
基本步骤:获取线索→分析犯罪情报→“对人”立案→制定侦查方案→全面推进侦查→发现犯罪行为→获取并审查证据→破案。
“从人到案”
“从人到案”可以通过检索情报信息,以人找案,主动出击,或者在获取进行重大犯罪的犯意线索之后,从人入手侦破和控制预谋犯罪。
也可以从在押犯罪嫌疑人入手,通过调查取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因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入调查取证是该侦查模式的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和跨地区大范围跳跃式犯罪,因果关系不明朗的侵财型等多发性案件,现场痕迹物证不明显的案件等。
“从人到案”
“从人到案”是以人中心开展侦查,即通过对被管理、被控制的嫌疑对象主动开展全方位的情报调查和对有关情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进而破案。
侦查起点是从各方面的情报信息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侦查的切入点。因而,对刑事侦查基础工作,特别是情报信息工作依赖很大。
刑侦基础工作
1、情报资料:各种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情报主导侦查”),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有前科者的重新犯罪率30—40%)。
2、刑嫌调控:是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秘密进行登记、调查,为侦查破案发现线索、预防、控制犯罪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
所谓刑嫌人员,是指具有实施犯罪的主观因素,有可能犯罪,又有犯罪可疑迹象,尚未掌握其已进行犯罪的事实,不能对其立案侦查的人员。
主要侦查措施
3、阵地控制:是指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的地点、行业、场合(复杂场所、特种行业),建立公开和秘密的力量,用以发现侦查线索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4、刑事特情: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领导和指挥的,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特殊的秘密工作力量。
其主要任务用于搜集刑事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控制重要复杂场所以及用于狱内侦查。
“刑事特情”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专用名词,不得对外公开和向特情本人宣布。
侦查的主线是先“人”后“案”,将侦查工作放在案前,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体现了“主动进攻、先发制人”的战略思想,突破了以案为侦查起点的传统模式,提高了侦查机关发现、预防、控制和和打击预谋犯罪的能力。
两种模式思维方式比较
(一)“从案到人”的思维方法
主要运用演绎思维方法,是从犯罪现场的的客观情况回溯推理,确定、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破案。
主要是一种线型的侦查活动,以案件现场为中心,判明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明确侦查方向与范围,拟定侦查方案,开展侦查活动。
(二)“从人到案”的思维方法
主要运用的是归纳思维方法,是从众多的情报信息中综合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从可疑迹象中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从而破案。
是一种发散型的侦查活动,以情报信息为基础,由面到点,再由点到面,开展外围侦查和内线控制,获取证据、适时破案。
三、“从案到案”
“从案到案”,是指在侦查案件时,将可能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思维的其他刑事案件串并起来,综合分析和利用每起案件所蕴涵的犯罪信息和破案条件,选择有利的侦查突破口,实现侦破一案带破彼案的目的。
思维方法:类比思维
类比思维,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的部分属性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其余属性相同
的推理。
类比思维理主要运用于并案侦查。
并案根据:
“硬件”包括指纹、足迹、工具痕迹、DNA、笔迹、微量物证、枪弹痕迹等;
“软件”是指侦查人员在前者基础上,通过主观分析得出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作案规律、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等“主观推论”。
四、从物到案
“从物到案”,是指通过对各种疑似被盗、被抢的物品开展侦查,发现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的方式。
“从物到案”,是以对赃物或其他特定物品(如违禁物品)的严密查控为前提和基础的。
四种侦查模式各有其独特功能,不可偏废、相互取代。四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特定案件侦查中,往往是通过几种模式相互结合侦破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