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权责。
既要依法予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应的手段和保障,又要规定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正文:---------------------------------------------------------------------------------------------------------------------------------------------------- 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截止2014年3月)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施行日期起草机关备注1宣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06)2006.7.20市科技局需要修改2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宣政〔2007〕94号2007.12.26市科技局需要修改3宣城市关于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宣禁毒委〔2010〕7号2010.8.17市公安局上位法变动需要修改。
4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宣政〔2008〕41号2008.7.1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5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5号2010.3.22市规划局需要修改6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宣政办〔2010〕113号2010.12.25市规划局7宣城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09号2011.1.1市住建委国家规范更新8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2011〕77号2011.10.10市住建委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修改9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漪湖开发管理的意见宣政〔2007〕76号2007.9.21市农委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0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7)2007.7.1市审计局11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宣政〔2005〕6号2005.1.20市审计局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2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宣政〔2007〕55号2007.7.11市审计局需要修改13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6〕36号2006.3.31市民政局14宣城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9〕68号2009.4.21市民政局15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41号2008.7.1市城管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16宣城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宣政〔2011〕39号2011.5.11市城管局需要修改17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宣政办[2010]106号2010.12.10市水务局部分条款需修改18宣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04)2004.4.21市环保局需要修改——结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宣政办秘〔2015〕241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各单位:《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宣城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办理的电子化、流程化,不断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确定工作。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认。
现将确认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除外)。
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公布本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相关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43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5〕2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分解落实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目现场整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现场抽查会将于11月8日召开,为进一步查缺补漏,确保我市所有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全部合格,现将有关网站现场整改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各单位信息公开网普查审核,确保各栏目更新符合要求、无严重错别字。
市信息办负责对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网除外)、各单位网站(信息公开网站除外)普查审核。
二、整改时间市直单位:11月6日上午8:10开始,时间一天。
县市区:11月7日上午9:00开始,时间一天。
三、整改单位市直单位:市食品药品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投促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旅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市档案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金融办。
县市区: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四、整改地点市直单位:市政府第四会议室(市政府大楼四楼)县市区:市政府第三会议室(市政府大楼四楼)五、工作要求请各单位抓紧整改,确保不留空白栏目、各栏目更新符合国办普查要求。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宣政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宣政办秘〔2015〕29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和全市党的群团工作调研报告的通知》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建设目标,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工作(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1.政务公开事项。
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2.财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村集体债权债务、村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
3.村级事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村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农业水利、机耕建设情况,村道路、桥梁建设维修计划,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其他事项,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村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宣政办[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宣城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清理整顿,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显著加强,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排查范围和清理整顿对象(一)排查范围。
所有在我市注册的由省及以下政府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权益和中远期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各类权益和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从事股权、产权、艺术品、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等交易和稀贵金属、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及外地上述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置的分支机构,均属本次清理整顿的排查范围。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6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周峰,联系电话:3033682。
2017年12月14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序号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公开主体1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3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4履约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招标人)5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招标人)6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7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供应计划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9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10履约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出让人)11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出让人)12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13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14矿业权出让出让(招标、拍卖)批复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15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16履约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转让方)17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转让方)18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19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20政府采购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21履约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人)22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人)23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24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2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资监管机构26转让底价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资监管机构27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28履约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转让方)29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转让方)30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31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32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33履约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人)34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人)35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36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备注:交易信息指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成交等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宣政办秘[2017]226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8【实施日期】2017.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填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驻宣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为填报单位。
