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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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引言渔业是指对水域中的各种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捕捞、养殖、经营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内外渔业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17年两次进行修订,是我国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

渔业法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具和船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捕期、渔业税费等内容,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法于1994年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等。

渔业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条例于1988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渔业生产和流通、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渔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

这对国际间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国际海洋渔业公约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公约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捕捞和渔船的管理与监控、海上渔业的执法与合作等内容。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了具体的国家渔业管理措施,推动了国际间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立法目的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发展人工养殖

目 的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适用的效力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
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 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 渔港签证办法》;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2001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1997年 修订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废止);
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 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 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91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
我国主要的 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发 展简史和现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 发展简史和现状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渔业作业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渔业作业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渔业作业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一、作业前准备1. 确保渔船设备完好,包括救生设备、灭火器等,做好检查和维护工作。

2. 确保船员身体状况良好,不得饮酒或服用麻醉药物。

3. 检查气象条件,避免恶劣天气出海作业。

4. 根据当地渔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5.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二、出海作业1. 检查渔具和作业设备是否完好,确保使用安全。

2. 严格执行航行规定,避免与其他船只相撞。

3. 遵守渔业法规,禁止捕捞禁渔区域和禁渔品种。

4. 在作业过程中,保持船只稳定,避免意外发生。

5. 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联络海岸警卫队或其他救援机构,确保安全撤离。

三、作业操作1. 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规程操作,避免盲目行动。

2. 熟练掌握渔具使用方法,避免操作失误导致安全事故。

3. 注意观察作业区域的水质和海洋生态,保护环境,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4. 遵守渔业法规,尊重当地渔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5. 在作业结束后,整理清理作业设备,确保安全存放,准备下次作业。

四、紧急情况处理1. 遇到火灾、漏水等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船员生命安全。

2. 如果有人落水,立即抛锚停船,拨打求救电话,派人进行救援。

3. 在恶劣天气或船只遇险时,遵循指挥调度,确保全体船员安全撤离。

五、作业后整理1. 记录作业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情况,为下次作业提供参考。

2. 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作业的顺利进行。

3. 汇总作业成果,与渔民合作分享收获,促进渔业发展。

4. 总结作业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性。

六、注意事项1. 渔船船员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私自进行危险操作,保障安全第一。

2. 渔业作业过程中如有不明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寻求指导和帮助。

3. 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保持冷静和沉着,积极寻求解决方法,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4.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是每位渔民的责任,不得滥捕滥捞,保护海洋资源。

渔业政策和法规了解渔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规要求

渔业政策和法规了解渔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规要求

渔业政策和法规了解渔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规要求渔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源产业,扮演着保障全球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渔业政策和法规,以规范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本文将探讨渔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一、渔业政策1. 渔业资源管理政策渔业资源管理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一政策包括建立海洋保护区、推行渔业闭季、设置渔业禁渔区等措施,以减少非法捕鱼和保护渔业资源的破坏。

2.渔业生产政策渔业生产政策旨在促进渔业生产的规模扩大和技术进步。

针对渔业生产主体,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以鼓励农民参与渔业生产,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效率。

3.渔业市场政策渔业市场政策主要围绕渔业产品的销售和流通环节展开,以稳定渔业市场,保障渔民的收入。

政府可以制定价格补贴政策、市场准入规定等,促进渔业产品的销售和流通。

二、渔业法规1.渔业资源保护法规渔业资源保护法规主要针对非法捕捞、违规)携带捕捞工具、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相关法规,任何人不得进行非法捕捞行为,未经许可不得携带非法捕捞工具,并且在渔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环保要求。

2.渔业经营管理法规渔业经营管理法规主要规范渔业生产者和渔业经营者的行为。

其中包括渔船登记和备案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要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

渔业经营者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且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3.渔业保险法规渔业保险法规主要规范渔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

渔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渔业保险,以应对灾害和损失风险。

政府还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渔业保险的发展,提高渔业经营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渔业合规要求1.渔船合规要求渔船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包括合法登记备案、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等。

此外,渔船还需要遵守渔业管理部门对渔船数量、尺寸和捕捞工具的合规要求。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正文:----------------------------------------------------------------------------------------------------------------------------------------------------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海洋与渔业法规》第四次作业

