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模板1. 总则本管理办法是针对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管理制定的,旨在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2. 交易基本原则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所有参与方在同等的交易环境下进行交易。

2.2 自愿交易原则所有参与方自愿加入交易所进行交易,自主选择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交易所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交易。

2.3 风险控制原则交易所必须注重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交易方式交易所可以提供以下交易方式:3.1 竞价交易方式在竞价交易方式下,交易参与方通过报价和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3.2 协商交易方式在协商交易方式下,交易参与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3.3 挂牌交易方式在挂牌交易方式下,交易参与方通过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提供挂牌服务。

4. 交易规则4.1 注册交易参与资格所有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交易所注册并通过申请审核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交易参与方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2 交易品种交易所可以提供不同的交易品种,每个交易品种需要有相应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单元,交易参与方应该遵守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4.3 交易时间和交易单位每个交易品种需要有相应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单位,交易参与方应该在合适的时间和单位进行交易。

4.4 交易方式和交易费用交易参与方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每种交易方式可能会有不同的交易费用,交易参与方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4.5 交易订单和交易成交交易参与方需要提交有效的交易订单,当交易订单相互匹配时,交易将成交。

交易成交后,交易所需要及时通知交易参与方。

5. 风险管理5.1 风险提示和警示交易所需要在交易平台上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警示信息,提醒交易参与方注意交易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5.2 风险防范和控制交易所需要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大宗商贸管理制度

大宗商贸管理制度

大宗商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宗商贸管理,保障大宗商品交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促进大宗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宗商贸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外以大宗商品为交易对象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大宗商贸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风险可控、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出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运行。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保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制度,明确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大宗商品交易经营主体管理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障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交易信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章大宗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市场风险的预警和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公布交易风险提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交易风险。

第五章大宗商品交易监管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的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

第十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市场的合规经营。

第六章大宗商品交易纠纷解决第十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事件,保障参与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经营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大宗商品交易纠纷。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远期交易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市场经营许可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取得市场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条组织机构远期交易市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远期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市场监测,形成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交易规则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交割方式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割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同时,应当规定交割方式的不同,以适应不同的交易对象和需求。

第六条信息披露远期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第七条风险控制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交易清算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清算体系,保证交易结算及时、准确。

同时,应当督促交易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结算义务。

第九条监督管理远期交易市场应当接受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事项,并配合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确保市场合规运营。

第十条处罚与追责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制度,出现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大宗商品远期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和市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交易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宗商品交易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

这些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严格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市场结构等。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引导优质资本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交易规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交易规则来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的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以及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较高,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交易保证金、风险敞口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4.信息公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提供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决策依据。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

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意义和影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减少被操纵和欺诈的风险。

2.规范市场秩序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市场的混乱和非法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的日益频繁,大宗商品交易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许多重要的方面,包括商品种类、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等等。

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就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定义和范围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的商品具有大批量、大规模特点,例如石油、黄金、铁矿石等。

在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中,通常会明确定义哪些商品属于大宗商品,以及交易的方式和范围。

同时,这些办法也会规定交易的参与者和交易的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

二、交易行为的规范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通常会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避免市场失序和不当行为。

这些规范可能涉及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方面。

例如,对于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可能要求交易参与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满足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要求。

对于信息披露,办法可能会规定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前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交易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对于交易结算,办法可能要求及时和准确地结算交易款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涉及一定的风险,例如价格波动、交付风险等。

为了合理管理这些风险,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通常会对风险管理进行规定。

这可能包括制定合理的交易机制,例如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以便交易参与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风险管理。

另外,办法也可能规定交易参与者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例如设置风险预警机制、保证金制度等。

四、市场监管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也会涉及对市场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市场,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通常会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的监督以及市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五、国际合作大宗商品交易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因此,各国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规范和管理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文件。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和行业特点进行定制。

企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制度目的: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确保合规性、风险控制和透明度。

一、定义1. 大宗商品:指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能源、农产品等实物商品。

2. 大宗商品交易:指企业购买、销售或持有大宗商品的行为,包括期货交易、现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等。

二、交易政策1. 企业将遵循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规。

2. 企业将确保所有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3. 企业将建立透明的交易流程,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的记录和凭证完整并可检索。

