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检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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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 (2)
第三章建设标准 (8)
第四章人员管理 (12)
第五章设备管理 (13)
第六章管理制度 (14)
第七章工作程序 (16)
第八章工作内容 (21)
第九章资料管理 (41)
第十章规范标准 (50)
第十一章罚则 (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下称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按程序有规则的进行,依据部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省厅质监局关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鄂交质监(2010)号]、《湖北省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以及招投标文件规定,现制定《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工作大纲》(下称本大纲)。

第二条本项目依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业规定,建立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三级工地试验室,分别简称为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和施工单位试验室。

建设目标为:人员配备充足、设备配套合理、场地建设规范、制度建立健全、体系规范完善、试验检测标准现行有效。

工作目标:控制材料、科学配比、提高工艺、确保质量。

第三条各级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在工程准备阶段,各级试验室应迅速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到场,抓紧进行试验检测仪器的到位、安装、调试、检定与校准,并进行试验检测能力核验的申报。

在通过工地试验检测能力核验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所有试验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及检测频率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颁布的最新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以及业主的有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试验检测数据、结论应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种工程材料的品质和工程实体的内在质量。

各种数据均应采用业主统一下发的表格进行规范填写。

第六条本大纲适用本项目各级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项目设置三级工程质量监督试验检测机构,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试验室(以下简称驻地办试验室)和施工单位试验室共同组成。

第八条本项目试验检测组织机构与质量保证框图。

保宜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组织机构框图
保宜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图
第九条施工单位试验室职责
1、选料试验:主要指地方材料(包括土、砂石材料、石灰)等,按设计文件提供的料源,通过试验,选择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开采方便,运输费用低的料场供施工使用。

钢筋、水泥等原材料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进行选料试验,确定合适的供货商。

2、试样管理:包括试样的采集、运输、分类、编号及保管。

3、验收试验:指对已进场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材料)按技术标准或试验规程的规定,分批量进行有关技术性质试验,以决定准予使用、封存或清退。

4、标准试验:指完成各种混合材料的配合比组成设计试验,提出配合比例及相关施工控制参数。

5、工艺试验:包括试验路铺筑、混合材料的预拌等过程中的试验工作,为施工控制采集有关的控制参数。

6、自检试验:按本办法规定的100%频率,对包括配合比、压实度、强度(包括各类试件的成型、养护和试验)、施工控制参数等。

7、协助试验:指为驻地办试验室提供其复核试验所需的一切材料(同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一同取样,每种材料取两份,一份留自己试验用,一份送监理试验室,详见后:见证取样部分),为现场监理人员抽检试验提供必要的设备及人员协助,以及委托试验的送样任务。

8、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为调查处理提供真实、齐全的试验数据、证据和信息,参与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9、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随时掌握施工质量动态,供有关人员参考。

10、参与现场科研试验工作,推广及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条驻地办试验室职责
驻地办试验室的职能介于施工单位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之间,既要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又要监管施工单位试验室,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复核和平行试验。

1、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包括试样管理,仪器设备和人员管理,试验检测工作和资料管理等。

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建设,即本大纲第七条要求进行督导,并参与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能力核验。

2、验收试验:对各种原材料或商品构件,按施工企业提供的样品、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等进行订货前预检,以决定是否同意采购。

3、标准试验:对各种混合材料的配合比、标准击实及所用原材料进行平行复核试验,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复或报中心试验室批复与备查。

4、工艺试验:参与施工企业的有关工艺性试验,包括各类试验路、混合材料预拌等过程中的试验工作,以决定是否同意正式开工。

5、抽检试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不低于20%的频率,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材料的性能及压实度、强度等做全程跟踪抽检试验。

重要材料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30%。

6、验收试验: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试验检测,以准确地评价工程内在品质。

7、为质量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职责
1、负责本项目全线试验检测体系管理,建立试验室的质量体系,使之持续有效的运作;制定对全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室检测人员、设备管理制度、办法。

2、负责提出满足本项目施工质量控制需要的试验检测方案。

负责试验检验用表格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编制。

及时汇总、上报试验检测资料,做好整理、存档、保管工作。

3、对主要材料进行质量鉴定和认可,对一般材料进行质量报告的备案,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单位拟定采购的材料进行抽检,对商品构件进行质量抽检。

4、依据总监办的指示审批施工单位申报的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对混合料可在驻地监理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抽检,并进行试验验证。

5、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提供的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验、认可。

在施工中对检测数据,按照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查。

6、监督指导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对其设备功能、人员及其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统一规范。

7、参与和组织分项工程的验收与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论。

参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以及参与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8、做好日常工程质量监测工作,提供试验检测抽样数据发布全线质量抽查旬报。