《海洋与渔业法规》第四次作业

海洋法第四次作业1.专属经济区制度建立后,渔业法规发展的新特点。

(1)扩展国家渔业管理范围目前,以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形式来达到对200海里区域自然资源的管辖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有些宣布200海里领海或200海里渔区的国家正在着手进行新的立法,以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国内的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2)加强对xx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1.关于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

虽然沿海国有义务将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让给其他国家捕捞,但是在确定可捕量与他们本国的捕捞能力时,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换句话说,可捕量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完全取决于沿海国。

2.判定渔船国籍的标准。

外国渔船的捕捞许可常常由更高一级行政部门决定,并由带有与本国渔船不同的颁证标准和附加条件。

3.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收费。

对于外国渔船在沿海国管辖水域的捕鱼活动,各国的渔业法规都规定应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根据实际的渔获量收费,根据渔船的捕捞能力收费和一次性收费。

4.对外国捕鱼活动的管理措施。

大多数允许外国渔船在其管辖水域内进行一定的捕鱼作业的国家,在他们的渔业法规里规定了各种管理措施或入渔条件。

(3)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目前,世界许多地区的国家都通过渔业立法或国际渔业协议,实现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

(4)强化实施手段为了保证外国渔船遵守他们的法律、规章,许多沿海国的渔业法规授权海军进行监督和执法。

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予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渔船采取停船、登临、检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

一些国家的渔业法规详细规定了对扣留违规渔船的程序。

在对外国违法渔船的处罚金额上,各国的渔业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了罚款外,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权法院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

有35个国家的渔业法规还规定对违法的外国捕鱼活动的当事者可以判处监禁。

2.简述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实践。

(一)建立200海里区域的国家沿海国宣布建立200海里区域,有3种不同类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渔区和200海里领海。

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业政策和法规

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业政策和法规

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业政策和法规海洋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扮演着保障国内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渔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升渔业产品质量,我国针对海洋渔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就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业政策和法规进行探讨。

1.渔民登记和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渔民权益,我国建立了渔民登记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登记管理条例》,渔民登记是指渔民向渔船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获得相应的渔民证书。

渔民登记制度主要用于确保渔船及其船员的合法身份和权益,提高渔业管理水平。

2.渔业许可证制度渔业许可证制度是指在我国对海洋渔业进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需获得渔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渔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未经渔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捕捞、养殖或相关服务等渔业活动。

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并对渔业活动进行监管。

3.渔业保护区规划和管理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渔业保护区规划和管理政策。

渔业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限制或禁止捕捞、养殖等渔业活动的区域。

渔业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并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渔业保护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4.渔业捕捞对象保护制度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中的特定捕捞对象,我国建立了渔业捕捞对象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资源保护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对具有重要经济和生态价值的渔业资源,如珍贵鱼类、稀有贝类等,实行捕捞限制或禁捕政策。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渔业资源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5.渔业监督和执法制度为了确保渔业政策和法规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渔业监督和执法制度。

渔业监督和执法部门负责对渔船、捕捞活动、渔业市场等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对违法渔业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渔业监督和执法制度的完善将加强对渔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保障渔民权益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3篇)

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渔业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渔业生产秩序、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渔业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渔业生产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

”渔业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渔业生产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1. 渔业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渔业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渔业生产事故发生。

”2. 渔船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渔船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渔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 渔业生产作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在渔业生产作业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管理规定;(二)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加强渔船船员的安全管理;(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渔业生产事故发生。

渔业捕捞作业指导书

渔业捕捞作业指导书

渔业捕捞作业指导书一、引言渔业捕捞作业指导书是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提高捕捞效益而编写的专业性文档。

本指导书旨在指导渔民进行正规的捕捞作业,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渔业捕捞作业的详细指导。

二、渔船准备1. 渔船安全渔船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手持式船用无线电等。

在进行捕捞作业之前,必须检查并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作,以应对紧急情况。

2. 捕捞工具准备根据捕捞对象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捕捞工具,如渔网、刺网、拖网、围网等。

捕捞工具需要保持整洁,并根据需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三、捕捞技术1. 捕捞区域选择根据不同的季节、气象条件和捕捞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捕捞区域。

