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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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表观密度(第十处修改) 增加了水温对砂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整系数 αt——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见表
17)。 7.13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7.14吸水率(增加)
7.试验方法
7.15碱集料反应 7.15.3碱-碳酸反应(第十一处修改) • 棱柱体棱柱体[边(9±1)mm,高
(35±5)]试件,仲裁试验采用棱柱体试件 7.16放射性:按照GB 6566的规定进行 (增
8 检验规则
• 卵石和碎石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5.1~5.6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 应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8 检验规则
8.2组批规则 8.3判定规则(第十四处修改) 8.3.1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
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检验(含复 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 应;类别规定时,可判定为该产品合格)
8 检验规则
8.3.2技术要求6.1~6.7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 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 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 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 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卵石、碎石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 (连续粒级中删除了5~10)
• 10~20、16~31.5、20~40、31.5~63 (删除)、40~80
• 增加了5~10、10~16、16~25
6.技术要求
6.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第五处修改) 含泥量要求由<改为≤,数值没变。
Ⅰ类 Ⅱ类 Ⅲ类
泥块 0 <0.5 <0.7 含量
GBT14685-2010建设用卵石、 碎石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卵石、碎石的术语和 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
•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除水工建筑物)
(建筑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用卵 石、碎石。(其他工程用卵石和碎石也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处修改)
• 根据各号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采用修约 值比较法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
7.4含泥量:2倍(略大于) 3h以上(1~3h)
7.试验方法
7.5泥块含量: 2倍(略大于)
7.6针、片状颗粒含量 7.7有机物含量 7.8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7.9坚固性 7.10岩石抗压强度 7.11压碎指标
7.试验方法
3.2碎石:天然岩石、卵石或矿山废石经机械 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大于4.75mm的岩 石颗粒。(第三处修改)
• 天然岩石或卵石经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 粒径大于4.75mm的岩石颗粒。
3.术语和定义
3.3针、片状颗粒 3.4含泥量 3.5泥块含量 3.6坚固性 3.7碱集料反应
4.分类
4.1分类:建设用石分为: a)卵石 b)碎石 4.2类别:卵石、碎石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
Ⅱ类和Ⅲ类。
规格:按卵石、碎石粒径尺寸分为单粒级和 连续粒级。亦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不同单粒 级卵碎石混合成特殊粒级的卵石、碎石。 (规格内容删除)
wenku.baidu.com
4.分类
删除内容:
用途: 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 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 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 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第三处修改)
3.1卵石: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 积形成的,粒径大于4.75mm的岩石颗粒。
加的) 7.17含水率(增加的)
8 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第十二处修改)
• 卵石、碎石的出厂检验项目:松散堆积密 度、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 状颗粒含量;连续粒级的石子应进行空隙 率检验;吸水率应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检验。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 含量)
8 检验规则
6.技术要求
6.8吸水率(第二处增加) 6.9碱集料反应: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
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 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6.10含水率(第三处增加)和堆积密度(第 九处修改) • 报告其实测值。
7.试验方法
7.1试样 7.1.1取样方法 7.1.2取样数量:吸水率、放射性和含水率 7.1.3试样处理 7.2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 7.3颗粒级配
6.3针、片状颗粒含量(第六处修改)
Ⅰ类 Ⅱ类
针、片状含量
<5
<15
Ⅲ类
<25
6.技术要求
6.4有害物质
• 其限量没变。(均改为≤,原来为<)
6.5坚固性 •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砂的质量损
失应符合表7的规定。(采用硫酸钠溶液进 行试验,卵石和碎石经5次循环后质量损失 应符合规定) • 其限量没变。(均改为≤,原来为<)
6.技术要求
6.6强度(第七处修改) 6.6.1岩石抗压强度 6.6.2压碎指标
卵石压碎指标: Ⅱ类<16%
6.技术要求
6.7表观密度、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第 八处修改)
• 卵石、碎石表观密度、连续级配松散堆空 隙率应符合如下规定:
• 表观密度不小于2600 kg/m3;
• 表观密度大于2500 kg/m3 、松散堆积密度 大于1350 kg/m3、空隙率小于47%
8.1.2型式检验(第十三处修改) • 卵石、碎石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6.1~6.7
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吸水率根 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1)新产品投产时; 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一般要求(增加内容)
5.1用矿山废石生产的碎石有害物质应符合6.4 的规定外,并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 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 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5.2卵石、碎石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 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的规定
6.技术要求
6.1颗粒级配(第四处修改)(将公称粒径改 为公称粒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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