9、负责仲裁施工单位与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质量纠纷,下达质量仲裁通知书。

10、及时提供相关试验检测数据,特殊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另行检测。

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项目的试验工作。

11、承办业主交办的其他工作。

配合政府监督机构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一个驻地办或施工单位只设置一个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试验室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相关文件对工地试验室的要求。

1.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
1.1机构设置
工地试验室须由取得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乙级以上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如下:
(1)试验室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宜设置在项目部(驻地办)或集中拌和场内,其周边场所、交通通道均应进行硬化。

(2)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使用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核准和检定。

对可自行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

(3)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

1.2 人员配备
1.2.1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的原则
(1)工地试验室根据合同的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

(2)工地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其他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

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人员的照片和资质等信息应张贴在办公室或会议室的墙上。

1.2.2试验室人员配备
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

试验检测工程师持证专业应涵盖工程范围,各功能室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2. 工地试验室硬件设施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试验室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试验室根据工程内容设立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试验室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05m2(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不小于245 m2)。

试验室房屋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桶和消防锹等消防设施和工具。

2.1试验工作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室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温度大于50%(安装空调与加湿器);水泥养护箱温度控制在(20±1)℃,相对湿度大于90%,养护水温度(20±1)℃,水泥按品种、品牌、强度等级进行分别养护。

(2)混凝土、砂浆试件养护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大于95%。

试件应放在铁架上,间隔10~20mm,不得用水直接冲淋。

(3)各功能室的试验检测环境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恒温恒湿试验室有空调和除湿机。

②相邻区域的工作不相容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③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材料和物质的存储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避免材料和物质的损坏和变质。

2.2办公自动化要求
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以满足施工信息收集、整理、传送的要求。

3. 试验室标示标牌
1)工地试验室应制作悬挂专用牌匾,牌匾内容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即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应在试验室的醒目位置,悬挂授权委托书、岗位操作规程、试验检测人员公示牌、试验检测人员职责、试验检测流程图、试验检测形象进度图。

2)试验区域、有毒有害气体存放处所设置禁止、指令标志。

3)消防设施存放处所设置提示标志,废旧物品存放区设置明示标志。

4)试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由母体机构编制的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工地试验室岗位职责,各操作间工作制度,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外委试验取送样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验室廉政制度等)必须全部上墙。

4. 其他注意事项
4.1 工地试验室的认定
1)工地试验室由施工、监理单位通过项目法人(指挥部)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2)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有关约定和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核验。

3)能力核验内容:现场总体考察,分组专项考核(档案材料,硬件环境和试验检测技术专项考核)。

4)工地试验室由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统一核验,并通过能力核验考核后,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4.2 其他
1)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45天内必须全部到位,并完成安装、调试、标定和临时资质申请。

2)工地试验室安装完成,需经地方计量认证部门对各类检测设备进行标定。

完成自检,开始运作前,需经监理专业验收并签署同意使用意见。

3)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应上墙。

4)工地试验室应收集齐全本工程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编辑目录清单。

5)工地试验室检测项目不得超过核验时提报的检验范围。

对不能试验的项目,需委托第三方试验的,应选择监理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

6)试验检测人员应由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根据工程任务特点进行职责的合理划分。

试验室所有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定期组织试验室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新规范宣贯等活动,并形成培训记录。

7)试验检测人员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各类设备应定期标定检查。

8)试验样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样品在检测后应予部分保留,以备复查核实。

样品如遇意外损坏或丢失,应在原始记录中说明,并向试验负责人报告。

(2)应配备专门的样品间或样品柜(架)来储存样品。

样品分类存放,标示清楚,做到帐物一致。

样品的储存环境安全,无腐蚀、无鼠害,防火、防盗措施齐全,温、湿度符合样品储存要求,卫生、清洁、干燥且通风良好。

(3)试验用有毒有害液体,应设置专人专柜,严格按照规章操作。

对要求在特定环境下储存的样品,应严格控制环境条件。

易燃、易潮和有害的危险样品隔离存放,做出明显标记。

9)文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废弃原材料回收或存放符合环保要求。

(2)对电磁干扰、灰尘、振动、电源电压等严格控制,对发生较大噪声的检测项目采取隔离措施。

(3)试验室室内环境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满足试验要求。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试验室检测人员资质必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人数不得少于《湖北省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人数。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14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4名;
2、驻地办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6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2名;具体以指挥部招投标文件、标准化建设文件为准。

3、施工单位标段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8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2名;具体以指挥部招投标文件、标准化建设文件为准。