避免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

2. 捕捞时间合理规划捕捞时间,充分利用捕捞对象的活动规律。

避免在禁渔期或限制捕捞的时间段进行捕捞活动。

3. 捕捞方式根据捕捞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捕捞方式。

需要注意捕捞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以充分利用捕捞工具的效果。

四、捕捞管理1. 渔获记录对每次捕捞活动进行记录,包括捕捞时间、区域、捕获种类和数量等。

通过记录,可以进行渔情分析,为渔业资源管理提供参考。

2. 捕捞配额根据渔业资源的状况和可持续性评估结果,设置合理的捕捞配额。

严格遵守配额限制,避免过度捕捞。

3. 降低捕捞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降低捕捞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如减少底拖捕捞、缩小网目、改进渔具等。

保护渔业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五、渔业法规宣传针对渔民,开展渔业法规宣传教育,让渔民了解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掌握渔业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增强渔业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六、结语渔业捕捞作业指导书是渔业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而编写的重要文件。

通过遵守本指导书的内容,渔民可以科学、规范地开展捕捞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渔业管理的新政策和要求,为渔业资源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一、《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二、《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三、《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四、《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苗种。

六、《渔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七、《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八、《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九、《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力、xx捕鱼。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从事内陆水域捕捞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捕大鲵、海龟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水生动物,误捕者应当立即放生。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二)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农业部关于变更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的批复(2016) 农渔发[2016]15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3、农业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农渔函[2016]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4、农业部关于核发2016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6]1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运行督导调研的通知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3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16) 农办渔[2016]1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9、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名单的通知 农渔发[2016]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渔[2016]12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渔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10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第四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6]9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75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2015) 农办渔[2015]71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内陆捕捞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样本县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5]6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5]60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5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0、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六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5]26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厅局长座谈会的通知(2015) 办渔[2015]54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事故统计、调查、应急值班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4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5]42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6、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请配合开展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

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

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海洋渔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产业,在保障人民渔业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有着关键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就海洋渔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包括渔业资源管理、捕捞权和渔船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一、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管理是海洋渔业工作的基础,对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多项规定和措施用于管理渔业资源。

首先,我国渔法明确规定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根据渔法的规定,渔民在渔业资源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捕捞规则和限制,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育、生长和栖息环境。

此外,渔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渔业产权制度,明确了捕捞权的归属和管理方式,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渔业资源准入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建立了渔业资源准入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对于涉及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殖运输等活动,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准入程序和标准,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捕捞权捕捞权作为渔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渔民的合法权益和渔业资源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一系列规定用于保护和规范捕捞权的行使。

首先,渔法规定了渔业产权制度,明确了渔民对捕捞权的享有和行使方式。

根据渔法的规定,渔民可以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获得合法的捕捞权,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捕捞权。

同时,渔法还规定了渔民在捕捞过程中的限制和义务,包括禁止违法捕捞、限制最小捕捞尺度等,以保护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权管理措施,确保捕捞权的公平分配和合法行使。

例如,渔业资源准入管理办法对于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保证捕捞权的合理分配。

同时,渔业权属和渔船备案管理规定了对捕捞权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了对捕捞权的管理和监督。

三、渔船安全渔船安全是海洋渔业工作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方面。

由于渔业工作的特殊性,渔船安全事关渔民的生命安全和渔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着严格的渔船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渔民利益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是各国针对渔业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通常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分类、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渔业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分类:该法律界定了渔业资源的范围,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等各种海洋生物资源。

根据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的需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该法律规定了渔业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资源利用的限制与配额、渔业许可证的发放等。

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可以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该法律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渔业资源的生境和繁殖地,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捕捞设备、擅自改变渔业资源生存环境等行为。

对于违反保护措施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各国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制度。

1.捕捞许可制度:该制度要求捕捞者必须持有合法的捕捞许可证才能进行捕捞活动。

这有助于控制捕捞的规模和强度,避免过度捕捞,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渔业资源评估制度:该制度通过定期对渔业资源进行评估,了解资源的数量、分布和生态状态,为制定合理的资源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禁渔期和禁渔区划定: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环境,各国设立了一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以保护生物资源的恢复和繁衍。

4.生态补偿机制: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系统,一些国家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行为进行补偿。

这样可以强化保护意识,促使渔民更加重视资源的可持续性。

渔业捕捞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渔业捕捞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渔业捕捞作业安全作业规定渔业捕捞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渔业捕捞作业的安全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作业规定。

一、渔船及设备要求1、渔船应具备良好的适航性,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牢固,水密性良好,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2、配备齐全且有效的导航、通信、救生、消防等设备。