县(市、区)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统计指标的内涵和范围,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
(二)各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根据要求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6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箱地址: zwgkb3017291@.)。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9月份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宣政办秘〔2018〕19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9月份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9月份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33号)要求,现将9月份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报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如下:9月份,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共报送政务信息827条。
其中,省直报点县(市)报送132条,被采用上报省政府办公厅14条(含合用);非省直报点县(区)报送101条,被采用上报省政府办公厅16条(含合用);市直单位报送信息471条,被采用上报省政府办公厅12条(含合用);市级直报点报送信息123条,被采用上报省政府办公厅2条。
当月共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54条,被采用8条。
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市气象局、宣城银监分局、宁国市港口镇未报送政务信息,市开发区、市民委、市人防办、市规划局等4个市直单位和绩溪经济开发区、旌德县庙首镇、泾县云岭镇、泾县经济开发区等4个市级直报点未完成报送任务。
附件:1.9月份县市区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统计表2.9月份市直单位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统计表3.9月份市级直报点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统计表4.9月份政务信息采用条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2日附件19月份县市区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统计表单位报送条数市采用情况上级采用情况本月累计得分排名采用报省条数市级刊物采用条数得分条数得分宣州区32116341337263.51宁国市37943131225.52旌德县441221527 2013广德县32241111021 1954泾县38551231325 1495绩溪县3414141266郎溪县333111111097——结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09]13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几年来,各地、各单位认真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行文,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得到加强,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从上报到市政府的公文来看,公文行文不规范、格式不规范、报送渠道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行政效能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一)报送公文办理程序各单位向市政府呈报密级文件和财政经费请示是纸质文件,应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办理,其它文件直接点到市政府OA网市政府收文帐号进行办理,文件办理结束后由文电科将结果反馈呈报单位。
(二)发文拟制程序1.由市政府办公室自拟初稿的市政府公文,由相关科室拟写初稿,经联系市政府领导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阅修改后,呈市政府领导审签;自拟初稿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由相关科室拟写初稿,呈联系市政府领导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签。
文稿校对由联系口的科室或秘书负责。
2.由部门代拟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稿,相关部门拟写初稿后须经联系口秘书初审,再按发文有关程序办理。
3.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城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2019〕30号)要求,现将《宣城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宣城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宣政办秘〔2017〕21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1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有的部门印发文件或将文件代拟稿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篇幅长、实质性新内容少,贯彻上级文件照抄照搬,审核把关不严,回应群众关切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以何种形式发文等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
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必须归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未经市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市、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需发布指令性公文的,须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在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出台政策性文件,应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分工方案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市政府办各秘书科室对部门请示发文的要严格审核发文依据。
对理由不充分、无实质性内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应提出不予发文的意见,经联系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
文电科要严格把好发文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宣政办秘〔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地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政府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深入调研和论证,认真开展起草工作,按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稿,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二、各单位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需严格按照《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
其中,2017年政府文件清理中列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时间进度完成。
附件: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附件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宣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宣府法函〔2018〕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切实做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通过监督平台报送电子文档的同时,将纸质文本及说明一并报送至我办。
今后,我办将对各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季度予以通报,并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审查。
对评议审查中发现的富有改革创新举措、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我办将在我办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供其他县市区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借鉴。
对改革创新举措特别显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特别明显、较为适合我市发展实际的高质量规范性文件,我办将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向市政府领导建议在全市推广实施。
各地平时报送备案情况将做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底我办将根据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表彰。
望各地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备案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宣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结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单位取消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单位取消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单位取消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等39家市直单位取消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取消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同步精简实体大厅办理相关事项的申请材料,做到线上线下同步精简。
各有关单位不得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取消的申请材料,切实解决申请材料多、群众办事难等问题。
涉及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要及时动态调整本单位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严格贯彻执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要积极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制定完善申请人书面承诺书等制式文书,整合优化申请材料内容,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文件规定,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空档,确保在依法全面正确履职的同时,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三、建立健全清理常态机制。
市直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信息共享工作等情况,及时精简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单位政府合同集中清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单位政府合同集中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单位政府合同集中清理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13号)精神,为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市直单位政府合同开展一次集中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名义签订或市政府授权以部门(单位)名义签订,并仍在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具有契约性质文件。
包括: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涉及政府基金投资、财政资金奖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合同;与各类科研院所、大中院校、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签订的合作类合同。
二、清理程序(一)部门自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对本单位政府合同进行梳理,对清理范围内且仍在履行的各类政府合同,于3月25日(星期三)前将合同文本及履行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政策法规科)。
(二)集中审查。
成立政府合同清理小组,由市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政策法规科)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市政府法律顾问2名为成员。
清理小组负责对仍在履行的政府合同集中审查,并向市政府提交政府合同审查专项报告。
请市直相关单位将参加集中审查工作人员名单于3月10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市政府办(政策法规科)。