4、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在岗人员必须在母体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试验室人员条件要求: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同时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组成人员的审查与批准:试验室主要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机构派出人员等)须由业主同意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其余试验人员由业主批准,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一般试验人员要报总监办批准后方可更换,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要报总
监办同意、并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的人员技术资质等级不得低于被更换人技术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考勤制度
1、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施工单位试验室主要人员(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填写书面请假条,在驻地办试验室主任和本项目部负责人同时签字后,方可离开工地,且报中心试验室备案。

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员离开工地应填写书面请假条,在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开工地,且报驻地办试验室备案。

施工单位试验室持检测师证的人员需变动的,需上报中心试验室,由中心试验室上报厅质监局,经质监局批复后,方可更换。

持检测员证的需指挥部中心试验室批复后,方可更换。

2、驻地办试验检测人员:驻地办试验室主要人员(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填写书面请假条,在本驻地办负责人签字后,且经中心试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试验室试验检测员离开工地应填写书面请假条,在驻地办试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开工地,驻地办备案,中心试验室巡查。

3、中心试验室检测人员:中心试验室主要人员(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需经指挥部质量安全处主任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4、各级试验室试验检测休假人员工作由各级试验室安排相应人员承担,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八条各级试验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每月底将考勤表(指纹考勤机)复印件报总监办质量安全处,作为质量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总监办质量安全处和中心试验室每月不定期对试验检测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次数1~2次,试验检测人员每月出勤率不得少于80%。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试验室应根据工程试验检测范围、项目、方法、工作量及技术指标等要求,正确配置所需的仪器设备(包括量程范围、准确度、不确定度等的选择),以满足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统一编号、标识,设备的编号应具唯一性,便于追溯和识别管理状态。

经识别的仪器设备以标签形式标明仪器设备的编号、检定/校准日期及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各种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管理,且主要仪器设备档案按一机一档建立。

第二十二条所有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包括新购入的仪器设备),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随意调整仪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保护),致使检测结果失效。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检测人员操作,对检测设备实施维护和操作应使用最新版本的作业指导书(包括说明书、使用手册等),并方便操作及相关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前后,应对该设备进行运行状态检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规定标准要求。

操作中如发生过载或处置不当、出现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试验结果,及时加以标识、处置,防止误用。

同时检查分析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试验检测质量的影响。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月报制度
各标段工地试验室于每月20日向驻地办试验室上报《试验检测月报》(附表)和相应的试验检测文字总结以及下月工作计划;驻地办试验室每月25日向总监办
中心试验室上报《试验检测月报》和相应的试验检测文字总结、下月工作计划,以及经驻地办试验室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统计表》和相应的试验检测文字总结以及下月工作计划。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根据施工单位和驻地办上报的月报表、巡检抽查试验检测情况向总监办报送汇总表,作为质量抽检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自检公示制度
1、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将当日的试验检测工作内容在黑板上公示,标明试验检测项目、数量、工程部位、试验人,以保证自检的真实有序。

2、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应报请驻地办试验室参加。

驻地办试验室应派出驻地办试验人员参加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3、所有自检的成果资料汇总后,应于当日报相应驻地办监理工程师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七条异常数据当日报制度
1、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各种异常数据必须及时上报驻地办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应对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复检,确定相应处理措施。

2、驻地办试验室对抽检异常数据,必须当日上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3、凡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对工程材料质量的监控,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宜高速全面开展材料取样见证和送检制度。

具体如下:
1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施工单位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需外委材料,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驻地办试验人员、中心试验室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的试
验室进行相关试验检测的工作程序。

2 见证取样范围:保宜高速公路所有需要进行外委试验的原材料(附录2)。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试验室通知驻地办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需要取样试验,驻地办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在接到通知后到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即施工单位取样由驻地办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人员见证,驻地办试验室取样由中心试验室或施工单位试验室人员见证,中心试验室取样由驻地办试验室或施工单位试验室人员见证。

外委试验的材料样品,施工单位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S10-001和《原材料见证取样记录单》S10-002,见证人在《材料试验委托单》和《原材料见证取样记录单》上签字,上述二单与委托试验报告一起留档。

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

第七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标准试验程序及要求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击实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等,应按以下的要求进行:
1、施工单位标段试验室在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土工击实、各标号等级的混凝土、泵送混凝土及喷射混凝土、水下混凝土配合比等项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材料试样和配合比试验结果报驻地办试验室做平行复核试验,驻地办试验室将平行试验结果连同驻地办试验报告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备案或批复。

2、驻地办试验室应派出试验人员参加见证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标准试验。

3、驻地办试验室在收到标段试验室报送的标准试验材料和结果应进行平行试验,并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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