三、交易授权1. 大宗商品交易需要经过授权,只有得到适当授权的员工才能进行交易。

2. 授权程序将确保员工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以进行大宗商品交易。

四、风险管理1. 企业将建立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企业将设定交易限额和止损规则,以规避风险。

五、合规性1. 企业将定期审查大宗商品交易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2. 企业将合作并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

六、记录和报告1. 企业将记录和报告所有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报告给内部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2. 所有记录应完整、准确、可追溯。

七、培训与教育1. 企业将为相关员工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培训和教育。

2. 员工应了解大宗商品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法规。

八、违规处理1. 企业将建立违规处理程序,包括对违反交易政策的员工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企业将主动报告给监管机构,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九、执行和生效1. 本管理制度由企业管理层审批,并于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2. 本管理制度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所有员工应遵守最新版本的规定。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5)1.1 交易原则 (5)1.1.1 公平公正原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保证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5)1.1.2 透明度原则:交易市场应公开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传播,提高市场透明度。

(5)1.1.3 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1.1.4 依法合规原则:交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5)1.2 交易范围 (5)1.2.1 商品范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涵盖能源、金属、农产品、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类别。

(5)1.2.2 交易方式:交易市场可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多元化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5)1.2.3 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应面向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开放,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交易主体结构。

(5)1.3 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5)1.3.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

(6)1.3.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环节。

(6)1.3.3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交易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6)1.3.4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合作与交流的各个环节。

(6)第2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6)2.1 交易主体资格 (6)2.1.1 交易主体范围 (6)2.1.2 交易主体准入条件 (6)2.2 交易方式 (6)2.2.1 现货交易 (6)2.2.2 远期交易 (6)2.2.3 期货交易 (6)2.3 交易主体行为规范 (7)2.3.1 诚信交易 (7)2.3.2 合规经营 (7)2.3.3 信息披露 (7)2.3.4 风险控制 (7)2.3.5 交易记录保存 (7)第3章交易流程 (7)3.1 交易准备 (7)3.1.2 注册与认证 (7)3.1.3 交易账户管理 (8)3.1.4 交易规则了解 (8)3.2 交易报价与竞价 (8)3.2.1 报价方式 (8)3.2.2 报价规则 (8)3.2.3 竞价方式 (8)3.2.4 竞价规则 (8)3.3 成交与合同签订 (8)3.3.1 成交确认 (8)3.3.2 合同签订 (8)3.3.3 合同备案 (9)3.4 交易结算与交割 (9)3.4.1 交易结算 (9)3.4.2 交割方式 (9)3.4.3 交割流程 (9)3.4.4 交割违约处理 (9)第4章交易资金管理 (9)4.1 资金账户管理 (9)4.1.1 账户开设 (9)4.1.2 账户监管 (9)4.1.3 账户变更与注销 (9)4.2 资金结算 (10)4.2.1 结算方式 (10)4.2.2 结算时间 (10)4.2.3 结算流程 (10)4.3 资金风险管理 (10)4.3.1 风险评估 (10)4.3.2 风险控制 (10)4.3.3 风险处置 (11)第5章交易信息管理 (11)5.1 交易信息公开 (11)5.1.1 公开原则 (11)5.1.2 公开内容 (11)5.1.3 公开方式 (11)5.2 交易信息保密 (11)5.2.1 保密原则 (11)5.2.2 保密措施 (11)5.3 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 (12)5.3.1 数据统计 (12)5.3.2 数据分析 (12)5.3.3 数据应用 (12)第6章交易风险管理 (12)6.1.1 市场风险识别 (12)6.1.2 信用风险识别 (13)6.1.3 操作风险识别 (13)6.1.4 合规风险识别 (13)6.2 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1 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2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3 操作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4 合规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3 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理 (13)6.3.1 风险处置 (13)6.3.2 应急处理 (13)6.3.3 信息沟通与报告 (14)第7章交易监管与合规 (14)7.1 监管体系 (14)7.1.1 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保证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结算、统一交收。

第四条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三)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九条会员应当向市场缴纳会员费,并接受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各方获取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交收制度,确保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及时交收。