(三)结果运用根据政府合同审查情况,对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的合同条款,以及存在违约情形或重大风险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或相关单位积极稳妥应对,及时预防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要求本次清理活动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作任务重。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清理,务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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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5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9【实施日期】200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宣政办〔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皖政办〔2007〕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现将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7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45件)1.宣城地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规划(行发1984年31号)2.关于加强劳动服务公司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行发1984年38号)3.关于严禁乱收费的通知(行发1984年86号)4.关于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的通知(行发1985年5号)5.宣城地区畜禽防疫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7号)6.关于建立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的报告(行发1985年22号)7.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88号)8.宣城地区工业产品创优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85年82号)9.关于发展畜禽渔业生产的意见(行发1986年43号)10.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行发1986年52号)11.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65号)12.关于认真贯彻《渔业法》、加强渔政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73号)13.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若干规定(行发1986年98号)14.宣城地区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意见(行发1987年13号)15.宣城地区留成外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行发1987年36号)16.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规定》(行发1987年87号)1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95号)18.宣城地区教育事业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发1987年99号)19.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行发1987年117号)20.关于切实抓好计划生育的通知(行发1987年121号)21.关于尽快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7年14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行发1987年157号)23.宣城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办1987年15号)2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行办1987年70号)25.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取缔电捕鱼器的报告(行办1987年74号)26.关于取缔手工卷烟活动的报告(行发1987年22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行发1988年27号)28.批转关于加快全区邮电通信建设的报告(行发1988年39号)29.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行发1988年52号)30.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实施办法(行发1988年62号)31.关于加速发展优质烤烟生产的决定(行发1988年69号)32.关于加强和改进技术发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发1988年81号)33.宣城地区关于评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优秀厂长的试行办法(行发1988年89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83号)35.宣城地区加强和改进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行办1988年86号)36.关于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的通知(行办1988年101号)37.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发1989年9号)38.转发《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25号)39.关于增加农业投入、强化支农工作的决定(行发1989年30号)40.转发《关于农商协作搞好农药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89年50号)41.关于加强公路绿化林木管理的报告(行发1989年96号)42.关于严禁滥砍松树枝桠的通告(行发1989年97号)43.关于治理整顿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行办1989年3号)44.转发行署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用专项物资计划管理的报告》(行办1989年37号)45.转发行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区小化肥工业污染现状及治理意见的报告(行办1989年70号)46.《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实施意见(行办1989年72号)47.转发行署交通局关于控制运输车辆盲目增长的报告(行办1989年92号)48.宣城地区外汇兑换卷管理办法(行办1989年101号)49.关于转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行办1989年112号)50.关于进一步贯彻《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通知(行发1990年13号)51.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行发1990年63号)52.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行发1990年75号)53.关于在工效挂钩企业中试行固定升级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报告(行发1990年105号)54.关于加强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贯彻意见的通知(行发1990年142号)55.宣城地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行发1990年38号)56.关于严禁线虫疫材入境的通知(行发1990年53号)57.关于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行办1990年125号)58.关于抓紧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费的通知(行发1991年42号)59.宣城地区标准扫除文盲单位检查验收试行办法(行发1991年47号)6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行发1991年61号)61.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建设的通知(行发1991年72号)62.宣城地区治安安全单位十条标准(行发1991年77号)63.关于贯彻省土地局、农经委《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尝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行办1991年6号)64.关于加强地直承包经营企业审计工作的通知(行办1991年16号)65.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行办1991年31号)66.关于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的通知(行办1991年45号)67.批转地区十单位关于加快农村改水步伐的实施意见(行办1991年102号)68.宣城地区乡镇电力管理站管理条例(行发1991年7号)69.关于贯彻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行发1992年29号)70.关于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规定(行发1992年33号)7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行发1992年39号)72.批转地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区划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43号)73.关于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行发1992年49号)74.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要求将全区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的报告》(行发1992年53号)75.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发1992年54号)76.关于颁发宣城地区税费征收考核评比“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67号)77.关于印发全区深化商品流通改革和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83号)78.关于贯彻《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1992年88号)79.关于开展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报告(行发1992年94号)80.关于大力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行发1992年101号)81.关于加快全区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行发1992年108号)82.关于对县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行发1992年115号)83.印发全区水利工作会议纪要(行发1992年122号)84.印发《全区股份制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行发1992年124号)85.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行发1992年147号)86.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2年160号)87.转发关于烟叶收购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行办1992年14号)88.批转行署计生委关于在全区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行办1992年21号)89.宣城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以及征收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行办1992年37号)90.关于加快我区勤工俭学的意见(行发1992年96号)91.宣城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行发1993年15号)92.批转地区轻工局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行发1993年19号)9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行发1993年35号)94.批转行署工商局“关于加快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67号)95.宣城地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八五”规划(行发1993年68号)96.关于认真开展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71号)97.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行发1993年83号)98.批转行署交通局“关于加速全区城乡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行发1993年91号)99.批转行署技术监督局、地区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的报告”(行发1993年96号)100.关于加快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意见(行发1993年102号)101.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3号)102.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行发1993年109号)103.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行发1993年113号)104.批转行署经委“关于全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行发1993年118号)105.批转行署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