导航设备包括罗盘、GPS 等,通信设备要保证在作业区域内能够与外界保持畅通联系。

3、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应数量充足,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消防设备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二、船员要求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渔船的操作和捕捞作业流程。

2、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海上作业的艰苦环境和高强度劳动。

3、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出航前准备1、了解作业海域的天气、海况等信息,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出航。

2、检查渔船设备和渔具,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准备充足的燃油、淡水、食物等物资。

四、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渔业捕捞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非法捕捞和超范围捕捞。

2、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捕捞限额进行捕捞,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在捕捞作业过程中,船员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

4、操作渔具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人员受伤或设备损坏。

5、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过度疲劳作业。

船员应轮流休息,保持充足的精力。

五、安全防护措施1、船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手套等。

2、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防止坠落。

3、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有毒有害气体、高温、高压等,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六、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遇到火灾、沉船、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并及时向附近的救援力量求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闽海渔[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0〕23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内容的核定和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 /T5147-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内容,应遵守本规定。

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定(三)海洋捕捞作业类型划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共9类。

(四)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划分为下列6类:⒈县(市、区)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渔船所在)县(市、区)的海域。

⒉设区的市 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渔船所在)设区的市的海域。

⒊福建省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我省海域。

⒋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我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延伸的我国管辖海域。

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⒍D类渔区: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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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举例说明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第二题、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内容第三题、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题、 TAC制度的含义第五题、我国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有哪些举例说明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正常基线指以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低潮线作为沿海国的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又叫折线基线法。

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

3.混合基线:指沿海国在海岸不同等等地方采用直线基线和正常基线,来确定沿海国的领海基线。

混合基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漫长,地形复杂,沿岸地形情况变化较大的沿海国。

4.特殊基线:一些沿海国以一些特殊的线来确定领海基线,如等深线、经纬度等,成为特殊基线。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内容自古以来,渔业活动一直是人类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为从事捕鱼活动的人们提供了就业和经济利益。

丰富的水生资源被认为是大自然所赠予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礼物。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渔业知识的增长和渔业的有力发展,这一神话渐渐失去光彩。

人们认识到,水生资源虽然是可再生的,但并非是无限的;如果想要使水生资源对不断增长的世界人口的营养、经济和社会利益持久地作出贡献,需要对水生资源进行适当管理。

70年代中期普遍采用专属经济区,并在旷日持久的讨论之后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更好地管理海洋资源提供了一个新的框架。

新的海洋法律制度规定沿海国家有管理和利用其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内渔业占世界海洋渔业的90%左右。

这种扩大国家管辖范围的措施对渔业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开发是必要的,但是仍然不够。

许多沿海国家仍然面临严重挑战,因为它们缺少经验、财力和物力,却要从其专属经济区获得更大的渔业利益。

最近几年,世界渔业成为食品业中一个由市场推动的、有力发展的部门。

由于对鱼和渔业产品的国际需求不断增长,沿海国家通过对现代化的渔船队和加工厂进行投资,努力利用新的机会。

但是,到80年代后期人们已经明白:渔业资源已不再能够保持如此迅速的、往往是毫无控制的利用和开发;迫切需要采取考虑到养护和环境问题的新的渔业管理办法。

更糟糕的是公海非管制捕捞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到在专属经济区内外对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的非管制捕捞问题,越来越令人担心。

1991年3月,渔业委员会在其第十九届会议上要求提出新的观念来引导实行负责任持续渔业。

此后,1992年在坎昆(墨西哥)举行的国际负责任捕捞会议进一步要求粮农组织准备一个国际行为守则来处理这些问题。

该次会议的结果特别是《坎昆宣言》,是对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特别是《21世纪议程》的一个重要投入。

此后召开了联合国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鱼类资源会议,粮农组织为该次联合国会议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1993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粮农组织根据其职责,全力致力于协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效落实《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并将向联合国系统报告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需的进一步行动。

《守则》考虑到了资源的生物特征及其环境、消费者和其它使用者的利益。

鼓励各国和从事渔业的所有人员应用和实施《守则》。

第一条-守则的性质和范围,本《守则》是自愿遵守的第二条-《守则》的目标第三条-与其它国际文件的关系第四条-执行、监测和增补修订第五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第六条-总原则第七条-渔业管理第八条-捕捞作业第九条-水产养殖的发展第十条-把渔业纳入沿海区管理第十一条-捕捞后处置和贸易第十二条-渔业研究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TAC制度的含义总可捕量制度即TAC(Total Allowable Catch)制度,是指根据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特别是当前资源量水平所能承受的捕捞强度并考虑社会、经济等因素,在一定的期间内(通常为1年),在特定区域设定某一具体鱼类品种或渔业所能渔获产量的最大值_3 J。