第三章交易主体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舟山市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舟山市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大力培育和引进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交易平台、大宗商品贸易商、交易平台运营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交割活动;积极吸引一批中转、运输、配送等现代物流企业及金融、保险、担保、信息等服务商入驻交易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全力支持和促进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持续、健康、良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5号)、舟山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2010]4号)和舟山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舟山市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引导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驻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各类企业的奖励。

具体对象包括:各类交易平台(所、中心等)、贸易商、物流、金融、信息、中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奖励。

四四四专项引导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一一公开透明规范使用一一一如实申报科学管理一一一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一一一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第二章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五条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如下:一、用于交易平台层面的奖励(一)用于交易平台自营方面的奖励为促进交易平台持续、良性、健康的发展,对交易平台日常经营中实际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在前3年内予以全额奖励;后2年予以50%奖励。

(二)用于交易平台做大做强的财政奖励为鼓励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每年年底根据当年交易中心各交易平台的年度交易总额、年度缴纳税款总额、日均交易资金沉淀额等综合贡献度指标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交易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宗商品是指通常由于规模巨大、价格波动剧烈而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商品。

大宗商品包括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其价格波动对全球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制定了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二、交易主体资格要求1. 参与大宗商品交易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

2. 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大宗商品交易。

三、交易规则1. 大宗商品交易需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所规定,保障交易公开透明。

2. 交易主体需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确保交易的履约。

3. 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四、风险管理1. 大宗商品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交易主体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控制。

2. 可以通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3. 对于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交易风险。

五、监管责任1.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信息披露1. 大宗商品交易主体应当主动公布交易信息,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信息披露内容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市场情况,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七、处罚措施1. 发现有违规操作、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交易主体,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公开谴责等。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结语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规范的交易制度,保障市场秩序稳定,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希望各交易主体遵守相关规定,持续健康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以上为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控制实行保证款制度、涨(跌)限幅制度、销总量限额制度、购销量限额制度、大客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款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款制度.保证款分为预付款、首付款和交收保证款。

预付款是为保证交易商购销活动顺利完成,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购销商品占用的资金。

首付款、交收保证款是指交易所为了保证交收业务的顺利履行,向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的款项。

第五条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方行情,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保证款标准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保证款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款措施的,按照调整后的保证款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限幅制度第八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商品价格涨(跌)限幅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第九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商品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R%。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商品涨(跌)限幅。

第十一条当某一交易商品以涨(跌)限幅价格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当日新订立的商品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1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走势;在出现单边走势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走势。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三章商品现货交易第四章商品现货订单第五章交易商第六章授权服务中心(会员)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风险控制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发布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违约与处理第十四章争议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所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受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煤炭能源、农林等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品种和时间以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的安排,由交易所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三章商品现货交易第七条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买卖行为。

计算机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并在成交后生成电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

计算机交易系统接受交易商编码和交易密码自动为交易商作出电子签名。

第八条现货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每日交割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割的交易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
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
(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
(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
(三)采用标准化合约:
(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对单个交易品种开设的交易合约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各品种市场流通总量以及交易商近两年经营情况,在风险可控、增长合理的前提下,核定每个交易商全年及每日最大合同订货量。

第十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负责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集中担保,或者代其集中交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交易商融通资金或者仓单、提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买卖双方交纳的保证金均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买卖双方应当于订立合同当日一次性交纳该保证金。

买方限予以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交纳或以可流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国债充抵保证金的,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卷交易所、深圳证卷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位。

卖方除以前款所列方式交纳保证金外,还可以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交货仓库出具的仓单充抵保证金。

但充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0%。

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充抵日前一交易日
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

第十七条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切实加强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严禁以虚假仓单扰乱交易秩序。

第十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监督交易、结算和现货收付,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创造平等竞争,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十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保证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交易商应将保证金存储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交易商子账户内。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负责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侵占、挪用交易商账户中的资金。

第二十条负责大宗商品检验、保管的交收仓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大宗商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新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交易,应当符合各地商业网点规划。

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企业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

第二十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管理文件如修改,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更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月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

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八、九、十、十一、十九、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对行业生产、贸易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商务部可责令其进行限期整顿。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阻碍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市场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