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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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
ICS 03.080.99
A 12
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523—2005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
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恒志、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
3.2 物业管理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 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 物业管理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 大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3.10 中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3.11 小修工程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4 分类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容中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的不同,将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 服务质量要求
5.1 一级
5.1.1 基本要求
5.1.1.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1.1.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5.1.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
会话能力。
5.1.1.4 制定完备的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5.1.1.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
5.1.1.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 小时服务。急修20 分钟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100%。
5.1.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 2 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5.1.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1.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1.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
5.1.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90%;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98%以上。
5.1.1.12 获得国家或省物业管理示(优秀)项目称号,或制订相应的争创规划。
5.1.2 房屋管理
5.1.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5.1.2.2 每年 3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5.1.2.3 每 3 日 1 次对单元门、楼道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闭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每年 3 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 1 次)对屋面泄水沟、室、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 1 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与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安排专项维修。
5.1.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1.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