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络婚姻引发法律问题定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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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定性“婚姻不是儿戏”,在很多人眼中,婚姻始终是个神圣的名词,意味着责任和忠诚,但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发展,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一、网络婚姻的定义
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一旦双方合意便可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只要双方你情我愿,结几十次婚也无妨,生无数子也无人管。双方的所有交流只局限在网络虚拟社区。
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网络婚姻是对现实婚姻的模仿。首先,是结婚条件的模仿。现实婚姻的成立,双方须有结婚合意、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网络婚姻的成立也须遵守一些游戏规则。其次,是结婚程序的模仿。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网络婚姻也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在虚拟社区的结婚登记处登记,然后婚姻登记处发给一张虚拟的“结婚证”。其三,是现实婚姻内容的复制。在虚拟的社区里,夫妻两人也一样要工作生活,一样要为一日三餐柴米油盐奔波。
第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有本质的不同。从婚姻的效力上看,现实婚姻中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产生
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是非法的或无效的、可撤销的。而网络婚姻
完全是虚拟的,具有隐匿性的双方依赖图文符号的互动完成结婚过程。因此,它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谈不上丝毫的法律效力。网络婚姻没有现实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且没有被赋予任何期望,不具有稳定性。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从婚姻的实质内容看,婚姻是一种责任,而网络则没有任何责任可言。婚姻是真实的!家不是用键盘敲出来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用爱建造的。所谓的网络婚姻更多的是现实空虚寂寞的慰藉。
三、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的危害
网络婚姻的形式是对现实婚姻的重塑与再造.但是由于网络婚
姻本身的无序性、随意性、隐蔽性和刺激性,已婚者对现实的逃避、不满与宣泄以及网络经营者的推波助澜促使网络婚姻的出现与流行. 有数据显示,我国已有十多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1],另一方面网络婚姻也给现实婚姻家庭带来了冲击与危害。这种对现实恋人精神上的背叛比肉体的背叛更为可怕、更为彻底。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家庭的冲击,对家庭美德的破坏是实实在在的。[2]
四、网络婚姻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定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使之完善化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因为夫妻一方沉溺于网恋或网婚而引发的离婚官司不断。从以下几个真实的案例可以发现网络婚姻正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的生活问题及法律问题。
案例一:1996年美国新泽西州的黛安娜在网上邂逅了雷依后双
双坠入“爱河”,其丈夫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虽受理了此案,却因无法可依迟迟不能作出判决。
案例二:哈尔滨一中年妻子林女士4年前在家里安装了一台电脑,一下班夫妻俩就一起在网上聊天,丈夫从此迷上了上网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丈夫竟然在网上有了“老婆”,两人还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两人常为此争吵不停,无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但丈夫没同意。林女士最终以丈夫重婚罪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得到丈夫的精神赔偿费。法院经审理后,同意了林女士的离婚请求,但认为“网婚”没有重婚之嫌,驳回了林女士要求丈夫支付“过错赔偿”的诉讼要求。
案例三:在云南,一名女性因为丈夫在网上“有了孩子”,专门到云南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询问律师是否可以状告丈夫网上包“二奶”。
面对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结合以上四个案例的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如何完善婚姻法对网络婚姻的相关规定第一、网络婚姻是否违法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忠实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对已婚人士来说,网上结婚已经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触犯了法律。
如果一方在网上与虚拟的夫或妻无话不谈,把现实生活中夫妻的隐私向网上的爱人倾诉,甚至在网上谈情说爱,过起“夫妻生活”,这种行为如何能与《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条款相吻合呢?如果网络婚姻者痴迷到难以自拔,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则可认定其违反《婚姻法》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第二、网络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有明确的规定,而网络婚姻仅仅是网民们在虚拟世界里的的一种游戏,既无实质要件,又无形式要件,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且网络婚姻涉及的是人的思想方面,是在虚拟世界里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一种情感游戏,法律对此无可奈何,法律不能也不可以对人的思想有任何惩罚性的规定。网络婚姻在法律上一认为是无效婚姻,[3]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从婚姻的性质、婚姻双方客观行为上分析,在对夫妻一方因网络婚姻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可以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只有构成重婚罪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婚姻的双方并没有在一起真实的生活,两个人天各一方的,很难认定是一种是重婚行为。所以这种刑事责任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凭借网络婚姻作为一个过程、途径或媒介、桥梁,将网上婚姻变为现实婚姻,那性质就应另当别论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
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第四、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的问题。
当网络婚姻的问题演变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只有道德约束社会舆论的监督显然不足以解决相应问题。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可是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特征,使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文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婚外恋(包括网恋、网络婚姻)而引起的现实婚姻受到影响或破坏的情况,法律中却没有涉及到。在众多陷入网恋的人群中,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沉湎于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将大部分的业务、时间和经历都放在其中,使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交流的时间大为缩短,对另一方缺少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使另一方在感情上得不到满足,从而对对方丧失信心,导致感情裂痕。因此,即使是网络婚姻,我们也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后,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