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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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得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得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得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得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得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我国公民得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各项义务;
任何公民得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
都同样地受到法律得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得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就是公民享有其她权利得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与
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与以其她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得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得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与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得住宅。”
(四)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得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得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
秘密。”
三、政治权利与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十八周岁得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就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得人除外。”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得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得公民与不信仰宗教得公民。国家保护正常得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得活动。宗教团体与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得支配。”
五、监督权与求偿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与建议得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得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得权利,但就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得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与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
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得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得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与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与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一)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劳动得权利与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得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劳动就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得公民得光荣职责。国有企业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得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得态度对待自己得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得公民进行必要得劳动就业训练。”
(二)休息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者有休息得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与休养得设施,规定职工得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三)退休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得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得退休制度。退休人员得生活受到国家与社会得保障。”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与社会保障残废军人得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得权利与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与其她文化活动得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与其她文化事业得公民得有益于人民得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与帮助。”
(六)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与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妇女在政治得、经济得、文化得、社会得与家庭得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得权
利。国家保护妇女得权利与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与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与儿童受国家得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得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得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得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与儿童。”
(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保护华侨得正当得权利与利益,保护归侨与侨眷得合法得权利与利益。”
【以案释法】
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情介绍】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白某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
据民间公益组织“同城青少年资源中心”2014年8月发布得《中国高校教科书中对同性恋得错误与污名内容及其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包括《变态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等90本200 1年后出版得教科书中,有40%得书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有50%得专业书主张将同性恋治疗成为“正常”得异性恋,而心理健康教科书中则有57、14%将同性恋分为真性、假性与精神性。这些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