实践中,这种管理措施是对捕鱼船或船队的渔获量直接进行控制,对其渔获量或上岸量进行监督,一旦所有捕捞单元的实际总渔获量达到了所设定的总可捕量,就关闭该渔业_4 J。

与产出控制制度相比,总可捕量制度具有下面的优点:①如果总可捕量设定合理,这种方式能够把渔获量控制在与资源量相适宜的水平,保护资源不受过度捕捞的伤害。

②实行总可捕量限制后,因采取自由捕捞,竞争程度比未实施TAC制度时更为剧烈,有可能出现可捕期缩短,部分渔民因竞争力较差可能面临生产的经济效益下降,被迫退出渔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削减捕捞努力量。

但是由于它的不完善,实施TAC制度还具有下面的缺点:①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的经济效益可能会增加,这种利益的增加会促使渔民增加投资或吸引新的人员加入渔业,导致捕捞努力量重新增加。

因此,理论上TAC制度的实施能够起到保护渔业资源的作用,但如果处理不当,这种捕捞努力量的下降是暂时的,并不能从根本上削减捕捞努力量。

②总可捕量确定以后,渔民为了尽可能多地捕获总可捕量中的份额,竞相增加投入用于增加或改进渔船和捕捞设备等,以提高他们的捕捞效率,有可能导致渔民盲目增加投资以提高捕捞能力的恶性竞争_4j。

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出现一些渔民为争抢份额,相互间发生争斗。

因此,TAC制度的这种实施方式将导致渔民为捕捞有限的可捕量而进行的竞争,即导致渔民的竞争性捕捞,这是这种实施方式存在的最大缺点_3 J。

③此外,在这种竞争下,可捕期缩短,可能造成大量的渔获物在短期内集中上岸,造成供过于求,如对渔获物处理不善,会增加捕获后的损失。

我国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有哪些《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一、按照下列三个基点作成连接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

第十七基点: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点)。

第十八基点: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

第十九基点: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

禁渔细规1、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连线的同安湾口湖里一侧的海域。

具体坐标为:(1)、北纬24°32′49.34″,东经118°9′31.525″;(2)、北纬24°33′30.468″,东经118°10′30.144″;(3)、北纬24°32′0.282″,东经118°12′32.426″;(4)、北纬24°31′41.373″,东经118°11′34.296″。

2、五缘湾大桥以南五缘湾内的海域。

具体海域为以下两个坐标点连线以南的海域:(1)、北纬24°32′33.607″,东经118°10′12.731″;(2)、北纬24°32′26.966″,东经118°10′30.702″。

中国在南海进行伏季休渔已经有11年,一般是从每年的6月1日到8月1日。

二、有关其他事项,仍按原令规定办理(因水产部已经成立,原令中“农业部”三字改为“水产部”)。

长江全流域禁渔制度,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使渔业资源有休养生息的机会,符合渔业生产的客观自然规律。

近年来我国在沿海实行的伏季休渔制度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禁渔也是世界上通用的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的一项科学有效制度。

江西省渔政管理局介绍,鄱阳湖春季禁渔时间为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

关于调整兴凯湖我国水域禁渔期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结合兴凯湖水域的实际情况,将兴凯湖水域的禁渔期调整为45天,自每年的6月6日至7月20日,从2008年开始执行。

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宣传,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禁渔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从6月16日12点开始到9月1日12点为今年休渔期,在北纬35度以北黄海和渤海全域,除钩钓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同时在9月16日前,所有渔船禁止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

禁渔制度禁渔期东营市地方性渔业资源品种的可捕标准以性成熟为原则,禁渔期为:梭子蟹自12月10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中华绒螯蟹自9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止;文蛤自6月20日起至7月31日止;四角蛤、兰蛤自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0日止;杂色蛤、青蛤自5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牡蛎自5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爬虾自4月1日起至5月15日止;草虾、青虾自5月11日起至8月20日止;各类定置网、流动网的禁渔期按《渤海区渔业资源保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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